領港(費用)令 - 第84D章 領港(費用)令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30/06/1997 (第84章第22條) [1972年10月20日] (本為1972年第217號法律公告) 領港(費用)令 - PARAGRAPH 1 引稱 VerDate: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稱為《領港(費用)令》。 領港(費用)令 - PARAGRAPH 2 領港費 VerDate:30/06/1997 領港費須為附表所指明的費用。 領港(費用)令 - PARAGRAPH 3 被載離香港的領港員的費用及食宿 VerDate:30/06/1997 (1) 任何持有執照的領港員如未經其同意而被載離香港或被載離他被聘用為任何船舶領港的一個在香港以外的地點,則在他留在該船舶上的期間,須獲 供給食宿,猶如他是該船舶的高級船員一樣,並除領港費外尚須獲支付以下費用─ (a) 如他在香港以外地方離開該船舶,則他須獲支付合理的旅費(如有需要,包括頭等機票費用),以使他能返回香港;及 (1984年第 432號法律公告) (b) 每天$1500的額外費用。 (1984年第432號法律公告;1990年第447號法律公告) (2) 第3(1)(b)條所指明的額外費用,須由該船舶離開香港或駛離該名持有執照的領港員被聘用為該船舶領港的一個在香港以外的地點之日起每 天支付,直至該船舶返抵香港為止,並包括返抵香港之日在內;如該名持有執照的領港員在香港以外地方離開該船舶,則須就他返抵香港合理所需時間的每一天支付,包括 他返抵香港之日在內。 領港(費用)令 - SCHEDULE 附表 VerDate:01/06/2008 [第2條] 第I部 為進出海港、在海港範圍內航行及 在海港範圍外航行的船舶 領港的標準領港費 1. 就每艘獲領港服務的船舶而言,須支付$4100領港費,而就─ (2005年第111號法律公告;2008年第70號法律公告) (a) 總註冊噸位少於30000噸的船舶而言,另須支付每噸(按該船舶的總註冊噸位計算)$0.065領港費; (2002年第234號法律 公告;2008年第70號法律公告) (b) 總註冊噸位為30000噸或以上但不超過60000噸的船舶而言,另須支付$1950或每噸(按該船舶的總註冊噸位計算) $0.0625領港費(兩者以款額較大者為準); (2002年第234號法律公告;2005年第111號法律公告;2008年第70號法律公告) (c) 總註冊噸位超過60000噸但不超過120000噸的船舶而言,另須支付$3750或每噸(按該船舶的總註冊噸位計算)$0.06領港費 (兩者以款額較大者為準);或 (2002年第234號法律公告;2005年第111號法律公告;2008年第70號法律公告) (d) 總註冊噸位超過120000噸的船舶而言,另須支付$7200領港費。 (2008年第70號法律公告) 註: (a) 本部所指明的領港費,包括領港員因往返船舶而引致的一切費用。 (b) 將船舶領進海港所收取的領港費,包括將船舶碇泊在檢疫碇泊處和將船舶由該碇泊處移往浮標、貨運碼頭或其他碇泊處的領港費。 (c) 軍艦根據本部所須支付的領港費,須按排水噸位而非按總註冊噸位計算。 第II部 額外領港費 1. 為移動油井設備而提供的領港服務,每小時(第一個小時之後不足一小時亦作一小時計)須支付$1400的額外領港費。 2. 為移動《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313章)界定為廢船的船舶而提供的領港服務,須支付相等於全部標準領港費的100%的額外領港費。 3. 如整項領港服務或其部分是在除一號戒備信號以外的任何熱帶氣旋警告信號發出期間提供者,則須支付相等於全部標準領港費的100%的額外領港 費。 (2005年第111號法律公告) 4. 凡領港員被要求將船舶循出港方向駛越一處領港員登船區,就所提供的領港服務,須就由有關船舶循出港方向經過一處領港員登船區之時起至該船舶 循入港方向經過一處領港員登船區止的期間的每半小時(不足半小時亦作半小時計),支付$700的額外領港費。 (1997年第19號法律公告) 5. 凡領港員被要求在銀洲對開海面或南丫島西面對開海面登上或離開船舶,就所提供的領港服務,須支付$1900的額外領港費。 (1997年 第19號法律公告;1999年第160號法律公告;1999年第161號法律公告;2002年第234號法律公告;2005年第111號法律公告) 5A. 凡領港員被要求在由龍珠島劃至小磨刀洲的直線以西登上或離開船舶,就所提供的領港服務,須支付$2000的額外領港費。 (1997年 第19號法律公告;2005年第111號法律公告) 5B. 凡領港員被要求在由爛⻆咀至龍鼓洲燈標的直線以北登上或離開船舶,就所提供的領港服務,須支付$1250的額外領港費。 (2005年 第111號法律公告) 6. 凡領港員滯留在船上,須就其滯留支付額外領港費,第一個小時以每半小時(不足半小時亦作半小時計)$1200計算,第二個小時亦以每小時 (不足一小時亦作一小時計)$1200計算,第三個小時及之後則以每小時(不足一小時亦作一小時計)$1200計算。 (1998年第112號法律公告; 2005年第111號法律公告) 7. 少於3小時通知而提供的領港服務,須支付相等於全部標準領港費的50%的額外領港費。 8. 凡領港員被要求在吐露港登船或離船,須就所提供的領港服務支付$3500的額外領港費。 (1995年第611號法律公告;1996年第 234號法律公告) 第III部 須就取消聘用或更改聘用 支付的費用 1. 如─ (a) 在最後一次述明的需要在吐露港或小磨刀洲以西提供領港服務的時間前1.5小時內取消領港員的聘用;或 (b) 在最後一次述明的需要在其他地方提供領港服務的時間前1小時內取消領港員的聘用, 則須支付$4100的領港費。 (2005年第111號法律公告;2008年第70號法律公告) 2. 如在最後一次述明需要領港員的時間前2至3小時內更改領港員的聘用,則須支付$300的額外領港費。 3. 如領港員的聘用更改超過兩次,則須就第三次及其後的每次更改,支付$300的額外領港費。 (1984年第432號法律公告;1985年第104號法律公告;1987年第257號法律公告;1989年第295號法律公告;1990年第447號法律公 告;1991年第460號法律公告;1992年第409號法律公告;1993年第467號法律公告;1994年第679號法律公告;1995年第611號法律公 告;1997年第19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