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港令 - 第84C章 領港令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30/06/1997 (第84章第22條) [1972年10月20日] (本為1972年第216號法律公告) 領港令 - PARAGRAPH 1 引稱 VerDate: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稱為《領港令》。 領港令 - PARAGRAPH 2 釋義 VerDate:30/06/1997 在本命令中─ “登記見習領港員”(registered apprentice pilot) 指名列根據第3(1)條備存的登記冊的見習領港員。 “登記見習領港員”(registered apprentice pilot) 領港令 - PARAGRAPH 3 見習領港員的登記 VerDate:30/06/1997 (1) 監督須備存一本見習領港員登記冊。 (2) 申請登記為見習領港員的人須持有根據或當作根據《商船(海員)條例》(第478章)所訂立的規例發給的一級(甲板高級船員)(商船船 長)合格證書,或持有該規例接受為等同於該證書的證書。 (1995年第44號第143條) 領港令 - PARAGRAPH 4 領港員執照申請人的資格及經驗 VerDate:30/06/1997 申請執照的人須─ (a) 為登記見習領港員;及 (b) 具有附表1所指明的適當經驗,而該經驗是在一段不少於6個月而又不多於12個月的期間內或監督經諮詢領港事務諮詢委員會後所容許的較長期 間內取得的。 (1982年第101號法律公告) 領港令 - PARAGRAPH 5 領港級別 VerDate:30/06/1997 領港級別在附表2第1欄指明,而可予提供的領港服務則為該附表第2欄相對之處所指明者。 領港令 - PARAGRAPH 6 持有執照的領港員的經驗 VerDate:30/06/1997 (1) 為施行本條例第8(2)(a)條,附表3第1欄指明的各領港級別所需的經驗,須為該附表第2欄相對之處所指明者。 (2) 任何並非由領港員記錄在監督為記錄經驗而提供的簿冊內的經驗,監督可予拒絕承認為指明經驗。 (1982年第101號法律公告) 領港令 - PARAGRAPH 7 持有執照的領港員的審查及檢驗 VerDate:30/06/1997 為施行本條例第8(2)(a)條,領港級別的審查及檢驗,須為監督經諮詢領港事務諮詢委員會後所規定者。 (1982年第101號法律公告) 領港令 - PARAGRAPH 8 訓練紀錄 VerDate:30/06/1997 登記見習領港員須在監督為記錄訓練而提供的簿冊內備存訓練紀錄。如曾有登記見習領港員已在附表1指明的任何場合跟隨任何持有執照的領港員工作,則該名持有執照的 領港員須在該簿冊內核證該場合的詳情。 領港令 - PARAGRAPH 8A 讓見習領港員跟隨工作的義務 VerDate:30/06/1997 持有執照的領港員不得無理拒絕讓正在受訓或汲取經驗的登記見習領港員跟隨工作。 (1982年第101號法律公告) 領港令 - PARAGRAPH 9 見習領港員的薪酬 VerDate:30/06/1997 登記見習領港員的薪酬,每月不得少於$15000,並須由香港領港會負責支付。 (1980年第191號法律公告;1982年第101號法律公告;1984年第431號法律公告;1990年第446號法律公告) 領港令 - SCHEDULE 1 申請人的適當經驗 VerDate:01/09/1998 [第4(b)及8條] 1. 申請人必須曾在以下場合有以下次數跟隨持有執照的領港員工作─ (a) 為船舶領港,帶領船舶前往或離開碇泊處(最少20次,其中最少10次必須是在日落至日出之間的時間已開始領港); (b) 為船舶領港,帶領船舶前往繫泊設備(最少40次,其中最少20次必須是在日落至日出之間的時間已開始領港); (c) 為船舶領港,帶領船舶離開繫泊設備(最少25次,其中最少12次必須是在日落至日出之間的時間已開始領港); (d) 當船舶正環繞香港島而行(最少2次); (e) 為長度超逾250米的集裝箱船領港,帶領船舶通過馬灣海峽(最少5次,其中最少2次必須是在日落至日出之間的時間已開始領港); (f) 當為以下目的為在維多利亞港外的船舶領港(最少2次)─ (i) 校正羅經; (ii) 校準測向儀;及 (iii) 作速度試驗或引擎試驗; (g) 當船舶正停泊或駛離以下列表1第2欄指明的貨運碼頭或泊位,或正在以下列表1第2欄指明的船塢入塢或出塢(最少達該列表第3欄指明的次 數);及 (h) 為海軍船隻領港,帶領海軍船隻前往或離開碇泊處或繫泊設備(最少4次)。 列表1 項 貨運碼頭/泊位/船塢 次數 1. 九龍尖沙咀─ 海運碼頭─ 南面泊位─ (內泊位) (外泊位) 北面泊位─ (內泊位) (外泊位) ))))))) 將任何長度的船舶停泊和駛離該兩個泊位或其中一個泊位各4次(其中1次停泊和駛離泊位必須在日落至日出之間的時間已開始進行),以及當另一艘任何長度的船舶正佔 用南面泊位(外泊位)或北面泊位(外泊位)時,將任何長度的船舶停泊和駛離南面泊位(內泊位)或北面泊位(內泊位)各1次。 2. 葵涌─ 貨櫃碼頭─ 1號泊位 2號泊位 3號泊位 4號泊位 5號泊位 8號泊位 9號泊位 ))))))) 將任何長度的船舶停泊和駛離每個泊位各3次(其中1次停泊和駛離泊位必須在日落至日出之間的時間已開始進行),以及將長度超逾275米的船舶停泊和駛離每個泊位 各1次。 6號泊位 7號泊位 10號泊位 11號泊位 12號泊位 13號泊位 14號泊位 ))))))) 當另一艘長度相同或較長的船舶正佔用泊位的一部分時,將長度超逾168米的船舶停泊和駛離每個泊位各3次(其中1次停泊和駛離泊位必須在日落至日出之間的時間已 開始進行)。 3. (由1998年第283號法律公告廢除) 4. 青衣島─ 石油碼頭─ (美孚) (埃索) (加德士) (華潤公司主要泊位) (蜆殼主要泊位) ))))) 在每個碼頭將任何長度的船舶停泊4次和駛離泊位3次。 (華潤公司東面內泊 位及西面內泊位) (蜆殼石油氣內泊位) ))) 將任何長度的船舶停泊和駛離每個泊位各2次。 香港聯合船塢海堤碼頭 ) 將任何長度的船舶停泊和駛離泊位各1次。 歐亞海堤 友聯海堤 )) 將任何長度的船舶停泊和駛離每個泊位各1次。 浮式船塢─ (黃埔) (友聯1號) )) 在該等浮式船塢的其中一個或多個將任何長度的船舶入塢和出塢各2次。 5. 陰澳 浮式船塢─ (聯合) (友聯3號) (友聯5號) ))) 在該等浮式船塢的其中一個或多個將任何長度的船舶入塢和出塢各2次。 6. 樂安排 將任何長度的船舶停泊和駛離泊位各1次。 7. 踏石角─ 電力廠碼頭 將長度超逾168米的船舶停泊和駛離泊位各5次,而在該5次停泊中最少2次為由青洲直接返航的右舷停泊。 中國水泥公司碼頭 將長度超逾168米的船舶停泊和駛離泊位各3次。 8. 南丫島─ 波蘿咀─ 電力廠碼頭 將長度超逾168米的船舶停泊和駛離泊位各3次。 索罟灣─ 水泥碼頭 將任何長度的船舶停泊和駛離泊位各1次。 9. 香港島─ 堅尼地城─ 中國招商局碼頭 將任何長度的船舶停泊和駛離泊位各1次。 10. 大埔─ 煤氣碼頭 將任何長度的船舶停泊和駛離泊位各1次。 2. 申請人必須曾在以下列表2第2欄指明的拖船(該拖船為正在看顧船舶並正在提供拖曳停泊泊位、駛離泊位、入塢或出塢服務的拖船)上擔任觀察員最少達該列表 第3欄指明的次數。 列表2 項 拖船的類型 次數 1. 引擎動力為4000馬力或以上的轉動導管-推進 器/Z-推進器類型。 5 2. 引擎動力為2000馬力或以上的轉動導管-推進 器/Z-推進器類型。 20 3. 引擎動力少於1000馬力的傳統單螺旋槳類型。 5 3. 申請人必須曾在以下列表3第2欄指明的貨運碼頭或泊位擔任觀察員最少達該列表第3欄指明的次數。 列表3 項 貨運碼頭/泊位 次數 1. 九龍尖沙咀─ 海運碼頭─ 南面泊位─ (內泊位) (外泊位) 北面泊位─ (內泊位) (外泊位) )))))) 將任何長度的船舶於潮漲和潮退時在該兩個泊位停泊各1次。 2. 葵涌─ 貨櫃碼頭─ 1號泊位 2號泊位 3號泊位 4號泊位 8號泊位 9號泊位 ))))) ) 將任何長度的船舶在每個泊位停泊1次。 5號泊位 6號泊位 7號泊位 10號泊位 11號泊位 12號泊位 13號泊位 14號泊位 )))) )))) 將任何長度的船舶於潮漲和潮退時在每個泊位停泊1次。 3. 青衣島─ 香港聯合船塢海堤碼頭 將任何長度的船舶停泊和駛離泊位各2次。 4. 申請人必須曾在帶纜艇(即正在看顧繫牢於繫泊設備的船舶的帶纜艇)上擔任觀察員最少5次。 5. 申請人必須曾被派駐海事處最少2星期。 (1992年第292號法律公告;1996年第118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83號法律公告) 領港令 - SCHEDULE 2 領港級別 VerDate:30/06/1997 [第5條] 級別 領港服務 IID 於任何時間為長度不超逾150米的船舶領港,前往和離開浮標及碇泊處,以及於任何時間將長度不超逾150米的船舶停泊和駛離貨運碼頭、泊位、船塢及碼頭。 IIC 於任何時間為長度不超逾165米的船舶領港,前往和離開浮標及碇泊處,以及於任何時間將長度不超逾165米的船舶停泊和駛離貨運碼頭、泊位、船塢及碼頭。 IIB 於任何時間為長度不超逾220米的船舶領港,前往和離開浮標及碇泊處,以及於任何時間將長度不超逾220米的船舶停泊和駛離貨運碼頭、泊位、船塢及碼頭。 IIA 於任何時間為長度不超逾260米的船舶領港,前往和離開浮標及碇泊處,以及於任何時間將長度不超逾260米的船舶停泊和駛離貨運碼頭、泊位、船塢及碼頭。 I 於任何時間為任何長度的船舶領港,前往和離開浮標及碇泊處,以及於任何時間將任何長度的船舶停泊和駛離貨運碼頭、泊位、船塢及碼頭。 (1996年第118號法律公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1. 請參閱載於《1996年領港(修訂)令》(1996年第118號法律公告)第4條內的過渡性條文,該條條文轉錄如下─ “4. 過渡性條文 緊接於1996年4月9日之前屬有效的主體命令附表2及3,須在該日期前一如其屬如此有效般適用於符合資格從事該附表2中指明的IIA、IIB或IIC級領港的 持有執照的領港員,猶如本命令第3條從未制定一樣。”。 2. 緊接於1996年4月9日之前屬有效的附表2,現轉錄如下─ “附表2 [第5條] 領港級別 級別 領港服務 IIC 於任何時間為長度不超逾153米的船舶領港,前往和離開浮標及碇泊處,以及於任何時間將長度不超逾153米的船舶停泊和駛離貨運碼頭、泊位、船塢及碼頭。 IIB 於任何時間為長度不超逾168米的船舶領港,前往和離開浮標及碇泊處,以及於任何時間將長度不超逾168米的船舶停泊和駛離貨運碼頭、泊位、船塢及碼頭。 IIA 於任何時間為長度不超逾229米的船舶領港,前往和離開浮標及碇泊處,以及於任何時間將長度不超逾229米的船舶停泊和駛離貨運碼頭、泊位、船塢及碼頭。 I 於任何時間為任何長度的船舶領港,前往和離開浮標及碇泊處,以及於任何時間將任何長度的船舶停泊和駛離貨運碼頭、泊位、船塢及碼頭。 (1984年第431號法律公告)”。 領港令 - SCHEDULE 3 領港級別所需的經驗和將執照的領港級別改為較高級別所需的經驗 VerDate:30/06/1997 [第6條] 領港級別 所需的經驗 IID (a) 為長度不少於107米但不多於150米的船舶領港,前往或離開浮標或碇泊處最少10次,其中最少5次必須在日落至日出之間的時間開始進行。 (b) 將長度不少於107米但不多於150米的船舶停泊和駛離貨運碼頭、泊位、船塢或碼頭最少20次,其中最少10次必須在日落至日出之間的時間開始進行。 IIC (a) 連續的IID級經驗最少12個月。 (b) 為長度不少於150米但不多於165米的船舶領港,前往或離開浮標或碇泊處最少10次,其中最少5次必須在日落至日出之間的時間開始進行。 (c) 將長度不少於150米但不多於165米的船舶停泊和駛離貨運碼頭、泊位、船塢或碼頭最少20次,其中最少10次必須在日落至日出之間的時間開始進行。 IIB (a) 連續的IIC級經驗最少12個月。 (b) 為長度不少於165米但不多於220米的船舶領港,前往或離開浮標或碇泊處最少10次,其中最少5次必須在日落至日出之間的時間開始進行。 (c) 將長度不少於165米但不多於220米的船舶停泊和駛離貨運碼頭、泊位、船塢或碼頭最少20次,其中最少10次必須在日落至日出之間的時間開始進行。 IIA (a) 連續的IIB級經驗最少12個月。 (b) 為長度不少於220米但不多於260米的船舶領港,前往或離開浮標或碇泊處最少10次,其中最少5次必須在日落至日出之間開始進行。 (c) 將長度不少於220米但不多於260米的船舶停泊和駛離貨運碼頭、泊位、船塢或碼頭最少20次,其中最少10次必須在日落至日出之間的時間開始進行。 I 連續的IIA級經驗最少12個月。 (1996年第118號法律公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1. 請參閱載於《1996年領港(修訂)令》(1996年第118號法律公告)第4條內的過渡性條文,該條條文轉錄如下─ “4. 過渡性條文 緊接於1996年4月9日之前屬有效的主體命令附表2及3,須在該日期前一如其屬如此有效般適用於符合資格從事該附表2中指明的IIA、IIB或IIC級領港的 持有執照的領港員,猶如本命令第3條從未制定一樣。”。 2. 緊接於1996年4月9日之前屬有效的附表3,現轉錄如下─ “附表3 [第6絛] 領港級別所需的經驗和將執照的領港級別改為 較高級別所需的經驗 領港級別 所需的經驗 IIC (a) 為長度不少於107米但不多於153米的船舶領港,前往或離開浮標或碇泊處最少10次,其中最少5次必須在日落至日出之間的時間開始進行;及 (b) 將長度不少於107米但不多於153米的船舶停泊和駛離貨運碼頭、泊位、船塢或碼頭最少20次,其中最少10次必須在日落至日出之間的時間開始進行。 IIB (a) 連續的IIC級經驗最少12個月;及 (b) 為長度不少於153米但不多於168米的船舶領港,前往或離開浮標或碇泊處最少10次,其中最少5次必須在日落至日出之間的時間開始進行;及 (c) 將長度不少於153米但不多於168米的船舶停泊和駛離貨運碼頭、泊位、船塢或碼頭最少20次,其中最少10次必須在日落至日出之間的時間開始進行。 IIA (a) 連續的IIB級經驗最少12個月;及 (b) 為長度不少於168米但不多於229米的船舶領港,前往或離開浮標或碇泊處最少10次,其中最少5次必須在日落至日出之間的時間開始進行;及 (c) 將長度不少於168米但不多於229米的船舶停泊和駛離貨運碼頭、泊位、船塢或碼頭最少20次,其中最少10次必須在日落至日出之間的時間開始進行。 I 連續的IIA級經驗最少12個月。 (1984年第431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