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終止租賃通知書)(豁除)(綜合)令 - 第7A章 租賃(終止租賃通知書)(豁除)(綜合)令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30/06/1997 (第7章第123(2)條) [1962年8月10日] (本為1962年A82號政府公告,1962年A83號政府公告,1962年A84號政府公告) 租賃(終止租賃通知書)(豁除)(綜合)令 - PARAGRAPH 1 引稱 VerDate: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稱為《租賃(終止租賃通知書)(豁除)(綜合)令》。 租賃(終止租賃通知書)(豁除)(綜合)令 - PARAGRAPH 2 將租賃豁除使其不再屬本條例適用範圍 VerDate:30/06/1997 從以下機構取得而持有的租賃,已被豁除而不再屬《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V部適用範圍─ (a) 香港房屋委員會, (b) 香港房屋協會,及 (c) (由1992年第164號法律公告廢除) (d) 香港平民屋宇公司。 (1992年第164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