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及工業經營(機械的防護及操作)規例 - 第59Q章 工廠及工業經營(機械的防護及操作)規例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30/06/1997 (第59章第7條) [1977年4月1日] 1977年第34號法律公告 (本為1976年第198號法律公告) 工廠及工業經營(機械的防護及操作)規例 - REGULATION 1 引稱 VerDate:30/06/1997 本規例可引稱為《工廠及工業經營(機械的防護及操作)規例》。 工廠及工業經營(機械的防護及操作)規例 - REGULATION 2 釋義 VerDate:30/06/1997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互鎖式護罩”(interlocking guard) 指與機械或工業裝置連接的護罩,使機械或工業裝置只有在護罩位於關閉位置時方能操作,而護罩亦在機械 或工業裝置運行時不能打開,或護罩一旦移離關閉位置,隨即會使機械或工業裝置停止操作; “自動式護罩”(automatic guard) 指在機械或工業裝置的危險部件運行時,自動防止操作員觸及該部件的護罩; “危險部件”(dangerous part) 指附表1指明的任何機械部件或工業裝置部件以及該等部件的任何組合; “固定式護罩”(fixed guard) 指設計及構造可防止與機械或工業裝置的危險部件接觸的護罩,而該護罩並無任何移動部件與裝上該護罩的機械或工業裝置 相聯或受其控制; “原動機”(prime mover) 指藉任何能源提供機械能量的引擎、電動機或其他裝置; “傳動機械”(transmission machinery) 包括每個傳動軸、副傳動軸、輪、鼓、滑輪、固定輪及游滑輪系統、聯結器、離合器、傳動帶或其他 裝置,而原動機的運行可藉上述裝置傳送至任何機械或工業裝置或由任何機械或工業裝置接收; “僱員”(employee) 指受僱於本規例適用的應呈報工場的人; (1985年第50號第9條) “撥動裝置”(striking gear) 指其設計是用以將往來固定輪與游滑輪之間的傳動帶移動的裝置,並包括傳動帶移動裝置; “雙手控制裝置”(two-hand control device) 指設計上使操作員必須雙手連續操縱控制器方能使機械或工業裝置完成操作循環的裝置,而假 如操作員單手或雙手停止操縱控制器,則機械或工業裝置立即會停止運作; “觸覺式護罩”(trip guard) 指與機械或工業裝置連接的護罩,而在護罩啟動時,機械或工業裝置在任何人能觸及其危險部件前即停止運作。 “互鎖式護罩”(interlocking guard) “自動式護罩”(automatic guard) “危險部件”(dangerous part) “固定式護罩”(fixed guard) “原動機”(prime mover) “傳動機械”(transmission machinery) “僱員”(employee) “撥動裝置”(striking gear) “雙手控制裝置”(two-hand control device) “觸覺式護罩”(trip guard) 工廠及工業經營(機械的防護及操作)規例 - REGULATION 3 適用範圍 VerDate:30/06/1997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本規例適用於應呈報工場內的機械或工業裝置。(1985年第50號第9條) (2) 儘管第(1)款另有規定,本規例不適用於─ (a) 操作循環不涉及原動機的使用並只完全依賴人力的機械或工業裝置; (b) 輕便型而設計為以人力攜帶並手持操作的機械或工業裝置;及 (c) 某些機械及工業裝置,而該機械及工業裝置的部件及描述列於附表2的A欄內,而B欄中與其相對處列出對其適用的規例條文者。 工廠及工業經營(機械的防護及操作)規例 - REGULATION 4 危險部件的防護 VerDate:30/06/1997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危險部件須按照第5條的規定並按該條所訂定的方式加以有效防護。 (2) 儘管第(1)款另有規定,任何危險部件如因─ (a) 其位置; (b) 其構造;或 (c) 所進行工作的性質, 而對在應呈報工場的人的安全並不會產生任何可合理預見的危險,則無須按第5條的規定加以防護。 (1985年第50號第9條) 工廠及工業經營(機械的防護及操作)規例 - REGULATION 5 防護方法 VerDate:30/06/1997 (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危險部件的有效防護,須以下述任何一種方法或其任何組合達成─ (a) 採用固定式護罩; (b) 採用互鎖式護罩; (c) 採用自動式護罩; (d) 採用觸覺式護罩; (e) 採用雙手控制裝置。 (2)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依據第(1)款使用的每一護罩或裝置,均須─ (a) 構造堅固; (b) 保持有效狀況;及 (c) 在機械或工業裝置運行時保持適當位置。 (3) 儘管第(1)及(2)款另有規定,當機械或工業裝置運行時,可為進行檢驗(該項檢驗只是在機械或工業裝置運行時方能進行者)或為進行檢驗 所顯示須立即進行的潤滑或調校工作(該項潤滑或調校工作只是在機械或工業裝置運行時方能進行者)而將護罩或裝置移去或弄至不能操作,讓危險部件作必需的暴露。 (4) 依據第(3)款移去或被弄至不能操作的護罩或裝置,在其如此移去或被弄至不能操作的目的完成後,須立即恢復原位或恢復操作。 工廠及工業經營(機械的防護及操作)規例 - REGULATION 6 固定式護罩可設孔口 VerDate:30/06/1997 (1) 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固定式護罩可設有孔口,以供物料放入及抽離機械或工業裝置。 (2) 固定式護罩的孔口─ (a) 在固定式護罩是與自動給料裝置或重力給料系統連同使用的情況下,須顧及機械或工業裝置的操作情況,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細小; (b) 在每一其他情況下,須符合附表3所列列表內的規定,使固定式護罩與任何危險部件之間的距離,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小於B欄中與A欄所列孔口大 小相對處所列的距離。 工廠及工業經營(機械的防護及操作)規例 - REGULATION 7 青年使用機器 VerDate:30/06/1997 任何青年均不得使用或操作附表4所指明的任何機器,但如他已就使用該機器所會產生的危險以及須採取的預防措施獲得全面指導,並已獲訓練,使他熟練使用及操作該機 器,或他是在對使用及操作該機器有認識及經驗的人監督下使用或操作該機器,則屬例外。 工廠及工業經營(機械的防護及操作)規例 - REGULATION 8 開機與停機裝置 VerDate:30/06/1997 機械或工業裝置須配備有效的開機與停機裝置,該裝置的控制器的設計及構造,須適當地顧及機械或工業裝置的安全操作,而該操控須置於隨時方便操作之處。 工廠及工業經營(機械的防護及操作)規例 - REGULATION 9 按鈕式操控須有緊急停機裝置 VerDate:30/06/1997 由2部或多於2部電動機推動並有獨立按鈕式操控的機械或工業裝置,須配備一個或多於一個能使機械或工業裝置立即停機的全面停機裝置,此外,如停機裝置多於一個, 則該等裝置須分布於使它們能有效及方便操作的位置。 工廠及工業經營(機械的防護及操作)規例 - REGULATION 10 工料桿 VerDate:30/06/1997 工料桿的任何部分,如伸展超越車床頭,則除非其位置對於在應呈報工場內的每個人,均如已加以有效防護般安全,否則,須按第5條所訂明的方式加以有效防護。 (1985年第50號第9條) 工廠及工業經營(機械的防護及操作)規例 - REGULATION 11 傳動帶及滑輪 VerDate:30/06/1997 (1) 機械或工業裝置如非直接由個別電動機或其他原動機推動,而是通過傳動帶、滑輪及傳動軸或副傳動軸系統推動,則須配備─ (a) 離合器; (b) 游滑輪;或 (c) 操作員可隨時觸及用以將機械或工業裝置有效開動及停止的其他足夠裝置。 (2) 傳動帶不得擱於組成傳動機械一部分的旋轉軸上,亦不得在組成傳動機械一部分的旋轉軸上轉動。 (3) 為使傳動帶在組成傳動機械一部分的固定輪及游滑輪之間往來移動,須設置適當的撥動裝置,而撥動裝置的構造、位置及維修,須在傳動帶於游滑 輪上運行時,能防止傳動帶滑回或移至固定輪。 (4) 組成傳動機械一部分的用以操作離合器的腳踏,須加以有效防護,以防無意間或意外地撥動而啟動離合器。 工廠及工業經營(機械的防護及操作)規例 - REGULATION 12 東主、僱員及其他人的責任 VerDate:30/06/1997 (1) 東主、僱員或其他人均不得無合理因由故意將依據本規例設置的任何護罩或裝置移去、弄至不能操作、不當地使用、損壞或干擾。 (2) 每個僱員均須充分及適當地使用依據本規例設置的護罩或裝置。 (3) 每個僱員如遇依據本規例設置的護罩或裝置有任何故障或欠妥之處,均須隨即報告東主。 工廠及工業經營(機械的防護及操作)規例 - REGULATION 13 罪行 VerDate:30/06/1997 (1) 任何應呈報工場的東主,如其應呈報工場有違反第4、6(2)、7、8、9、10、11或12(1)條任何條文之事,即屬犯罪─ (1985年第50號第9條) (a) 凡違反第4、7、10或12(1)條,可處罰款$50000; (b) 凡違反第6(2)、8、9或11條,可處罰款$50000。 (1994年第37號法律公告) (2) 任何僱員或東主以外的任何人違反第12(1)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0。 (1994年第37號法律公告) (3) 任何僱員違反第12(2)或12(3)條的任何條文,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0。 (1981年第117號法律公告) 工廠及工業經營(機械的防護及操作)規例 - SCHEDULE 1 機械或工業裝置的危險部件 VerDate:09/06/2000 [第2條] 1. 旋轉軸、聯結器、心軸、芯棒、桿條及飛輪。 2. 一對旋轉部件之間的轉入夾口。 3. 傳動帶滑輪組的轉入夾口。 4. 轉動部件的突出部分。 5. 斷續旋轉部件。 6. 旋轉打臂、有針滾筒、滾筒。 7. 設有孔口的罩內的旋轉混合器攪臂。 8. 設有孔口的罩內的旋轉螺桿及螺旋。 9. 設有孔口的罩內的旋轉高速轉筒。 10. 旋轉切削工具。 11. 往復切削工具。 12. 往復壓具及衝模。 13. 往復走針。 14. 印壓運行之間的閉合夾口。 15. 突出的傳動帶緊固件及快速運轉傳動帶。 16. 連結桿或連結環節之間及回轉輪曲柄或轉盤之間的夾口。 (2000年第32號第48條) 17. 自動機器的移動支架所造成的陷阱。 工廠及工業經營(機械的防護及操作)規例 - SCHEDULE 2 本規例不適用的機械或工業裝置部件 VerDate:30/06/1997 [第3(2)(c)條] A 部件及描述 B 適用規例 《工廠及工業經營(木工機械)規例》(第59章,附屬法例) 圓鋸鋸片 第10條 搖擺鋸鋸片 第12條 鐘擺鋸鋸片 第12條 普通帶鋸鋸片 第13條 刨床銑刀 第14條 打線床銑刀 第15條 鏈式製榫機鏈條 第16條 《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第59章,附屬法例) 原動機的每個飛輪及活動部分 第44條 傳動機械的每個部分 第44條 其他機械(不論是否以原動機推動)的每個危險部分 第44條 《工廠及工業經營(砂輪)規例》(第59章,附屬法例) 砂輪 第8及9條 工廠及工業經營(機械的防護及操作)規例 - SCHEDULE 3 固定式護罩的孔口 VerDate:30/06/1997 [第6(2)條] A 孔口最闊處量度 所得寬度(毫米) B 護罩與危險部件之間 的距離(毫米) 多於 但不多於 不少於 6 40 6 10 40 10 12 65 12 15 90 15 20 140 20 22 165 22 30 190 30 40 320 40 50 400 50 55 450 55 150 800 150 800 工廠及工業經營(機械的防護及操作)規例 - SCHEDULE 4 青年除非曾受訓練或在監督下否則不得操作的機器 VerDate:30/06/1997 [第7條] 1. 機動壓力機,包括水壓式及氣壓式壓力機。 2. 游刃衝壓機。 3. 工具車間作業所用以外的銑床。 4. 麵團輥壓機。 5. 麵團混合機。 6. 脫水機。 7. 滾壓機。 (1981年第377號法律公告) 8. 洗滌機。 9. 燙衣機。 10. 紙張壓捆機。 11. 剪床。 12. 手給料壓印機。 13. 手給料壓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