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 - 第413A章 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30/06/1997 (第413章第3條)* [1984年12月28日] (本為1984年第429號法律公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本規例根據《1983年商船(防止油類污染)令》@(S.I. 1983/1106 U.K.) 第3(1)條訂立,而該命令是經由 《1984年商船(防止油類污染)(香港)令》#(S.I. 1984/1153 U.K.) 修改並引伸適用於香港的。請參閱1990年制定的《商船(防止及 控制污染)條例》(第413章)第3及12(1)(b)條。 @ “《1983年商船(防止油類污染)令》”乃“Merchant Shipping (Prevention of Oil Pollution) Order 1983”之譯名。 # “《1984年商船(防止油類污染)(香港)令》”乃“Merchant Shipping (Prevention of Oil Pollution) (Hong Kong) Order 1984”之譯名。 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 - REGULATION 1 引稱及釋義 VerDate:01/07/2007 有關《立法會決議》(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所作之修訂的保留及過渡性條文,見載於該決議第(12)段。 第I部 一般 (1) 本規例可引稱為《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 (2)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公約國”(Convention country) 指屬公約締約成員的國家; “中間液艙”(centre tank) 指任何縱向艙壁舷內側的液艙; “化學品液貨船”(chemical tanker) 指建造或改造為主要運輸散裝有毒液體物質貨物的船舶,並包括正在運輸貨物而所運輸的全部或部分貨物為散裝 有毒液體物質的油輪; “污水艙”(slop tank) 指專門設計為收集液艙的排出物、洗艙水及其他油性混合物的液艙; “有害物質”(harmful substance) 指任何物質,而該物質如被引入海中,即可能對人類健康產生危險、或危害生物資源及海洋生物、或毀壞設施、 或干擾海洋的其他合法使用,而有害物質亦包括油類; “成品油油輪”(product carrier) 指用於油類(原油除外)運輸業務的油輪; “油”、“油類”(oil) 指任何形態的石油,包括原油、燃油、油類淤渣、油類廢物及煉製品,但商船公告第1011號所指明的石油化學品除外; (1999年第64號第3條) “油性混合物”(oily mixture) 指帶有任何含油量的混合物; “油輪”(oil tanker) 指建造或改造為主要以貨艙運輸散裝油類的船舶,並包括正在運輸貨物而所運輸的全部或部分貨物為散裝油類的油類/散貨兩用船或 化學品液貨船; “油類/散貨兩用船”(combination carrier) 指設計為運輸散裝油類或散裝固體貨物的船舶; “油類燃料”(oil fuel) 指就任何船舶的推進及輔助機器用作燃料並由該船載運的任何油類; “附件I”(Annex I) 指列出防止油類污染規例的公約附件I; “周年日期”(anniversary date) 指每年中與國際防油污證書屆滿日期相應的日期; “空載排水量”(lightweight) 指船舶在液艙內沒有貨物、燃料、潤滑油、壓載水、淡水和鍋爐給水、船上也沒有消耗品、乘客和船員及其財物的情況下, 以公噸為單位的排水量; “重大改裝”(major conversion) 指對現有船舶進行的改裝,而─ (a) 該改裝在相當程度上更改該船的尺寸或載運量;或 (b) 該改裝更改該船的類型;或 (c) 處長認為該改裝目的是在相當程度上延長該船的使用壽命;或 (d) 該改裝對該船在其他方面進行更改至以下程度:假若該船是一艘新船,該船會受對其作為現有船舶不適用的議定書(a)有關條文所規限; 但─ (i) 為符合第18條的規定而對載重量20000噸及以上的現有油輪進行的改裝;或 (ii) 為符合第23A或23B條的規定而對現有油輪進行的改裝, 不得當作構成重大改裝; (1994年第641號法律公告) “首尾垂線”(forward and after perpendiculars) 須在船長度(L)的前端及後端測定。首垂線須與據以量度該長度的水線上的 船首柱前邊相重合; “香港防油污證書”(HKOPP Certificate) 指香港防止油類污染證書; “香港油輪”(Hong Kong oil tanker) 指在香港註冊的油輪; “面積”(area),就船舶而言,在所有情況下均須計算至型線; “浬”(mile) 指國際海里,即1852米的距離; “海”、“海域”(sea) 包括任何入海的河口或海灣; “原油”(crude oil) 指在地底天然產生的液態碳氫化合物(不論其是否已經過處理以適合運送),並包括─ (a) 可能已提去某些餾分的原油;及 (b) 可能已加入某些餾分的原油; “原油油輪”(crude oil tanker) 指用於原油運輸業務的油輪; “特殊區域”(special area) 指某海上區域,而該海上區域由於與其海洋及生態情況及其海運交通的獨特性質有關的公認的技術理由,須採納特殊的強制 方法以防止海上油類污染;並包括第16條所列的區域; “容積”(volume),就船舶而言,在所有情況下均須計算至型線; “核證當局”(Certifying Authority) 指處長或任何由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授權的人;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1999年第 64號第3條;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由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修訂) “船”、“船舶”(ship) 指在海洋環境中(包括海船可航行的水域)運作的任何類型的船隻,並包括可潛航的船艇、浮在水面的船艇,以及屬固定或可漂移的平台 的構築物,但不包括汽墊船; “船長度”(L) (length (L)) 指在最小型深百分之八十五處(自龍骨頂部量起)的水線上總長度的百分之九十六,或在該水線上,自船首柱前部至舵杆 軸線的長度(如果該長度較大的話)。在有斜龍骨設計的船舶上,據以量度此長度的水線須與設計水線平行。船長度(L)須以米為量度單位; “船寬”(B) (breadth) (B)) 指以米為量度單位的船舶最大寬度,而就船殼以金屬製造的船舶而言,最大寬度是由船舯量度至船舶的肋骨型線,就船 殼是由其他材料製造的船舶而言,最大寬度是由船舯量度至船舶船體外表面; “船舯”(amidships) 指於船長度(L)的中點; “第2型貨油艙”(type 2 cargo tank) 指國際散化規則界定的第2型船舶內的貨油艙; (1994年第641號法律公告) “現有船舶”(existing ship),在不損害第17(2)條的原則下,指不是新船的船舶; “處長”(Director) 指海事處處長; “商船公告”(Merchant Shipping Notice) 指由處長發出、描述為商船公告的公告;任何對某特定商船公告的提述,包括對不時經其後的公 告修訂的該公告的提述; (1999年第64號第3條) “國際防油污證書”(IOPP Certificate) 指國際防止油類污染證書; “國際散化規則”(IBC Code) 指由國際海事組織頒布並經修訂的《國際散裝運輸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1990年版); (1994年第 641號法律公告) “清潔壓載”(clean ballast) 指液艙內的壓載,而該液艙自最近一次載運油類後已予清潔至以下程度:假若在晴朗天氣下將來自該液艙的流出物從一艘 靜止的船舶排放入清潔平靜的水中,上述流出物既不會在水面或毗連的海岸線產生可見的油跡,亦不會引致油類淤渣或乳狀液在水面下或在毗連的海岸線上沉積。如壓載是 經獲批准的油類排放監察及控制系統排放的,則即使有可見的油跡,基於上述系統所得並證明流出物的含油量並不超逾百萬分之十五的證據,亦足以決定該壓載是清潔的; “液艙”(tank) 指以船舶的固定結構組成,並設計為載運散裝液體的圍蔽艙間; “組織”(the Organization) 指國際海事組織; “最近陸地”(nearest land),就所有陸地(以下指明的澳大利亞部分陸地除外)而言,“距最近陸地”(from the nearest land) 指距離按照《1958年日內瓦領海和毗連區公約》+(b)確立任何地區的領海所憑藉的最近基線;就南緯11°00'、東經142°08'與南緯 24°42'、東經153°15'兩點之間的澳大利亞東北海岸部分而言,“距最近陸地”(from the nearest land) 指距離按序連接以下各 點的各條最近直線─ 南緯11°00'、東經142°08';南緯10°35'、東經141°55';南緯10°00'、東經142°00';南緯9°10'、東經143°52' ;南緯9°00'、東經144°30';南緯13°00'、東經144°00';南緯15°00'、東經146°00';南緯18°00'、東經147° 00';南緯21°00'、東經153°00'及南緯24°42'、東經153°15'。 “載重量”(DW) (deadweight (DW)) 指船舶於比重為1.025的水中在相當於勘定夏季乾舷的載重水線的排水量,與該船空載排水量兩者之 間,以公噸為單位的差; “新船”(new ship),除第17(1)條所規定外,另指以下船舶─ (a) 建造合約是於1975年12月31日之後訂立的船舶;或 (b) 如沒有訂立建造合約,則指於1976年6月30日之後安放龍骨或處於相若建造階段的船舶;或 (c) 於1979年12月31日之後交付的船舶;或 (d) 曾進行重大改裝的船舶,而─ (i) 該重大改裝的合約是於1975年12月31日之後訂立的;或 (ii) 如沒有訂立合約,則該重大改裝的建造工程是於1976年6月30日之後開始的;或 (iii) 該重大改裝是於1979年12月31日之後完成的; “過濾設備”(filtering equipment) 指設計為產生含油量不多於百萬分之十五的流出物的過濾器,或設計為產生含油量不多於百萬分之十五的流 出物的離析器與過濾器的任何組合; “隔離壓載”(segregated ballast) 指引入液艙內的壓載水,而該液艙是與貨油及油類燃料系統完全分離的,並且是固定編配作載運壓載,或固定 編配作載運壓載或貨物(油類或有毒液體物質除外); “滲透率”(permeability):某艙間的滲透率指該艙間內假定被水所佔的容積與該艙間的總容積兩者的比率; “獲批准”(approved) 指獲處長批准; (1990年第37號第12條) “瞬時油量排放率”(instantaneous rate of discharge of oil content) 指於任何瞬間排放的油量(以每小時排 放多少升為單位),除以船舶於同一瞬間以節為單位的速度; “總註冊噸位”(GRT) 指總註冊噸位,而就具有替代總註冊噸位的船舶而言,總註冊噸位須視為其中較大的噸位; “翼液艙”(wing tank) 指與船側外板相鄰的任何液艙; “離析設備”(separating equipment) 指設計為產生含油量不多於百萬分之一百的流出物的離析器或過濾器,或兩者的任何組合; “驗船師”(surveyor) 指由核證當局或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委任的驗船師。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由 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修訂) (1990年第37號第12條;1991年第177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3號第2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a) Cmnd. 7347。 ++ “《國際散裝運輸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乃“International 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Chemicals in Bulk”之譯名。 + “《1958年日內瓦領海和毗連區公約》”乃“Geneva Convention on the Territorial Sea and the Contiguous Zone 1958”之譯名。 (b) Cmnd. 2511。 “公約國”(Convention country) “中間液艙”(centre tank) “化學品液貨船”(chemical tanker) “污水艙”(slop tank) “有害物質”(harmful substance) “成品油油輪”(product carrier) “油”、“油類”(oil) “油性混合物”(oily mixture) “油輪”(oil tanker) “油類/散貨兩用船”(combination carrier) “油類燃料”(oil fuel) “附件I”(Annex I) “周年日期”(anniversary date) “空載排水量”(lightweight) “重大改裝”(major conversion) “首尾垂線”(forward and after perpendiculars) “香港防油污證書”(HKOPP Certificate) “香港油輪”(Hong Kong oil tanker) “面積”(area) “浬”(mile) “海”、“海域”(sea) “原油”(crude oil) “原油油輪”(crude oil tanker) “特殊區域”(special area) “容積”(volume) “核證當局”(Certifying Authority) “船”、“船舶”(ship) “船長度”(L) (length (L)) “船寬”(B) (breadth) (B)) “船舯”(amidships) “第2型貨油艙”(type 2 cargo tank) “現有船舶”(existing ship) “處長”(Director) “商船公告”(Merchant Shipping Notice) “國際防油污證書”(IOPP Certificate) “國際散化規則”(IBC Code) “清潔壓載”(clean ballast) “液艙”(tank) “組織”(the Organization) “最近陸地”(nearest land) “距最近陸地”(from the nearest land) “載重量”(DW) (deadweight (DW)) “新船”(new ship) “過濾設備”(filtering equipment) “隔離壓載”(segregated ballast) “滲透率”(permeability) “獲批准”(approved) “瞬時油量排放率”(instantaneous rate of discharge of oil content) “總註冊噸位”(GRT) “翼液艙”(wing tank) “離析設備”(separating equipment) “驗船師”(surveyor) 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 - REGULATION 2 適用範圍及豁免 VerDate:30/06/1997 (1) 除非另有明文規定,否則本規例適用於─ (a) 香港船舶;及 (b) 正在香港水域內的其他船舶。 (2) 本規例不適用於任何軍艦、海軍輔助船艦,或其他由國家擁有或營運而在當其時只用作屬於政府性質的非商業服務的船舶。 (3) 如任何新類型船舶因構造上的特徵,以致引用本規例第10至30條有關構造和設備的任何條文是不合理或不切實可行的,則該等船舶可獲處長豁 免,不受該等條文規定規限,但在顧及該等船舶擬用作的服務後,該等船舶的構造和設備須提供屬同等防止油類污染的保護。處長所批給豁免的詳情須顯示於第7條所提述 的國際防油污證書或香港防油污證書內。 (4) 任何船舶(油輪除外)如裝有建造與用作載運散裝油類而總容量達200立方或以上的貨艙,則第10、12、13、15(1)、(2)及 (3)、16、24、26及28(4)條對油輪的規定亦適用於此等貨艙的構造及操作,但以下情況除外:凡上述總容量少於1000立方米,則遵從第15(4)條的 各項規定已屬足夠,猶如該等規定代替了第15(1)、(2)及(3)條而適用於該船一樣。 (5) 處長可豁免某些類別的個案或個別個案,在處長於該豁免中指明的條款下(如有的話),不受在該豁免中指明的本規例全部或任何條文所規限,並 可在發出合理通知後,更改或撤銷上述任何豁免。 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 - REGULATION 3 同等物 VerDate:30/06/1997 如任何裝置、材料、用具或器具的效能至少如本規例所規定者,則處長可准許在船上裝有該等裝置、材料、用具或器具,作為本規例所規定者的替代品,但處長不得准許代 入控制油類排放的操作方法,作為相等於本規例所訂明的設計及構造特徵。 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 - REGULATION 4 發出國際防油污證書或香港防油污證書前的檢驗 VerDate:05/11/1999 第II部 檢驗、證書及油類紀錄簿 (1) 每艘總註冊噸位150噸及以上的香港油輪的船東及每艘總註冊噸位400噸及以上的其他香港船舶的船東,均須安排上述船舶在投入服務前,或 在就該船舶首次發出國際防油污證書或香港防油污證書前,以及其後每隔不超逾5年的時間內,由驗船師檢驗。檢驗申請書須附有按照本規例第V部作出的計算及核證當局 為進行檢驗而規定有關該船的資料。 (2) 核證當局在收到檢驗申請書及提出該項申請須付的費用後,須安排該船由驗船師檢驗。 (3) 驗船師須檢驗該船,並須確定可否信納該船的結構、設備、系統、裝置、安排及材料均符合本規例的規定,和確定可否信納設備及有關的泵和管道 系統(包括油類排放監察及控制系統、原油清洗系統、油性水離析設備及油類過濾系統)運作良好。 (4) 根據本條進行的初次檢驗及任何續證檢驗,均須按照商船公告1012號所指明的程序進行。 (1999年第64號第3條) (5) 驗船師如在檢驗後信納這樣做是恰當的話,須向核證當局送交一份檢驗聲明書,載有核證當局所規定的該船的詳情,以使核證當局能就該船發出適 當的證書。 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 - REGULATION 5 年度檢驗 VerDate:05/11/1999 (1) 每艘香港船舶的船東,如國際防油污證書已就其船舶發出,則須在該證書仍然有效時,安排該船接受年度檢驗,而此項檢驗須在國際防油污證書周 年日期之前或之後的3個月內進行,但若依據第6條進行的期間檢驗在該國際防油污證書的周年日期之前或之後的3個月內進行,則無須進行年度檢驗。 (2) 核證當局在收到檢驗申請書及提出該項申請須付的費用後,須安排該船由驗船師檢驗。 (3) 驗船師須按照商船公告1012號所指明的程序檢驗該船,並須確定可否信納─ (1999年第64號第3條) (a) 該商船公告所指明的船舶部分及設備中,屬上述申請的標的者,均保持有效;及 (b) 沒有在未經核證當局批准下,對國際防油污證書所關乎的結構、設備、系統、裝置、安排及材料作出重要更改。 (4) 驗船師按照前款規定完成檢驗後,如信納上述事項,則須在國際防油污證書上作出表達該意思的批註。 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 - REGULATION 6 期間檢驗 VerDate:05/11/1999 (1) 每艘香港船舶的船東,如國際防油污證書已就其船舶發出,則須在該證書仍然有效時,安排該船在該證書的有效期內接受期間檢驗。此項期間檢驗 須於不早於該證書有效期的中途日期6個月前或不遲於該日期6個月後進行。 (2) 核證當局在收到檢驗申請書及提出該項申請須付的費用後,須安排該船由驗船師檢驗。 (3) 驗船師須按照商船公告1012號所指明的程序檢驗該船,並須確定可否信納─ (1999年第64號第3條) (a) 該商船公告所指明的船舶部分及設備中,屬上述申請的標的者,均運作良好,並且完全符合本規例的規定; (b) 沒有在未經核證當局批准下,對國際防油污證書所關乎的結構、設備、系統、裝置、安排及材料作出重要更改。 (4) 驗船師按照前款規定完成檢驗後,如信納上述事項,則須在國際防油污證書上作出表達該意思的批註,並向核證當局送交報告。 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 - REGULATION 7 國際防油污證書及香港防油污證書的發出及期限 VerDate:30/06/1997 (1) 核證當局在收到第4(5)條所指有關香港船舶的檢驗聲明書後,須發出一式兩份的適當證書予該船,而─ (a) 就總註冊噸位150噸及以上的油輪,以及總註冊噸位400噸及以上的其他船舶而言,如屬航駛前往公約其他締約成員所管轄的港口或離岸海運 站的航程,則所發證書須為國際防油污證書;及 (b) 就總註冊噸位150噸及以上的其他油輪,以及總註冊噸位400噸及以上的其他船舶而言,所發證書須為香港防油污證書。 (2) 處長可要求公約另一締約成員的政府檢驗香港船舶,而如該國政府信納公約附件I的條文獲得遵從,則須向該船發出或授權向該船發出一式兩份的 國際防油污證書。 (3) 如此發出的證書須載有一項陳述,表示該證書是應香港政府的要求而發出的,而該證書具有與根據本條第(1)款所發出的證書相同的效力和獲得 相同的承認。 (4) 處長可應公約另一締約成員的政府的要求,檢驗在該國註冊和有權懸掛該國國旗的船舶,猶如該船是香港船舶一樣;如處長信納公約附件I的條文 獲得遵從,則須向該船發出國際防油污證書;如此發出的證書須載有一項陳述,說明證書是應有關政府的要求而發出的。 (5) 適當證書須採用本規例附表1所列的其中一種格式,或如屬國際防油污證書,則須採用公約附件I附錄II所列樣本的相應格式,並須明文指出有 效期不超逾5年,由發出日期起計:但如屬在第18(9)條指明的其中一個有限期間內以專用清潔壓載液艙運作的油輪,則證書的有效期不得超逾上述的指明期間。 (6) 如有以下情況,核證當局發出的證書即停止有效─ (a) 未經核證當局批准下,對本規例規定的構造、設備、系統、裝置、安排或材料作出重大更改(直接替換上述設備或裝置除外); (b) 如屬國際防油污證書,第6條所規定的期間檢驗並沒有在該條指明的期限內進行;或 (c) 該船轉掛另一國家的國旗。 (7) 每艘香港船舶,如屬總註冊噸位150噸或以上的油輪或總註冊噸位400噸或以上非油輪的船舶,均須有一份適當證書的文本存放在船上,可供 在所有合理時間查閱。 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 - REGULATION 8 船東及船長的責任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3號第2條 (1) 每艘本規例適用的船的船東及船長,須各自確保該船及其設備的狀況,得以保持至符合本規例的有關條文。 (2) 本規例規定對香港船舶所進行的任何檢驗完成後,未經核證當局批准,不得對曾受上述檢驗的結構、設備、系統、裝置、安排或材料作出重要更 改。 (3) 每當香港船舶發生意外或發現欠妥之處,而兩者中任何一項影響該船的完整性或其設備的有效性或完備性,則船長或(如船長沒有作出報告的 話)船東須在最早的時機向處長作出報告,而處長可安排展開調查,以決定是否須由驗船師進行檢驗,並可在有此需要的情況下規定進行上述檢驗。如船舶是在公約締約成 員國的港口內(香港水域內的港口除外),船長或(如船長沒有作出報告的話)船東須另外立即向該港口所處國家的適當主管當局作出報告,而處長須確定該報告已經作 出。 (1998年第23號第2條) (4) (a) 如任何不屬香港船舶的船舶發生意外,或在該船內或船上發現欠妥之處,而該船當其時是在香港水域內,且該意外或欠妥 之處影響該船的完整結構或其設備的有效性或完整性,則船東或(如船東沒有作出報告的話)船長須立即向處長及(如恰當的話)負責發出國際防油污證書予該船的主管當 局作出報告。 (b) 船東或(如船東沒有作出報告的話)船長須將由負責發出國際防油污證書予該船的主管當局所展開的任何調查或檢驗的結果,向處長報告,而處長 可扣留該船,直至上述報告作出為止。 (c) 如在一段合理期間內,處長不信納已有一份詳盡而妥當的報告向負責發出國際防油污證書予該船的主管當局作出,或不信納所採取的行動已足以恢 復該船的完整結構或其設備的有效性或完整性,處長可採取步驟,以確保該船不得開航,直至該船可以出海而不會對海洋環境構成不合理的危害威脅為止。在不損害處長可 採取任何其他行動的原則下,處長可要求負責發出國際防油污證書予該船的主管當局進行他認為為確立該船的狀況是可以出海而不會對海洋環境構成不合理的危害威脅而需 要進行的檢驗及檢查。 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 - REGULATION 9 在需作出糾正行動時須採取的程序 VerDate:30/06/1997 (1) 凡核證當局決定某艘香港船舶或其設備的狀況與國際防油污證書或香港防油污證書上的詳情並不相符,或以該船或其設備的狀況,該船不適合出海 而不會對海洋環境構成不合理的危害威脅,則核證當局須將其認為需要的糾正行動告知船東或船長,並須向處長發出有關的通知。 (2) 如在核證當局指明的期限(屬於合理的期限)內仍未採取該糾正行動,則核證當局須在該段期限終結時立即通知處長,而處長在收到該項通知後可 暫時中止就該船所發出的國際防油污證書或香港防油污證書的效力,並須向船東及核證當局發出任何上述暫時中止的通知。 (3) 船長須應要求隨即向核證當局交出就該船發出的證書,而船東在收到暫時中止的通知後,須向處長交出證書複本。 (4) 核證當局如信納已經採取糾正行動,則須通知處長。如證書的效力已暫時中止,則處長須隨即─ (a) 恢復該證書的效力; (b) 就此向核證當局及船東發出通知;及 (c) 將證書複本交回船東。 核證當局須將就該船發出的證書交回船長。 (5) 凡船舶是在公約締約成員國的港口內(香港水域內的港口除外),而並無按照本條第(2)款採取糾正行動,則核證當局須另外立即通知該港口所 處國家的適當主管當局。 (6) 如船舶是公約締約成員國的船舶(香港船舶除外),並於當其時是在香港水域內的港口內,而指定驗船師或負責發出國際防油污證書予該船的認可 機構決定須撤回該證書,則該船的船長須向處長作出報告(除非指定驗船師或認可機構已作出報告)。處長隨後可採取步驟,以確保該船不得開航,直至該船可以出海或離 開港口航行至最近的適當修船廠而不會對海洋環境構成不合理的危害威脅為止。 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 - REGULATION 10 油類紀錄簿 VerDate:30/06/1997 (1) 每艘總註冊噸位400噸及以上而屬本規例適用的船(油輪除外),以及每艘總註冊噸位150噸及以上的油輪,均須備有油類紀錄簿第I部( 機器艙作業)。每艘總註冊噸位150噸及以上的油輪亦須備有油類紀錄簿第II部(貨物/壓載作業)。油類紀錄簿不論是否屬船舶的正式航海日誌或機房日誌或其他紀 錄的一部分,均須採用本規例附表2所列格式。 (2) 每當在船上進行以下任何作業,油類紀錄簿須在每次作業時填寫(如適當的話,並須按每個液艙填寫)─ (a) 在機器艙作業方面(所有船舶)─ (i) 為油類燃料艙加壓載或將油類燃料艙清潔; (ii) 排放來自加壓載或經清潔的油類燃料艙的壓載或清潔用水; (iii) 將油性殘餘物(油類淤渣)棄置; (iv) 向船外排放積聚機器艙內的艙底水; (b) 在貨物/壓載作業方面(油輪)─ (i) 裝載油類貨物; (ii) 在航程中油類貨物的船內轉駁; (iii) 卸下油類貨物; (iv) 為貨油艙及專用清潔壓載液艙加壓載; (v) 將貨油艙清潔(包括原油清洗); (vi) 將壓載(來自隔離壓載液艙的壓載除外)排放; (vii) 將來自污水艙的水排放; (viii) 進行污水艙排放作業後,關閉所有適用的閥門或相若器件; (ix) 進行污水艙排放作業後,關閉將專用清潔壓載液艙與貨物管路及清掃管路隔離所需的閥門; (x) 將殘餘物棄置。 (3) 如有第11條提述的油類或油性混合物排放的情況,或如有未被該條視作例外的油類意外或其他異常排放的情況,則須在油類紀錄簿內作出陳述, 說明排放的情況及原因。 (4) 本條第(2)款描述的每項作業均須立即詳細記錄在油類紀錄簿內,致使紀錄簿內供填報該項作業的所有記項均予填寫。每項完成作業的記項均須 由掌管有關作業的一名或多於一名高級船員簽署,而已填寫的每一頁均須由船長簽署。 (5) 油類紀錄簿須存放於一處可供在所有合理時間隨時查閱的地方,除正在拖行中而並無配備人手的船外,油類紀錄簿須存放於船上。該紀錄簿須自最 後一個記項作出後起計保留3年。 (6) 獲核證當局授權的人,可在任何船舶在港口或離岸海運站內時到該船上查閱油類紀錄簿,並可抄錄或複製該簿內任何記項,亦可規定該船的船長核 證該抄錄或複製的副本為該記項的真確副本。如此抄錄或複製的副本,如經該船船長核證為該船油類紀錄簿內某記項的真確副本,在任何司法程序中可接納為該記項內所述 事實的證據。主管當局或獲授權的人根據本款查閱油類紀錄簿及製取認證副本,須在可能範圍內盡快進行,以免導致該船受不當延滯。 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 - REGULATION 11 一般例外規定 VerDate:30/06/1997 第III部 對控制運作方面的污染的規定─控制油類排放 第12、13及16條的條文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a) 為確保船舶安全或在海上拯救人命而須將油類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或 (b) 因船舶或其設備受到損毀而將油類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 (i) 但在發生損毀或在發現排放後,已採取所有合理預防措施,以防止排放或將排放減至最少;及 (ii) 除非船東或船長是在蓄意引致損毀的情況下行事,或是在罔顧後果而又明知頗有可能造成損毀的情況下行事;或 (c) 將含油物質排放入海,而排放是獲批准的,且該物質是用以對付特定的污染事故,以將由污染而引起的損害減至最少。任何上述排放如預計在某政 府的管轄範圍內進行,則須經該政府批准。 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 - REGULATION 12 船舶(油輪除外)以及油輪機器艙艙底 VerDate:30/06/1997 (1) 除第11條另有規定外─ (a) (i) 本條適用於不論在任何地方的香港船舶(油輪除外);及 (ii) 就來自貨泵房艙底以外的機器艙艙底的排放物(除非已與油類貨物殘餘物混和)而言,本條適用於不論在任何地方的香港油輪, 此外─ (b) (i) 本條並適用於正在香港水域內的其他船舶(油輪除外);及 (ii) 就來自貨泵房艙底以外的機器艙艙底的排放物(除非已與油類貨物殘餘物混和)而言,本條適用於正在香港水域內的其他油輪。 (2) 除本條第(3)款另有規定外,本條適用的船舶不得將油類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的任何部分,但如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則屬例外─ (a) 該船在某航程中航行; (b) 該船並不是在特殊區域內; (c) 未經稀釋的流出物的含油量不超逾百萬分之十五;及 (1994年第641號法律公告) (d) 該船有第14條所規定的設備在運作。 (1994年第641號法律公告) (e) (由1994年第641號法律公告廢除) (3) 就第14(4)條所提述而且是沒有裝置第14(1)或(2)條規定的設備的現有船舶而言,第(2)款的條文並不適用,直至1998年7 月6日或該船已裝置上述設備的日期為止(以較早者為準)。在該日期前,禁止將來自該船的油類或油性混合物從機器艙艙底排放入海,但如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則屬例外 ─ (a) 油性混合物並不是源自貨泵房艙底; (b) 油性混合物並沒有與油類貨物殘餘物混和; (c) 該船並不是在特殊區域內; (d) 該船距最近陸地多於12海里; (e) 該船在航行途中; (f) 流出物的含油量少於百萬分之一百;及 (g) 該船上有油性水離析設備在運作,而該設備的設計屬符合附表3列出的規格而獲批准者。 (1994年第641號法律公告) (4) 排放入海的排放物,含有化學品或其他物質的數量或濃度不得危及海洋環境,亦不得含有為規避本條訂明的排放條件而引入的化學品或其他物質。 (5) 任何油類或油性混合物只要未有作為貨物而卸下,而又不能按照第(2)款排放入海,即須留存在船上,並只可排放入接收設施。 (1994年第641號法律公告) 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 - REGULATION 13 油輪 VerDate:30/06/1997 (1) 除第11條另有規定外,本條適用於─ (a) 每艘香港油輪;及 (b) 每艘正在香港水域內的其他油輪。 (2) 除本條第(3)款另有規定外,本條適用的油輪不得將任何油類或油性混合物(第12條已有條文規定者除外)排放入海中任何部分,但如符合以 下所有條件,則屬例外─ (a) 該油輪在某航程中航行; (b) 該油輪並不是在特殊區域內; (c) 該油輪距最近陸地多於50浬; (d) 瞬時油量排放率不超逾海浬30升; (1994年第641號法律公告) (e) 排放入海的總油量不超逾某特定貨物總量的1/30000(而殘餘物屬該特定貨物的一部分),或就現有油輪而言,排放的總油量不超逾某特定 貨物總量的1/15000(而殘餘物屬該特定貨物的一部分);及 (f) 在該油輪上有第15條規定的油類排放監察及控制系統及污水艙安排在運作。 (3) 第(2)款不適用於以下物質的排放─ (a) 清潔壓載或隔離壓載;或 (b) 在未經稀釋情況下含油量不超逾百萬分之十五的未經處理油性混合物,而該混合物並不是源自貨房艙底,又沒有與油類貨物殘餘物混和。 (1991年第177號法律公告) (4) 排放入海的排放物,含有化學品或其他物質的數量或濃度不得危及海洋環境,亦不得含有為規避本條訂明的排放條件而引入的化學品或其他物質。 (5) 任何油類或油性混合物只要未有作為貨物而卸下,而又不能按照本條第(2)款排放入海,即須留存在船上,並只可排放入接收設施。 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 - REGULATION 14 油類排放監察及控制系統及油性水離析及油類過濾設備 VerDate:30/06/1997 (1) 除本條第(4)款另有規定外,本規例所適用的每艘總註冊噸位400噸及以上但10000噸以下的船,須裝置符合第(5)款規定的油類過濾 設備。每艘以燃料艙載運壓載水並屬本規例適用的船,須符合本條第(2)款的規定(即使該船的總註冊噸位在10000噸以下)或第24(2)條的規定。 (1994年第641號法律公告) (2) 除本條第(4)款另有規定外,本規例所適用的每艘總註冊噸位10000噸及以上的船,須裝置符合第(6)款規定的油類過濾設備,以及須裝 置一項安排,俾在流出物的含油量超逾百萬分之十五時,發出警報和自動停止排放油性混合物。 (1994年第641號法律公告) (3) 除本條第(4)款另有規定外─ (a) 第(1)及(2)款不適用於專供航駛以下航程的船舶─ (i) 在特殊區域內的航程;或 (ii) 在香港水域內的航程; 但須符合以下各項─ (A) 處長信納該船裝置有一個集存艙,其容積足以將油性艙底水全部留存在船上; (B) 所有油性艙底水均留存在船上,以待其後排放至接收設施; (C) 處長信納在排放的地方有足夠的接收設施供接收上述油性艙底水; (D) 就該船所發出的國際防油污證書或香港防油污證書有批註,表示該船專供航駛第(i)或(ii)節所指明類型的航程;及 (E) 排放的數量、時間及港口均記錄在油類紀錄簿內;或 (1991年第177號法律公告) (b) 總註冊噸位400噸以下的船舶(油輪除外)須在切實可行及合理範圍內配備某些設置(如屬香港船舶,則須達到處長滿意的程度),以確保將油 類或油性混合物貯存在船上和排放至接收設施,或確保將上述混合物在按照第12條下排放。 (4) 就於1993年7月6日前交付的現有船舶而言,只要該船以符合第(7)款的油性水離析設備(百萬分之一百設備)運作,則本條的規定在 1998年7月6日前對其不適用。 (1994年第641號法律公告) (5) 第(1)款提述的油類過濾設備,其設計須屬符合附表3列出的規格而獲批准者,並能確保經過該系統排放入海的任何油性混合物,其含油量不超 逾百萬分之十五。 (1994年第641號法律公告) (6) 第(2)款提述的油類過濾設備─ (a) 其設計須屬符合附表3列出的規格而獲批准者; (b) 須足以確保經過該系統排放入海的任何油性混合物,其含油量不超逾百萬分之十五; (c) 須備有符合附表3列出的規格的警報安排,俾在超逾百萬分之十五的水平時作出顯示;及 (d) 須備有安排,確保在流出物的含油量超逾百萬分之十五時,自動停止排放油性混合物。 (1994年第641號法律公告) (7) 第(4)款提述的油性水離析設備,其設計須屬符合附表3列出的規格而獲批准者,並能確保經過該系統排放入海的任何油性混合物,其含油量不 多於百萬分之一百。 (1994年第641號法律公告) (7A) (由1994年第641號法律公告廢除) (8) 第(4)款提述的油類排放監察及控制系統,其設計須屬符合附表3列出的規格而獲批准者。該系統須裝置有一個記錄器件,以提供在排放的流出 物或油性混合物中含油量(以百萬分率表示)的連續紀錄。該紀錄須可根據時間及日期予以識別,並須保存至少3年。該監察及控制系統須在有流出物排放入海時開始運 作,並須能確保在流出物的含油量超逾百萬分之一百時,自動停止排放油性混合物。如該監察及控制系統發生故障,則排放須停止,而該故障須記入油類紀錄簿內。在該船 開始下一航程前,欠妥的部件須已修復至可運作,除非該船航行往修理港。 (1994年第641號法律公告) (9) 第(1)及(2)款提述的油類過濾設備可包括離析器、過濾器或聚結器的任何組合,或可包括設計為產生含油量不超逾百萬分之十五的流出物的 單一部件。如油類過濾設備是包括油性水離析設備(屬符合附表3就少於百萬分之一百的流出物而列出的規格而獲批准者)及附屬設備的組合,則附屬設備的設計須屬符合 處長列出的規格而獲批准者。 (1994年第641號法律公告) 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 - REGULATION 15 將油類留存船上 VerDate:30/06/1997 (1) 除本條第(5)及(6)款的條文另有規定外,本規例所適用的總註冊噸位150噸及以上的油輪,須備有符合本條第(2)及(3)款規定的安 排:但就現有船舶而言,對油類排放監察及控制系統及污水艙安排的規定,在1986年10月2日前並不適用。 (2) (a) 須備有足夠的裝備,以將貨油艙清潔和將污穢壓載殘餘物和洗艙水從貨油艙轉駁入屬核證當局所批准類型的污水艙。在現 有油輪上,任何貨油艙均可指定為污水艙。 (b) 須備有安排將油性廢料以某種方法轉駁入污水艙或污水艙組,致使排放入海的流出物能符合第13條的規定。 (c) 依據上文(b)段備有的污水艙或污水艙組須有足夠容量,以留存洗艙水所產生的污水、油類殘餘物及污穢壓載殘餘物;而該容量不得少於船舶的 貨油載運量的百分之三,除非─ (i) 按照第18條備有隔離壓載液艙或專用清潔壓載液艙,或按照第21條備有使用原油清洗的貨油艙清潔系統,則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下,污水艙 (無論是一個或多於一個)的總容量可減至船舶油類載運量的百分之二; (ii) 就油類/散貨兩用船而言,油類貨物是以平滑艙壁的液艙載運,則在此情況下,該總容量可減至船舶油類載運量的百分之一: 但如清洗液艙的安排的形式是在污水艙(無論一個或多於一個)一 經注滿清洗用水後,該清洗用水即足以清洗液艙,以及(如適用的話)足以為泵(包括噴射器)提供驅動液,而無須向該系統引入額外用水,則在此情況下,上文百分之 三、百分之二及百分之一的數字可分別減至百分之二、百分之一點五及百分之零點八。 (d) 污水艙,尤其就進水口、出水口、導流器或溢流堰(如有裝置的話)的位置而言,須設計成能避免油類紊流及捲吸過大或與水的乳化。 (e) 載重量70000噸及以上的新油輪須備有至少兩個污水艙。 (3) (a) 設計獲批准的油類排放監察及控制系統須予裝置。該系統須按照本規例附表4所列指引及規格設計和安裝。 (b) 任何上述系統須裝置有一個記錄器件,以提供油類排放(以每浬多少升為單位)及總油類排放量(或流出物的含油量及排放率,以代替總油類排放 量)的連續紀錄,除非附表4另有規定。該紀錄須可根據時間及日期予以識別,並須保存至少3年。 (c) 該系統須在有流出物排放入海時開始運作,並須能確保在瞬時油類排放率超逾每浬30升時,自動停止排放油性混合物,但排放為附表4所准許者 除外。 (1994年第641號法律公告) (d) 如該系統發生故障,則排放須停止,而該故障須記入油類紀錄簿內。須備有以人手操作的替代系統,並可在發生上述故障時使用,但欠妥的部件須 盡快修復至可運作,而該油輪可容許在航行至修理港前,作一次壓載航程。 (1994年第641號法律公告) (e) 須備有有效的油/水界面探測器(其設計須屬符合附表5列出的規格而獲批准者),以迅速及準確地確定污水艙內的油/水界面;該探測器須供在 進行油水離析及擬將流出物直接排放入海的其他液艙使用。 (f) 須備有操作及維修油類排放監察及控制系統的各個構成元件的獲批准指示手冊。該等手冊須載有以人手操作及自動操作的資料,而且在編訂上須能 確保在任何時間均不得排放油類但符合第13條指明條件的排放除外。 (4) 依據第13條從總註冊噸位150噸以下的油輪排放油類,其方法是將油類留存船上,直至其後把所有受污染的洗艙水排放至接收設施為止。用於 清洗並且輸回貯存液艙或污水艙的油及水的總量,須記錄在油類紀錄簿內。該總量的油和水須排放至接收設施,除非如已作出足夠安排,確保任何容許排入海的流出物受到 有效監察,以確保第13條的條文獲得遵從。 (5) (a) 如有以下情況,則第(1)、(2)及(3)款不適用於專供用於香港水域內業務的油輪─ (i) 所有油性混合物均留存船上,以待其後排放至接收設施;及 (ii) 處長信納在排放的地方有足夠的設施供接收上述油性混合物。 (b) 第(3)款不適用於─ (i) 第17(2)條界定的現有油輪,而該油輪的載重量在40000噸或以上,並用於特定的業務,而且第22(2)條指明的條件得以符合;或 (ii) 在符合(c)段的規定下專供航駛以下航程的油輪─ (A) 在特殊區域內的航程; (B) 在香港水域內的航程。 (c) (b)(ii)段的豁免只在符合以下情況下適用─ (i) 所有油性混合物均留存船上,以待其後排放至接收設施; (ii) 處長信納凡油輪專供航駛(b)(ii)段指明的航程,該油輪靠泊的裝油港口或海運站均有足夠的接收設施供接收上述油性混合物; (iii) 就該油輪所發出的國際防油污證書或香港防油污證書有批註,表示該油輪專供航駛(b)(ii)段所指明類型的航程;及 (iv) 排放的數量、時間及港口均記錄在油類紀錄簿內。 (1991年第177號法律公告) (6) 本條第(1)、(2)及(3)款不適用於運輸瀝青或其他受本規例條文規限的成品油(而該成品油是因其物理特性以致妨礙有效的成品油/水離 析及監察)的油輪;在上述情況下,根據第13條控制排放,須藉將殘餘物留存船上和將所有受污染的洗艙水排放至接收設施而進行。 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 - REGULATION 16 防止在特殊區域內運作的船舶造成油類污染的方法 VerDate:30/06/1997 (1) 就本規例而言,特殊區域指分別界定如下的地中海區域、波羅的海區域、黑海區域、紅海區域、波斯灣區域、亞丁灣區域及南極區域─ (1992年第171號法律公告) (a) “地中海區域”(the Mediterranean Sea area) 指地中海本身(包括其中的海灣及內海),而地中海及黑海之間 以北緯41°線為界,西至直布羅陀海峽,以西經5°36'線為界; (b) “波羅的海區域”(the Baltic Sea area) 指波羅的海本身連同波的尼亞灣、芬蘭灣及波羅的海入口,以位於斯卡格拉克 海峽+內斯卡角*處的北緯57°44.8'線為界; (c) “黑海區域”(the Black Sea area) 指黑海本身,而地中海及黑海之間以北緯41°線為界; (d) “紅海區域”(the Red Sea area) 指紅海本身(包括蘇伊士灣及亞喀巴灣),南面以阿納角#(北緯12°28.5'、東 經43°19.6')與候森穆拉德±(北緯12°40.4'、東經43°30.2')之間的恒間線為界; (e) “波斯灣區域”(the Gulfs area) 指位於哈德角@(北緯22°30'、東經59°48')與法斯泰角**(北緯25° 04'、東經61°25')之間的恒間線西北方的海上區域; (1992年第171號法律公告) (f) “亞丁灣區域”(the Gulf of Aden area) 指亞丁灣介於紅海及阿拉伯海之間的部分,西面以阿納角#(北緯12° 28.5'、東經43°19.6')與候森穆拉德±(北緯12°40.4'、東經43°30.2')之間的恒間線為界,東面以阿西爾角##(北緯11°50' 、東經51°16.9')與費爾泰克角++(北緯15°35'、東經52°13.8')之間的恒間線為界;及 (1991年第177號法律公告;1992年 第171號法律公告) (g) “南極區域”(the Antarctic area) 指位於南緯60°線以南的海上區域。(1992年第171號法律公告) (2) 除第11條條文另有規定外─ (a) 禁止從任何香港油輪及總註冊噸位400噸及以上的香港船舶(油輪除外)在特殊區域內時排放油類或油性混合物入海。就南極區域而言,禁止從 任何香港船舶排放油類或油性混合物入海; (1992年第171號法律公告) (b) 除(a)段就南極區域所規定者外,在特殊區域內,禁止從總註冊噸位400噸以下的香港船舶(香港油輪除外)排放油類或油性混合物入海,但 如未經稀釋的流出物的含油量不超逾百萬分之十五,則屬例外。(1992年第171號法律公告;1994年第641號法律公告) (3) (a) 本條第(2)款不適用於清潔壓載或隔離壓載的排放。 (b) 本條第(2)(a)款並不適用於來自機器艙經處理艙底水的排放,但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i) 艙底水並不是源自貨泵房艙底; (ii) 艙底水並沒有與貨油殘餘物混和; (iii) 船舶在某航程中航行; (iv) 未經稀釋的流出物的含油量不超逾混合物的百萬分之十五; (v) 船舶有符合第14(6)條規定的油類過濾系統在運作;及 (1994年第641號法律公告) (vi) 油類過濾系統配備止流器件,確保在流出物的含油量超逾混合物的百萬分之十五時,排放自動停止。 (4) (a) 排放入海的排放物,含有化學品或其他物質的數量或濃度不得危及海洋環境,亦不得含有為規避本條指明的排放條件而引 入的化學品或其他物質。 (b) 在任何情況下,如油類殘餘物或油性混合物不能按照第(2)或(3)款排放入海,即須留存在船上,並須只排放入接收設施。 (5) 本條並不禁止只有部分航程是在特殊區域內進行的船舶按照第12及13條在該特殊區域外進行排放。 (6) 每艘香港船舶在進入南極區域前,須在船上裝置容量足以在該區域運作時,將所有油類淤渣、污穢壓載、洗艙水及其他油性殘餘物與混合物留存的 一個或多於一個液艙,並須有足夠的安排,在離開該區域後將上述油性殘餘物排放入接收設施。(1992年第171號法律公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斯卡格拉克海峽”乃“Skagerrak”之譯名。 * “斯卡角”乃“the Skaw”之譯名。 # “阿納角”乃“Ras si Ane”之譯名。 ± “候森穆拉德”乃“Husn Murad”之譯名。 @ “哈德角”乃“Ras al Hadd”之譯名。 ** “法斯泰角”乃“Ras Al Fasteh”之譯名。 ## “阿西爾角”乃“Ras Asir”之譯名。 ++ “費爾泰克角”乃“Ras Fartak”之譯名。 “地中海區域”(the Mediterranean Sea area) “波羅的海區域”(the Baltic Sea area) “黑海區域”(the Black Sea area) “紅海區域”(the Red Sea area) “波斯灣區域”(the Gulfs area) “亞丁灣區域”(the Gulf of Aden area) “南極區域”(the Antarctic area) 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 - REGULATION 17 第IV部的釋義 VerDate:30/06/1997 第IV部 對分隔貨物的規定 (1) 即使第1(2)條的條文已有規定,就第18、19、21及26(4)條而言,“新油輪”(new oil tanker) 指以下油輪─ (a) 建造合約是於1979年6月1日之後訂立的油輪;或 (b) 如沒有訂立建造合約,則指於1980年1月1日之後安放龍骨或處於相若建造階段的油輪;或 (c) 於1982年6月1日之後交付的油輪;或 (d) 曾進行重大改裝的油輪,而─ (i) 該重大改裝的合約是於1979年6月1日之後訂立的;或 (ii) 如沒有訂立合約,則該重大改裝的建造工程是於1980年1月1日之後開始的;或 (iii) 該重大改裝是於1982年6月1日之後完成的, 但如屬載重量70000噸及以上的油輪,則就第18(1)條而言,第1(2)條的定義即適用。 (2) 就第18、20、21、22、23、26(5)及26(6)(c)條而言,“現有油輪”(existing oil tanker) 指並不是本條第(1)款所界定的新油輪的油輪。 “新油輪”(new oil tanker) “現有油輪”(existing oil tanker) 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 - REGULATION 18 一般適用範圍 VerDate:30/06/1997 載重量20000噸及以上的新油輪 (1) 每艘載重量20000噸及以上的新原油油輪,以及每艘載重量30000噸及以上的新成品油油輪均須備有隔離壓載液艙,並須符合本條第 (2)、(3)及(4)款或第(5)款(視適當情況而定)的規定。 (2) 隔離壓載液艙的容量須使船舶無須使用貨油艙載水壓載(本條第(3)或(4)款所規定者除外)而可在壓載航程中安全運作: 但隔離壓載液艙的容量須至少使在航程中任何部分,於任何壓載狀況下(包括只有空載加隔離壓載的狀況下),該船的吃水及縱傾能符合以下各項規定─ (a) 以米為單位的船舯型吃水(dm)(不用顧及船舶的任何變形)不得少於2.0+0.02L; (b) 在船尾的縱傾不大於0.015L的情況下,於首尾垂線處的吃水,須與本款(a)段內指明藉船舯吃水(dm)所確定者相應;及 (c) 在任何情況下,於尾垂線處的吃水不得少於完全浸沒螺旋槳所需者。 (3) 在任何情況下,不得以貨油艙載運壓載水,但以下情況除外─ (a) 在天氣情況惡劣的航程中,船長認為為了船舶的安全,需以貨油艙載運額外的壓載水; (b) 由於油輪的獨特運作性質,令所需載運的壓載水超逾根據本條第(2)款可以隔離壓載液艙載運的數量,而處長亦已批准該運作狀況。 上述額外壓載水須按照第13及15條的規定處理及排放,並須在油類紀錄簿中記入該排放的記項。 (4) 就新原油油輪而言,只有在離開卸油的港口或海運站前,貨油艙已按照第21條經原油清洗的情況下,才可以貨油艙載運本條第(3)款所准許的 額外壓載。 (5) 儘管本條第(2)款另有規定,就長度少於150米的油輪而言,其隔離壓載液艙的容量須如處長所釐定者。 (6) 每艘載重量20000噸及以上的新原油油輪,須裝置使用原油清洗的貨油艙清潔系統。在該油輪首次用於運輸原油的業務後的一年內,或在第三 次運輸適宜作原油清洗的原油的航程結束時(以較後發生者為準),該系統須完全符合第21條的規定。除非該油輪所運輸的原油不適宜作原油清洗,否則該油輪須按照 第21條操作該系統。 載重量40000噸及以上的現有原油油輪 (7) 除本條第(8)及(9)款的條文及第22及23條的條文另有規定外,每艘載重量40000噸及以上的現有原油油輪均須備有隔離壓載液艙, 並須由本規例生效日期起符合本條第(2)及(3)款的規定。 (8) 除第22及23條另有規定外,每艘載重量40000噸及以上的現有原油油輪,可以符合第21條規定的使用原油清洗的貨油艙清潔程序運作, 以代替須備有隔離壓載液艙,除非該原油油輪擬作運輸不適宜作原油清洗的原油。 (9) 除第22及23條另有規定外,在下列期間內,載重量40000噸及以上的現有原油油輪可按照第20條的條文以專用清潔壓載液艙運作,以代 替備有隔離壓載液艙或以使用原油清洗的貨油艙清潔程序運作─ (a) 就載重量70000噸及以上的原油油輪而言,直至1985年10月2日為止的期間;及 (b) 就載重量40000噸及以上但70000噸以下的原油油輪而言,直至1987年10月2日為止的期間。 載重量40000噸及以上的現有成品油油輪 (10) 除第22條另有規定外,由本規例生效日期起,每艘載重量40000噸及以上的現有成品油油輪,須備有隔離壓載液艙,並須符合本條第 (2)及(3)款的規定,或按照第20條的條文以專用清潔壓液艙運作,以作替代。 在國際防油污證書或香港防油污證書上 描述為隔離壓載油輪的油輪 (11) 任何不須按照本條第(1)、(7)或(10)款的規定備有隔離壓載液艙的油輪,如符合本條第(2)及(3)款或第(5)款的規定(視適 當情況而定),則可在國際防油污證書或香港防油污證書上描述為隔離壓載油輪。 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 - REGULATION 19 隔離壓載艙的保護位置 VerDate:30/06/1997 (1) 在每艘載重量20000噸及以上的新原油油輪及每艘載重量30000噸及以上的新成品油油輪上,為符合第18條規定的容量而備有並位於貨 油艙長度範圍以內的隔離壓載液艙,須按照本條第(2)、(3)及(4)款的規定而安排,以期在擱淺或碰撞時,提供防止油類流出的保護措施。 (2) 隔離壓載液艙及隔離壓載艙(位於貨油艙長度(Lt)範圍以內的油艙除外)須安排至符合以下的規定─ ΣPAc+ΣPAs≧J [Lt(B+2D)] 而在該公式內─ PAc = 每個隔離壓載液艙或隔離壓載艙(油艙除外)以投影型尺寸為根據的船側板面積(以平方米為單位); PAs = 每個上述液艙或艙間以投影型尺寸為根據的船底板面積(以平方米為單位); Lt = 貨油艙前端及後端之間的長度(以米為單位); B = 第1(2)條所界定的船舶最大寬度(以米為單位); D = 在船舯船側自龍骨頂部垂直量度至乾舷甲板橫梁頂部的型深(以米為單位)。而具有圓弧舷緣的船上,型深須量度至甲板型線與船 側外板型線的相交點,而該等型線是繼續延伸,猶如舷緣屬角狀設計一樣; J = 0.45(就載重量20000噸的油輪而言)及0.30(就載重量200000噸及以上的油輪而言),但須符合本條第 (3)款的條文的規定。載重量如屬居間數值,“J”的數值須以線性內插法釐定。 就本條而言,本款內所提述的符號須具有本款所訂涵義。 (3) 就載重量200000噸及以上的油輪而言,“J”的數值可按以下公式減少─ (Oc+Os) J減值 = [ J- ( a- 4OA )] 或0.2(以較大者為準) 而在該公式內─ a = 0.25(就載重量200000噸的油輪而言), a = 0.40(就載重量300000噸的油輪而言), a = 0.50(就載重量420000噸及以上的油輪而言), 載重量如屬居間數值,“a”的數值須以線性內插法釐定。 Oc = 所具的涵義與在第27(1)(b)(i)條中該符號的涵義相同, Os = 所具的涵義與在第27(1)(b)(ii)條中該符號的涵義相同, OA = 第28(2)條規定的可容許油類流出量。 (4) 在計算隔離壓載液艙及隔離壓載艙(油艙除外)的“PAc”及“PAs”的數值時─ (a) 凡任何翼液艙或翼艙延伸至船側的整個深度,或自甲板延伸至雙層底頂部,而其寬度自船側向舷內側與中線成直角量度是少於2米,則在計算保護面積“PAc ”時,不須顧及該翼液艙或翼艙;及 (b) 凡任何雙層底液艙或雙層底艙的深度是少於B/15或2米,則在計算保護面積“PAs”時,不須顧及該雙層底液艙或雙層底艙。 量度翼液艙及雙層底液艙的寬度及深度時,須避開艙底部分;而就量度寬度而言,須避開任何圓弧舷緣部分。 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 - REGULATION 20 對設有專用清潔壓載液艙的油輪的規定 VerDate:30/06/1997 (1) 按照第18(9)或(10)條的條文以專用清潔壓載液艙運作的油輪,須有足夠的液艙容量,只專用於載運第1(2)條界定的清潔壓載,以符 合第18(2)及(3)條的規定,一如該等條文適用於隔離壓載液艙。 (2) 專用清潔壓載液艙的安排及操作程序須符合本規例附表6的規定。 (3) 以專用清潔壓載液艙運作的油輪須配備一個屬符合本規例附表3列出規格而獲批准的油分計,以監督排放中的壓載水的含油量。該油分計須在不遲 於預定首次進船廠為貨油艙清除氣體時安裝,而在任何情況下,須於1986年10月2日之前安裝。在油分計尚未安裝時,須在緊接排放任何壓載前,藉對來自專用艙的 壓載水進行檢查,以確定並沒有發生油類污染的情況。 (4) 每艘以專用清潔壓載液艙運作的油輪均須備有專用清潔壓載液艙操作手冊,詳述該系統並指明操作的程序。該手冊須已獲核證當局批准,並須載有 本規例附表6所提述規格所列的所有資料。如作出任何影響專用清潔壓載液艙系統的更改,該操作手冊須予修訂,而該修訂須呈交核證當局批准。 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 - REGULATION 21 對原油清洗的規定 VerDate:30/06/1997 (1) 按照第18(6)及(8)條須備有的每個原油清洗系統均須符合本條的規定。 (2) 原油清洗設置及有關設備及安排(包括員工的資歷)均須符合本規例附表7所列規定及規格。 (3) 就為貨油艙加壓載而言,在進行每一壓載航程前,須有足夠經原油清洗的貨油艙,以確保在顧及油輪的營運模式及預期的天氣情況後,僅需在經原 油清洗的貨油艙放入壓載水。 (4) 每艘以原油清洗系統運作的油輪均須備有操作及設備手冊,詳細描述該系統及設備,並指明須遵循的操作程序。該手冊須已獲核證當局批准,並須 載有本規例附表7所列的所有資料。如作出任何影響原油清洗系統的更改,該操作及設備手冊須予修訂,而該修訂須呈交核證當局批准。 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 - REGULATION 22 用於特定業務的現有油輪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4號第3條 (1) 在符合本條第(2)款的規定下,第18條第(7)至(10)款不適用於以下的現有油輪─ (a) 只用於公約國內的港口或海運站之間的特定業務的現有油輪;或 (b) 只用於兩個或多於兩個公約國的港口或海運站的特定業務的現有油輪,而─ (i) 整個航程是在第16(1)條界定的特殊區域內的;或 (ii) 整個航程是在處長所指定的其他範圍內。 (1999年第64號第3條) (2) 只有在上述航程的裝貨港口或海運站備有足夠的接收設施,以接收及處理來自使用此等設施的油輪的所有壓載及洗艙水,而且以下所有條件均得以 符合的情況下,本條第(1)款的條文才適用─ (a) 除第11條所訂定的例外規定外,所有壓載水(包括清潔壓載水)及洗艙水殘餘物均須留存船上,直至被轉駁至上述接收設施,而在第10條提述 的油類紀錄簿的適當部分內,有關該項轉駁的記項須由公約國所委任的主管當局批註; (b) 處長須已就使用現有油輪作特定業務,與本條第(1)(a)或(1)(b)款提述的一個或多於一個公約國的政府達成協議; (1999年第64號第3條) (c) 上文提述的港口或海運站的接收設施按照任何有關接收設施的規例規定的足夠性,須已獲該等港口或海運站所處公約國的政府為施行本條而批准; 及 (d) 國際防油污證書已有批註,表示該油輪只用於該項特定業務。 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 - REGULATION 23 具特別壓載安排的現有油輪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4號第3條 (1) 如某載重量40000噸及以上的現有油輪,由於其構造或運作的方式而無須使用壓載水仍可時刻符合第18(2)條所列的吃水及縱傾規定,而 以下所有條件均得以符合,則該油輪須當作符合第18(7)條提述的隔離壓載液艙規定─ (a) 操作程序及壓載安排已獲核證當局批准; (b) 在吃水及縱傾規定是透過操作程序而達致的情況下,處長與有關的公約國政府已就使用該程序達成協議; (1999年第64號第3條) (c) 國際防油污證書已有批註,表示該油輪以特別壓載安排運作。 (2) 在任何情況下不得以貨油艙載運壓載,但如在天氣情況惡劣的航程中,船長認為為了船舶的安全,需以貨油艙載運額外的壓載水,則屬例外。上述 額外壓載水須按照第13及15條的規定排放,並須在油類紀錄簿中記入該壓載水排放的記項。 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 - REGULATION 23A 防止在碰撞或擱淺時發生污染 VerDate:30/06/1997 (1) 本條適用於載重量600噸及以上的下述油輪─ (a) 建造合約是於1993年7月6日或之後訂立的油輪;或 (b) 如沒有訂立建造合約,則是於1994年1月6日或之後安放龍骨或處於相若建造階段的油輪;或 (c) 於1996年7月6日或之後交付的油輪;或 (d) 曾進行重大改裝的油輪,而─ (i) 該重大改裝的合約是於1993年7月6日之後訂立的;或 (ii) 如沒有訂立合約,則該重大改裝的建造工程是於1994年1月6日之後開始的;或 (iii) 該重大改裝是於1996年7月6日之後完成的。 (2) 每艘載重量5000噸及以上的油輪─ (a) 除非受第(4)及(5)款的條文規限,否則須符合第(3)款的規定,以代替第19條的規定(視適當情況而定);及 (b) 須符合第(6)款的規定(如適用的話)。 (3) 貨油艙的整個長度範圍須由壓載液艙或壓載艙(貨油艙及燃油艙除外)保護如下─ (a) 翼液艙或翼艙 翼液艙或翼艙須延伸至船側的整個深度,或自雙層底頂部延伸至最上層的甲板,而不須理會圓弧舷緣(如有裝置的話)。該等翼液艙或翼艙的安排須使貨油艙位於船側外板 型線舷內側,就任何部分而言相距不得少於在任何橫切面處與船殼板成直角量度(如以下指明者)的距離w(如圖1所示)─ DW w=0.5 + 20000 (米);或 w=2.0米, 以較短者為準。 w的最小數值=1.0米。 (b) 雙層底液艙或雙層底艙 在任何橫切面處,每個雙層底液艙或雙層底艙的深度須使貨油艙底部與船底外板型線之間的距離h(如圖1所示)不少於以下所指明者─ B h= 15 (米);或 h=2.0米, 以較短者為準。 h的最小數值=1.0米。 (c) 艙底部分彎位或沒有明顯艙底彎位的位置 如距離h與距離w是不同的,則在基線之上超逾1.5h的水平須以距離w為準(如圖1所示)。 (d) 壓載液艙的合共容量 在載重量20000噸及以上的原油油輪及載重量30000噸及以上的成品油油輪上,翼液艙、雙層底液艙、首尖艙及尾尖艙的合共容量不得少於為符合第18條的規定 所需的隔離壓載液艙容量。為符合第18條的規定而使用的翼液艙或翼艙與雙層底液艙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平均地位於沿貨油艙長度範圍。為減少縱向船體桁彎曲應 力、縱傾等而需備有的額外隔離壓載容量可位於船上任何地方。 (e) 貨油艙內吸入井 貨油艙內吸入井可伸入在距離h所界定的邊界線之下的雙層底,但該等井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細小,而且井底與船底外板的距離不得少於0.5h。 (f) 壓載管道及貨物管道 壓載管道及其他管道,例如通往壓載液艙的測深及通風管道,不得穿過貨油艙。貨物管道及通往貨油艙的相若管道不得穿過壓載液艙。短段管道可獲豁免,不受本規定規 限,但該等管道須完全焊接或相等於完全焊接。 (4) (a) 第(3)(b)款規定的雙層底液艙或雙層底艙可予免除不用,但油輪的設計須使施加於構成貨物與海的單一分界的船底外板的貨物及蒸氣壓力,不超逾 如下述公式表示的外在靜水壓力─ f‧hc‧Pc‧g ﹢100△p≦dn‧Ps‧g 而在該公式內─ hc = 與船底外板接觸的貨物高度(以米為單位) Pc = 貨物的最大密度(以噸/米3為單位) dn = 在任何預期的裝載狀況下的最低運作吃水(以米為單位) Ps = 海水密度(以噸/米3為單位) △p = 貨油艙所備有的壓力/真空閥門的最大設定壓力(以巴為單位) f = 安全系數=1.1 g = 標準重力加速度(9.81米/秒2) (b) 為符合以上規定所需的任何水平隔板須位於基線之上,高度不少於B/6或6米(以較短者為準)但不多於0.6D之處(D為船舯型深)。 (c) 翼液艙或翼艙的位置須如第(3)(a)款所界定者,但在低於基線之上1.5h的水平(h在第(3)(b)款已予界定),貨油艙的界線可如圖2所示垂直向 下至船底外板。 (5) 油輪的其他設計及構造方法可予接受作為替代第(3)款所訂明的規定,但該等方法須確保在碰撞或擱淺時,有至少屬相同程度的防止油類污染保護,而且該等方 法是得處長基於組織制定的指引而批准的。 (6) 就載重量20000噸及以上的油輪而言,第29(2)(b)條訂明的損毀假定須由以下的假定船底刮損補充─ (a) 縱向範圍─ (i) 就載重量75000噸及以上的船舶而言─ 0.6L(自首垂線量度); (ii) 就載重量75000噸以下的船舶而言─ 0.4L(自首垂線量度); (b) 橫向範圍─B/3,在船底任何地方; (c) 垂向範圍─船體外部破裂。 (7) 載重量5000噸以下的油輪須─ (a) 至少裝有雙層底液艙或雙層底艙,而其深度須使第(3)(b)款指明的距離h符合以下規定─ h=B/15(米),h的最小數值=0.76米; 在艙底部分彎位及沒有明顯艙底彎位的位置,貨油艙界線須與船中間平底線平行(如圖3所示);及 (b) 備有貨油艙,安排至每一貨油艙的容量不超逾700米3,除非翼液艙或翼艙按照第(3)(a)款並符合以下公式安排─ 2.4DW w=0.4 + 20000 (米);或 而w的最小數值=0.76米。 (8) 延伸至按照《商船(安全)(貨船構造及檢驗)(1984年9月1日或之後建造的船舶)規例》*(第369章,附屬法例)第3條所置的防撞艙壁之前的任何 艙間,不得載運油類。任何油輪如不須按照該條具有防撞艙壁,則延伸至垂直於中線,並在位置上猶如是按照該條所置的防撞艙壁的橫向面之前的任何艙位,不得載運油 類。 (9) 在批准將按照本條條文而建造的油輪的設計及構造時,處長須考慮一般安全問題,包括對翼液艙或翼艙與雙層底液艙或雙層底艙進行維修及檢查的需要。 圖1 就第(3)款而言的貨油艙界線 圖2 就第(4)款而言的貨油艙界線 圖3 就第(7)款而言的貨油艙界線 (1994年第641號法律公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商船(安全)(貨船構造及檢驗)(1984年9月1日或之後建造的船舶)規例》”乃“Merchant Shipping (Safety) (Cargo Ship Construction and Survey) (Ships Built on or After 1 September 1984) Regulations”之譯名。 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 - REGULATION 23B 防止在碰撞或擱淺時發生油類污染─對現有船舶的措施 VerDate:30/06/1997 (1) 本條─ (a) 適用於載重量20000噸及以上的原油油輪及載重量30000噸及以上的成品油油輪,而其建造合約訂立的日期,或其龍骨安放的日期,或其 交付的日期是在第23A(1)條指明的日期之前的; (b) 不適用於符合第23A條規定的油輪,而其建造合約訂立的日期,或其龍骨安放的日期,或其交付的日期是在第23A(1)條指明的日期之前 的;及 (c) 不適用於(a)段所涵蓋而且符合第23A(3)(a)及(b)或(4)或(5)條的油輪,但對貨油艙界線與船側外板及船底外板之間的最小 距離的規定,無須在所有方面均予符合。在此情況下,船側保護距離不得少於《國際散化規則》就第2型貨油艙位置所指明者,而船底保護須符合第 19(4)(b)條。 (2) 本條的規定由1995年7月6日起開始生效。 (3) (a) 本條適用的油輪須在定期檢驗、期間檢驗及年度檢驗時,接受經加強檢查方案的檢查,其範圍及頻率至少須符合組織制定 的指引; (b) 本條所適用船齡超過5年的油輪須在船上有檢驗報告(包括規定的所有構件尺寸量度的結果)的完整檔案,以及曾進行的結構工程的陳述; (c) 該檔案須附有狀況評定報告,內載有船舶結構狀況的結論及剩餘構件尺寸,並有批註以顯示報告已獲處長或其代表接納。該檔案及狀況評定報告須 以組織制定的指引內的標準格式擬備。 (4) 不符合第17(1)條所界定的新油輪規定的油輪,須在該油輪交付日期後不遲於25年內符合第23A條的規定,但如不用作載運油類而又符合 第19(4)條對寬度及高度的規定的翼液艙或雙層底艙,在每側船舶整個深度上至少佔Lt的30%,或在長度Lt內至少佔投射船底板面積ΣPAs的30%(Lt 及投射船底板面積ΣPAs均如第19(2)條所界定者),則屬例外,而在此情況下,第23A條的規定須在該油輪交付日期後不遲於30年內符合。 (5) 符合第17(1)條所界定新油輪規定的油輪,須在該油輪交付日期後不遲於30年內符合第23A條的規定。 (6) 因適用第(4)款而產生的新壓載及裝載情況,須經處長的批准,而處長須特別考慮縱向及局部強度、完整穩定性及(如適用的話)破艙穩定性。 (7) 其他在結構或運作上的安排,例如液壓平衡裝載,可予接受為替代第(4)款所訂明的規定,但上述替代者須確保在碰撞或擱淺時,有至少屬相同 程度的防止油類污染保護,而且該替代者是得處長基於組織制定的指引而批准的。 (1994年第641號法律公告) 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 - REGULATION 24 油類與水壓載的分隔 VerDate:30/06/1997 (1) 除本條第(2)款所規定外,於總註冊噸位4000噸及以上的新船(油輪除外)及總註冊噸位150噸及以上的新油輪上,不得以任何油類燃料 艙載運壓載水。 (2) 凡有不正常情況或因需運輸大量油類燃料而使本條第(1)款所提述的船舶有需要以任何油類燃料艙載運不是清潔壓載水的壓載水,則須使用第 14(2)條指明的設備,以按照第12條將上述壓載水排放至接收設施或排放入海,並須在油類紀錄簿中記入上述排放的記項。 (3) 任何船舶(第(1)款適用的船舶除外)須在合理和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符合第(1)款的規定。 (1991年第177號法律公告) (4) 於總註冊噸位400噸及以上的船上,而該船的建造合約是於1982年1月1日之後訂立的,或如沒有訂立建造合約,該船是於1982年7 月1日之後安放龍骨或達到相若建造階段的,則不得以首尖艙或位於防撞艙壁之前的液艙載運油類。(1991年第177號法律公告) (5) 任何船舶(第(4)款適用的船舶除外)須在合理和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符合第(4)款的規定。 (1991年第177號法律公告) 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 - REGULATION 25 油類殘餘物(油類淤渣)的液艙 VerDate:30/06/1997 (1) 每艘總註冊噸位400噸及以上的船舶均須備有一個或多於一個就所安裝的機器類型及航程長度而言屬足夠容量的液艙,以接收任何不能按照本規 例的規定以其他方法處理的油性殘餘物(油類淤渣),例如由淨化燃料及潤滑油和機器艙內油類滲漏所產生者。 (2) 在新船上,上述液艙的設計及構造須能方便將液艙清潔及將殘餘物排放至接收設施。現有船舶須在合理和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符合本條的規定。 (3) 通往及引自油類淤渣艙的管道不得有船外直接接頭,第(4)款提述的標準排放接頭除外。 (1994年第641號法律公告) (4) 每艘本條適用的船舶均須備有管道,以便來自機器艙及機器艙艙底的殘餘物能泵抽至接收設施。該管道須引至露天甲板,並在該處裝置一個符合以 下尺寸的法蘭盤─ (1994年第641號法律公告) 排放接頭法蘭盤的標準尺寸 項目 尺寸 外直徑 215毫米 內直徑 按喉管外直徑而定 螺栓分布圓直徑 183毫米 法蘭盤槽口 6個直徑為22毫米的孔,等距地置於具有183毫米直徑的螺栓分布圓上,槽口開至法蘭盤外緣,槽口寬度為22毫米 法蘭盤厚度 20毫米 螺栓及螺母:數量、直徑 6副,每個直徑20毫米,具適合的長度 法蘭盤須設計為接配最大直徑為125毫米的喉管,並須以鋼或其他具平整表面的同等材料製成。該法蘭盤連同以油密材料製成的墊圈,須能適應6公斤/厘米 2的工作壓力。 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 - REGULATION 26 油輪的泵抽、管道及排放安排 VerDate:30/06/1997 (1) 在每艘油輪上,須在船兩側的露天甲板上放置一條用以連接接收設施的排放岐管,以排放污穢壓載水或油污水。 (2) 在每艘油輪上,用以將來自貨油艙區的壓載水或油污水排放入海(排放是根據第13或16條獲准許的)的管路須引至露天甲板,或引至船側在最 深壓載狀況下的水線之上或(如經處長批准的話)船側水線之下─ (a) 以作本條第(6)款准許的在水線之下的排放;及 (b) 如排放出水口的位置是在離港壓載水線之上而不是在最深壓載狀況下的水線之上,且該排放出水口在1981年1月1日之前已置於該位置的。 (3) 在新油輪上須備有裝備,以從上甲板上或更高的一個位置停止將來自貨油艙區的壓載水或油污水排放入海(根據本條第(6)款獲准許的在水線之 下排放除外),而在該位置所在的地方,可對本條第(1)款提述的使用中的岐管,以及從本條第(2)款提述的管路排放入海進行目視觀察:但如在觀察位置與控制排放 的位置之間備有有效的通訊系統(例如電話或無線電系統),則用以停止排放的裝備可設於觀察位置以外的其他地方。 (4) 每艘須備有隔離壓載液艙或須裝置原油清洗系統的新油輪,須符合以下的規定─ (a) 該油輪須配備油類管道,其設計及安裝方式須能使管路內所留存的油減至最少; (b) 該油輪須備有裝備,以在有需要時,在完成貨物排放時,藉連接至一個清掃器件,將所有貨泵及所有油類管路排空,而該清掃器件的設計須能使管 路及泵的排出物可排放至岸上,或可排放至貨油艙或污水艙。如排放至岸上,須備有一條特別的小直徑管路,連接在左舷及右舷的甲板岐管閥門的舷外側。 (5) 每艘須備有隔離壓載液艙,或須裝置原油清洗系統,或須以專用清潔壓載液艙運作的現有原油油輪,均須符合本條第(4)(b)款條文的規定。 (6) 來自油輪貨油艙區的壓載水或油污水只可在水線之上排放: 但─ (a) 隔離壓載及清潔壓載可─ (i) 在港口或離岸海運站,或 (ii) 在海上以重力, 於水線之下排放,但在緊接排放前壓載水的表面須予檢查,以確保並沒有發生油類污染的情況。 (b) 現有油輪如屬在沒有改動下即不能在水線之上排放隔離壓載者,可在海上於水線之下排放隔離壓載,但在緊接排放前壓載水的表面須予檢查,以確 保並沒有發生油類污染的情況。 (c) 以專用清潔壓載液艙運作的現有油輪如屬在沒有改動下即不能在水線之上排放來自該專用清潔壓載液艙的壓載水者,可在水線之下排放該壓載,但 須如第20(3)條所規定,以油分計輔助監督壓載水的排放。 (d) 污穢壓載水或油污水如來自在海上油輪貨物區的液艙(污水艙除外),可以重力在水線之下排放,但須有足夠時間以容許油/水離析進行,並且在 緊接排放前壓載水須以屬第15(3)(e)條所提述種類的油/水界面探測器檢查,以確保界面的高度不會使排放涉及增加對海洋環境的危害。 (e) 污穢壓載水或油污水如來自在海上的現有油輪的貨油艙區,可在藉本款(d)段提述方法的排放後在水線之下排放,或以在水線之下排放來代替藉 本款(d)段提述方法的排放,但─ (i) 該水的部分水流被引經固定管道至上層甲板或更高的一個容易到達的位置,而在該位置可以目視觀察在排放作業進行期間該部分的水流;及 (ii) 該部分水流安排須符合本規例附表8的規定。 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 - REGULATION 27 第V部的釋義 VerDate:30/06/1997 第V部 將由於船側及船底損毀以致油輪 造成油類污染減至最少的規定 (1) 就本部而言,“船側及船底損毀”(side and bottom damage) 及“假設油類流出量”(hypothetical outflow of oil) 須具有以下涵義─ (a) 船側及船底損毀須假定為在船側及船底造成以下所描述尺寸的損毀。就船底損毀而言,假定的尺寸須與以下所描述的損毀位置有關。 (i) 船側損毀 縱向範圍(lc): 1/3 L2/3或14.5米,以較短者為準 橫向範圍(tc):(在相當於勘定夏季乾舷的水平,自船側向船內與中線成直角量度) B/5或11.5米,以較短者為準 垂向範圍(vc): 自基線向上量度,並無限制 (ii) 船底損毀 損毀位置 自船舶的船首垂 船舶任何其他部 線0.3L內 份 縱向範圍(ls): L/10 L/10或5米,以較短者為準 橫向範圍(ts): B/6或10米,以較 5米 短者為準,但不 得少於5米 自基線起計的垂向範圍(vs) B/15或6米,以較 短者為準 上面列表第一欄中括號內的符號須具有就該等符號所示的涵義,而為施行本規例的本部,該涵義須適用。 (b) 在船側損毀下的假設油類流出量(Oc)及在船底損毀下的假設油類流出量(Os),須藉下列公式,就受到損毀而破裂的艙室計算,而該損毀是在沿船舶長度範 圍所有可設想到的位置並達本條第(1)(a)款所描述範圍。 (i) 船側損毀: Oc=ΣWi + ΣKiCi (I) (ii) 船底損毀: Os=1/3(ΣZiWi + ΣZiCi) (II) 而在上述公式中: Wi = 假定遭受本條第(1)(a)款所描述損毀而破裂的翼液艙的容 積(以立方米為單位)。隔離壓載液艙的Wi可視為等於零。 Ci = 假定遭受本條第(1)(a)款所描述損毀而破裂的中間液艙的 容積(以立方米為單位)。隔離壓載液艙的Ci可視為等於 零。 Ki = 1-bi/tc如bi是等於或大於Tc,Ki須視為等於零。 Zi = 1-hi/vs如hi是等於或大於vs,Zi須視為等於零。 bi = 有關的翼液艙的最小寬度(以米為單位,並在相當於勘定 夏季乾舷的水平,自船側向船內與中線成直角量度)。 hi = 有關的雙層底的最小深度(以米為單位);如無裝置雙層 底,hi須視為等於零。 本段所列符號須具有所給予該符號的涵義,而為施行本規例的本部,該涵義須適用。 (1A) 就本部而言,“新油輪”(new oil tanker) 具有第17(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1991年第177號法律公告) (2) 如空艙或隔離壓載液艙是位於多於一個翼油艙之間,而該空艙或隔離壓載液艙的長度是少於本條第(1)(a)(i)款所界定的lc的,則計算本條第 (1)(b)款所列公式(I)內的Oc,可基於容積Wi是與上述艙間相鄰的上述液艙其中之一的實際容積(如該等液艙容量相同的話),或與上述艙間相鄰的兩個液艙 中較小的一個的實際容積(如該等液艙容量不同),乘以下文界定的Si;而對於涉及碰撞的所有其他翼液艙而言,則取該等液艙的實際全部容積的數值。 Si=1 - li/lc 而在該公式中,li=有關的空艙或隔離壓載液艙的長度(以米為單位)。 (3) (a) 就本條第(1)(b)款而言,當以雙層底液艙上的液艙載運貨物,須顧及空的或只載運清潔水的雙層底液艙。 (b) 凡雙層底並不延伸及所涉及液艙的整個長度及寬度範圍,則該雙層底須視為不存在,而在船底損毀範圍之上的液艙的容積,須包括在本條第(1)(b)款所列的 公式(II)內,即使該液艙由於裝有局部雙層底而不視為已破裂亦然。 (c) 在釐定hi的數值時,可不理會吸入井,但上述吸入井的面積不得過大,而且在任何情況下延伸至液艙之下不得多於雙層底高度的一半。如吸入井的深度超逾雙層 底高度的一半,hi須視為等於雙層底高度減去井的高度。 (d) 供吸入井使用的管道如安裝在雙層底內,則須在與所伺服的液艙連接的連接點裝置閥門或其他關閉安排,以防止管道受到損毀時油類流出。管道的安裝位置須在可 能範圍內距船底板最高者。在海上每當液艙內載有油類貨物時,該等閥門須保持關閉,除非為船舶平穩而將貨物轉駁,才可打開閥門。 (4) 凡船底損毀同時牽涉四個中間液艙,Os的數值可按以下公式計算。 Os=1/4(ΣZiWi+ ΣZiCi) (III) (5) (a) 凡船舶安裝有貨物轉駁系統,而該系統在每個貨油艙內均有緊急高吸入口,能作出從一個或多於一個破裂液艙至隔離壓載液艙或貨油艙的轉駁(如上述液 艙有足夠餘位的話),以及該貨物轉駁系統如符合以下規定,則就船底損毀而言,可假定一個減值的油類流出量─ (i) 在兩小時的運作中,該系統能將等於破裂液艙中最大一個的一半油量轉駁; (ii) 有壓載液艙或貨油艙可供使用,而該壓載液艙或貨油艙能接收該數量;及 (iii) 上述吸入口的喉管的安裝高度不少於船底損毀垂向範圍vs。 (b) 凡符合該等規定,Os須按照本條第(4)款所列的公式(III)計算。 “船側及船底損毀”(side and bottom damage) 及“假設油類流出量”(hypothetical outflow of oil) “新油輪”(new oil tanker) 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 - REGULATION 28 對貨油艙大小及安排的限制 VerDate:30/06/1997 (1) 每艘新油輪均須符合本條的條文。每艘現有油輪如符合以下條件,最遲須於1985年10月2日符合本條的條文─ (a) 於1977年1月1日之後交付其首名船東;或 (b) 在以下日期或之前交付其首名船東─ (i) 1977年1月1日;及 (ii) 其建造合約是於1974年1月1日之後訂立的,或如沒有訂立建造合約,該油輪是於1974年6月30日之後安放龍骨或處於相若建造階段 的。 (2) 油輪貨油艙的大小及安排,須能使在船舶長度範圍內任何地方的假設流出量Oc或Os(按照第27(1)(b)條的條文計算),不超逾 30000立方米或400 3√DW,以較大者為準,但最大為40000立方米。 (3) 油輪任何一個翼貨油艙的容積均不得超逾本條第(2)款所提述假設流出量Oc或Os的限額的百分之七十五。任何一個中間貨油艙的容積不得超 逾50000立方米。但在本規例第18條所界定的隔離壓載油輪上,處於兩個隔離壓載液艙(每個的長度均超逾lc)之間的翼貨油艙,其許可容積可增至假設油類流出 量的最大限額,但翼液艙的寬度須超逾tc。 (4) 每個貨油艙的長度不得超逾10米或以下數值其中之一,以較大者為準─ (a) 在貨油艙內並沒備有縱向艙壁者─ (0.5 bi/B + 0.1)L 但不超逾0.2L (b) 在貨油艙內備有中線縱向艙壁者─ (0.25 bi/B + 0.15)L (c) 在貨油艙內備有2個或多於2個縱向艙壁者─ (i) 就翼貨油艙而言─ 0.2L (ii) 就中間貨油艙而言─ (1) 如bi/B等於或大於1/5─ 0.2L (2) 如bi/B少於1/5─ 而並沒備有中線縱向艙壁者─ (0.5 bi/B + 0.1)L 而備有中線縱向艙壁者─ (0.25 bi/B + 0.15)L 而“bi”是自船側至有關液艙的外縱向艙壁之間的最小距離,而該距離是在相當於勘定夏季乾舷的水平,向船內與中線成直角量度。 (1994年第641號法律公 告) (5) 為了不超逾本條第(2)、(3)及(4)款所確立的容積限額,以及不論所安裝的貨物轉駁系統是屬何類型,如上述系統互相連接兩個或多於兩 個貨油艙時,須備有閥門或其他相若的關閉器件,將貨油艙互相分離。當油輪在海上時,此等閥門或器件須予關閉。 (6) 在距船側少於tc或距船底少於vs的位置穿過貨油艙的管路,須在通到任何貨油艙之處裝置閥門或其他相若的關閉器件。在海上每當液艙內載有 貨油時,該等閥門須保持關閉,除非為船舶平穩而將貨物轉駁,才可打開閥門。 (1991年第177號法律公告) 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 - REGULATION 29 分艙及穩定性 VerDate:30/06/1997 (1) 在發生本條第(2)款指明的假定船側或船底損毀後,就反映實際局部裝載或滿載情況是與船舶縱傾、強度及貨物比重一致的任何運作吃水而言, 每艘新油輪均須符合本條第(3)款所指明的分艙及破艙穩定性準則。上述損毀假定發生於沿船舶長度範圍內如下所述一切可設想到的位置─ (a) 在長度多於225米的油輪上,在船舶長度範圍的任何地方; (b) 在長度多於150米但不超逾225米的油輪上,在船舶長度範圍的任何地方,但涉及形成位於船尾部的機器艙的界限的後艙壁或前艙壁的位置除 外。該機器艙須視為可受水浸的單一艙室; (c) 在長度不超逾150米的油輪上,在船長範圍內相鄰橫向艙壁間的任何地方(機器艙除外)。長度100米或以下的油輪如不能在沒有對船舶運作 性能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下符合第(3)款的規定,須符合處長所施加較寬的規定。 如油輪沒有以貨油艙載運油類(任何油類殘餘物除外),則不須顧及壓載情況。 (2) 以下有關假定損毀的範圍及性質的條文須予適用─ (a) 船側損毀 (i) 縱向範圍(lc): 1/3 L2/3或14.5米,以較短者為準 (ii) 橫向範圍(在相當於夏季載重線水平,自船側向船內 與中線成直角量度) B/5或11.5米,以較短者為準 (iii) 垂向範圍 自在中線的船底外板型線起向上量度,並無限制 (b) 船底損毀 損毀位置 自船舶的船首垂 船舶任何其他 線0.3L內 部分 (i) 縱向範圍 1/3 L2/3或14.5米, 1/3L2/3或5米, 以較短者為準 以較短者為準 (ii) 橫向範圍 B/6或10米,以較 B/6或5米, 短者為準 以較短者為準 (iii) 垂向範圍 B/15或6米,以較 B/15或6米, 短者為準(自在中 以較短者為準( 線的船底外板型 自在中線的船底 線量度) 外板型線量度) (c) 任何損毀,如其範圍比本款(a)及(b)段指明的最大損毀範圍為小,但就船舶的穩定性會造成更嚴重的狀況,則該損毀須予假定。 (d) 凡本條第(1)(a)或(b)款設想的損毀會涉及橫向水密艙壁,則上述艙壁不得視作有效,除非該等艙壁間隔的距離至少等於本款(a)及(b)段指明的假 定損毀的縱向範圍。如上述艙壁相距的距離較少,則為確定受水浸的為那一個艙室時,在該損毀範圍內的一個或多於一個該等艙壁須假定為不存在。 (e) 凡本條第(1)(c)款設想的損毀發生於相鄰的橫向水密艙壁之間,則主橫向艙壁或形成側液艙或雙層底液艙界限的橫向艙壁均不得假定為受到損毀,除非─ (i) 相鄰艙壁之間的間距少於本款(a)及(b)段指明的假定損毀的縱向範圍;或 (ii) 橫向艙壁上有長度多於3.05米的台階或凹入部分,位於假定損毀的穿透範圍內。就本條而言,由尾尖艙艙壁與尾尖艙艙頂部所形成的台階不得視作為台階。 (f) 如有喉管、導管或隧道處於假定的損毀範圍內,則須作出安排以使遞進水浸不能藉該等喉管、導管或隧道擴及艙室(在每宗損毀中假定為可受水浸的艙室除外) 。 (3) 如以下規定得以符合,則油輪須視作符合破艙穩定性準則─ (a) 在顧及下沉、橫傾及縱傾的最後水線,須在可能發生遞進水浸的任何孔洞的下緣之下。該等孔洞須包括空氣管及憑藉風雨密門或風雨密艙蓋關閉的孔洞,但憑藉水 密人孔蓋與平艙口蓋、保持甲板高度完整性的小水密貨油艙蓋、遙控水密滑動門以及永閉式舷窗等關閉的孔洞,可不包括在內。 (b) 在水浸的最後階段,由於不對稱的水浸而導致的橫傾角度不得超逾25度,但該角度可增至30度,惟甲板邊緣須不會因此而發生浸沒的情況。 (c) 水浸最後階段的穩定性須予調查,而如復原力臂曲線在平衡狀況以外的穩距範圍至少是20度,相應的最大剩餘復原力臂在20度穩距範圍內至少是0.1米,則 該穩定性可視作為足夠;在該穩距範圍內,曲線下的面積不得少於0.0175米弧度。無防護的孔洞不得在該穩距範圍內受浸沒,除非有關的艙間假定為已受水浸。在該 穩距範圍內,本款(a)段所列的孔洞及能關閉保持風雨密的其他孔洞均可准許受浸沒。 (d) 需用機械輔助設備(例如閥門或橫貫水平管)的均衡安排(如有裝置的話),不得在減低橫傾角度或達致剩餘穩定性的最小穩距範圍以符合本款(a)、(b) 及(c)段的規定時予以顧及;而在使用均衡安排時,在所有階段均須維持足夠的剩餘穩定性。以大橫切面面積導管連接的艙間可視作為一個艙間。 (e) 核證當局在批准船舶的穩定性前,須信納在水浸的中間階段中,穩定性是足夠的。 (4) 本條第(1)款的規定須當作未獲遵從,除非經計算確認規定已獲遵從,而計算是計及船舶的設計特點、受到損毀的艙室的安排、形態及內載物,以及各類液體的 分布、比重及自由表面效應。計算須以以下為根據─ (a) 任何空的或局部充填的液艙、所載運貨物的比重及來自受到損毀艙室的液體的流出量,均須予以顧及。 (b) 因損毀而受水浸的艙間的假定滲透率如下─ 艙間 滲透率 分配作貯物室 0.60 佔用作船員艙房 0.95 為機器佔用 0.85 空置 0.95 擬供載運消耗液體 0至0.95* 擬供載運其他液體 0至0.95* * 局部充填的艙室的滲透率須與該艙室內所載運的液體分量一致。當損毀穿透載有液體的液艙時,須假定內載物完全從該艙室失去,並由海水代替直至最終平衡面的水 平。 (c) 直接位於船側損毀之上的任何上層結構的浮力,不得予以顧及。在損毀範圍以外的上層結構未受水浸部分,只要是以水密艙壁與受到損毀的艙間分隔,且本條第 (3)(a)款關於該等未受損毀艙間的規定獲得遵從,則可予顧及。在上層結構中的水密艙壁上可裝設鉸鏈水密門。 (d) 就個別艙室而言,自由表面效應須以5度的橫傾角度計算。就局部充填的液艙而言,處長可規定或容許以大於5度的橫傾角度計算自由表面的修正。 (e) 在計算消耗液體的自由表面效應時,須假定就每類型液體而言,至少有一對橫向液艙或在中線液艙具有自由表面,而須予顧及的液艙或液艙組須是自由表面效應最 大的。 (5) 每艘新油輪的船長,以及掌管本規例適用的非自航式新油輪的人,須獲船東提供─ (1991年第177號法律公告) (a) 為確保遵從本條條文而需要的有關貨物裝載及分配的資料;及 (b) 船舶符合本條訂明的破艙穩定性準則的能力的數據,包括根據本條第(1)(c)款可能已施加的較寬規定的影響。 該上述資料及數據須以獲處長批准的形式提供。 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 - REGULATION 30 對離岸設置的規定 VerDate:30/06/1997 第VI部 離岸設置 (1) 正用於海床礦物資源的勘探、開採和有關的離岸處理離岸設置,須符合本規例適用於總註冊噸位400噸及以上的船舶(油輪除外)的規定,即使 該等設置不是在某航程中航行,但─ (a) 該等設置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配備本規例第14及25(1)及(2)條所規定的設置; (b) 該等設置須以獲批准的格式,備存一份涉及排放油類或油性混合物的所有作業的紀錄。 (2) 除第11條另有規定外,正作上述用途的任何離岸設置,不得將任何油類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中任何部分,除非未經稀釋的排放物的含油量不超 過百萬分之十五。 (1994年第641號法律公告) (3) 就本條而言─ (a) “離岸設置”(offshore installation) 指任何流動或固定鑽探或生產平台,或在海床礦物資源的勘探、開採或有關的 離岸處理方面相關使用的任何其他平台; (b) “油類或油性混合物”(oil or oily mixtures) 指任何與平台排空有關的排放物,但不包括生產水或置換水的排放 物。 “離岸設置”(offshore installation) “油類或油性混合物”(oil or oily mixtures) 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 - REGULATION 31 在排放或相當可能排放時須作出的報告 VerDate:30/06/1997 第VII部 排放的報告 (1) 本條適用於─ (a) 在香港200浬範圍內的所有船舶; (b) 在距最近陸地200浬範圍內的所有香港船舶; (c) 全負載或局部負載的所有香港油輪;及 (d) 總註冊噸位10000噸及以上的所有香港船舶。 (2) 每當有任何事故,涉及因本條適用的船舶或其設備受到損毀而排放或相當可能排放油類或油性混合物,或為確保該船安全或為在海上拯救人命而排 放或相當可能排放油類或油性混合物,該船的船長須按照本條第(4)及(6)款作出報告。在評估排放的可能性時,船長須顧及以下事宜─ (a) 船舶、機器或設備的損毀、故障、或重大損壞的性質; (b) 於發生事故的時間及地點的海上和風勢狀況及區內的交通密度。 (3) 發生以下情況時,船長可作出報告─ (a) 影響船舶安全的任何損毀、故障或重大損壞,例如碰撞、擱淺、失火、爆炸、結構故障、水浸或貨物移位;及 (b) 危及航海安全的機器或設備的任何故障或重大損壞,例如操舵器械、推進機械裝置、發電系統或主要隨船助航設備的故障或重大損壞。 (4) (a) 正在進入香港水域的船舶的船長,須在預期船舶到達時間不少於12小時前,立即直接透過船東或其代理人或透過海岸無 線電台,向處長作出本條規定的任何報告。 (b) 距香港多於200浬的香港船舶的船長,須立即向最近的沿岸國家,或他認為由於事故實際或可能的影響而會遭受最大危險的沿岸國家,作出所規 定的報告。 (5) 船長的初步報告須載有以下詳情─ (a) 船舶名稱、呼號、保持開放的頻率或無線電頻道; (b) 發生事故的日期及時間; (c) 任何污染的位置及範圍,包括在可能範圍內估計溢出量及溢出的表面面積; (d) 船舶目前的位置(如與(c)不同的話); (e) 如繼續排放的話,大約的排出率; (f) 風向及風速,以及影響溢出動向的海流或潮汐情況; (g) 船舶目前位置的天氣情況及海域狀況; (h) 所排放的油的類型; (i) 仍在船上的油的類型及數量,以及是否作為貨物載運; (j) 船舶的類型、大小、國籍及船籍港; (k) 如船舶在航行途中,船舶的航線、速度及目的地; (l) 事故的概述,包括所遭受的損毀及導致排放的原因; (m) 將貨物或壓載或燃料轉駁的能力; (n) 為處理任何實際或可能發生的污染或為控制船舶的動向而已採取或擬採取的任何補救行動; (o) 預測污染的相當可能動向及影響,連同在時間上的估計;及 (p) 已向其他船舶或機構請求的協助,或已獲該等船舶或機構提供的協助。 (6) 在作出初步報告後,船長須向第(4)款所提述的主管當局作出進一步的報告,內載以下詳情─ (a) 發生事故時船舶的位置(如與作出初步報告時不同的話); (b) 估計從船舶─ (i) 所排放的油類的數量、濃度及相當可能的狀態;及 (ii) 相當可能排放的油類的數量、濃度及相當可能的狀態; (c) 發生事故時船舶的航線、速度及目的地(如與作出初步報告時不同的話); (d) 所有關於船舶狀況的資料;及 (e) 船舶的營運者、承租人及最近的當地代理人的電報地址。 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 - REGULATION 32 船上須攜備獲批准的緊急應變計劃 VerDate:30/06/1997 第VIII部 船上油類污染緊急應變計劃 (1) 以下每艘船舶的船東─ (a) 總註冊噸位150噸及以上的香港油輪及總註冊噸位400噸及以上的其他香港船舶; (b) 在香港水域內的總註冊噸位150噸及以上的油輪及在香港水域內的總註冊噸位400噸及以上的其他船舶((a)段所述的油輪或其他船舶除 外), 須在船上攜備有船上油類污染緊急應變計劃(在本部中提述為“該計劃”),而該計劃是已獲處長或核證當局批准的,或(如船隻是(b)段所述的船隻的話)已獲該船隻 旗籍國的主管機關或該主管機關為批准該計劃的目的而授權的代理人批准的。 (2) 就現有船舶而言,第(1)款的規定由1995年4月4日起適用。 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 - REGULATION 33 須按照指引擬備緊急應變計劃 VerDate:30/06/1997 該計劃須按照組織就制定船上油類污染緊急應變計劃而發出的指引擬備。 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 - REGULATION 34 與緊急應變計劃有關的規定 VerDate:30/06/1997 該計劃須至少包括以下事項─ (a) 船長及掌管船舶的其他人在按《商船(報告污染事故)規例》(第413章,附屬法例C)的規定報告油類污染事故時須遵循的程序,而該程序與 藉國際海事組織A.648(16)號名為“船舶報告系統及船舶報告規定的一般原則,包括報告涉及危險貨物、有害物質及/或海洋污染物的事故的指引”*的決議所採 納的指引一致; (b) 如有油類污染事故時,須聯絡的主管當局或人士的名單; (c) 在發生事故後,船上的人為減低或控制油類排放而須立即採取的行動的詳細描述;及 (d) 將船上行動與國家及當地主管當局協調以對付污染的程序及在船上的聯絡點。 (第VIII部由1994年第641號法律公告增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船舶報告系統及船舶報告規定的一般原則,包括報告涉及危險貨物、有害物質及/或海洋污染物的事故的指引”乃“General principles for ship reporting system and ship reporting requirements, including Guidelines for reporting incidents involving dangerous goods, harmful substances and/or marine pollutants”之譯名。 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 - REGULATION 35 檢查的權力 VerDate:01/07/2007 有關《立法會決議》(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所作之修訂的保留及過渡性條文,見載於該決議第(12)段。 第IX部 (1994年第641號法律公告) 檢查、拒絕入境、扣留的權力及罰則 (1) 本規例適用的船舶在香港水域時,須接受獲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委任的人檢查。除非有明顯理由相信船舶或其設備的狀況與國際防油污證書或香港防 油污證書上的詳情在相當程度上並不相符,否則該等檢查須只限於核實船上是否攜備採用公約訂明格式的有效國際防油污證書或採用本規例附表1訂明格式的有效香港防油 污證書。如船舶或其設備的狀況與證書上的詳情在相當程度上並不相符,或如船舶並沒有攜備有效證書,檢查員須採取其認為需要的步驟,以確保該船不得開航,直至該船 可以出海而不會對海洋環境構成不合理的危害威脅為止。在該情況下,處長可准許該船離開香港水域,航行至最近的適當修船廠。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 告;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由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修訂) (2) 在收到證明某船舶在違反本規例條文下排放油類或油性混合物的證據時,處長須安排調查該事件,並須將所採取的行動通知組織及報告該宗違例事 件的國家。 (3) 如處長收到屬公約締約成員的任何國家提出的調查要求,連同充分的證據,證明某船舶(香港船舶除外)曾在任何地方排放油類或油性混合物,則 處長可安排該船舶在進入香港水域時接受檢查。調查報告須送交要求調查的國家、該船的註冊國及處長。 (4) 為施行本條,任何獲委任為檢查員的人須具有《商船(安全)條例》(第369章)第115及116條所列的檢查員權力。 (1990年 第37號第12條) (1994年第641號法律公告) 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 - REGULATION 36 拒絕入境或扣留的權力 VerDate:01/07/2007 有關《立法會決議》(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所作之修訂的保留及過渡性條文,見載於該決議第(12)段。 (1) 如處長有理由相信某船舶並不符合本規例的規定,他須立即將事件向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報告,如運輸及房屋局局長信納該船對海洋環境構成不合理 的危害威脅,處長可拒絕該船進入香港水域。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由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修訂) (2) 處長如有理由相信某船舶已發生違反本規例的事情,他可扣留該船;而在第9(1)及(6)條訂明的情況下,處長須扣留該船。 (1990年第37號第12條) (3) 如處長依據本條第(1)款拒絕任何並非香港船舶的船入境,或依據第(2)款扣留該船,而該船是有權懸掛某國國旗的,則處長須立即通知該國 的領事或外交代表,或該國的適當海事主管當局。 (1994年第641號法律公告) 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 - REGULATION 37 罰則 VerDate:30/06/1997 (1) 任何船舶如沒有符合本規例(第12、13或16條除外)的規定,該船的船東及船長均屬犯罪─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 (2) 任何船舶如沒有符合第12、13或16條的任何規定,該船的船東及船長均屬犯罪─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0;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 (3) 根據本條被控的人如證明他已採取所有合理的預防措施和盡了所有應盡的努力,以避免犯上述罪行,即可以此為免責辯護。 (4) 凡船東或船長因其他人的作為或不作為而犯了本條所訂罪行,或(如非實施第(3)款的話)會犯了本條所訂罪行,該其他人即屬犯罪,而不論是 否對船東及船長提出起訴,任何人亦可因本款而被控和定罪。 (1991年第177號法律公告) (1990年第37號第12條;1994年第641號法律公告) 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 - SCHEDULE 1 油類污染及防止油類污染證書 VerDate:30/06/1997 [第7(5)條] 1. 目錄 附錄I ─ 油輪用國際防止油類污染證書 附錄II ─ 船舶(油輪除外)用國際防止油類污染證書 附錄III ─ 油輪用香港防止油類污染證書 附錄IV ─ 船舶(油輪除外)用香港防止油類污染證書 2. 備註 1. 上文所列每一油類污染及防止油類污染證書均須以構造及設備紀錄作增補。 2. 本附表中對某條文的提述─ (i) 在國際防油污證書內,指對公約附件I內具該號碼的條文的提述; (ii) 在香港防油污證書內,指對本規例內具該號碼的條文的提述。 3. 本附表中對任何決議的提述,指對組織所發表的具該號碼的決議的提述。 4. 在本附表中─ SBT 指隔離壓載液艙; PL 指保護位置; COW 指原油清洗; CBT 指清潔壓載液艙。 SUR (油輪) 附錄I 一式兩份 國際防止油類污染證書及增補 由香港政府根據《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 (經有關該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修改) 的條文授權發出 船舶名稱 正式編號 船籍港 總噸位 船舶類型─ * 油輪 * 設有屬公約附件I第2(2)條規定範圍的貨油艙的船舶(油輪除外)。 茲證明─ 1. 該船已按照公約附件I第4條檢驗;及 2. 檢驗顯示該船的結構、設備、系統、裝置、安排及材料,以及其狀況,在所有方面均令人滿意,並顯示該船符合公約附件I的適用規定。 本證書的有效期至 ........................................................................... ................................ 但須受按照公約附件I第4條進行的檢驗所規限。 在 ....................................................... 發出 (證書發出地點) 19 .......... 年 .......... 月 .......... 日 ..................................................................... (經妥為授權發出本證書 的官員簽署) * 刪去不適用者。 年度及期間檢驗的批註 茲證明公約附件I第4條規定的檢驗顯示該船符合公約的有關條文─ 年度檢驗─ 簽署............................................................. (經妥為授權進行檢驗 的官員簽署) 地點............................................................. 日期............................................................. 年度*/期間*檢驗─ 簽署 ............................................................ (經妥為授權進行檢驗 的官員簽署) 地點............................................................. 日期............................................................. 年度*/期間*檢驗─ 簽署............................................................ (經妥為授權進行檢驗 的官員簽署) 地點............................................................. 日期............................................................. 年度檢驗─ 簽署............................................................ (經妥為授權進行檢驗 的官員簽署) 地點............................................................. 日期............................................................. 年度檢驗─ 簽署............................................................ (經妥為授權進行檢驗 的官員簽署) 地點............................................................. 日期............................................................. * 刪去不適用者。 香港政府 國際防止油類污染證書(國際 防油污證書)的增補 油輪構造及設備紀錄 本紀錄是就《1973 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經有關該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修改)(下稱“公約”)的條文而擬備。 備註─ 1. 本紀錄須永久附連於國際防油污證書。國際防油污證書須時刻放在船上。 2. 在方格內按適當情況而填入答案,(Y)表示“是”及“適用”,(N)表示“不是”及“不適用”。 3. 本紀錄所述的條文指公約附件I的條文,而所述的決議指國際海事組織採納的決議。 1. 船舶詳情 1.1 船舶名稱 ........................................................................... ......................................... 1.2 正式編號 ........................................................................... ......................................... 1.3 船籍港 ........................................................................... ............................................. 1.4 總噸位 ........................................................................... ............................................. 1.5 船舶載運量 ........................................................................... ............................ (米3) 1.6 船舶載重量 ........................................................................... ...... (公噸)(第1(22)條) 1.7 船舶長度 ........................................................................... .............. (米)(第1(18)條) 1.8 建造日期─ 1.8.1 建造合約日期 ........................................................................... ...................... 1.8.2 安放龍骨或船舶處於相若建造階段的日期 ................................................. 1.8.3 交付日期 ........................................................................... .............................. 1.9 重大改裝(如適用的話)─ 1.9.1 改裝合約日期 ........................................................................... ..................... 1.9.2 改裝開始日期 ........................................................................... ..................... 1.9.3 改裝完成日期 ........................................................................... ..................... 1.10 船舶狀況 1.10.1 按照第1(6)條屬新船 □ 1.10.2 按照第1(7)條屬現有船舶 □ 1.10.3 按照第1(26)條屬新油輪 □ 1.10.4 按照第1(27)條屬現有油輪 □ 1.10.5 由於不能預見的交付延誤該船獲主管機關接納為第1(7)條所指的 “現有船舶” □ 1.10.6 由於不能預見的交付延誤該船獲主管機關接納為第1(27)條所指的 “現有油輪” □ 1.10.7 由於不能預見的交付延誤該船無須符合第24條的條文 □ 1.11 船舶類型 1.11.1 原油油輪 □ 1.11.2 成品油油輪 □ 1.11.3 原油/成品油油輪 □ 1.11.4 油類/散貨兩用船 □ 1.11.5 配備有屬公約附件I第2(2)條規定範圍的貨油艙的船舶(油輪除外) □ 1.11.6 專用於運輸第15(7)條所提述的成品油的油輪 □ 1.11.7 該船(被指定為以COW運作的“原油油輪”)亦被指定為以CBT 運作的“成品油油輪”,而為了該船已發出另一國際防油污證書 □ 1.11.8 該船(被指定為以CBT運作的“成品油油輪”)亦被指定為以COW 運作的“原油油輪”,而為了該船已發出另一國際防油污證書 □ 1.11.9 運輸油類的化學品液貨船 □ 2. 控制從機器艙艙底及油類燃料艙排放油類的設備(第10及16條) 2.1 以油類燃料艙載運壓載水─ 2.1.1 正常情況下,該船可以油類燃料艙載運壓載水 □ 2.2 所裝置的油類過濾設備的類型─ 2.2.1 油類過濾(百萬分之十五)設備(第16(4)條) □ 2.2.2 設有警報及自動止流器件的油類過濾(百萬分之十五)設備 (第16(5)條) □ 2.3 該船獲容許以現有設備運作至1998年7月6日為止(第16(6)條),該船並裝有─ 2.3.1 油性水離析(百萬分之一百)設備 □ 2.3.2 不設有警報的油類過濾(百萬分之十五)設備 □ 2.3.3 設有警報及人手操作止流器件的油類過濾(百萬分之十五)設備 □ 2.4 批准標準 2.4.1 離析/過濾系統─ .1 已按照第A.393(X)號決議獲批准 □ .2 已按照第A.233(VII)號決議獲批准 □ .3 已按照並非基於第A.393(X)或A.233(VII)號決議的國家標準獲 批准 □ .4 未獲批准 □ 2.4.2 處理部件已按照第A.444(XI)號決議獲批准 □ 2.4.3 油分計已按照第A.393(X)號決議獲批准 □ 2.5 系統最大通過量為 ........................................................................... ...... 米3/小時 2.6 第16條的寬免─ 2.6.1 按照第16(3)(a)條就該船寬免第16(1)或(2)條的規定。該船是專供航 駛以下航程─ .1 在特殊區域內的航程─ ........................................................................... ................................. ........................................................................... ................................. ........................................................................... ................................. □ .2 在特殊區域外最近陸地的12浬內的航程,而該航程是局限於─ ........................................................................... ................................. ........................................................................... ................................. ........................................................................... ................................. □ 2.6.2 該船裝有一個或多於一個集存艙,容積為 ............... 米3,以將所有 油性艙底水全部留存船上 ..................................................................... ........................................................................... ....................................... □ 2.6.3 該船備有將艙底水轉駁至污水艙的安排,以代替集存艙 □ 3. 將油類殘餘物(油類淤渣)留存和棄置的裝備(第17條) 3.1 該船備有如下的油類殘餘物(油類淤渣)艙─ 液艙位置 容積 米3 液艙識別 肋骨 (自)-(至) 橫向位置 總容積 ............米3 3.2 除備有油類淤渣艙外將殘餘物棄置的裝備─ 3.2.1 油類殘餘物焚化爐;功率為 ............................................... 升/小時 □ 3.2.2 適宜用於燃燒油類殘餘物的輔助鍋爐 □ 3.2.3 將油類殘餘物及燃油混和的液艙;容量 ...................................... 米3 □ 3.2.4 其他可接受的裝備─ □ 4. 標準排放接頭(第19條) 4.1 該船備有管路將來自機器艙底的殘餘物排放至裝有符合第19條規定的標 準排放接頭的接收設施 □ 5. 構造(第13、24及25條) 5.1 按照第13條的規定,該船─ 5.1.1 須備有SBT、PL及COW □ 5.1.2 須備有SBT及PL □ 5.1.3 須備有SBT □ 5.1.4 須備有SBT或COW □ 5.1.5 須備有SBT或CBT □ 5.1.6 無須符合第13條的規定 □ 5.2 隔離壓載液艙(SBT)─ 5.2.1 該船按照第13條備有SBT □ 5.2.2 該船備有按照第13E條安排於保護位置(PL)的SBT □ 5.2.3 SBT的分布如下─ 液艙 容積(米3) 液艙 容積(米3) 總額 5.3 專用清潔壓載液艙(CBT)─ 5.3.1 該船按照第13A條備有CBT,並可作為成品油油輪而運作 □ 5.3.2 CBT分布如下─ 液艙 容積(米3) 液艙 容積(米3) 總額 5.3.3 該船已獲提供有效的專用清潔壓載液艙操作手冊,其日期為.......... □ 5.3.4 該船上有公用的管道和泵的安排,以為CBT加壓載和處理貨油 □ 5.3.5 該船上有分開獨立的管道和泵抽的安排,以為CBT加壓載 □ 5.4 原油清洗(COW)─ 5.4.1 該船按照第13B條配備COW系統 □ 5.4.2 該船按照第13B條配備COW系統,惟該系統的效力為未按照第13(6) 條和未按照經修訂的COW規格(A.446(XI)號決議)第4.2.10段予以確 認者 □ 5.4.3 該船已獲提供有效的原油清洗操作及設備手冊,其日期為.............. □ 5.4.4 該船不須配備COW但卻配備COW,符合經修訂的COW規格 (A.446(XI)號決議)在安全方面的規定 □ 5.5 豁免第13條的規限─ 5.5.1 該船按照第13C條只用於 在................................................................... 之間業務,因此獲豁免,不受第13條的規定規限 □ 5.5.2 該船按照第13D條以特別壓載安排運作,因此獲豁免,不受第13條 的規定規限 □ 5.6 對貨油艙大小及安排的限制(第24條)─ 5.6.1 該船須按照第24條的規定建造,並且符合該條的規定 □ 5.6.2 該船須按照第24(4)條的規定建造,並且符合該條的規定 (見第2(2)條) □ 5.7 分艙及穩定性(第25條)─ 5.7.1 該船須按照第25條的規定建造,並且符合該條的規定 □ 5.7.2 第25(5)條規定的和已獲批准形式的資料及數據,已提供予該船 □ 5.8 雙層船體的構造 5.8.1 該船須按照第13F條建造,並且符合─ .1 第(3)款的規定(雙層船體的構造) □ .2 第(4)款的規定(設有雙層舷構造的中高甲板油輪) □ .3 第(5)款的規定(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批准的替代辦法) □ 5.8.2 該船須按照第13F(7)條建造,並且符合該條的規定(雙層底規定) □ 5.8.3 該船無須符合第13F條的規定 □ 5.8.4 該船受第13G條規限,並且─ .1 須在不遲於 ................................................... 符合第13F條的 規定 ........................................................................... ....................... □ .2 經過安排使到以下液艙或艙間不會用於載運油類 ...................... ........................................................................... ................................ ........................................................................... ................................ □ 5.8.5 該船不受第 13G條規限 □ 6. 將油類留存船上(第15條)─ 6.1 油類排放監察及控制系統─ 6.1.1 該船屬A.496(XII)或A.586(14)**(將不適用者刪去)號決議所界定的 .......................................類油輪 □ 6.1.2 該系統由以下部件構成─ .1 控制部件 □ .2 運算部件 □ .3 計算部件 □ 6.1.3 該系統裝有─ .1 起動連鎖裝置 □ .2 自動止流器件 □ 6.1.4 油分計為根據A.393(X)或A.586(14)(將不適用者刪去)號決議的條款 獲批准適用於─ .1 原油 □ .2 黑色成品油 □ .3 白色成品油 □ .4 本證書附連文件所列的類似油類有毒液體物質 □ 6.1.5 該船已獲提供油類排放監察及控制系統的操作手冊 □ 6.2 污水艙─ 6.2.1 該船按照─ .1 第15(2)(c)條 □ .2 第15(2)(c)(i)條 □ .3 第15(2)(c)(ii)條 □ .4 第15(2)(c)(iii)條 □ 備有........個專用污水艙,總容量為........米3,佔油類載運量的.......% 6.2.2 貨油艙已被指定為污水艙 □ 6.3 油/水界面探測器─ 6.3.1 該船備有根據MEPC.5(XIII)號決議條款批准的油/水界面探測器 □ 6.4 豁免第15條的規限─ 6.4.1 該船按照第15(7)條獲豁免,不受第15(1)、(2)及(3)條的規定規限 □ 6.4.2 該船按照第2(2)條獲豁免,不受第15(1)、(2)及(3)條的規定規限 □ 6.5 第15條的寬免─ 6.5.1 按照第15(5)(b)條就該船寬免第15(3)條的規定。該船是─ .1 專供用於第13C條所指的特定業務─ ............................................ ........................................................................... ................................. ........................................................................... ................................. □ .2 專供航駛在特殊區域內的航程─ .................................................. ........................................................................... ................................. ........................................................................... ................................. □ .3 專供航駛在特殊區域外最近陸地的50浬範圍內為時72小時或以 下的航程,而該航程是局限於─ .................................................. ........................................................................... ................................. ........................................................................... ................................. □ 7. 泵抽、管道及排放安排(第18條) 7.1 隔離壓載的船外排放出水口位於─ 7.1.1 水線之上 □ 7.1.2 水線之下 □ 7.2 清潔壓載的船外排放出水口(排放岐管除外)位於H─ 7.2.1 水線之上 □ 7.2.2 水線之下 □ 7.3 污穢壓載的船外排放出水口(排放岐管除外)位於H─ 7.3.1 水線之上 □ 7.3.2 水線之下,與符合第18(6)(e)條的部分水流安排連接 □ 7.3.3 水線之下 □ 7.4 將來自貨泵和油類管路的油類排放(第18(4)及(5)條)─ 7.4.1 在完成貨物排放時將所有貨泵及油類管路排空的裝備─ .1 可排放至貨油艙或污水艙的排出物 □ .2 為排放至岸上而備有的特別小直徑管路 □ 8. 船上油類污染緊急應變計劃(第26條) 8.1 該船按照第26條備有船上油類污染緊急應變計劃 □ 9. 同等於由化學品液貨船運輸油類的安排 9.1 該船裝有以下設備以代替污水艙(上文第6.2段)及油/水界面探測器(上文第6.3段),作為同等於由化學品液貨船運輸油類的安排─ 9.1.1 可產生含油量少於百萬分之一百的流出物的油性水離析設備,功率 為..................米3/小時 □ 9.1.2 集存艙,容量為.....................米3 □ 9.1.3 收集洗艙水的液艙,而該液艙是─ .1 專用液艙 □ .2 指定為集污艙的貨油艙 □ 9.1.4 固定安裝的轉駁泵,以便將含油流出物通過油性水離析設備向船 外排放 □ 9.2 油性水離析設備已根據第A.393(X)號決議的條款獲批准,而且適合各種附 件I成品油 □ 9.3 該船持有有效的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 □ 10. 類似油類有毒液體物質 10.1 該船按照公約附件II第14條獲准運輸附連清單所指明的類似油類有毒液體物質(該份經簽署、註明日期和藉發出當局的印章或戳印核證的, 用以准許運輸類似油類有毒物質的清單,須予附連。)。 11. 豁免 11.1 主管機關已按照第2(4)(a)條就本紀錄 第.................................................................. ........................................................................... .......................................................... 段所列的項目批給豁免,使該等項目不受公約附件I第II及III章的規定規限。 12. 同等物(第3條) 12.1 主管機關已就附件I中關於本紀錄 第....................................................................... ........................................................................... .......................................................... 段所列項目而作出的某些規定批准同等物。 茲證明本紀錄在所有方面均屬正確。 在 ....................................................... 發出 (本紀錄發出地點) 19 .......... 年 .......... 月 .......... 日 ..................................................................... (經妥為授權發出本紀錄 的人員簽署) (1994年第641號法律公告) SUR (船舶(油輪除外)) 附錄II 一式兩份 國際防止油類污染證書及增補 由香港政府根據《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 (經有關該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修改)的條文 授權發出 船舶名稱 正式編號 船籍港 總噸位 船舶類型─ 船舶(油輪除外),或設有屬公約附件I第2(2)條規定範圍的貨油艙的船舶。 茲證明─ 1. 該船已按照公約附件I第4條檢驗;及 2. 檢驗顯示該船的結構、設備、系統、裝置、安排及材料,以及其狀況,在所有方面均令人滿意,並顯示該船符合公約附件I的適用規定。 本證書的有效期 至.......................................................................... ................................... 但須受按照公約附件I第4條進行的檢驗所規限。 在 ....................................................... 發出 (證書發出地點) 19 .......... 年 .......... 月 .......... 日 ..................................................................... (經妥為授權發出本證書 的官員簽署) 年度及期間檢驗批註 茲證明公約附件I第4條規定的檢驗顯示該船符合公約的有關條文─ 年度檢驗─ 簽署............................................................. (經妥為授權進行檢驗 的官員簽署) 地點............................................................. 日期............................................................. 年度*/期間*檢驗─ 簽署............................................................. (經妥為授權進行檢驗 的官員簽署) 地點............................................................. 日期............................................................. 年度*/期間*檢驗─ 簽署............................................................ (經妥為授權進行檢驗 的官員簽署) 地點............................................................. 日期............................................................. 年度檢驗─ 簽署............................................................. (經妥為授權進行檢驗 的官員簽署) 地點............................................................. 日期............................................................. 年度檢驗─ 簽署............................................................. (經妥為授權進行檢驗 的官員簽署) 地點............................................................. 日期............................................................. * 刪去不適用者。 香港政府 國際防止油類污染證書 (國際防油污證書) 的增補 船舶(油輪除外)構造及設備紀錄 本紀錄是就《1973 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經有關該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修改)(下稱“公約”)附件I的條文而擬備。 備註─ 1. 本紀錄須永久附連於國際防油污證書。國際防油污證書須時刻放在船上。 2. 在方格內按適當情況而填入答案,(Y)表示“是”及“適用”,(N)表示“不是”及“不適用”。 3. 本紀錄所述的條文指公約附件I的條文,而所述的決議指國際海事組織採納的決議。 1. 船舶詳情 1.1 船舶名稱 ........................................................................... ......................................... 1.2 正式編號 ........................................................................... ......................................... 1.3 船籍港 ........................................................................... ............................................. 1.4 總噸位 ........................................................................... ............................................. 1.5 建造日期─ 1.5.1 建造合約日期 ........................................................................... ...................... 1.5.2 安放龍骨或船舶處於相若建造階段的日期 ................................................. 1.5.3 交付日期 ........................................................................... .............................. 1.6 重大改裝(如適用的話)─ 1.6.1 改裝合約日期 ........................................................................... ...................... 1.6.2 改裝開始日期 ........................................................................... ...................... 1.6.3 改裝完成日期 ........................................................................... ...................... 1.7 船舶狀況 1.7.1 按照第1(6)條屬新船 □ 1.7.2 按照第1(7)條屬現有船舶 □ 1.7.3 由於不能預見的交付延誤該船獲主管機關接納為第1(7)條所指的 “現有船舶” □ 2. 控制從機器艙艙底及油類燃料艙排放油類的設備(第10及16條) 2.1 以油類燃料艙載運壓載水─ 2.1.1 正常情況下,該船可以油類燃料艙載運壓載水 □ 2.2 所裝置的油類過濾設備的類型─ 2.2.1 油類過濾(百萬分之十五)設備(第16(4)條) □ 2.2.2 設有警報及自動止流器件的油類過濾(百萬分之十五)設備 (第16(5)條) □ 2.3 該船獲容許以現有設備運作至1998年7月6日為止(第16(6)條),該船並裝有─ 2.3.1 油性水離析(百萬分之一百)設備 □ 2.3.2 不設有警報的油類過濾(百萬分之十五)設備 □ 2.3.3 設有警報及人手操作止流器件的油類過濾(百萬分之十五)設備 □ 2.4 批准標準 2.4.1 離析/過濾設備─ .1 已按照第A.393(X)號決議獲批准 □ .2 已按照第A.233(VII)號決議獲批准 □ .3 已按照並非基於第A.393(X)或A.233(VII)號決議的國家標準獲 批准 □ .4 未獲批准 □ 2.4.2 處理部件已按照第A.444(XI)號決議獲批准 □ 2.4.3 油分計已按照第A.393(X)號決議獲批准 □ 2.5 系統最大通過量為 ........................................................................... 米3/小時 2.6 第16條的寬免─ 2.6.1 按照第16(3)(a)條就該船寬免第16(1)或(2)條的規定。該船是專供航 駛以下航程─ .1 在特殊區域內的航程─ ........................................................................... ...................................... ........................................................................... ...................................... □ .2 在特殊區域外最近陸地的12浬內的航程,而該航程是局限於─ ........................................................................... ...................................... ........................................................................... ...................................... □ 2.6.2 該船裝有一個或多於一個集存艙,容積為 ...........米3,以將所有油 性艙底水全部留存船上 □ 3. 將油類殘餘物(油類淤渣)留存和棄置的裝備(第17條) 3.1 該船備有如下的油類殘餘物(油類淤渣)艙─ 液艙位置 容積 米3 液艙識別 肋骨 (自)-(至) 橫向位置 總容積 ............米3 3.2 除備有油類淤渣艙外將殘餘物棄置的裝備─ 3.2.1 油類殘餘物焚化爐;功率為...................升/小時 □ 3.2.2 適宜用於燃燒油類殘餘物的輔助鍋爐 □ 3.2.3 將油類殘餘物及燃油混和的液艙;容量...................米3 □ 3.2.4 其他可接受的裝備─ ........................................................................... ........................................ □ 4. 標準排放接頭(第19條) 4.1 該船備有管路將來自機器艙底的殘餘物排放至裝有符合第19條規定的標準 排放接頭的接收設施 □ 5. 船上油類污染緊急應變計劃(第26條) 5.1 該船按照第26條備有船上油類污染緊急應變計劃 □ 6. 豁免 6.1 主管機關已按照第2(4)(a)條就本紀錄 第.................................................................. ........................................................................... .......................................................... 段所列的項目批給豁免,使該等項目不受公約附件I第II章的規定規限。 7. 同等物(第3條) 7.1 主管機關已就附件I中關於本紀錄 第........................................................................ ........................................................................... .......................................................... 段所列項目而作出的某些規定批准同等物。 茲證明本紀錄在所有方面均屬正確。 在 ....................................................... 發出 (本紀錄發出地點) 19 .......... 年 .......... 月 .......... 日 ..................................................................... (經妥為授權發出本紀錄 的人員簽署) (1994年第641號法律公告) SUR (油輪) 附錄III 一式兩份 香港防止油類污染證書及增補 根據《1984年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 的條文發出 船舶名稱 正式編號 船籍港 總噸位 船舶類型─ * 油輪 * 設有屬《1984年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第2(4)條規定範圍的貨油艙的船舶(油輪除外) 茲證明─ 1. 該船已按照《1984年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第4條檢驗;及 2. 檢驗顯示該船的結構、設備、系統、裝置、安排及材料,以及其狀況,在所有方面均令人滿意,並顯示該船符合《1984年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的適用規 定。 本證書的有效期 至.......................................................................... ................................... 在 ....................................................... 發出 (證書發出地點) 19 .......... 年 .......... 月 .......... 日 ..................................................................... (經妥為授權發出本證書 的官員簽署) * 刪去不適用者。 香港政府 香港防止油類污染證書 (香港防油污證書) 的增補 油輪構造及設備紀錄 本紀錄是就《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的條文而擬備。 備註─ 1. 本紀錄須永久附連於香港防油污證書。香港防油污證書須時刻放在船上。 2. 在方格內按適當情況而填入答案,(Y)表示“是”及“適用”,(N)表示“不是”及“不適用”。 3. 本紀錄所述的條文指《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的條文。 4. 本紀錄所述的決議指國際海事組織採納的決議。 1. 船舶詳情 1.1 船舶名稱 ........................................................................... ......................................... 1.2 正式編號 ........................................................................... ......................................... 1.3 船籍港 ........................................................................... ............................................. 1.4 總噸位 ........................................................................... ............................................. 1.5 船舶載運量 ........................................................................... ............................ (米3) 1.6 船舶載重量 ........................................................................... ........ (公噸)(第1(2)條) 1.7 船舶長度 ........................................................................... ................ (米)(第1(2)條) 1.8 建造日期─ 1.8.1 建造合約日期 ........................................................................... ..................... 1.8.2 安放龍骨或船舶處於相若建造階段的日期 ................................................ 1.8.3 交付日期 ........................................................................... ............................. 1.9 重大改裝(如適用的話)─ 1.9.1 改裝合約日期 ........................................................................... ..................... 1.9.2 改裝開始日期 ........................................................................... ..................... 1.9.3 改裝完成日期 ........................................................................... ..................... 1.10 船舶狀況 1.10.1 按照第1(2)條屬新船 □ 1.10.2 按照第1(2)條屬現有船舶 □ 1.10.3 按照第17(1)條屬新油輪 □ 1.10.4 按照第17(2)條屬現有油輪 □ 1.10.5 由於不能預見的交付延誤該船獲接納為第1(2)條所指的 “現有船舶” □ 1.10.6 由於不能預見的交付延誤該船獲接納為第17(2)條所指的 “現有油輪” □ 1.10.7 由於不能預見的交付延誤該船無須符合第28條的條文 □ 1.11 船舶類型 1.11.1 原油油輪 □ 1.11.2 成品油油輪 □ 1.11.3 原油/成品油油輪 □ 1.11.4 油類/散貨兩用船 □ 1.11.5 配備有屬第2(4)條規定範圍的貨油艙的船舶(油輪除外) □ 1.11.6 專用於運輸第15(6)條所提述的成品油的油輪 □ 1.11.7 該船(被指定為以COW運作的“原油油輪”)亦被指定為以CBT 運作的“成品油油輪”,而為了該船已發出另一香港防油污證書 □ 1.11.8 該船(被指定為以CBT運作的“成品油油輪”)亦被指定為以COW 運作的“原油油輪”,而為了該船已發出另一香港防油污證書 □ 1.11.9 運輪油類的化學品液貨船 □ 2. 控制從機器艙艙底及油類燃料艙排放油類的設備(第14及16條) 2.1 以油類燃料艙載運壓載水─ 2.1.1 正常情況下,該船可以油類燃料艙載運壓載水 □ 2.2 所裝置的油類過濾設備的類型─ 2.2.1 油類過濾(百萬分之十五)設備(第14(5)條) □ 2.2.2 設有警報及自動止流器件的油類過濾(百萬分之十五)設備 (第14(6)條) □ 2.3 該船獲容許以現有設備運作至1998年7月6日為止(第14(4)條),該船並裝有─ 2.3.1 油性水離析(百萬分之一百)設備 □ 2.3.2 不設有警報的油類過濾(百萬分之十五)設備 □ 2.3.3 設有警報及人手操作止流器件的油類過濾(百萬分之十五)設備 □ 2.4 批准標準─ 2.4.1 離析/過濾系統 .1 已按照A.393(X)號決議獲批准 □ .2 已按照A.233(VII)號決議獲批准 □ .3 已按照並非基於A.393(X)或A.233(VII)號決議的國家標準獲批准 □ .4 未獲批准 □ 2.4.2 處理部件已按照A.444(XI)號決議獲批准 □ 2.4.3 油分計已按照A.393(X)號決議獲批准 □ 2.5 系統最大通過量為 ........................................................................... 米3/小時 2.6 第14條的寬免─ 2.6.1 按照第16(3)(a)條就該船寬免第14(1)或(2)條的規定。該船是專供航駛 以下航程─ .1 在特殊區域內的航程─ ........................................................................... ................................. ........................................................................... ................................. □ .2 在特殊區域外最近陸地的12浬內的航程,而該航程是局限於─ ........................................................................... ................................. ........................................................................... ................................. ........................................................................... ................................. □ 2.6.2 該船裝有一個或多於一個集存艙,容積為 ............... 米3,以將所有 油性艙底水全部留存船上 □ 2.6.3 該船備有將艙底水轉駁至污水艙的安排,以代替集存艙 □ 3. 將油類殘餘物(油類淤渣)留存和棄置的裝備(第25條) 3.1 該船備有如下的油類殘餘物(油類淤渣)艙─ 液艙位置 容積 米3 液艙識別 肋骨 (自)-(至) 橫向位置 總容積 ............米3 3.2 除備有油類淤渣艙外將殘餘物棄置的裝備─ 3.2.1 油類殘餘物焚化爐;功率為 .......................升/小時 □ 3.2.2 適宜用於燃燒油類殘餘物的輔助鍋爐 □ 3.2.3 將油類殘餘物及燃油混和的液艙;容量 ................... 米3 □ 3.2.4 其他可接受的裝備─ ........................................................................... ...................................... □ 4. 標準排放接頭(第25(3)條) 4.1 該船備有管路將來自機器艙底的殘餘物排放至裝有符合第25(3)條規定的 標準排放接頭的接收設施 □ 5. 構造(第18、28及29條) 5.1 按照第18條的規定,該船─ 5.1.1 須備有SBT、PL及COW □ 5.1.2 須備有SBT及PL □ 5.1.3 須備有SBT □ 5.1.4 須備有SBT或COW □ 5.1.5 須備有SBT或CBT □ 5.1.6 無須符合第18條的規定 □ 5.2 隔離壓載液艙(SBT)─ 5.2.1 該船按照第18條備有SBT □ 5.2.2 該船備有按照第19條安排於保護位置(PL)的SBT □ 5.2.3 SBT的分布如下─ 液艙 容積(米3) 液艙 容積(米3) 總額 5.3 專用清潔壓載液艙(CBT)─ 5.3.1 該船按照第20條備有CBT,並可作為成品油油輪而運作 □ 5.3.2 CBT分布如下─ 液艙 容積(米3) 液艙 容積(米3) 總額 5.3.3 該船已獲提供有效的專用清潔壓載液艙操作手冊,其日期為.......... □ 5.3.4 該船上有公用的管道和泵的安排,以為CBT加壓載和處理貨油 □ 5.3.5 該船上有分開獨立的管道和泵抽的安排,以為CBT加壓載 □ 5.4 原油清洗(COW)─ 5.4.1 該船按照第21條配備COW系統 □ 5.4.2 該船按照第21條配備COW系統,惟該系統的效力為未按照第18(6) 條和未按照經修訂的COW規格(A.446(XI)號決議)第4.2.10段予以確 認者 □ 5.4.3 該船已獲提供有效的原油清洗操作及設備手冊,其日期為.............. □ 5.4.4 該船不須配備COW但卻配備COW,符合經修訂的COW規格 (A.446(XI)號決議)在安全方面的規定 □ 5.5 豁免受第18條的規限─ 5.5.1 該船按照第22條只用於 在................................................................... 之間業務,因此獲豁免,不受第18條的規定規限 □ 5.5.2 該船按照第23條以特別壓載安排運作,因此獲豁免,不受第18條 的規定規限 □ 5.6 對貨油艙大小及安排的限制(第28條)(見第2(4)條)─ 5.6.1 該船須按照第28條的規定建造,並且符合該條的規定 □ 5.6.2 該船須按照第28(4)條的規定建造,並且符合該條的規定 □ 5.7 分艙及穩定性(第29條)─ 5.7.1 該船須按照第29條的規定建造,並且符合該條的規定 □ 5.7.2 第29(5)條規定的資料及數據,已提供予該船 □ 5.8 雙層船體的構造 5.8.1 該船須按照第23A條建造,並且符合─ .1 第23A(3)條的規定(雙層船體的構造) □ .2 第23A(4)條的規定(設有雙層舷構造的中高甲板油輪) □ .3 第23A(5)條的規定(處長批准的替代辦法) □ 5.8.2 該船須按照第23A(7)條建造,並且符合該條的規定(雙層底規定) □ 5.8.3 該船無須符合第23A條的規定 □ 5.8.4 該船受第23B條規限,並且─ .1 須在不遲於 ................................................... 符合第23A條的規定 □ .2 經過安排使到以下液艙或艙間不會用於載運油類 ...................... ........................................................................... ............................... ........................................................................... ............................... □ 5.8.5 該船不受第23B條規限 □ 6. 將油類留存船上(第15條)─ 6.1 油類排放監察及控制系統─ 6.1.1 該船屬A.496(XII)或A.586(14)*(將不適用者刪去)號決議所界定的..... 類油輪 □ 6.1.2 該系統由以下部件構成─ .1 控制部件 □ .2 運算部件 □ .3 計算部件 □ 6.1.3 該系統裝有─ .1 起動連鎖裝置 □ .2 自動止流器件 □ 6.1.4 油分計為根據A.393(X)或A.586(14)(將不適用者刪去)號決議的條款 獲批准適用於─ .1 原油 □ .2 黑色成品油 □ .3 白色成品油 □ .4 本證書附連文件所列的類似油類有毒液體物質 □ 6.1.5 該船已獲提供油類排放監察及控制系統的操作手冊 □ 6.2 污水艙─ 6.2.1 該船按照─ .1 第15(2)(c)條 □ .2 第15(2)(c)(i)條 □ .3 第15(2)(c)(ii)條 □ 備有........個專用污水艙,總容量為........米3,佔油類載運量的.......% 6.2.2 貨油艙已被指定為污水艙 □ 6.3 油/水界面探測器─ 6.3.1 該船備有根據MEPC.5(XIII)號決議條款批准的油/水界面探測器 □ 6.4 豁免受第15條的規限─ 6.4.1 該船按照第15(6)條獲豁免,不受第15(1)、(2)及(3)條的規定規限 □ 6.4.2 該船按照第2(4)條獲豁免,不受第15(1)、(2)及(3)條的規定規限 □ 6.5 第15條的寬免─ 6.5.1 按照第15(5)(b)條就該船寬免第15(3)條的規定。該船是─ .1 專供用於第22條所指的特定業務─ .............................................. □ .2 專供航駛在特殊區域內的航程─ .................................................. □ .3 專供航駛在特殊區域外最近陸地的50浬範圍內為時72小時或以 下的航程,而該航程是局限於─ .................................................. ........................................................................... ................................ □ 7. 泵抽、管道及排放安排(第26條) 7.1 隔離壓載的船外排放出水口位於─ 7.1.1 水線之上 □ 7.1.2 水線之下 □ 7.2 清潔壓載的船外排放出水口(排放岐管除外)位於H─ 7.2.1 水線之上 □ 7.2.2 水線之下 □ 7.3 污穢壓載的船外排放出水口(排放岐管除外)位於H─ 7.3.1 水線之上 □ 7.3.2 水線之下,與符合第26(6)(e)條的部分水流安排連接 □ 7.3.3 水線之下 □ 7.4 將來自貨泵和油類管路的油類排放(第26(4)及(5)條)─ 7.4.1 在完成貨物排放時將所有貨泵及油類管路排空的裝備─ .1 可排放至貨油艙或污水艙的排出物 □ .2 為排放至岸上而備有的特別小直徑管路 □ 8. 船上油類污染緊急應變計劃(第32條) 8.1 該船按照第32條備有船上油類污染緊急應變計劃 □ 9. 同等於化學品液貨船運輸油類的安排 9.1 該船裝有以下設備以代替污水艙(上文第6.2段)及油/水界面探測器(上文第6.3段),作為同等於由化學品液貨船運輸油類的安排─ 9.1.1 可產生含油量少於百萬分之一百的流出物的油性水離析設備,功率 為.............米3/小時 □ 9.1.2 集存艙,容量為................米3 □ 9.1.3 收集洗艙水的液艙,而該液艙是─ .1 專用液艙 □ .2 指定為集污艙的貨油艙 □ 9.1.4 固定安裝的轉駁泵,以便將含油流出物通過油性水離析設備向船 外排放 □ 9.2 油性水離析設備已根據第A.393(X)號決議的條款獲批准,而且適合各種附 件I成品油 □ 9.3 該船持有有效的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 □ 10. 類似油類有毒液體物質 10.1 該船按照《商船(控制散裝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規例》(第413章,附屬法例)獲准運輸附連清單所指明的類似油類有毒液體物質(該份經簽 署、註明日期和藉發出當局的印章或戳印核證的,用以准許運輸類似油類有毒物質的清單,須予附連。)。 11. 豁免 11.1 海事處處長已按照第2(3)條就本紀錄 第................................................................. ........................................................................... .......................................................... 段所列的項目批給豁免,使該等項目不受《1984年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的規定規限。 12. 同等物 12.1 海事處處長已按照第3條就《1984年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中關於本紀錄 第.......................................................................... ....................................................... ........................................................................... .......................................................... 段所列項目而作出的某些規定批准同等物。 茲證明本紀錄在所有方面均屬正確。 在 ....................................................... 發出 (本紀錄發出地點) 19 .......... 年 .......... 月 .......... 日 ..................................................................... (經妥為授權發出本紀錄 的官員簽署) (1994年第641號法律公告) ----------- SUR (船舶(油輪除外)) 附錄IV 一式兩份 香港防止油類污染證書及增補 根據《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的條文發出 船舶名稱 正式編號 船籍港 總噸位 船舶類型─ 船舶(油輪除外),或設有屬《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第2(4)條規定範圍的貨油艙的船舶。 茲證明─ 1. 該船已按照《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第4條檢驗;及 2. 檢驗顯示該船的結構、設備、系統、裝置、安排及材料,以及其狀況,在所有方面均令人滿意,並顯示該船符合《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的適用規定。 本證書的有效期至 ........................................................................... ................................. 在 ....................................................... 發出 (證書發出地點) 19 .......... 年 .......... 月 .......... 日 ..................................................................... (經妥為授權發出本證書 的官員簽署) ----------- 香港政府 香港防止油類污染證書 (香港防油污證書) 的增補 船舶(油輪除外)構造及設備記錄 本紀錄是就《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的條文而擬備。 備註─ 1. 本紀錄須永久附連於香港防油污證書。香港防油污證書須時刻放在船上。 2. 在方格內按適當情況而填入答案,(Y)表示“是”及“適用”,(N)表示“不是”及“不適用”。 3. 本紀錄所述的條文指《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的條文。 4. 本紀錄所述的決議指國際海事組織採納的決議。 1. 船舶詳情 1.1 船舶名稱 ........................................................................... ......................................... 1.2 正式編號 ........................................................................... ......................................... 1.3 船籍港 ........................................................................... ............................................. 1.4 總噸位 ........................................................................... ............................................. 1.5 建造日期─ 1.5.1 建造合約日期 ........................................................................... ...................... 1.5.2 安放龍骨或船舶處於相若建造階段的日期 ................................................. 1.5.3 交付日期 ........................................................................... .............................. 1.6 重大改裝(如適用的話)─ 1.6.1 改裝合約日期 ........................................................................... ...................... 1.6.2 改裝開始日期 ........................................................................... ...................... 1.6.3 改裝完成日期 ........................................................................... ...................... 1.7 船舶狀況 1.7.1 按照第1(2)條屬新船 □ 1.7.2 按照第1(2)條屬現有船舶 □ 1.7.3 由於不能預見的交付延誤該船獲接納為第1(2)條所指的 “現有船舶” □ 2. 控制從機器艙艙底及油類燃料艙排放油類的設備(第14及16條) 2.1 以油類燃料艙載運壓載水─ 2.1.1 正常情況下,該船可以油類燃料艙載運壓載水 □ 2.2 所裝置的油類過濾設備的類型─ 2.2.1 油類過濾(百萬分之十五)設備(第14(5)條) □ 2.2.2 設有警報及自動止流器件的油類過濾(百萬分之十五)設備 (第14(6)條) □ 2.3 該船獲容許以現有設備運作至1998年7月6日為止(第14(4)條),該船並裝有─ 2.3.1 油性水離析(百萬分之一百)設備 □ 2.3.2 不設有警報的油類過濾(百萬分之十五)設備 □ 2.3.3 設有警報及人手操作止流器件的油類過濾(百萬分之十五)設備 □ 2.4 批准標準 2.4.1 離析/過濾設備─ .1 已按照A.393(X)號決議獲批准 □ .2 已按照A.233(VII)號決議獲批准 □ .3 已按照並非基於A.393(X)或A.233(VII)號決議的國家標準獲 批准 □ .4 未獲批准 □ 2.4.2 處理部件已按照A.444(XI)號決議獲批准 □ 2.4.3 油分計已按照A.393(X)號決議獲批准 □ 2.5 系統最大通過量為 ........................米3/小時 2.6 第14條的寬免─ 2.6.1 按照第14(3)(a)條就該船寬免第14(1)或(2)條的規定。該船是專供航 駛以下航程─ .1 在特殊區域內的航程─ .................................................................... ........................................................................... ................................. ........................................................................... ................................. □ .2 在特殊區域外最近陸地的12浬內的航程,而該航程是局限於─ ........................................................................... ................................. ........................................................................... ................................. □ 2.6.2 該船裝有一個或多於一個集存艙,容積為 ...........米3,以將所有油 性艙底水全部留存船上 □ 3. 將油類殘餘物(油類淤渣)留存和棄置的裝備(第25條) 3.1 該船備有如下的油類殘餘物(油類淤渣)艙─ 液艙位置 容積 米3 液艙識別 肋骨 (自)-(至) 橫向位置 總容積 ............米3 3.2 除備有油類淤渣艙外將殘餘物棄置的裝備─ 3.2.1 油類殘餘物焚化爐;功率為...................升/小時 □ 3.2.2 適宜用於燃燒油類殘餘物的輔助鍋爐 □ 3.2.3 將油類殘餘物及燃油混和的液艙;容量...................米3 □ 3.2.4 其他可接受的裝備─ ........................................................................... ........................................ □ 4. 標準排放接頭(第25(3)條) 4.1 該船備有管路將來自機器艙底的殘餘物排放至裝有符合第25(3)條規定的 標準排放接頭的接收設施 □ 5. 船上油類污染緊急應變計劃(第32條) 5.1 該船按照第32條備有船上油類污染緊急應變計劃 □ 6. 豁免 6.1 海事處處長已按照第2(3)條就本紀錄 第.................................................................. ........................................................................... .......................................................... 段所列的項目批給豁免,使該等項目不受《1984年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的規定規限。 7. 同等物 7.1 海事處處長已按照第3條就《1984年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中關於本紀錄 第.......................................................................... ..................................................... .........................................................段所列項目而作出的某些規定批准同等 物。 茲證明本紀錄在所有方面均屬正確。 在 ....................................................... 發出 (本紀錄發出地點) 19 .......... 年 .......... 月 .......... 日 ..................................................................... (經妥為授權發出本紀錄 的官員簽署) (1994年第641號法律公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乃“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1973”之譯名。 ** 任何油輪如是於1986年10月2日或之後安放龍骨或處於相若建造階段,均應裝有根據第A.586(14)號決議批准的系統。 H 只須顯示可予監察的出水口。 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 - SCHEDULE 2 油類紀錄簿 VerDate:09/06/2000 [第10(1)條] 1. 目錄 附錄I 油類紀錄簿(第I部)─所有船舶─(機器艙作業) 附錄II 油類紀錄簿(第II部)─油輪─(貨物/壓載作業) 2. 備註 本附表中對任何條文的提述,指對公約附件I內具該號碼的條文的提述。 ------------- 附錄I 油類紀錄簿(第I部) 機器艙作業 (所有船舶) 船舶名稱 ........................................................................... ................................................. 正式編號 ........................................................................... ................................................. 總噸位 ........................................................................... ..................................................... 自 .............................................................. 至 ...................................................... 的期間 油類紀錄簿(第I部) 第I部─機器艙作業 引言 須以油類紀錄簿第I部為每艘總噸位400噸及以上的船舶(油輪除外)和每艘總噸位150噸及以上的油輪,記錄機器艙作業。對於油輪,亦須備有油類紀錄簿第II部 以記錄有關的貨物壓載作業。 以下各頁列出的項目,須在適當情況下按照《1984年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第10條記錄在油類紀錄簿內。該等項目已按作業段分組,而每一作業段均以字母代 號表示。 在油類紀錄簿內作出記項時,日期、作業代號及項目號碼均須填入適當的欄內,而所規定的詳情須按時間先後而記錄於空位內。 每項完成作業均須由一名或多於一名掌管的高級船員簽署和註明日期。已予填寫的每一頁須由船長簽署。 油類紀錄簿載有多項對於油的數量的提述。液艙量度器件的有限準確度、溫度的變化和黏附均會影響該等讀數的準確性。油類紀錄簿內的記項應據此予以考慮。 須予記錄的項目清單 (A) 為油類燃料艙加壓載或將油類燃料艙清潔 1. 加壓載的液艙的識別。 2. 液艙最近一次載油後是否經清潔,以及(如沒有經清潔的話)先前載運的 油的類型。 3. 清潔程序─ .1 開始和完成清潔時船舶的位置及時間; .2 液艙的識別,該液艙為曾使用任何一種方法(沖洗、水蒸氣清潔、化學品清潔;所用化學品類型及數量)進行清潔者; .3 液艙的識別,該液艙為有清潔用水轉駁入者。 4. 加壓載─ .1 加壓載開始及完結時船舶的位置及時間; .2 壓載的數量(如液艙沒有經清潔的話); .3-.4 (由2000年第32號第48條廢除) (B) 排放來自(A)節所提述的油類燃料艙的污穢壓載或清潔用水 5. 液艙的識別。 6. 開始排放時船舶的位置。 7. 完成排放時船舶的位置。 8. 排放時的船速。 9. 排放方法─ .1 通過百萬分之一百設備; .2 通過百萬分之十五設備; .3 排放至接收設施。 10. 排放的數量。 (C) 油類殘餘物(油類淤渣)的收集及棄置 11. 油類殘餘物的收集─ 在航程完結時留存船上的油類殘餘物(油類淤渣)的數量,但次數不多於每星期一次。如船舶行走短途航程,數量應每星期記錄(1)─ .1 已離析的油類淤渣(因淨化燃料及潤滑油而產生的油類淤渣)及其他殘餘物(如適用的話)─ ─液艙的識別.......................; ─液艙的容量..................米3; ─總留存量......................米3; .2 其他殘餘物(例如因機器艙內的排出物、滲漏物、廢油等而造成的油類殘餘物)(如由於除.1外的液艙安排而適用的話)─ ─液艙的識別.......................; ─液艙的容量..................米3; ─總留存量......................米3; 12. 殘餘物的棄置方法─ 述明棄置的油類殘餘物數量、排清的液艙和留存的內載物數量─ .1 棄置至接收設施(指明港口)(2); .2 轉駁至另一液艙(其他液艙(指出液艙及液艙的總載量)); .3 焚化(指出作業的總時數); .4 其他方法(述明何方法)。 (D) 以非自動船外排放或其他方式棄置機器艙所積存的艙底水 13. 排放或棄置的數量。 14. 排放或棄置的時間(開始及停止)。 15. 排放或棄置的方法─ .1 通過百萬分之一百設備(述明開始及完結時的位置); .2 通過百萬分之十五設備(述明開始及完結時的位置); .3 排放或棄置至接收設施(指明港口)(2); .4 轉駁至污水艙或集存艙(指出液艙;述明轉駁的數量和留存液艙內的總量)。 (E) 以自動船外排放或其他方式棄置機器艙所積存的艙底水 16. 系統以自動操作方式作船外排放時的時間及船舶的位置。 17. 系統以自動操作方式將艙底水轉駁至集存艙(指明液艙)時的時間。 18. 系統以人手操作時的時間。 19. 船外排放的方法─ .1 通過百萬分之一百設備; .2 通過百萬分之十五設備。 (F) 油類排放監察及控制系統的狀況 20. 系統故障的時間。 21. 系統修復至可運作時的時間。 22. 故障原因。 (G) 油類的意外或其他異常排放 23. 發生時間。 24. 地點或發生時船舶的位置。 25. 油的大約數量和類型。 26. 排放或洩漏的情況及其原因,以及一般備註。 (H) 將燃料或散裝潤滑油裝進燃料艙 27. 裝進燃料艙─ .1 裝進燃料艙地點; .2 裝進燃料艙時間; .3 燃油的類型、數量,以及液艙的識別(述明加進的數量和液艙的總量); .4 潤滑油的類型、數量,以及液艙的識別(述明加進的數量和液艙的總量)。 (I) 額外作業程序及一般備註 艙舶名稱 ........................................................................... ................................................. 正式編號 ........................................................................... ................................................. 機器艙作業 日期 代號 (字母) 項目 (號碼) 作業紀錄/掌管的 高級船員簽署 船長簽署 .............................................. (1994年第641號法律公告) ------------- 附錄II 油類紀錄簿(第II部) 貨物/壓載作業 (油輪) 船舶名稱 ........................................................................... ................................................. 正式編號 ........................................................................... ................................................. 總噸位 ........................................................................... ..................................................... 自 .............................................................. 至 ...................................................... 的期間 ------------- 油類紀錄簿(第II部) 第II部─貨物/壓載作業 引言 須以油類紀錄簿第II部為每艘總噸位150噸及以上的油輪,記錄貨物/壓載作業。亦須備有油類紀錄簿第I部為上述油輪記錄有關的機器艙作業。 以下各頁列出的項目,須在適當情況下按照《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第10條記錄在油類紀錄簿內。該等項目已按作業段分組,而每一作業段均以字母表示。 在油類紀錄簿內作出記項時,日期、作業代號及項目號碼均須填入適當的欄內,而所規定的詳情須按時間先後而記錄於空位內。 每項完成作業均須由一名或多於一名掌管的高級船員簽署和註明日期。已予填寫的每一頁須由船長加簽。 就按照《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第22條用於特定業務的油輪而言,油類紀錄簿內的適當記項須由主管港口國當局批註。 船舶名稱 ........................................................................... ................................................. 正式編號 ........................................................................... ................................................. 貨油艙及污水艙平面圖 (須在船上填寫) 液艙的 識別 容量 (米3) 污水艙 深度(米) (填上每一液艙的容量及污水艙的深度) 須予記錄的項目清單 (A) 裝載油類貨物 1. 裝載地點。 2. 裝載的油類類型及液艙的識別。 3. 裝載的油的總量(述明加進的數量及液艙的總載量)。 (B) 在航程中油類貨物的船內轉駁 4. 液艙的識別─ .1 從: .2 至:(述明轉駁的數量及液艙的總量) 5. 4(1)的液艙是否已排清?如不是,述明留存的數量。 (C) 卸載油類貨物 6. 卸載地點。 7. 卸載的液艙的識別。 8. 液艙是否已排清?(如不是,述明留存的數量。)。 (D) 原油清洗(只適用於COW油輪) (以原油清洗的每一液艙均須填寫) 9. 進行原油清洗的港口或如在兩個排放港之間進行原油清洗,船舶的位 置。 10. 經清洗的液艙的識別。(3) 11. 使用機器的數目。 12. 開始清洗的時間。 13. 使用的清洗模式。 (4) 14. 清洗管路壓力。 15. 完成或停止清洗的時間。 16. 述明確立液艙是乾的方法。 17. 備註。 (5) (E) 為貨油艙加壓載 18. 加壓載開始及完結時的船舶位置。 19. 加壓載程序─ .1 加壓載的液艙的識別。 .2 開始及完結的時間。 .3 接收的壓載量。指出作業所涉及的每一液艙的壓載總量。 (F) 為專用清潔壓載液艙加壓載(只適用於CBT油輪) 20. 加壓載的液艙的識別。 21. 擬作沖洗的水或港口壓載送至專用清潔壓載液艙時的船舶位置。 22. 將泵和管路的留存物沖洗至污水艙時船舶的位置。 23. 沖洗管路後,轉駁至污水艙或預存污水的貨油艙(指明液艙)的油性水 量。述明總量。 24. 額外壓載水送至專用清潔壓載液艙時船舶的位置。 25. 將專用清潔壓載液艙和貨物管路及清掃管路隔離的閥門關閉時的時間及 船舶的位置。 26. 送至船上的清潔壓載數量。 (G) 將貨油艙清潔 27. 經清潔的液艙的識別。 28. 港口或船舶的位置。 29. 清潔所用的時間。 30. 清潔方法。(6) 31. 洗艙水轉駁至─ .1 接收設施(述明港口及數量);(7) .2 污水艙或指定為污水艙的貨油艙(指明液艙;述明轉駁的數量及總量)。 (H) 將污穢壓載排放 32. 液艙的識別。 33. 開始排放入海時船舶的位置。 34. 完成排放入海時船舶的位置。 35. 排放入海的數量。 36. 排放時的船速。 37. 排放時排放監察及控制系統是否正在運作? 38. 是否對流出物及排放位置的水面定時檢查? 39. 轉駁至污水艙的油性水數量(指明污水艙。述明總量)。 40. 排放至岸上的接收設施(指明港口和涉及的數量)。(7) (I) 將來自污水艙的水排放入海 41. 污水艙的識別。 42. 自上次駁入殘餘物後沉澱的時間,或 43. 自上次排放後沉澱的時間。 44. 開始排放時的時間及船舶的位置。 45. 開始排放時總載量的餘位。 46. 開始排放時油/水界面的餘位。 47. 排放的總量和排放率。 48. 排放的最後數量和排放率。 49. 完成排放時的時間及船舶的位置。 50. 排放時排放監察及控制系統是否正在運作? 51. 完成排放時油/水界面的餘位。 52. 排放時的船速。 53. 是否對流出物及排放位置的水面定時檢查? 54. 確認在完成從污水艙的排放時船上管道系統所有適用閥門均已關閉。 (J) 將並未以其他方法處理的殘餘物及油性混合物棄置 55. 液艙的識別。 56. 從每一液艙排放的數量(述明留存的數量)。 57. 棄置方法─ .1 棄置至接收設施(指明港口及涉及的數量); (7) .2 與貨物混和(述明數量); .3 轉駁至其他液艙:指明液艙;述明轉駁的數量及液艙內的總量; .4 其他方法(述明何種方法);述明棄置的數量。 (K) 將載於貨油艙內的清潔壓載排放 58. 開始排放清潔壓載時船舶的位置。 59. 作排放的液艙的識別。 60. 完成排放時液艙是否空的? 61. 完成排放時船舶的位置(如位置與58的不同)。 62. 是否對流出物及排放位置的水面定時檢查? (L) 將專用清潔壓載液艙的壓載排放(只適用於CBT油輪) 63. 作排放的液艙的識別。 64. 開始排放清潔壓載入海時的時間及船舶的位置。 65. 完成排放入海時的時間及船舶的位置。 66. 排放的數量─ .1 排放入海者;或 .2 排放至接收設施者(指明港口)。 67. 在排放入海前或排放入海期間,是否有任何跡象顯示壓載水受油類污 染? 68. 排放是否由油分計監察? 69. 完成減壓載將專用清潔壓載液艙和貨物管路及清掃管路隔離的閥門關閉 時的時間及船舶的位置。 (M) 油類排放監察及控制系統的狀況 70. 系統故障的時間。 71. 系統恢復運作的時間。 72. 故障原因。 (N) 油類的意外或其他異常排放 73. 發生時間。 74. 發生時的港口或船舶的位置。 75. 油的大約數量和類型。 76. 排放或洩漏的情況及其原因,以及一般備註。 (O) 額外作業程序及一般備註 用於特定業務的油輪 (P) 裝載壓載水 77. 加壓載的液艙的識別。 78. 加壓載時船舶的位置。 79. 裝載的壓載的總量(以立方米為單位)。 80. 備註。 (Q) 船內壓載水的再分配 81. 再分配的原因。 (R) 將壓載水排放至接收設施 82. 壓載水排放的港口。 83. 接收設施的名稱或型號。 84. 排放的壓載水的總量(以立方米為單位)。 85. 港口當局官員的簽署、戳印和簽署日期。 艙舶名稱 ........................................................................... ................................................. 正式編號 ........................................................................... ................................................. 貨物/壓載作業 日期 代號 (字母) 項目 (號碼) 作業紀錄/ 掌管的高級船員簽署 船長簽署 .............................................. (1994年第641號法律公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1 只記錄下述液艙內的數量:附表1中附錄I及II證書的增補第3項和附表1中附錄III及IV香港防油污證書的增補第3項所列的液艙。 2 船長應向接收設施(包括駁船及液罐車)的營運者取得詳述以下各項的收據或證書:所轉駁的洗艙水、污穢壓載、殘餘物或油性混合物的數量,以及轉駁的時間及日 期。該收據或證書如附連於油類紀錄簿,可輔助船長證明任何指稱的污染事故。該收據或證書應連同油類紀錄簿存放。 (3) 如個別液艙的機器,一如操作及設備手冊所描述的較可同時運作的機器為多,則以原油清洗的部分須予指明,例如:第2號中間艙前部。 (4) 按照操作及設備手冊,須填寫所使用的是單級清洗方法或多級清洗方法。如使用多級清洗方法,說明機器所涵蓋的垂向弧和該弧在該級清洗程序中被涵蓋的次數。 (5) 如不遵循操作及設備手冊中的程序,須在備註中說明理由。 (6) 人工軟管清洗、機器清洗及/或以化學品清潔。如以化學品清潔,應述明有關的化學品和使用量。 (7) 船長應向接收設施(包括駁船及液罐車)的營運者取得詳述以下各項的收據或證書:所轉駁的洗艙水、污穢壓載、殘餘物或油性混合物的數量,以及轉駁的時間及 日期。該收據或證書如附連於油類紀錄簿,可輔助船長證明其船舶並不涉及指稱的污染事故。該收據或證書應連同油類紀錄簿存放。 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 - SCHEDULE 3 船舶機器艙艙底的防止污染設備規格 VerDate:30/06/1997 [第14及20(3)條] 1. 簡介 1.1 一般規定 1.1.1 油類過濾設備的規格被認為是適用於與來自燃油艙的油性艙底水和壓載水一起使用的,因為此等艙底水和壓載水均屬低量或中量,而且需要避 免排放含油量超過百萬分之十五的油性混合物。 1.1.2 對於為處理來自油輪上貨油艙的流出物而設計的高容量離析設備,其發展及測試帶來特別的問題,而該設備並不須根據本規格測試。上述的發 展及測試不應受到妨礙,而任何對本規格的偏離,如在這範圍內被認為是有需要的,則處長是準備接受的。 1.1.3 對於重力式過濾設備,不可預期該設備能對各種可能在船上載運的油類均有效,而且該設備亦不能令人滿意地處理相對密度很高的油類或以乳 狀液形式供給至該設備的混合物。在機器艙內用於清潔的清潔劑可能在艙底水中引致該等乳狀液。為避免此情況,應只使用不影響設備性能的清潔劑,而且應注意在乳狀液 化解後始將艙底水供至過濾設備。由於並非所有設計的設備都在相同方面受清潔劑影響,過濾及監察設備的製造商應提供有關使用清潔劑的建議,而該等建議應在船上予以 遵循。 1.1.4 如屬同一設計但容量不同的一系列過濾設備須按照本規格予以核證,而在該系列中的最大容量並不超逾每小時50米 3,處長可接受只對該 系列內的2個容量進行測試,以代替對所有不同大小容量進行測試,但實際進行的2個測試須自該系列的最低四分之一範圍及最高四分之一範圍選取。 1.2 目的 1.2.1 本規格載有第14條所規定的關於防止污染設備的設計、安裝、性能及測試的規定。 1.2.2 本規格的目的旨在─ .1 對第14條的規定提供統一的釋義; .2 在船上裝置防止污染設備時,協助決定該設備的適當設計、建造及運作參數; .3 為防止污染設備界定測試及性能規定;及 .4 為安裝的規定提供指引。 1.3 適用範圍 1.3.1 本規格─ .1 適用於裝置於船舶的設置,而該船是於1994年4月30日或之後安放龍骨或處於相若建造階段的;及 .2 在合理及切實可行的情況下,適用於在1994年4月30日或之後裝置於船舶的新設置,而該船是於1994年4月30日之前安放龍骨或處於相 若建造階段的。 1.3.2 如任何船舶是於1994年4月30日之前安放龍骨或處於相若建造階段的,裝置於船舶的設置應符合根據國際海事組織A.393(X)號 決議採納的規格所載的規定,或符合本規格所載的規定。 1.4 規定撮要 1.4.1 本規格所指明的關於防止污染設備的批准規定,其撮要如下─ .1 油類過濾設備應按照附件第1部所描述的程序為類型批准進行測試,但須受附件第3部所指明的環境測試規限;及 .2 艙底警報的油分計應按照附件第2部為類型批准進行測試,但須受附件第3部所指明的環境測試規限。 2. 背景 2.1 關於船舶的防止污染設備的規定,在第14條均予列明,該條訂明總註冊噸位400噸及以上的船舶應安裝獲批准的設備。 2.2 第14(6)條訂明來自油類過濾設備的流出物不得超逾百萬分之十五。當不能保持此水平時,艙底警報須啟動作出顯示。 3. 定義 3.1 防止污染設備 3.1.1 就本指引及規格而言,按照第14條的規定安裝於船上的防止污染設備由以下構成─ .1 油類過濾設備(百萬分之十五);及 .2 百萬分之十五艙底警報。 3.2 油類過濾設備 3.2.1 油類過濾設備可包括由離析器、過濾器或聚結器組成的任何組件,亦可包括為產生含油量不超逾百萬分之十五的流出物而設計的單一部件。 3.3 艙底警報 3.3.1 第14(6)條指明的艙底警報安排在本規格中提述為“艙底警報”。 3.4 百萬分率 3.4.1 “百萬分之”(ppm) 指以體積計,在每一百萬份水中之油類份數; 4. 技術規格 4.1 油類過濾設備 4.1.1 考慮到該設備擬置於船上的位置,該設備應建造得牢固和適合在船上使用。 4.1.2 如該設備擬裝置於可能有易燃氣體的位置,該設備應符合該等空間的有關安全規例。屬該設備一部分的任何電氣設備,其主要部分應置於非危 險區域內,或由處長核證可在危險區域內安全使用。裝置於危險區域內的任何可動部分在安排上應避免產生靜電。 4.1.3 在設計上,該設備應為可自動操作。但亦應備有緊急人手控制裝備。 4.1.4 在將油類過濾設備的供料由油性水改為油類,或由油類及/或水改為空氣時,不應造成任何含有超逾百萬分之十五的油類的混合物向船外排 放。 4.1.5 該系統應可在最低限度的看管下運作。如屬用於機房艙底的設備,該系統應可無須對閥門及其他設備作任何調整而運作;如設備是裝置於無人 看管的機器艙,該設備應能在沒有看管下正常運作至少24小時。 4.1.6 在該設備中,所有容易損耗或損毀的工作部分,均應易於接近以進行維修。 4.2 油分計 4.2.1 本規格是有關艙底警報的油分計。 4.2.2 油分計應能在海洋環境的情況下抵受腐蝕。 4.2.3 如油分計擬裝置於可能有易燃氣體的位置,油分計應符合該等空間的有關安全規例。屬油分計一部分的任何電氣設備應置於非危險區域內,或 由處長核證可在危險氣體內安全使用。裝置於危險區域內的任何可動部分在安排上應避免產生靜電。 4.2.4 油分計不應含有或使用任何有危險性質的物質,但如具備處長所接受的足夠安排以消除該等物質所帶來的危險,則屬例外。 4.2.5 油分計的讀數宜不受油的類型影響。如有影響,則應無須在船上為油分計校正標度,但可准許按照製造時所訂的指示對標度作預校更改。在後 者的情況下,就有關的油類而選擇的標度,應備有裝備以檢查該標度是否正確。讀數的準確度應時刻保持在附件第2部第2.2.1段所指明的限度內。 4.2.6 油分計的反應時間(即在對提供給油分計的樣本作出更改和在油分計顯示正確反應兩者之間的時間)不應超逾20秒。 4.2.7 油分計應裝有警報器件,而該警報器件應能調校在任何預定數值下自動運作,以警覺船員或操作控制閥門。艙底警報的油分計應裝有警報器 件,該警報器件應由製造商預校在流出物超逾百萬分之十五時啟動。上述的警報器件及警報,亦應在油分計發生失效、需一段預備期或因任何其他原因而切斷電流等情形時 能自動運作。 4.2.8 現建議在船上備有簡單的裝備,以檢查儀器偏差和確認儀器讀數的準確性及可重覆性。 5. 防止污染設備的類型批准測試規格 5.1 測試規定 5.1.1 防止污染設備的生產模型,如屬批准所適用者,應與該設備相同,並應按照本規格附件第1或2部所載的測試及性能規格作類型測試。該設備 亦應按照附件第3部所載的環境測試規格作類型測試。 5.2 批准及核證程序 5.2.1 在所有方面均符合本規格規定的防止污染設備,可獲處長批准裝置於船上。該批准應以類型批准證書的形式批給,而該證書須指明器具的主要 詳情和為確保正確運作而必須就其使用作出的任何限制條件。該證書應以附件第5部所示的格式發出。裝有上述防止污染設備的船舶應時刻於船上攜備一份防止污染設備類 型批准證書的文本。 5.2.2 應就艙底警報發出油分計類型批准證書。 5.2.3 其他國家可基於首期的試驗,或在其代表監督進行新的測試後,接納獲批准的防止污染設備用於其船隻上。如該設備在某一個國家通過測試但 在另一國家不能通過類似性質的測試,則有關的2個國家應彼此商討,以達致雙方都能接受的協議。 6. 安裝規定 6.1 油類過濾設備 6.1.1 為了日後在船上進行檢查,應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靠近設備出水口的水流管道垂向段節,備有取樣點。應備有再循環設施,使油類過濾設備 能在初次檢驗及定期檢驗關閉船外排放時進行測試。 6.1.2 應採取達致下述安排的措施,以確保在實行上不超逾該設備的額定量─ .1 只連接容量相等於或少於該設備容量的泵;或 .2 在可連接較大的泵的情況下,永久限制向該設備的排放。 6.1.3 在任何情況下,該設備不應由容量超逾該設備額定量1.5倍的泵供應。 6.1.4 該設備須裝有永久附連的牌版,說明製造商或主管機關認為需要的任何運作或安裝限制。 6.2 艙底警報的油分計 6.2.1 船上設置的安排,應使泵抽的混合物和油分計的讀數在作出更改時彼此之間的整體反應時間盡可能短促,而在任何情況該反應時間均不得超 逾40秒,以容許所排放的混合物在含油量超逾准許限度前採取補救行動。 6.2.2 在船上提取由排放管路至油分計的樣本的安排,應能提供流出物的真正具代表性樣本。取樣點應安排在所有排放喉管,而該等喉管均須予以監 察,以確定是否符合本規例。 6.2.3 凡本規例規定備有紀錄,油分計的設計及構造應使油類過濾設備進行的任何運作均能由油分計自動記錄。 附件 本附件為防止污染設備提供詳盡的測試及性能規格,並載有─ 第1部─油類過濾設備類型批准的測試及性能規格 第2部─艙底警報油分計類型批准的測試及性能規格 第3部─防止污染設備類型批准的環境測試規格 第4部─確定含油量的方法 第5部─批准文件 第1部 油類過濾設備類型批准的測試及性能規格 1.1 一般規定 1.1.1 本部的類型批准的測試及性能規格是與油類過濾設備有關的。此外,該設備的電氣及電子系統應按照本附件第3部所載的環境測試規格測試。 1.1.2 受測試的設備應符合本規格第4.1條所載的技術規格的有關規定。 1.2 測試規格 1.2.1 本規格是與低至中等容量的油類過濾設備有關的。不論供應至油類過濾設備的供料的含油量有多少(由0%至100%),該設備應能放出含 有不多於百萬分之十五油類的流出物。 1.2.2 該系統實際須處理的油/水混合物取決於─ .1 油/水界面在被泵抽的艙間相對於吸入點的位置; .2 所用泵的類型; .3 在系統圖中任何控制閥門的類型及關閉程度;及 .4 該系統的一般大小及形態。 因此,測試台在構造上不僅宜包括該設備,亦要包括泵及最重要的閥門、喉管等(見圖1a及1b的範例)。管系工程的設計,應可容許3米/秒的最大液體速度。 1.2.3 測試應以相等於全部通過量(該設備的設計是可容許此一通過量的)的供應率進行。 1.2.4 測試應使用2個等級的油類進行。1.2.10及1.2.11所描述的測試應使用以下其中之一的燃油進行─ .1 在攝氏15度時相對密度不少於0.94和在攝氏100度時黏度不少於17釐斯托克斯(在攝氏37.8度時黏度不少於220釐斯托克斯)的殘 餘燃油(測試油A1),以及在攝氏15度時相對密度不少於0.83的輕餾分燃油(測試油B 1);或 .2 對於使用密度及黏度均較上述為高的殘餘燃油的船舶,在進行測試時,應使用在攝氏15度時相對密度不少於0.98和在攝氏100度時黏度不少 於25釐斯托克斯(於攝氏37.8度時黏度不少於440釐斯托克斯)的殘餘燃油(測試油C1),以及應使用在攝氏15度時相對密度不少於0.83的輕餾分燃油 (測試油B1)。 如該設備裝有加熱設施,以容許在自動排放閥門啟動時排放留存於該設備內的已離析油類,則類型批准證書應在“施加的限制條件”的條目下批註以下陳述─ “該設備裝有加熱設施。”。 1.2.5 如過濾設備包括配套供給泵,則應藉該泵按該設備的額定量向該設備供應所需數量的油類及水而對該設備進行測試。如該設備是由船舶的艙底 泵供料,則該部件藉供應所需數量的油類和水混合物至一個以每分鐘轉速不少於1000轉運作的離心泵進水口而進行測試。在測試所需的輸出壓力下,該泵的輸出量應不 少於該設備額定量的1.5倍。油/水的比例變化,可藉泵吸口相鄰的油和水吸入管閥門而取得,而油和水的流量或供應予該設備的油類成分,應予監察。如使用離心泵, 過多的泵量應藉通至吸入端的旁道管,或藉排放端的節流閥門或標準孔板而消除。在所有情況下,為確保情況劃一,緊接在該設備之前的管道安排,應能使通往該設備的流 入物符合以下的標準:其雷諾數不少於10000(在淡水中計算)、液體速度不少於1米/秒,以及自注油點至該設備的供應管長度不少於其直徑的20倍。在該設備進 水口附近應備有混合物進水口取樣點及溫度計匣,而在排放管則應備有出水口取樣點及觀察窗。圖1a及1b為2個可行測試台的圖解表述,但應注意來自該設備的水和油 類不需引回供應艙。如水和油類在測試時再予循環,應在通往混合物泵的水和油類管路裝置額外取樣點,以檢查供應至該泵的水和油的品質。 圖1 測試設施的圖解安排 典型測試台: 圖1a 圖1b 為進行等流態取樣,即是說如樣本以水流速度進入取樣管,取樣安排應如圖2所示,如裝有旋塞,則應在取樣前作自由流出至少一分鐘。取樣點應在垂向的喉管內。 圖2 取樣安排的圖解 A 距離A,不得大於400毫米。 B 距離B,應足以放入取樣瓶。 C 尺度C,直線長度不應少於60毫米。 D 尺度D,喉管厚度不應大於2毫米。 E 細節E,鏟狀倒角(30度)。 1.2.6 殘餘燃油應進行以下測試─ .1 在攝氏15度時相對密度不少於0.94的殘餘燃油,應以攝氏15度時相對密度不大於1.015的水進行測試; .2 在攝氏15度時相對密度不少於0.98的殘餘燃油,應以攝氏15度時相對密度不大於1.015的水進行測試。 1.2.7 如屬主要依靠重力的設備,供給該系統的測試水和油水混合物應保持不高於攝氏40度的溫度,並在有需要時備有加熱及冷卻盤管。如屬其他 離析形式,而該等離析形式為尚未確立離析效率須取決於溫度者,則測試應在流入物的溫度範圍(即相當於攝氏10度至攝氏40度的正常船上運作範圍)內進行,或以該 範圍內離析效率最差的溫度進行。 1.2.8 在該設備需要將水加熱至某一溫度和提供熱能以維持該溫度的情況下,測試應在該溫度進行。 1.2.9 為確保該設備在測試開始時油類部分充滿油和確保供應管路注滿油,該設備應在注入水後和在其處於運作情況下,獲供給純油不少於5分鐘。 1.2.10 該設備應獲供給水中含有百萬分之五千至一萬油類的混合物,直至確立穩定情況為止。穩定情況假定為將數量不少於該設備容積2倍的油/ 水混合物通過該設備泵出後所確立的情況。之後進行測試30分鐘。在該期間開始時起計的10分鐘及20分鐘應在出水口處抽取樣本。測試完畢後,應將泵吸入端的空氣 旋塞開啟,如有需要,應將油及水的閥門一起慢慢關閉,並在水流停止時(可從觀察窗檢查得知)在水的排放處抽取樣本。 1.2.11 一項與1.2.10所描述的測試相同,並且包括開啟空氣旋塞的測試,應以大約25%**油及75%**水組成的混合物進行。 1.2.12 該設備應獲供給100%**油至少5分鐘,在該段時間內,應透過觀察窗檢查是否有油排放。應將足夠的油供給該設備以使自動油類排放 閥門運作。在油類排放閥門運作後,應使用100%**油繼續進行測試5分鐘,以檢查油類排放系統的足夠性。 1.2.13 該設備應獲供水15分鐘。在測試開始時和在首10分鐘後,應從經離析的水流出物抽取樣本。 1.2.14 應進行一項為時最少3小時的測試以檢查該設備是否會持續和自動運作。該試驗應使用一項循環程序,每15分鐘由水逐漸轉變為含油約 25%**的油性混合物,再轉變回水,並且應充分測試所裝置的任何自動器件。全部測試次序應作為一連續方案進行。當測試完畢,該設備被供給25%**油時,應從 水流出物抽取樣本以作分析。 1.2.15 應如圖2所示般取樣,使取得的樣本能適當地代表從該設備出水口流出的液體。 1.2.16 收集樣本時,應使用有聚四氟乙稀封條或同等物的蓋子的1升窄頸玻璃瓶。除非樣本是於收集當天提取,否則應加入5毫升鹽酸予以保存 (見本附件第4部第4.3.1段)。樣本應在處長的代表面前密封和加上標貼,以及應在可能範圍內盡快(在任何情況下須在7天之內)安排分析,但該等樣本須於攝 氏2度至攝氏6度之間在處長所批准的實驗室存放。 1.2.17 樣本的含油量應按照附件第4部確定。 1.2.18 如在該設備的進水口及出水口處裝置有準確和可靠的油分計,則在每次測試中,在進水口及出水口處抽取一個樣本即已足夠,只要該等油分 計能在+10%的誤差範圍內將同一時刻錄得的油分計讀數核實。 1.2.19 在交待結果時,以下數據應以國際公制單位報告─ .1 油類特性─ ─在攝氏15度時的相對密度 ─黏度(在攝氏100度/攝氏37.8度時的釐斯托克斯) ─閃點 ─灰燼 ─含水量(總數); .2 水的特性─ ─在攝氏15度時的相對密度,以及所含固體物質的細節; .3 該設備進水口的溫度; .4 用以分析所有抽取樣本的方法,以及連同油分計讀數(如適當的話)的分析結果; .5 測試台的圖解; .6 取樣安排的圖解。 1.2.20 過濾設備製造商應將其關乎在機器艙作清潔用途的清潔劑的選擇和運用建議記錄在類型批准證書的附錄內。如製造商聲明用者可自由選擇和 運用清潔劑,因為此做法不影響該設備的性能,則此項聲明亦須予以記錄。製造商應在過濾設備指示手冊內包括有此項資料。 第2部 艙底警報的油分計類型批准測試及性能規格 2.1 一般規定 2.1.1 本部的測試及性能規格是與艙底警報的油分計有關的。此外,此等系統的電氣及電子部分應按照本附件第3部所載的環境測試規格測試。 2.1.2 被測試的油分計應符合本規格第4.2條所載的關乎技術規格的所有有關規定。 2.2 測試規格 2.2.1 為艙底警報而設計的油分計,其準確性應在+百萬分之五之內。艙底警報的準確性應保持在上述限度之內,即使有油類以外的污染物,以及動 力供應在設計數值上出現10%的變動亦然(即就電力、壓縮空氣等而言)。 2.2.2 取樣安排應使到在所有運作情況和在所有含油量的運作比例下,均能取得具代表性的均勻樣本。樣本應自通過油分計的滿流取得,但如此項做 法並不切實可行,則應採用第1部圖2所示的取樣安排。應特別注意此階段過程及所得結果的有效性。 2.2.3 在各測試中,油分計的反應時間應予檢查,而且亦應注意在超逾預定的界限時,警報是否充分地運作。 2.2.4 評核油分計性能的測試設施圖解安排見於圖3。油分計的準確性,是將油分計的讀數與已知流量的水所注入的已知流量的油相比較而決定。抽 取的攫取樣本將在實驗室內以本附件第4部所指明的方法分析。實驗室分析的結果將用於糾正和用於顯示取樣及測試設備的可變性。水流率將作調整,使到除間歇攫取樣本 流外,整個油水流均經過油分計。應特別注意流入油分計的水中含油量不斷保持穩定。油類及污染物的計量泵應予調整,使能放出近乎連續量的油類。如油類的注入在低濃 度時變為斷續,油類可預先與水混和,使在絕對需要的情況下,能提供連續流。油類的注入點應緊接在油分計進水口的上流,以將時滯減至最少。 圖3 測試設施的圖解安排 2.2.5 油分計會按照製造商的指示校正標度和調整零點,然後會以攝氏15度時相對密度不少於0.83的輕餾分燃油按以下濃度(以百萬分率為單 位)測試:0、15及油分計的滿刻度。每個濃度測試持續15分鐘。每次濃度測試後,油分計會以無油的水運作15分鐘,並將讀數記下。如測試期間需要將油分計重新 調整零點或重新校正標度,須將此事記下。 2.2.6 艙底警報的油分計應進行以下的污染物測試─ 艙底警報的油分計應以百萬分之十輕餾分燃油樣本運作,而以下所列的3種污染物均會逐一按所列濃度加進水櫃。任何油分計讀數變動均應記下並記錄在證書上。 污染物 ─淡水(如在測試方案中使用海水)。 ─特鹹水─自來水中放6%普通鹽。 ─不溶解懸浮固體─符合以下規格的約百萬分之十空氣清潔器測試塵─ 大小(以微米為單位) 總重量的百分率 0-5 39±2 5-10 18±3 10-20 16±3 20-40 18±3 40-80 9±3 2.2.7 油分計應以百萬分之十五輕餾分燃油樣本運作。混合物的水壓或流率應由一半正常值調整至正常值及兩倍正常值。此等更改對油分計讀數的影 響應予記下和記錄在證書上。對於具有流量或壓力調節器的油分計或為排放至周圍壓力箱而設計的油分計,本測試可能須作改動。 2.2.8 油分計應以百萬分之十五輕餾分燃油樣本運作。水和油的注射泵應關閉。將油分計開動,不作其他更改。8小時後,水和油類注射泵應開動和 調定至提供百萬分之十五的混合物。每次測試之前和之後的油分計讀數,以及油分計的任何損毀,均應記下並記錄在證明書上。本測試亦確定低流量斷流及警報的正確運 作。 2.2.9 如油分計除電力外,需要任何公用設施,則該油分計應在此等公用設施設計數字的110%及90%測試。 2.2.10 油分計應校正標度和調整零點。應以百萬分之十五輕餾分燃油樣本流過油分計8小時,並記下標度偏差。之後,油分計應以無油的水運作, 任何零點偏差均應記下,並記錄在證書上。 2.2.11 油分計從獲供應清潔水改為獲供應含超過百萬分之十五的油性水後,須錄下油分計在百萬分之十五油濃度時發出警報的反應時間。供應至油 分計的水的顏色須不影響該儀器的運作。油分計須用百萬分之二點五黑墨水測試顏色。在使用百萬分之二點五黑墨水測試顏色時,油分計須顯示出沒有偏差。 2.2.12 應備有有關儀器的規格和測試安排的圖解顯示。以下數據應以國際公制單位報告─ .1 測試中所用的油類型及特性; .2 所用污染物的細節,而表達該等細節的形式可例如是供應商證書或實驗室測試紀錄;及 .3 攫取樣本的測試和分析結果。 2.2.13 油分計製造商應將其關乎在機器艙作清潔用途的清潔劑的選擇和運用建議記錄在類型批准證書的附錄內。如製造商聲明用者可自由選擇和運 用清潔劑,因為此做法不會/並不影響該設備的性能,則此項聲明亦須予以記錄。製造商應在油分計的指示手冊內包括有此項資料。 第3部 防止污染設備類型批准的環境測試規格 3.1 一般規定 3.1.1 類型批准的環境測試規格是與以下設備的電氣及電子部分有關的─ .1 油類過濾設備;及 .2 艙底警報。 經測試的設備應符合本指引及規格第5條所載的所有有關規定。 3.2 測試規格 3.2.1 測試規定 3.2.1.1 具標準生產形態的污染控制設備,其電氣及電子部分應於處長或製造商本國的主管當局所批准的實驗室接受列於本規格的環境測試方案的 測試。環境測試文件的文本(其格式類似本附件第5部第2段所指明的格式)應連同類型批准的申請,由製造商呈交處長。 3.2.2 測試規格細節 3.2.2.1 該設備應在完成以下每項環境測試後令人滿意地運作─ .1 振動測試 .1.1 應在以下頻率範圍及等加速波幅內搜尋是否有共振─ .1.1.1 2至13.2赫,波幅為+1毫米;及 .1.1.2 13.2至80赫,等加速為+0.7克。 此項搜尋應在3個平面上逐一以足夠探察到共振的低率進行; .1.2 該設備應在各平面上以每一主要共振頻率振動2小時; .1.3 如無共振頻率,該設備應在每一平面以30赫及等加速+0.7克振動2小時; .1.4 在完成本段.1.2或.1.3所指明的測試後,應再進行一次共振搜尋,而振動模式應沒有重大更改。 .2 溫度測試 .2.1 可安裝在環境受控制的圍蔽艙間(包括機房在內)的設備應接受不少於2小時的以下測試─ .2.1.1 達攝氏0度的低溫測試;及 .2.1.2 達攝氏55度的高溫測試。 在所提述的每項測試完結時,該設備應開動,並且在測試情況下應正常運作。 .3 濕度測試 .3.1 該設備應在溫度攝氏55度,而空氣相對濕度達90%的情況下,關閉開關2小時。在該期間完結時,該設備應開動,並應令人滿意地運作 1小時。 .4 傾斜測試 .4.1 在任何相對於正常運作位置傾斜度達22.5度的平面,該設備應令人滿意地運作。 .5 電氣及電子設備的可靠性 .5.1 該設備的電氣及電子組件,其品質應得到製造商的保證,並應適合於其擬使用的用途。 第4部 確定含油量的方法 4.1 範圍及應用 4.1.1 本方法包括對大部分輕油類餾分的量度,雖然在提取時若干易揮發的成分將會失掉。 4.1.2 本方法具有2至80毫克/升的額定工作範圍,探測的水平下限可藉使用路徑較長的比色皿而改進至0.1毫克/升。本方法的上限,可藉製 備樣本提取物的稀釋液而至少擴展至1000毫克/升。 4.2 方法撮要 將樣本酸化到低pH值,並以2分量的四氯化碳提取。將樣本提取物的紅外線吸收率與已知濃度的適當參照油比較,即可確定含油量。其他適當的非紅外線活性溶劑亦可選 用。 4.3 取樣和貯存 4.3.1 採用有壓力封蓋的窄頸玻璃瓶收集1升體積的具代表性樣本。除非樣本會於收集當日提取,否則加入5毫升鹽酸(HC1)予以保存 (4.5.1)。 4.3.2 由於油性物質會在取樣設備上失掉,所以收集合成樣本並不切實可行。在多於一個訂明時段收集的個別樣本部分必須分別分析,以取得在一段 延伸期間內的平均濃度。 4.4 器具 4.4.1 配有聚四氟乙稀停止旋塞,容積達1000毫升的分液漏斗。 4.4.2 紅外線分光光度計 4.4.3 路徑5毫米的比色皿,氯化納或在2930厘米-1時最小透明度為80%的紅外級石英。就通常遇到的監察水平而言,建議的方便徑長為 5毫米。亦可使用較長的路徑。 4.4.4 過濾紙,中級,12.5厘米。 4.5 試劑 4.5.1 鹽酸,HC1 1:1。將等量的濃鹽酸和蒸餾水混和。 4.5.2 氯化納,NaCl試劑等級。 4.5.3 四氯化碳,CCl4試劑等級。 4.5.4 參照油─從來源收集樣本時同時收集的油類。 4.5.5 常用參照標準(3毫克/毫升)─準確秤量0.30克的參照油(4.5.4)並放進一個容積100毫升的容量瓶,用四氯化碳稀釋至該容 積。在周圍室溫下使用該參照油,將參照油的相對密度及溫度記錄。由重容比轉換至容容比,須顧及在擬備標校正標度圖(4.8.2)時所用2種液體的不同密度。 4.5.6 校正標度標準─藉吸量管將常用參照標準配液吸入100毫升的容量瓶,並以四氯化碳稀釋至該容積,而製備一系列的稀釋液。方便的容積系 列是5、10、15、20和25 毫升的常用配液。根據上述資料(4.5.5)計算稀釋液的準確濃度,該濃度以每100毫升溶劑內所佔的毫升乘10的負3次方(ml×10-3/100 ml)為單位。 4.6 提取 4.6.1 如樣本在收集時沒有酸化,將5毫升的鹽酸(4.5.1)加入樣本瓶。把樣本混和後,以pH值試紙接觸瓶蓋來檢查pH值,以確定pH值 是2或更低。如有需要,則加進更多酸。 4.6.2 將樣本倒入分液漏斗並加進5克氯化納。 4.6.3 將50毫升四氯化碳加入樣本瓶。將樣本瓶蓋緊並徹底搖動,以便沖洗瓶內壁和瓶蓋。將溶劑轉倒入分液漏斗,大力搖動2分鐘以便提取。容 讓各層分離。 4.6.4 透過載有溶劑沾濕的過濾紙的漏斗而將溶劑層排入100毫升的容量瓶。 4.6.5 以額外50毫升新溶劑重複4.6.3及4.6.4的步驟;在容量瓶內混合所有溶劑。 4.6.6 用小量四氯化碳沖洗分液漏斗的頂部、過濾紙和漏斗,並以容量瓶收集沖洗液。將提取體積調校至100毫升,並將該瓶塞著充分混和。 4.6.7 將水層排入1000毫升的有刻度量筒,並估計樣本體積至最接近的5毫升。 4.7 紅外線光譜法 4.7.1 按照製造商的指示製備紅外線分光光度計。 4.7.2 以須予量度的2分量溶液沖洗比色皿,然後將該溶液完全注滿比色皿。把一個裝有四氯化碳的相配比色皿放在參照光束下。 4.7.3 從3000厘米-1至2700厘米-1對樣本和標準液掃描。 註1: 單光束和沒有掃描的分光光度計可用於此測試。遵循製造商的指示,並於或接近2930厘米-1處直接量度吸收率。 4.7.4 如圖4所示,在碳氫光譜帶下繪作一條直基線。如掃描是記錄在吸收率紀錄紙上的,在2930厘米-1處讀出吸收率的最大峰值,並減去該 點基線的吸收率。如掃描是記錄在透明度紀錄紙上,淨吸收率是─ %T(基線) log10 %T(最大峰值) 圖4 顯示構成基線的波譜 4.7.5 使用標準液的反應,對毫克/100毫升的油擬備一份淨吸收率的校正標度圖。 註2: 油類濃度可標繪為常用標準的百分率。如用此程序,常用標準的濃度必須在計算(4.8.2)中使用。 4.7.6 如樣本的淨吸收率超逾0.8或超逾校正標度圖所確定的儀器線性範圍,則藉吸量管將適當容積的提取物吸入容量瓶中,並稀釋至該容積而製 備稀釋液。如果吸收率少於0.1,使用路徑較長的比色皿可取得更準確的結果。 4.8 計算 4.8.1 使用校正標度圖來計算每100毫升的樣本提取物或稀釋液含有多少毫克的油。 4.8.2 用以下公式計算樣本的含油量─ R×D×1000 毫克/升油= V 在該公式內─ R=100毫升溶液所含的毫克油(從校正標度圖確定) D=提取物稀釋液因數(如使用的話)(4.7.6) V=樣本體積,以毫升為單位(4.6.7) 4.8.3 對於100毫克/升以下水平,將結果報告至2位有效數字。 註3: 為控制品質,該程序的每一步驟均應經過試劑空白。 4.8.4 為了與油分計紀錄比較,結果亦應以百萬分率(容積/容積)表示,並就油類的相對密度給予妥當的容差。 第5部 批准文件 5.1 防止污染設備的類型批准證書 5.1.1 本附件第1及2部所列的所有測試規定,應於處長所發出的採用第5.1.2段指明格式的類型批准證書,顯示已符合至令人滿意的程度。處長可基於獨立測 試或基於另一主管機關監督所進行的測試而發出類型批准證書。 5.1.2 類型批准證書應採用本附件表格“A”或“B”所示的格式。該證書應指出其所適用的防止污染設備的類型及型號,以及指明設備裝配圖並妥為註明日期。每 幅圖應附有型號規格號碼或同等的識別細節。該證書應包括其所基於的全部性能測試紀錄。如處長是基於另一主管機關以往所發出的證書而發出類型批准證書,該證書應指 明對該防止污染設備進行測試的主管機關,而且應附有原來測試結果的副本。 5.2 環境測試紀錄的格式 5.2.1 本指引及規格所列的環境測試(如適用的話),應於測試實驗室所發出的環境測試紀錄顯示已符合至令人滿意的程度。該紀錄應至少包括以下細節─ .1 藉類型及繪圖號碼而識別該設備,並且妥為註明日期;及 .2 對該設備所進行的測試的陳述,包括測試的結果。 5.2.2 環境測試紀錄應由處長或製造商本國的主管當局批註,以確認實驗室已獲批准進行上述測試。該紀錄亦應由掌管該實驗室的人簽署和註明日期。 表格A [發出當局名稱] 油類過濾設備的類型批准證書 (百萬分之十五設備) 茲證明以下所列設備已按照國際海事組織MEPC 60(33)號決議所載指引及規格附件第1部所載規格的規定進行檢查和測試。本證書只對以下提述的設備有效。 設備 由.......................................................................... ...........................................提供, 具備類型及型號名稱,並結 合:......................................................................... ........... * 設備 由.......................................................................... ...................................製造, 所據規格/裝配圖號碼為......................................日 期......................................... * 聚結器 由.......................................................................... ...............................製造, 所據規格/裝配圖號碼為......................................日 期......................................... * 過濾器 由.......................................................................... ...............................製造, 所據規格/裝配圖號碼為......................................日 期......................................... 控制設備 由.......................................................................... ...........................製造, 所據規格/裝配圖號碼為......................................日 期......................................... 系統最大通過量為..................................................米3/小時 ............................... 該設備已以渣油測試,而該渣油在攝氏15度溫度時,其相對密度不少於0.94*或0.98*。 如沒有裝置配套供給泵,述明擬採用的方法以確保不超逾系統的最大通過量。 本證書的文本應時刻攜備於裝有本設備的船隻上。 施加的限制條件 測試數據及結果附於附錄內 ..................................................................... (經妥為授權發出本證書的官員簽署) 日期:19.........年.........月.........日 * 刪去不適用者。 附錄 按照國際海事組織MEPC 60(33)號決議 所載指引及規格附件第I部 對過濾設備進行測試的測試數據及結果 設備 由.......................................................................... ...............................................呈交 測試位 置.......................................................................... .................................................. 樣本分析方 法.......................................................................... .......................................... 樣本 由.......................................................................... ...............................................分析 對該設備的電氣及電子部分所作的環境測試,已按照國際海事組織MEPC 60(33)號決議所載的指引及規格附件第3部進行。在完成環境測試紀錄所指明的每項測 試時,該設備的運作令人滿意。 製造商就使用清潔劑所提供的建議及資 料..................................................................... ........................................................................... .................................................................. 測試油(A)/(C)* 相對密度 於攝氏15度 黏度 釐斯托克斯於攝氏100度 釐斯托克斯於攝氏37.8度 閃點 攝氏度 灰燼量 % 開始測試時含水量 % 測試油(B) 相對密度 於攝氏15度 黏度 釐斯托克斯於攝氏100度 釐斯托克斯於攝氏37.8度 閃點 攝氏度 灰燼量 % 開始測試時含水量 % 測試水 相對密度 於攝氏15度 所含固體物質 測試溫度 周圍 攝氏度 測試油類(A)(C)* 攝氏度 測試油類(B) 攝氏度 測試水 攝氏度 附測試台的圖解 附取樣安排的圖解 * 刪去不適用者。 測試結果(以百萬分率為單位)及測試程序 測試油(A)/(C)* 測試油(B) 流入物 流出物 流入物 流出物 測試樣本(9) (在最終油面自動測試完結時提取,請參MEPC.(33)號決議附件第I部─第1.2.14段) 簽署.................. 日期.................. (測試紀錄的每一頁均須蓋上公印或同等的識別和註明批准日期。) * 刪去不適用者。 表格B [發出當局名稱] 擬供艙底警報用的油分計的類型批准證書 (百萬分之十五警報) 茲證明由下列設備構成的油分計,已按照國際海事組織MEPC 60(33)號決議所載指引及規格附件第2部的規定進行檢查和測試。本證書只對以下所提述的油分計 有效。 油分計 由.......................................................................... .......................................提供, 具備類型及型號名稱,並結 合:......................................................................... ........... 油分計分析部件 由.......................................................................... .......................製造, 所據規格/裝配圖號碼為......................................日 期.................................................. 油分計電子部分 由.......................................................................... .......................製造, 所據規格/裝配圖號碼為......................................日 期.................................................. * 樣本供給泵 由.......................................................................... ............................製造, 所據規格/裝配圖號碼為......................................日 期................................................... * 樣本調節部件 由.......................................................................... ........................製造, 所據規格/裝配圖號碼為......................................日 期................................................... 符合第16(5)條的百萬分之十五艙底警報,油分計可接受與之一起使用。 本證書的文本應時刻攜備於裝有本設備的船隻上。 測試數據及結果附於附錄內。 ..................................................................... (經妥為授權發出本證書的官員簽署) 日期:19.........年.........月.........日 * 刪去不適用者。 附錄 按照國際海事組織MEPC 60(33)號決議 所載指引及規格附件第2部對油分計 進行測試的測試數據及結果 油分計 由.......................................................................... ...........................................呈交 測試位 置.......................................................................... .................................................. 樣本分析方 法.......................................................................... .......................................... 樣本 由.......................................................................... ...............................................分析 對該油分計的電子部分所作的環境測試,已按照國際海事組織MEPC 60(33)號決議所載指引及規格附件第3部進行。在完成環境測試紀錄所指明的每項測試時, 該設備的運作令人滿意。 製造商就使用清潔劑所提供的建議及資 料..................................................................... ........................................................................... .................................................................. 讀數(百萬分率) 顯示者 量度者 攫取 樣本 備註 標度 0 ................ ................ ................ 輕餾分 燃油 15 ................ ................ ................ ................ ................ ................ ................ ................ ................ 滿刻度 ................ ................ ................ ................ ................ ................ 測試水溫度攝氏.........度 重新調整零點 是/否* 重新校正標度 是/否* 反應時間 百萬分之十五..............秒 污染物測試 1 非油類微粒物質 在百萬分率非油類微粒污染物與水及輕餾分油類混和加進以下濃度的油類後引起的油分計讀數變動: ─百萬分率 百萬分之............................... ─百萬分率 百萬分之............................... ─百萬分率 百萬分之............................... 顏色測試 百萬分之二點五黑色墨水測試 合格/不合格* 樣本壓力或流量測試 正常油分計讀數的50%讀數變動 百萬分之.............................. 正常油分計讀數的200%讀數變動 百萬分之............................... 如有需要應述明對本測試的偏離 關閉前的油分計讀數 百萬分之............................... 開動後的油分計讀數(最少乾涸8小時) 百萬分之............................... 油分計損毀如下─ ........................................................................... .......................................................... ........................................................................... .......................................................... ........................................................................... .......................................................... ........................................................................... .......................................................... 公用設施供應變化測試 110%電壓效應 ........................................................................... .................. 90%電壓效應 ........................................................................... .................. 110%氣壓效應 ........................................................................... .................. 90%氣壓效應 ........................................................................... .................. 110%水壓效應 ........................................................................... .................. 90%水壓效應 ........................................................................... .................. 其他附註 ........................................................................... .................................................................. ........................................................................... .................................................................. ........................................................................... .................................................................. ........................................................................... .................................................................. ........................................................................... .................................................................. 標度和零點測試 標度偏差 百萬分之............................... 零點偏差 百萬分之............................... 簽署..................... 日期................... (測試紀錄的每一頁均須蓋上公印或同等的識別和註明批准日期。) * 刪去不適用者。 (1994年第641號法律公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1 參照本附件表格A油類過濾設備的類型批准證書。 ** 體積百分率。 “百萬分之”(ppm) 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 - SCHEDULE 4 關於油輪的油類排放監察及控制系統的指引及規格 VerDate:30/06/1997 [第15(3)條] 1 目的 1.1 本指引及規格的目的是─ .1 對本規例第15(3)(a)條的規定提供統一的釋義;及 .2 如船舶裝置油類排放監察及控制系統,則協助決定關於該系統的適當設計、構造及運作參數。 2 背景 2.1 有關監察油輪壓載及洗艙水含油量的規定載於本規例第15(3)(a)條,該條規定總註冊噸位150噸及以上的油輪須配備獲批准的油類排放 監察及控制系統,而該系統須連續記錄─ .1 油類排放(以每浬多少升為單位)及總油類排放量;或 .2 流出物的含油量及排放率,以代替總油類排放量。 在上述兩種情況下,該紀錄均須是“可根據時間及日期而予以識別”,並須保存至少3年。 2.2 第15條亦規定該系統須在有流出物排放入海時間開始運作,並須確保在瞬時油類排放率超逾每浬30升時,自動停止排放油性混合物。現有油輪 可由人手停止排放,而排放率可由泵的特點估計。 (1994年第641號法律公告) 2.3 以百萬分率顯示含油量的基本油分計,其測試及性能規格在附表3指明。 3 適用範圍 3.1 每艘總註冊噸位150噸及以上的油輪,須裝置設計獲批准的油類排放監察及控制系統,而該系統須─ .1 裝置在新油輪上; .2 於1986年10月2日或之前裝置在現有油輪上。 3.2 按照第18(9)條以專用清潔壓載液艙運作的現有油輪,須於本規例生效日期後的首次預定進船廠或之前裝置油分計。 4 定義 在本附表內─ 4.1 “油類排放監察及控制系統”(oil discharge monitoring and control system) 指涵蓋第 4.2、4.3及4.4段所提述的任何一個部件的油類排放監察及控制系統。 4.2 “控制部件” 4.2.1 “控制部件”(control unit) 指接收以下各項的自動信號的控制部件─ .1 含油量; .2 排放流量; .3 船速,以節為單位; .4 日期及時間(格林尼治平時);及 .5 排放閥門位置(開或關)。 4.2.2 該部件須自動記錄以下各項─ .1 瞬時油類排放率; .2 總油類排放量; .3 日期及時間(格林尼治平時); .4 排放閥門位置(開或關); .5 警報情況; .6 故障(即無流、錯誤等);及 .7 取代行動(即人手取代、沖洗、校正標度等)。 4.2.3 該部件須裝有起動連鎖及排放閥門控制器的功能,並須符合第6條有關節段所載的規格。 4.3 運算部件 4.3.1 “運算部件”(computing unit) 指接收以下各項的自動信號的運算部件─ .1 含油量; .2 日期及時間(格林尼治平時); .3 啟動排放閥門; .4 排放流量;及 .5 船速,以節為單位。 流量及船速可以人手輸入該部件內。 4.3.2 該部件須自動記錄以下各項─ .1 瞬時油類排放率; .2 總油類排放量; .3 日期及時間(格林尼治平時); .4 排放閥門位置(開或關); .5 警報情況; .6 故障(即無流、錯誤等); .7 取代行動; .8 人手輸入(即速度、流量等);及 .9 含油量(如流量是以人手輸入)。 4.3.3 除非第5段明確述明,否則該部件無須裝有起動連鎖或排放閥門控制器的功能。 4.3.4 該部件須符合第6條有關節段所載的規格。 4.4 計算部件 4.4.1 “計算部件”(calculating unit) 指接收以下各項的自動信號的計算部件─ .1 含油量; .2 排放流量; .3 船速。 流量及船速可以人手輸入該部件內。 4.4.2 該部件須自動記錄─ .1 含油量,但如油分計備有記錄器則屬例外。 4.4.3 該部件須顯示─ .1 瞬時油類排放率; .2 總油類排放量,但如獲准許以人手計算則屬例外。 4.4.4 時間及日期、瞬時油類排放率及總油類排放量,但如獲准許以人手計算則屬例外。 4.4.5 該部件無須裝有起動連鎖或排放閥門控制器的功能。 4.4.6 該部件須符合第6條有關節段所載的規格。 4.5 “起動連鎖”(starting interlock) 是一個在使用本規例所規定的監察及控制系統時,用以防止該系統充分運作前觸發排 放閥門開啟的自動器件。 4.6 “排放閥門控制器”(discharge valve control) 是一個觸發程序,以便停止船外排放的自動器件。 5 實施規定 5.1 下文列出的實施計劃,按油輪的大小及建造日期而對油類排放監察及控制系統訂定不同的規定。該計劃亦按系統的安裝日期而容許不同的規定。 5.2 根據第5.4段所載的實施計劃,總註冊噸位150噸及以上的油輪已分為5類。每類油輪須裝有下文所列的油類排放監察及控制系統。 5.3 第5.4段列出的實施計劃,提供按參照第4段後足以遵從本計劃所需的最低限度設備的詳情。如裝置的設備的類別比規定者為高,則第 5.4段的規定須當作已予遵從。 5.4 實施計劃 5.4.1 第I類 .1 任何油輪,如其載重量在4000噸及以上和屬本規例第1(2)條所界定的“新船”,且其油類排放監察及控制系統是於1982年6月1日或之 後安裝的,即屬本類的油輪。 .2 本類的船舶須裝有第4.2段所界定的控制部件。 5.4.2 第II類 .1 任何油輪,如其載重量在4000噸及以上和屬本規例第1(2)條所界定的“新船”,且其油類排放監察及控制系統是於1982年6月1日之前 安裝的,即屬本類的油輪。 .2 本類的船舶須裝有第4.3段所界定的運算部件。 .3 該系統亦須裝有起動連鎖和裝有防止油分計在充分運作前排放流出物的排放閥門控制器;此外,該系統亦須裝有自動器件,以啟動船外排放閥門的關 閉。 5.4.3 第III類 .1 任何油輪,如其總註冊噸位在150噸及以上,但載重量少於4000噸,且屬本規例第1(2)條所界定的“新船”,即屬本類的油輪。 .2 本類的船舶須裝有第4.3段所界定的運算部件。 .3 無須裝有自動器件以啟動船外排放閥門的關閉,亦無須裝有起動連鎖。 5.4.4 第IV(a)類 .1 任何油輪,如其載重量在20000噸及以上和屬本規例第1(2)條所界定的“現有船舶”,且其油類排放監察及控制系統是於1984年10 月2日及1986年10月2日之間安裝的,即屬本類的油輪。 .2 本類的船舶須裝有第4.3段所界定的運算部件。 .3 該系統亦須裝有起動連鎖,但無須裝有防止油分計在充分運作前排放流出物的排放閥門控制器,亦無須裝有自動器件以啟動船外排放閥門的關閉。 .4 就載重量達100000噸的本類油輪而言,如船外排放處有就地人手控制器或如控制是憑藉伸縮桿操作,則處長可給予豁免,使其不受裝置起動連 鎖系統規定的規限。 5.4.5 第IV(b)類 .1 任何油輪,如載重量在20000噸及以上和屬本規例第1(2)條所界定的“現有船舶”,且其油類排放監察及控制系統是於1984年10月 2日之前安裝的,即屬本類的油輪。 .2 本類的船舶須裝有第4.3段所界定的運算部件。 .3 無須裝有自動器件以啟動船外排放閥門的關閉,亦無須裝有起動連鎖。 5.4.6 第V(a)類 .1 任何油輪,如其總註冊噸位在150噸及以上,但載重量少於20000噸,且屬本規例第1(2)條所界定的“現有船舶”,而油類監察及控制系 統又是於1984年10月2日及1986年10月2日之間安裝的,即屬本類的油輪。 .2 本類的船舶須裝有第4.4段所界定的計算部件。 .3 無須裝有自動器件以啟動船外排放閥門的關閉,亦無須裝有起動連鎖。 5.4.7 第V(b)類 .1 任何油輪,如其總註冊噸位在150噸及以上,但載重量少於20000噸,且屬本規例第1(2)條所界定的“現有船舶”,而油類監察及控制系 統又是於1984年10月2日之前安裝的,即屬本類的油輪。 .2 本類的船舶須裝有第4.4段所界定的計算部件。但總油類排放量可由人手計算。 .3 無須裝有自動器件以啟動船外排放閥門的關閉,亦無須裝有起動連鎖。 5.5 本附表的附錄,以表列方式撮要列出上述的實施規定。 6 技術規格 6.1 油類排放監察及控制系統 6.1.1 油類排放監察及控制系統,在裝置上須能有效監察和控制經由第26(2)條所准許的船外排放出水口將流出物排放入海,而該項排放是處長 認為為符合油輪的運作規定而需要的。該系統可另外涵蓋─ .1 重力式排放來自貨油艙的壓載水;及 .2 為符合第26條規定而使用的船中間貨物岐管安排。 6.1.2 污穢壓載水或油污水,不得經由不受監察及控制系統控制的出水口而排放入海。 6.1.3 該系統須在通常假定船隻會遇到的所有環境情況下,按照以下所示的準則有效運作,而該系統的設計和建造,須能抵擋本指引及規格第 6.1.6段所指明的環境情況─ .1 除在准許以人手方式操作該系統的情況下,該系統的設計須使到除非監察器是在正常運作狀態,而有關的取樣點已連接至該監察器,否則不能排放壓 載。 .2 該系統最好應有最低限度數目的排放出水口及取樣點,而該等排放出水口及取樣點的安排須使到每次只能經由一個取樣點排放。 .3 如擬使用多於一條管路作同時排放,則每條管路均須安裝一個油分計及流量計,而此等儀器須連接至一個共同處理部件。 .4 為避免由於短期高油濃度信號(脈沖)造成的有高瞬時排放率顯示而導致警報,可使用延遲繼電器壓制短期高百萬分率信號,為時最多10秒。另一 方法是瞬時排放率可以是之前20秒或更短時間內的平均數,而該平均數是自油分計於每隔最多5秒所顯示的瞬時百萬分率數值計算。 6.1.4 該系統須由以下各項構成─ .1 一個油分計,以量度流出物的含油量(以百萬分率為單位)。該油分計須按照本規例附表4所載條文並在顧及所載運的貨物種類下獲批准; .2 一套流量系統,以顯示在一個時間單位內所排放的流出物數量(亦見第6.3.7及6.3.8段); .3 一個船隻速度顯示器件,以顯示船隻的速度(以節為單位)(亦見第6.4.2及6.4.3段); .4 一套取樣系統,以將具代表性的流出物樣本輸送至油分計; .5 一個包括以下各項的控制部分─ .1 一個處理器,以接收含油量、流量及船隻速度的信號,並將之轉換為每浬多少升及總油類排放量(亦見第6.5.3段) .2 一個發送器件,以提供警報和在有需要時提供指令信號予排放控制安排; .3 一個紀錄器件,以在有需要時提供排放流出物的連續紀錄; .4 一個人手取代系統,以於監察及控制系統發生故障時使用;及 .5 一個發送器件(如有需要),以向起動連鎖提供信號,防止油分計在充分運作前排放流出物。 6.1.5 安裝在船隻危險區域內的系統,其電氣組件須符合該等區域所訂的適當安全規定。 6.1.6 油類排放監察及控制系統的控制部分,須能在下列環境情況下令人滿意地運作─ .1 周圍氣溫: 在圍蔽艙間內攝氏0度至攝氏55度; 在露天甲板上攝氏-25度至攝氏55度; .2 振動: 2.0至13.2赫,而位移幅度為±1.0毫米 13.2至80.0赫,而加速幅度為±0.7克 .3 交流電適用的電壓變化: 永久性變化±10% .4 傾斜度: 任何與正常運作位置相比傾斜至22.5度的平面 6.2 取樣系統 6.2.1 取樣點的位置須使有關樣本能從按照第6.1.1段用於運作性排放的出水口取得。位於船外排放管路的取樣探頭和將取樣探頭連接至油分計 的管道系統,須符合以下規定─ .1 管道及探頭須以耐腐蝕及耐油材料製造,具有足夠強度,恰當地連接和支撐; .2 該系統的每個探頭,其旁邊須裝有一個斷流閥門,但如探頭是架設在貨物管路,即在船中部貨物岐管安排上,則須在樣本管路上串聯裝置兩個斷流閥 門; .3 取樣探頭的安排須易於取出,並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架設在排放管路的垂向段節內容易到達的位置。如取樣點必須設於橫向段節,則須作出適當安排 以取得具代表性的樣本。取樣探頭通常須穿入排放管內達該管直徑四分之一的距離; .4 須備有裝備,以便藉提供固定的清潔水沖洗安排或其他同等方法將探頭及管道系統清潔,尤其對架設在貨物管路的探頭,須備有如此裝備。探頭及管 道的設計,須能盡量減少受油類、油性殘餘物及其他物質堵塞; .5 管道內液體流動的速度,在計及管道的長度下,須使泵抽的混合物和油分計的讀數在作出更改時彼此之間的整體反應時間盡可能短促,而在任何情況 該反應時間均不得多於40秒; .6 在選擇與通往污水艙的任何分流點有關的取樣探頭位置時,須考慮在再循環模式中需對油性水進行取樣; .7 驅動取樣泵或其他泵(如洗窗用者)的安排須考慮該泵所位於的艙間的安全規定; .8 沖洗安排在有需要時,須能用作穩定油分計和糾正零點位置;及 .9 水樣返回污水艙時不得自由落入液艙內。 6.3 流量顯示系統 6.3.1 量度排放率的流量計,須安裝在排放管路的垂向段節或排放管路的任何其他適當段節,使其能經常注滿液體。 6.3.2 流量計須採用適宜船上使用的運作原則,並在有關的情況下能應用於大直徑的喉管。 6.3.3 流量計須適用於正常運作中所遇到的全系列流量。另一方法是採用其他安排,例如使用兩個具不同範圍的流量計或限制運作流量範圍,以符合 本規定。 6.3.4 安裝的流量計,其準確度須在整個運作範圍中達±百分之十五或更佳的瞬時率。 6.3.5 任何與排放流出物接觸的流量計組件,包括有關的管道(如裝有的話),須以具足夠強度的耐腐蝕及耐油材料製造。 6.3.6 在設計流量計安排時,須考慮其所位於的艙間的安全規定。 6.3.7 在裝有運算部件的船舶上,流量可從泵的特點和以人手輸入該部件的數據來確定。 6.3.8 在裝有計算部件的船舶,流量可以人手輸入該部件。流量須從最佳可得來源估計,如泵的特點、泵(或多於一個泵)的速度、船上特定液艙的 餘位或泵抽率的資料。 6.3.9 獲准許按照第26(6)(d)條以重力式排放貨油艙的壓載水的油輪,須備有估計排放流量的裝備(如標度曲線)。 6.4 船隻的速度顯示系統 6.4.1 控制部件所需的自動速度信號,須憑藉重發信號而從船隻的速度顯示器件取得。此資料須隨時以處理器能接收的形式供使用。所用的速度資料 可為陸上速度或水上速度,視乎船上所安裝的速度量度設備而定。 6.4.2 在須備有運算部件的船舶上,船隻的速度可以人手輸入該部件內。該項數據可從船舶計程儀或從發送信號的顯示器件取得,而所發送的信號無 須屬運算系統能接收的形式。 6.4.3 在須安裝計算部件的船舶上,船隻的速度可從船舶計程儀或航行海圖取得,並須從最可靠來源估計。 6.5 處理器及發送器件 6.5.1 處理器須每隔不超逾5秒的時間,接收油分計、流量量度系統及船隻的速度顯示器發出的信號,並且須自動計算以下資料─ .1 瞬時油類排放率,以升/浬為單位;及 .2 每航程的總油類排放量,以米3或升為單位。 6.5.2 在處理器所計算的排放率超逾第13(2)(d)及(e)條施加的限度時,發送器件須提供警報,而在新船上,該器件亦須提供指令信號予 排放閥門控制器,使流出物停止排放入海。 6.5.3 在裝有計算部件的現有船舶上,如該部件是在1984年10月2日安裝的,總油類排放量可以人手計算。 6.6 記錄器件 6.6.1 控制部件 .1 為控制部件而設的記錄器件,須包括數碼印字機或模擬記錄器或此兩者的組合或已記錄的視覺顯示。該紀錄須是可根據時間及日期而予以識別和須保 存至少3年。 .2 自動記錄的數據至少須包括以下各項─ .1 瞬時油類排放率(每浬多少升); .2 總油類排放量(升); .3 時間及日期(格林尼治平時); .4 排放閥門位置(開或關); .5 警報情況; .6 故障(即無流、錯誤等);及 .7 取代行動(即以人手取代、沖洗、校正標度等)。 6.6.2 運算部件 .1 為運算部件而設的記錄器件,須包括數碼印字機或模擬記錄器或此兩者的組合或已記錄的視覺顯示。該記錄須是可根據時間及日期而予以識別和須保 存至少3年。以人手輸入的資料須在紀錄上予以識別。 .2 自動記錄的數據至少須包括以下各項─ .1 瞬時油類排放率(每浬多少升); .2 總油類排放量(升); .3 時間及日期(格林尼治平時); .4 以人手輸入的資料; .5. 閥門位置(開或關); .6 警報情況; .7 故障(即無流、錯誤等); .8 取代行動(即以人手取代、沖洗、校正標度等);及 .9 含油量(如流量以人手輸入)。 6.6.3 計算部件 .1 無須為計算部件設有自動記錄器件,但如裝有的話,則該記錄器件須包括數碼印字機或模擬記錄器或此兩者的組合或已記錄的可接受視覺顯示。該紀 錄須是可根據時間及日期而予以識別和須保存至少3年,而該時間及日期是可以人手記入的。 .2 自動記錄在上述記錄器件的數據至少須包括以下各項─ .1 含油量,以百萬分率為單位(備有記錄器的油分計除外)。 6.6.4 為數碼印字機而作的紀錄 作出紀錄的時刻。本規格第6.6.1.2、6.6.2.2及6.6.3.2段規定的數據,至少須如以下的頻率印出─ .1 在開始排放時; .2 在停止排放時; .3 每隔不多於10分鐘的時間; .4 在發生警報情況時; .5 在恢復正常情況時; .6 在閥門次序或閥門位置有改變時; .7 在輸入數據時; .8 在所計算的排放率每次作不多於10升/浬的更改時(備有同等的趨勢指示安排除外); .9 選擇零點位置或校正標度模式時;及 .10 發出人手指令時。 6.6.5 為模擬記錄器而作的紀錄 本規格第6.6.1.2、6.6.2.2及6.6.3.2段規定的數據須予連續記錄,使能符合下列規定─ .1 須顯示紀錄紙速。如速度是可控制的,記錄器須備有標識器,以指明紀錄紙的速度;及 .2 須備有裝備,使紀錄紙在移離記錄器後能根據時間、日期及讀數作出解釋。 6.7 數據顯示器 6.7.1 當前的數據須清楚顯示。 6.7.2 紀錄器件及數據顯示器須位於掌管流出物船外排放作業的人易於到達的位置。 6.8 以人手操作的替代品 6.8.1 在系統中發生任何一項故障時使用的替代裝備及資料,須為─ .1 油分計:目視觀察水面; .2 取樣泵:目視觀察水面; .3 流量計:泵特點等; .4 船隻的速度指示器件:主機每分鐘轉速等; .5 處理器:人手計算及人手記錄;及 .6 排放閥門控制器:人手操作泵及閥門。 6.9 造成停止排放的警報情況 6.9.1 視聽警報須在以下任何情況觸發─ .1 每當瞬時油類排放率超逾每浬60升時; .2 當總油類排放量達到有關規例的條文所訂明的可容許限度時; .3 系統運作故障,例如─ .1 動力故障; .2 失去樣本; .3 量度或記錄系統故障,及 .4 傳感器的輸入信號超逾系統的有效功率。 6.10 警報指示器位置 6.10.1 系統的警報指示器須安裝在貨物控制室(如備有的話)及/或其他可引起即時注意及行動的地方。 7 設備、操作及維修手冊 7.1 船東須確保船隻上備有構成油類排放監察及控制系統的各個元件的獲批准設備、操作及/或維修手冊。此等手冊須涵蓋油分計、控制、運算或計算 部件、流量計及船舶的速度指示器(如有需要)。 附錄 油輪的油類排放監察及控制 系統─實施規定的撮要 列表圖例: 新 ─按照本規例第1(2)條屬新油輪 現有 ─按照本規例第1(2)條屬現有油輪 K ─載重量1000噸 早─新 ─1982年6月1日之前 早─現有 ─1984年10月2日之前 近─新 ─1982年6月1日或之後 近─現有 ─1984年10月2日及1986年10月2日之間 A ─自動運作 M ─從自己安裝來源的數據以人手輸入 E ─從最佳可得來源所估計的數據以人手輸入 A* ─自動運作,但≦100K的油輪如其船外排放閥門控制系統是以人手 操作的,則可批給寬免 M* ─人手紀錄 註: CBT油輪須於本規例生效日期後的首次預定入乾塢或之前安裝油分計 控制部件 ─本規例第15(3)(a)條所規定的全套控制系統 運算部件 ─可將速度及流量資料以人手輸入的計算機。自動輸入百萬分率,並 有內置時鐘。輸出資料自動紀錄 計算部件 ─能將百萬分率、速度及流量資料轉換為升/浬(及總量)的計算器 件,可供排放作業時使用。無須有自動紀錄 □ ─資料經由永久紀錄呈示 (1994年第641號法律公告) “油類排放監察及控制系統”(oil discharge monitoring and control system) “控制部件”(control unit) “運算部件”(computing unit) “計算部件”(calculating unit) “起動連鎖”(starting interlock) “排放閥門控制器”(discharge valve control) 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 - SCHEDULE 5 油/水界面探測器規格 VerDate:30/06/1997 [第15(3)(e)條] 本附表內對任何決議的提述,指對組織所發表的具該號碼的決議的提述。 1. 範圍 1.1 該儀器須能將污水艙中的油/水界面,或將進行油水離析而且擬將流出物直接排放入海的其他液艙中的油/水界面,迅速及準確地確定。 2. 一般規定 2.1 界面探測器可屬固定安裝的或便攜的。 2.2 船上所攜備的界面探測器,須能在液艙中的任何水平探測到界面的垂直位置。 2.3 界面探測器無須連續顯示界面的位置。 2.4 如備有僅以定常傳感器為根據的固定安裝設備,則就界面所取得的資料,至少須相等於便攜設備在正常運作模式下使用時所可取得的資料。 2.5 在選擇固定安裝的設備的位置或選擇便攜設備入口的位置時,須考慮液艙的內部結構及合理的船舶動向。 2.6 固定安裝的系統,其控制及顯示部件須位於貨物控制室或相若的艙間。 2.7 在液艙內固定安裝的設備,須能抵受液艙清潔設備的射流衝擊。 2.8 固定安裝的和便攜的設備,在安排和使用時須考慮有關的安全操作預防措施。 3. 技術規格 3.1 本規格涉及的探測器(便攜的及固定安裝的),能夠探測多種密度差異的液體界面。但探測器可為一種或幾種指明的應用(例如本規例第 1(2)條所界定的油類,與鹽水、微鹹水或淡水之間的界面)進行測試。本附表附連文件所載格式的證書,須清楚述明獲接納的應用及任何有關的限制。 3.2 探測器及其有關的深度量度設備,須實用、可靠,並且須以適宜海洋環境使用的材料構造。 3.3 探測器須符合在油輪危險區域內使用該探測器的有關法例規定,而且不得干擾無線電通訊。 3.4 探測器的顯示須能準確地將油和水之間的明確界面實際位置顯示,而且誤差在±25毫米之內。 3.5 探測器對油和水之間的更改須能作出迅速及清楚的反應。 3.6 該儀器須能在船上予以檢查以確定是否運作正確。 4. 測試規格 4.1 界面探測器須按照製造商的操作指示設立和使用。 4.2 測試設施須包括一個容器,而藉該容器能清楚看到所取得的油/水界面。油和水的各層深度至少須足以完全浸沒探測器探頭。 4.3 探測器的準確性,須以探測器的顯示與油和水之間的已知界面位置作出比較而決定。 4.4 以下油類或其同等物須各自在周圍溫度下與淡水(密度1.000),微鹹水(密度1.012)及鹽水(密度1.025)合併使用─ 含鉛汽車汽油 ─(普通等級) 輕質柴油 ─(2號燃料) 亞拉伯輕質原油 ─(中等密度及黏度) 殘餘燃料 ─(C級燃料或6號燃料) 4.5 已將油或水的特性改變的每項測試,在開始時須給予充分時間待油類沉澱以確立界面的位置。每次測試後,探測器須予清潔。 4.6 如油類污染影響探測器的準確性或反應時間,測試報告須予以述明。 4.7 溫度對探測器反應的影響,須以亞拉伯輕質原油或同等物,與鹽水(密度1.025)合併在環境溫度及攝氏50度下測試。溫度對反應時間的任 何影響須在測試報告內述明。 4.8 固定安裝的探測器,其令人滿意的運作須不受船舶所經受的移動及振動影 響。電氣或電子探測器尤須測試,以證明至少能在下列振動情況下繼續運作─ .1 2赫─13.2赫,振幅為±1毫米;及 .2 13.2赫─80赫,加速度幅度為±0.7克。 此外,該設備須能在與正常運作位置相比傾斜至22.5度的平面可靠地運作。 4.9 以下資料須包括在測試報告內─ .1 製造商的規格及操作指示; .2 測試台的圖解說明; .3 所用的油的類型; .4 所用的水的密度; .5 所進行的所有測試的細節。 附連文件 [發出當局名稱] 供污水艙及其他液艙內使用的 油/水界面探測器類型測試證書 茲證明所列設備經按照國際海事組織第MEPC.5(XIII)號決議所載的油/水界面探測器規格的規定檢查和測試。所測試的系統由以下組件構成,而本證書只對上 述系統有效。 類型或型號 ........................................................................... ............................................. 便攜的或固定安裝的 ........................................................................... ............................. 系統由 ........................................................................... .................................製造,包括 探測器由 ........................................................................... .........................................製造 所按照的圖則號碼為 ........................................................................... ............................. 控制設備由 ........................................................................... .....................................製造 所按照的圖則號碼為 ........................................................................... ............................. 本證書的文本須時刻攜備於裝有本設備的船隻上。 操作及維修手冊須連同每套系統提供。 施加的限制條件 測試數據及結果附連於附錄 ..................................................................... (經妥為授權發出本證書的官員簽署) 日期:19............年............月............ 日 附錄 按照國際海事組織MEPC.5(XIII)號決議所載規格對油/水界面探測器進行測試的測試數據及結果。 油/水界面探測器由 ........................................................................... .....................呈交 測試位置 ........................................................................... ................................................ 第4.8段所述振動測試令人滿意* ........................................................................... ......... 該設備在與正常運作位置相比傾斜至22.5度的平面能可靠地運作* .......................... 該設備適宜在油輪危險區域內使用 ........................................................................... .... *適用時填寫。 準確性測試及反應時間 水 淡水 (密度1000) 微鹹水 (密度1012) 鹽水 (密度1025) 讀數(毫米) 讀數(毫米) 讀數(毫米) 油類 量度者 顯示者 反應 時間 (秒) 量度者 顯示者 反應 時間 (秒) 量度者 顯示者 反應 時間 (秒) 含鉛普通等級汽車汽油 輕質柴油 (2號燃油) 亞拉伯輕質原油 殘餘燃油 (C級燃料或6號燃料) 註: 如使用替代油類,而所涵蓋的特性與所列油類的特性相同,則在適用情況下,該等油類應予取代。 溫度測試 測試水周圍溫度攝氏 ........................................................................... .........................度 探測器在攝氏50度的讀數變動 ........................................................................... .....毫米 探測器在攝氏50度的讀數變動 ........................................................................... .........秒 污染測試 油類污染對準確性的影響 ........................................................................... .............毫米 油類污染對反應時間的影響 ........................................................................... .............秒 ..................................................................... (經妥為授權發出本證書的官員簽署) 日期:19............年............月............日 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 - SCHEDULE 6 設有專用清潔壓載液艙的油輪的規格 VerDate:30/06/1997 [第20(2)及(4)條] 1. 目的 1.1 本規格的目的是為本規格第2條所指明的以專用清潔壓載液艙運作的油輪,訂定明確的準則、操作規定,以及控制及執行程序。 2. 適用範圍 2.1 根據本規例,本規格─ .1 按照本規例第18(9)(a)條適用於載重量70000噸及以上的現有原油油輪,直至1985年10月2日為止; .2 按照本規例第18(9)(b)條適用於載重量40000噸及以上但70000噸以下的現有原油油輪,直至1987年10月2日為止;及 .3 適用於載重量在40000噸及以上的現有成品油油輪。 2.2 此等船舶如符合本規格的規定,須在國際防油污證書或香港防油污證書上予以說明。 3. 初次檢驗 3.1 本規例第4條所提述的初次檢驗,須包括對以下各項的核實─ .1 壓載液艙及泵抽和管道的安排的選擇;及 .2 專用清潔壓載液艙操作手冊,該手冊指明詳細的操作程序並包括上述程序的核對清單。 3.2 國際防油污證書或香港防油污證書須指出該等獲批准只為載運專用清潔壓載的液艙。該證書亦須述明船長已獲提供一份說明操作程序的有效專用清 潔壓載液艙操作手冊。 4. 船上安排 4.1 專用清潔壓載液艙 4.1.1 專用清潔壓載液艙須具足夠容量,使油輪能符合本規例第18(2)條的規定。 4.1.2 在選擇專用清潔壓載液艙方面,須令核證當局對在壓載及載貨情況下的船體應力感到滿意。 4.1.3 為防止意外污染,專用清潔壓載須以翼液艙載運;但如證明使用中間液艙對船體應力、液艙容積或泵抽和管道的安排會有重大好處,則核證當 局可准許使用中間液艙。 4.1.4 在選擇液艙方面,應愈少涉及貨物的管道和泵抽系統。 4.2 泵抽和管道的安排 4.2.1 傳送專用清潔壓載的管道系統,其留存物須能以水沖洗至污水艙,而且上述管道系統在安排上須使其在沖洗時,油性水不會進入任何專用清潔 壓載液艙。 4.2.2 每個專用清潔壓載艙的管道系統,須在不遲於1983年7月1日設有至少兩個閥門,將該液艙與供貨油艙使用的管道系統隔離。 4.2.3 專用清潔壓載艙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與最少數目的貨泵連接。 4.2.4 排放入海的專用清潔壓載,須由設計獲批准的油分計監察,並且須在供專用清潔壓載艙使用的泵的排放管道備有足夠的取樣點,以對排放中的 壓載水的含油量進行監督。 5. 操作程序 5.1 傳送專用清潔壓載的泵和管道系統,須在裝載、排放或轉駁清潔壓載前以水沖洗。 5.2 沖洗用的水須從海底閥箱或專用清潔壓載液艙經專用清潔壓載液艙的泵和管道系統泵抽,然後泵至污水艙。 5.3 如專用清潔壓載的管道系統有若干段節在安排上只能以來自專用清潔壓載液艙的水沖洗,則在上述液艙內時刻備有的最低限度數量沖洗水,須為予 以沖洗的管道容積的10倍,或為足以維持液艙內某水位,使在沖洗時渦流開始讓空氣進入管道前讓管道充滿水,兩者以較大者為準。任何本段規定將清潔壓載留存的替代 方法,須令處長滿意。 5.4 在專用清潔壓載裝載、排放或轉駁後,第4.2.2段指明的閥門須予關閉,而管道系統須予排空。 5.5 專用清潔壓載的船外排放,須由油分計監察。 5.6 在裝載貨物時不得同時排放專用清潔壓載,或在卸下貨物時不得同時以專用清潔壓載加壓載,但如專用清潔壓載液艙系統及貨物系統之間有兩度閥 門作有效分隔,或各貨油艙有個別的泵供使用,則屬例外。 5.7 壓載液艙內如有碳氫氣體滲漏進入,不得容許壓載水自由落入壓載液艙。專用清潔壓載液艙操作手冊須規定上述液艙在加壓載前須清除氣體,或使 用替代液艙,以消除含有碳氫氣體(處於爆炸範圍)的液艙由於水的飛濺和自由落入而造成的危險。 6. 專用清潔壓載液艙操作手冊 6.1 本規例第20(4)條指明的專用清潔壓載液艙操作手冊須載有以下各項─ .1 本附表所列的“設有專用清潔壓載液艙的油輪的規格”全文; .2 專用清潔壓載液艙系統的圖則; .3 與專用清潔壓載液艙連接的系統的描述,包括專用清潔壓載液艙及污水艙(可以是任何指定貨油艙)的識別; .4 專用清潔壓載液艙操作程序,該等程序載有按以下所述進行關於閥門操作、清潔管路,以及裝載和排放專用清潔壓載的明確操作程序─ .1 抵達前及在裝載港; .2 離開裝載港後; .3 抵達最後卸貨港前; .4 在最後卸貨港;及 .5 離開最後卸貨港後。 專用清潔壓載液艙操作程序列於本規格附錄1內,該等程序一般適用於所有按CBT概念運作的油輪; .5 為專用清潔壓載液艙加壓載和減壓載的核對清單; .6 額外壓載的載運; .7 遵從本規例第13條的程序;及 .8 防止油類污染的額外預防措施。 7. 文件 7.1 國際防油污證書或香港防油污證書,以及有效的專用清潔壓載液艙操作手冊,須時刻於油輪上備有。 附錄 專用清潔壓載液艙操作程序 1. 抵達裝載港前 1.1 指定供清潔壓載操作用的泵抽和管道須恰當地清潔,以讓清潔壓載在裝載港排放。 1.2 通往與清潔壓載系統連接的污水艙及貨油艙的閥門須予關閉。 1.3 排放專用清潔壓載前須檢查其表面,以確保沒有油污染。 1.4 排放清潔壓載,直至有足夠數量的壓載餘下作安全停泊和在有需要時供沖洗管路用。 1.5 如預計在裝載港不會再排放壓載,須將通往清潔壓載液艙的所有閥門關閉和將清潔壓載管道排空。 2. 在裝載港 2.1 油輪安全停泊後,壓載可在以下時間排放: .1 在裝載貨物前;及 .2 在裝載貨物期間,可與裝載貨物同時進行,或在中斷裝載貨物時進行,但貨物系統及清潔壓載系統之間須有兩度閥門作有效分隔,或各貨油艙須有個 別的泵供使用。 2.2 供專用清潔壓載液艙使用的管道和泵抽的安排須保持清潔,直至充分的清潔壓載已予排放為止。 2.3 完成排放壓載時,通往專用清潔壓載液艙的所有閥門均須關閉,清潔壓載管道隨後須予排空,並可用作裝載貨物。 2.4 油輪在裝載貨物時,須顧及與專用清潔壓載液艙操作程序相容的卸貨順序要求,尤其如貨物是在兩個或多於兩個卸貨港卸載,更須特別參照縱傾及 應力水平。 2.5 污水艙須將任何壓載操作進行之前將予卸下的貨物裝載。如在載貨航程中須沖洗喉管,污水艙內須留有足夠的餘位,以容納所需的沖洗水。 2.6 裝載完成時,通往貨油艙的所有閥門均須關閉。 3. 離開裝載港後 3.1 如任何清潔壓載須向船外排放,供專用清潔壓載液艙使用的泵和管道的留存物須予沖洗入污水艙。 3.2 在將清潔壓載泵抽向船外之前,通往污水艙的閥門須予關閉。 3.3 排放壓載後,通往專用清潔壓載液艙的閥門須予關閉。 3.4 在載貨航程中,須定期檢查專用清潔壓載液艙是否有任何碳氫氣體,如探測到任何氣體,該液艙須予通風直至可安全進入,並且須檢查艙壁及管道 有無滲漏。 4. 抵達最後卸貨港前 4.1 專用清潔壓載液艙可經由清潔的泵和管道藉足夠的壓載加壓載,以通過港口的吃水規定。 4.2 沖洗管道所需數量的水,可越過甲板或經由清潔的貨物管道而引入專用清潔壓載液艙。 5. 在最後卸貨港 5.1 卸貨和加壓載的順序須與專用清潔壓載液艙的操作規定相容。 5.2 清潔壓載可在以下時間引進船上: .1 在卸貨前; .2 在卸貨期間,可與卸貨同時進行,或在中斷卸貨時進行,但貨物系統及清潔壓載系統之間須有兩度閥門作有效分隔,或各貨油艙須有個別的泵供使 用;及 .3 貨物完全卸下後。 5.3 在清潔壓載須引進船上時,供專用清潔壓載液艙使用的泵和管道須予沖洗。 5.4 完成加壓載時,通往專用清潔壓載液艙的所有閥門均須關閉。 6. 離開最後卸貨港後 6.1 專用清潔壓載液艙可用清潔的泵和管道注滿。 6.2 污水艙的內載物須按照裝載於上部的程序處理。 6.3 CBT壓載的表面須定期檢查是否有油,而對任何污染的原因,須小心調查。 6.4 在完成貨油艙清潔作業後,供清潔壓載用的泵和管路須予沖洗。 7. 泵和喉管的沖洗 7.1 沖洗喉管的水不得流入專用清潔壓載液艙。 7.2 沖洗管路的水可從海中抽取和從專用清潔壓載液艙抽取,視乎油輪的管道系統形態而定。 7.3 如從專用清潔壓載液艙抽水沖洗,必須先將管路內的油徹底排空。沖洗通常從距泵最遠的液艙開始。管路注滿水和獲得抽力後,須停止泵抽和關閉 閥門一段時間,讓油脫離管壁。然後以中速恢復泵抽,並對泵輸出端的排水量加以節制。 7.4 須先從個別專用清潔壓載液艙抽水清理支管。 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 - SCHEDULE 7 原油清洗系統的設計、操作和控制規格 VerDate:05/11/1999 [第21(2)及(4)條] 本附表內對任何決議的提述,指對組織所發表的具該號碼的決議的提述。 條款索引 1. 目的 2. 適用範圍 3. 一般條文 3.1 定義 3.2 初次檢驗 4. 設計準則 4.1 管道 4.2 液艙清洗機 4.3 泵 4.4 清掃系統 4.5 壓載管路 5. 員工的資格 6. 操作 6.1 液艙須以原油清洗 6.2 貨物管路的排空和排放至岸上 6.3 注水進離港壓載液艙 6.4 在海上進行原油清洗 6.5 壓載航程中排放油性水流出物 6.6 惰性氣體的使用和控制 6.7 預防產生靜電的措施 6.8 蒸氣散發 7. 操作及設備手冊 附錄I 為使本規格適用於載重量20000噸及以上的新原油油輪而作的修改 附錄II 為擬負責全面掌管原油清洗的人提供的訓練 1. 目的 本規格的目的是就以原油清洗第2條描述的原油運輸船的貨油艙,提供明確的設計準則、操作規定,以及控制及執行程序。 2. 適用範圍 2.1 本規格─ (a) 按照本規例第18(8)條適用於載重量40000噸及以上的現有原油油輪;及 (b) 按照本規例第18(6)條並經附錄I所指明的修改後適用於載重量20000噸及以上的新原油油輪。 須在國際防油污證書或香港防油污證書上說明此等船舶符合本規格的規定。 2.2 如擬由只備有原油清洗系統的船將不適宜用作原油清洗的原油作為貨物載運,該船須按照本規例第18(7)條符合隔離壓載液艙的規定,或須按 照本規例第18(9)條符合專用清潔壓載液艙的規定。 3. 一般條文 3.1 定義 就本規格而言: 3.1.1 “到港壓載”(arrival ballast) 指本規例第1(2)條所界定的清潔壓載。 3.1.2 “離港壓載”(departure ballast) 指到港壓載以外的壓載。 3.1.3 “水洗”(water rinse) 指在進行原油清洗後所進行的與液艙清潔相關的水清洗程序,但不擬解釋為限制該程序中所需的水 量。 3.2 初次檢驗 本規例第4條提述的初次檢驗須包括全面檢查原油清洗設備及安排,並須包括(第4.2.11段所指明的情況除外)檢查經原油清洗後的液艙和第4.2.10段所指明 的額外測試,以確保清洗系統的效率符合本規格。 4. 設計準則 4.1 管道 4.1.1 原油清洗喉管和結合在供應管道系統內的所有閥門,均須以鋼或其他同等材料製造,並在顧及到喉管及閥門所承受的壓力下,須具有足夠強 度,而且須恰當地連接和支撐。 4.1.2 原油清洗系統須包括固定的管系工程,並須獨立於消防總管及任何其他系統(清洗液艙者除外),除非是船舶貨物系統中可與原油清洗系統結 合的部分則屬例外,但該等部分須符合適用於原油管系工程的規定。儘管有上述規定,在油類/散貨兩用船上,上述安排可容許─ (a) 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在載運原油以外的貨物時移走該設備,但在裝回時,該系統須與原來裝置的一樣並經油密測試; (b) 在液艙清洗機有需要設置於貨油艙艙蓋的情況下,用軟管將原油清洗系統連接至液艙清洗機。上述軟管須備有折邊接頭和按照處長接受的標準製造 及測試,並須符合其規定執行的任務。此等軟管的長度不得大於將液艙清洗機連接至剛在艙口圍板外的相鄰點所需的長度。此等軟管在不使用時,須移至經適當準備和保護 的裝載器,並須每隔不多於兩年半的時間由處長所接納的主管當局作壓力測試。 (1990年第37號第12條) 4.1.3 須提供裝備以防止液艙清洗供應管道內超壓。為防止超壓而裝置的減壓器件須排放入供應泵的吸入端。處長所滿意的替代方法均可予以接受, 但該等方法須能提供同等程度的安全及環境保護。 4.1.4 如液艙清洗管路上裝有作水清洗之用的消防龍頭閥門,所有上述閥門均須具足夠強度,並須提供裝備以便在清洗管路可能含有原油時,上述接 頭由無孔法蘭盤封閉。另一方法是用鏟形盲板將消防龍頭閥門和原油清洗系統隔離。 4.1.5 壓力表或其他儀器的所有接頭,均須在管路毗鄰備有隔離閥門,但如該裝置是屬密封的,則屬例外。 4.1.6 原油清洗系統的任何部分均不得進入機器艙。凡液艙清洗系統裝有在水清洗時用的蒸汽加熱器,該加熱器須在原油清洗時,有效地以雙重關閉 閥門或可清楚識別的盲板隔離。 4.1.7 如備有混合原油─水清洗供應管道,管道的設計須使到在水清洗開始前,能在切實可行情況下將管道內的原油盡量排空至操作及設備手冊所指 定的艙間。此等艙間可為污水艙或其他貨艙。 4.1.8 管道系統的直徑,須足以使所規定的最大數目液艙清潔機(於操作及設備手冊指明),能以設計的壓力及通過量同時運作。管道的安排須使到 操作及設備手冊所指明的提供予每個貨物艙室的規定數目液艙清潔機能同時運作。 4.1.9 管道系統在船上安裝後,須以一倍半工作壓力測試。 4.1.10 原油清洗供應管道須在適當位置固定於(穩固繫於)船舶的結構,但須備有裝備使能向其他地方自由移動,以適應船舶的熱脹及變形。固定 的方式須能使任何水力衝擊被緩和而不致令供應管道有不當移動。此等固定裝置通常應處於距供應管道的原油供應入口最遠的尾端。如液艙清洗機用於固定支管的尾端,則 須作出特別安排,使清洗機因任何原因而被移走時此等管道段節得以固定。 4.2 液艙清洗機 4.2.1 原油清洗用的液艙清洗機須固定架設,而其設計須獲批准。 4.2.2 液艙清洗機的性能特點是受噴嘴直徑、工作壓力及移動模式和時限所控制。所裝置的每部液艙清潔機須具一項特點,就是該機涵蓋的貨油艙部 分,會在操作及設備手冊所指明的時間內有效地清潔。 4.2.3 液艙清洗機須架設在每個貨油艙內,其支撐方法須達核證當局感滿意的程度。如液艙清洗機因配合液艙突出的地方而須放置於甲板層以下的地 方,則可能需要考慮給予該機及其供應管道額外的支撐。 4.2.4 每部機須能憑藉供應管路的斷流閥門而予以隔離。如架設在甲板的液艙清洗機因任何原因被移走,則須提供裝備在該機被移走的期間封閉該機 的油類供應管路。同樣地,須提供裝備將液艙的開口用板或同等方法蓋好。 4.2.5 如液艙清潔機的驅動部件並非液艙清潔機整體的一部分,則須備有足夠的驅動部件,以確保卸貨期間沒有驅動部件須從原來位置搬移多於兩次 以完成操作及設備手冊所指明的清洗程序。 4.2.6 液艙清洗機的數目及位置須達令核證當局滿意的程度。 4.2.7 放置機器的位置視乎第4.2.2段所詳列的特點和液艙內部結構的形態而定。 4.2.8 每個貨油艙內的機器數目及位置,須能使所有水平及垂直部分藉沖射噴流直接沖射而得以清洗,或藉沖射噴流的反射或飛濺而得以有效清洗。 在評估噴流反射及飛濺的可接受程度時,須特別注意向上的水平部分的清洗,而以下參數須予使用─ (a) 對於液艙底部的水平部分和液艙縱材較高表面的水平部分,以及其他大型主要結構構件的水平部分,被甲板或底部橫材、主縱桁、縱材或相若的大 型主要結構構件阻擋而不受直接沖射的總面積,不得超逾液艙底部、縱材較高表面及其他大型主要結構構件的總水平面積的百分之十。 (b) 對於液艙側的垂直部分,被甲板或底部橫材、主縱桁、縱材或相若的大型主要結構構件阻擋而不受直接沖射的液艙側總面積,不得超逾液艙側總面 積的百分之十五。 (c) 對於現有原油油輪,核證當局對有複雜內部結構構件的液艙,可准計超逾上述(a)及(b)規定的百分率,但以全部貨油艙計算所得的百分率, 在水平部分方面不得超逾百分之十和在垂直部分方面不得超逾百分之十五。 在若干設置中,可能須考慮裝置多於一個類型的液艙清洗機,使具備足夠的涵蓋面。 4.2.9 在設計階段,須使用以下最低限度的程序,以決定受直接沖射的液艙表面的面積─ (a) 使用適當的結構圖則,由每部機的噴嘴劃線至噴流範圍內的液艙部分。 (b) 如核證當局認為液艙的形態複雜,則須在符合比例的液艙模型內,使用模擬液艙清洗機噴嘴的光點。 4.2.10 (a) 為確認液艙的清潔程度和核實液艙清洗機在數目及位置方面的設計,須在原油清洗後而在操作及設備手冊指明的任 何水洗進行前,進入液艙作目視檢查。須進行檢查的液艙底部可先以水沖洗並加以清掃,以除去任何剩餘原油油腳,然後清除氣體以便進入。此項檢查須確保液艙實質上已 無油類黏附物或油類沉積物。如採用沖洗程序,則須用一個相若但未經沖洗的液艙進行下文(b)所指明的測試。 (b) 為核實清掃及排空安排的效力,須量度離港壓載表面的浮油量。浮在總離港壓載水水面的油體積與載有此水的液艙容積,兩者的比例不得超逾 0.00085。在一個於所有有關方面均與按照(a)節檢查的液艙相若而且並沒有作(a)節准許的水洗或中途淨水沖洗的液艙,進行原油清洗及清掃後,此測試須予 進行。 (c) 為核實該系統的設計、安裝及操作,在完成典型的壓載航程後(在該航程前,到港壓載液艙已經原油清洗,並且在該航程期間,該等液艙已按照操 作及設備手冊開列的程序作水洗),到港壓載須透過獲批准的油類監察系統全部排放至裝載港港口,在此測試中,流出物的含油量不得超逾百萬分之十五。 4.2.11 如核證當局信納多於一艘的船舶在所有有關方面均屬相若,則第4.2.10段的規定只須適用於其中一艘上述船舶。此外,如任何船舶有 一系列的液艙在所有有關方面均屬相若,則就該系列的液艙而言,第4.2.10(a)段的規定只須適用於該系列中的一個液艙。 4.2.12 架設在甲板的液艙清洗機,其設計須能在貨油艙外部備有裝備,以便進行原油清洗時顯示該機運行的轉動及弧度。如架設在甲板的機器屬於 不可編定程序的雙噴嘴型,則該等為令核證當局滿意的替代方法亦可接受,但須能達致同等的核實程度。 4.2.13 如須用潛式機器,該等機器須屬不可編定程序的,並且為符合第4.2.8段的規定,須可藉以下任何一個方法核實其轉動─ (a) 藉液艙外部的指示器; (b) 藉檢查機器特有的聲音模式。在此情況下,機器的運作須在每個清洗循環接近完結時加以核實。如有兩部或多於兩部潛式機器安裝在同一供應管路 上,則須備有和安排閥門,使每部機器的運作能在相同供應管路上的其他機器外獨立地予以核實; (c) 藉壓載航程中為液艙清除氣體,並以水檢查機器的運作。在此情況下,該檢查須在機器使用最多6次後進行,但檢查須每隔不超逾12個月進行一 次。每次核實均須記錄在油類紀錄簿第II部─貨物/壓載作業內。 核實方法須在操作及設備手冊述明。 4.3 泵 4.3.1 供應原油予液艙清潔機的泵,須為貨泵或為此目的而特別備有的泵。 4.3.2 泵的功率須足以在規定壓力下為操作及設備手冊所指明的須同時運作的最大數目液艙清潔機,提供所需的通過量。此外,如為清掃液艙裝有噴 射器系統,則該等泵須能供應噴射器驅動液,以符合第4.4.2段的規定。 4.3.3 泵的功率須為即使任何一個泵不能運作,第4.3.2段的規定亦能得以符合。泵抽和管道的安排,須使到在任何一個泵停用時,原油清洗系 統仍能有效地運作。 4.3.4 載運多於一個等級的貨物,須不妨礙原油清洗液艙。 4.3.5 為使原油清洗在岸上海運站提供的背壓低於原油清洗所需的壓力時能有效地進行,須提供裝備使能按照第4.3.2段維持足夠的壓力予清洗 機。此項規定須在任何一個貨泵失效時亦能符合。原油清洗所需的最低供應壓力須在操作及設備手冊中指明。如該最低供應壓力不能達到,原油清洗作業即不得進行。 4.4 清掃系統 4.4.1 清掃每個貨油艙底部原油的系統,其設計須達令核證當局滿意程度。 4.4.2 液艙清掃系統的設計及功率,須使正進行清潔的液艙底部,在液艙清洗程序接近完成時,沒有油類及沉澱物積聚。 4.4.3 清掃系統須能以全部液艙清潔機總通過量1.25倍的功率去油,而該等液艙清潔機為一如船舶的操作及設備手冊所描述般在清洗貨油艙底部 時同時運作者。 4.4.4 須備有如第4.4.8段提述的油位計、手測及清掃系統性能測量器等裝備,以檢查每個貨油艙底部在原油清洗後是否乾燥。貨油艙的最後部 分及其他三個適合位置,須備有適合安排,以供進行手測,除非裝有其他裝備,且是核證當局所批准而足以有效確定每個貨油艙底部是乾燥的,則屬例外。就本段而言,如 清掃吸口附近只有小量油類而液艙內其他地方並沒有油類積聚,則貨油艙底部須視為“乾燥”。 4.4.5 須備有裝備,以便在完成卸貨後,將所有貨泵及貨物管路排空,如有需要,可藉連接清掃器件而作上述排空。管路及泵的排出物須能排放至貨 油艙及岸上。如屬排放至岸上,須為此而備有一條特別的小直徑管路,並與船舶的岐管閥門的舷外側連接。對新油輪或未裝有此管路的現有油輪,該管路的橫切面面積不得 超逾主要卸貨管路橫切面面積的百分之十。如現有油輪已裝有上述管路,則橫切面面積若不超逾主要卸貨管路橫切面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五,可予接受。 4.4.6 清掃貨油艙油類的方法,是使用正排量泵、自吸式離心泵或噴射器,或使用令核證當局滿意的其他方法。如一條清掃管路連接至若干液艙,則 須備有裝備,將每個在該特定時間沒有清掃的液艙隔離。 4.4.7 載運多於一個等級的貨物,須不妨礙原油清洗液艙。 4.4.8 須備有監察清掃系統效率的設備。所有此等設備,均須在貨物控制房或在掌管貨物及原油清洗作業的高級船員易於到達的其他安全和方便地 方,備有遙遠顯示設施。如備有清掃泵,監察設備須包括流量顯示器,或行程計數器或轉速器(視乎何者適合而定),以及包括位於泵的進水口及排放接頭的壓力計或同等 物。如備有噴射器,監察設備須包括在驅動液入口及排放處的壓力計和在吸入口處的壓力/真空計。 4.4.9 液艙的內部結構,須使到在油類排空至清掃系統的液艙吸口方面,足以符合第4.4.2及4.4.4段的規定。須注意使縱向及橫向排空均 令人滿意,並須在第3.2及4.2.10段規定的檢查中予以核實。 4.4.10 操作及設備手冊就原油清洗而訂下的縱傾情況予遵守。一般而言,船尾縱傾只在液艙排放最後階段時是重要的,並且須為符合操作限制下可 能達到的最大程度,但在任何情況均不得少於在第3.2及4.2.10段規定的檢查前進行原油清洗時所記錄者。 4.5 壓載管路 4.5.1 如沒備有為貨油艙加壓載的獨立壓載水系統,則須備有安排使用於加壓載的貨泵、岐管及喉管能在加壓載前安全和有效地將油類排空。 5. 員工的資格 5.1 從事油輪原油清洗的船舶員工,其訓練要求須達令處長滿意的程度。 5.2 凡任何人(如船長、大副或貨物控制高級船員)負責全面掌管原油清洗,該人須─ (a) 具有至少1年在任何油輪的經驗,而且他在該油輪的職責是包括卸貨及有關的原油清洗的。如他的職責沒有包括原油清洗作業,他須按照本規格附 錄II完成一項原油清洗訓練課程並達令處長滿意的程度; (b) 曾至少參與兩次原油清洗程序,其中一次須是在他負責卸貨的船,或是在一艘在所有有關方面均屬相若的船;及 (c) 完全了解操作及設備手冊的內容。 5.3 如擬由其他指定人士負起操作及設備手冊所界定的特定責任,該等人士須具有至少6個月在任何油輪的經驗,而且須在該油輪履行職責期間曾涉及 卸貨作業。此外,該等人士須曾就本規格附錄II指明的事項、某特定船舶的原油清洗作業(該等人士須就該船負起此責任)接受指示,並須完全了解操作及設備手冊的內 容。 6. 操作 6.1 液艙須以原油清洗 在離港作壓載航程前,於完全卸貨後備有按照操作及設備手冊所指明程序經原油清洗的足夠液艙,以確保─ (a) (作為最低要求)有足夠液艙經過清洗,以便在壓載航程的所有階段,均符合本規例第18(2)(a)、(b)及(c)條的吃水及縱傾規定; 及 (b) 船舶的營運模式和預期的天氣情況均得以顧及,使未經原油清洗的液艙不會放入額外的壓載水。 除了上文(a)提述的液艙外,所有餘下液艙中約四分之一的液艙亦須輪流以原油清洗,以控制油類淤渣,但此等額外液艙可包括上文(b)提述的液艙。但就控制油類淤 渣而言,液艙無須每4個月以原油清洗多於一次。原油清洗不得在最後卸貨港及裝載港之間進行,即不得在壓載航程中進行原油清洗。壓載水不得放入未經原油清洗的液 艙。經原油清洗但未經水洗的液艙,其內所放入的水須視為污穢壓載。 6.2 貨物管路的排空和排放至岸上 卸貨完結時,所有貨物總管及清掃管路,均須予以排空和清掃,而排出物及清掃物須經第4.4.5段規定的特別直徑管路排放至岸上。此外,所有貨油艙均須在船舶離開 最後卸貨港前加以清掃。 6.3 注水入離港壓載液艙 須注意在完成任何離港壓載液艙的原油清洗時,該等壓載液艙須在可能範圍內盡量全面清掃。如離港壓載是經貨物管路及貨泵注入,則此等管路及泵均須在裝載壓載前,用 第4.4.5段規定的方法排空和清掃油類。 6.4 在海上進行原油清洗 所有原油清洗均須在船舶離開最後卸貨港前完成。如任何液艙是當船舶出海在多個卸貨港之間以原油清洗的,則該液艙須留空,以便在下一卸貨港作下一次壓載航程前進行 檢查。此項檢查可包括在空艙時對液艙底部作多次測深。離港壓載液艙須在離港前加壓載,以便能按照第4.2.10(b)段的條文檢查壓載水的水面。 6.5 壓載航程中排放油性水流出物 將離港壓載排放和在壓載航程中將任何其他水流出物排放,須符合本規例第13條的規定。 6.6 惰性氣體的使用和控制 在本規格適用的船舶上,液艙不得以原油清洗,除非經由《商船(安全)(防火)(1980年5月25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規例》(第369章,附屬法例)、《商船 (安全)(消防裝置)(1980年5月25日或之後但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規例》(第369章,附屬法例)或《商船(安全)(防火) (1984年9月1日或之後建造的船舶)規例》(第369章,附屬法例)(視何者適用而定)所規定的惰性氣體系統恰當地運作,則屬例外。在每個液艙以原油清洗 前,須在距甲板1米處及餘位的中間區域測定氧氣水平。任何一處的測定結果,以體積計,不得超逾百分之八。如液艙有全部或部分擋水艙壁,則測定須在液艙每部分的相 若水平進行。在清洗過程中輸送的惰性氣體,其氧氣水平須連續監察。如在原油清洗中─ (1990年第37號第12條;1999年第64號第3條) (a) 所輸送的惰性氣體,其氧氣水平以體積計超逾百分之八;或 (b) 液艙內的大氣壓力已不再是正值; 則須停止清洗,直至恢復至滿意的情況為止。 6.7 預防產生靜電的措施 為避免在清洗過程中因原油清洗液中含有水分而產生過量靜電,用作原油清洗液來源的任何液艙內載物須首先排放至少1米,方可如此使用。在此之前的一次壓載航程中用 作污水艙的任何液艙,如將用作清洗液的來源,該液艙須完全排放,並注入不含水的原油。 6.8 蒸氣散發 本規格適用的船舶,須備有裝備,以避免按當地情況需要而注入離港壓載時散發蒸氣。防止碳氫化合蒸氣向大氣散發的方法如下─ (a) 如固定壓載液艙足以提供最小離港吃水,則使用固定壓載艙;或 (b) 藉同時進行加壓載和卸貨而遏制空貨油艙內的蒸氣。 令處長滿意的替代方法可予接受,但須能提供同等程度的環境保護。 7. 操作及設備手冊 操作及設備手冊須達令核證當局滿意的程度和載有以下的資料及操作指示─ (a) 本附表所列的原油清洗系統的設計、操作及控制規格全文。 (b) 顯示與原油清洗系統有關的泵、管路及清洗機各自位置的原油清洗系統線路圖。 (c) 對該系統的描述和用以檢查該設備在進行原油清洗作業時是否恰當運作的程序表,須包括須予監察的系統及設備的參數,如管路壓力、氧氣水平、 機器轉速、循環周期等。此等參數的既定值須包括在內。按照第4.2.10段進行的測試結果和在該等測試中監察的所有參數數值亦須包括在內。 (d) 本附表第6條(“操作”)的規定細節,連同符合該等規定的建議及指示(如適合的話),例如─ (i) 原油清洗的建議方法及程序,以適應所有限制卸貨的可預見情況,並在完成每個液艙清洗和排空時取得最大的縱傾。 (ii) 按照第6.8段避免蒸氣散發的船上程序。 (iii) 排空液艙的方法,該方法包括第4.4.10段規定的關於最佳縱傾情況的資料。 (iv) 排空貨泵、貨物管路、原油清洗管路及清掃管路的方法,以及該等泵及管路可排往的艙間,連同在完成排放時經小排放管路而排放至岸上的最後 排放。 (v) 在不同裝載情況下的典型清洗程序,指明─ (1) 須按照第6.1段清洗的液艙; (2) 每個液艙的清洗方法,即單級或多級清洗方法; (3) 同時使用的液艙清洗機數目; (4) 原油清洗及水洗(如後者適用)的時間; (5) 作水洗用的水量,該水量至少須相等於在第3.2及4.2.10段規定的檢查之前進行水洗所用的水量;及 (6) 清洗液艙的最可取次序。 (vi) 在貨物管路及貨泵用於裝載離港壓載之前,該等管路及泵的排空和清掃(如適用的話)程序。 (vii) 在排放離港壓載,以及在裝載和最後排放到港壓載之前,以水清洗管路的程序。 (viii) 藉聲音模式對架設於底部的機器是否正在運作而進行的核實程序,須於每個液艙的清洗循環接近完結時進行。在進行該項核實時,如有需 要,所有其他機器須予關上。 (ix) 藉以確保在海上排放離港壓載、以水沖洗管路和進行污水艙沉澱分離時,本規例第13條得以遵從的程序的明確細節。 (e) 來自原油清洗系統的滲漏危險、防止滲漏所需的預防措施,以及遇上滲漏時應採取的行動。對於原油清洗系統在每次排放前應如何就滲漏進行操作 測試,給予指引。 (f) 第4.1.6段所規定的關於防止油類經由蒸汽加熱器進入機房的方法。 (g) 在進行卸貨和原油清洗雙重作業的所有時間所需的員工。上述員工的數目須包括─ (i) 符合第5.2段的規定的人,該人將會負責全面控制原油清洗程序; (ii) 多於一名符合第5.3段的規定的人,該等人士預期會進行實際操作;及 (iii) 在進行清洗的所有時間,至少有一人在甲板上察看是否有滲漏及設備失靈,測試液艙在清洗前的含氧量,檢查液艙的大氣壓力,如有需要,探 測液艙底部深度,需要時提升餘位浮標,以及在需要時更換驅動部件。 上述的人的職責並不是必要互相排斥的。 (h) 在甲板上看守員和貨物控制位置之間備有有效的通信裝備,以便原油清洗系統發生滲漏或失靈時,可以盡快停止清洗。 (i) 加壓載的典型程序。 (j) 在每次排放時供船員用的原油清洗前操作核對清單,須包括檢查所有儀器和為所有儀器校正標度。 (k) 除進行法定檢驗之外,在船上進行檢查和維修原油清洗設備的建議相隔時間。應參考設備製造商提供的技術手冊。 (l) 一份列載不適宜進行原油清洗程序的原油及其產地的清單。 附錄I 為使本規格適用於載重量20000噸及以上的 新原油油輪而作的修改 段數 修改 4.2.5 本段不適用。 4.2.10 (c)節不適用。 6.1 由下文取代─ “6.1 液艙須以原油清洗 6.1.1 在離港作壓載航程前─ (a) 約四分之一的貨油艙須輪流並按照操作及設備手冊指明的程序以原油清洗,以控制油類淤渣。但液艙無須為此目的而每4個月以原油清洗多於一次;及 (b) 如認為根據本規例第18(3)條所指明的情況及條文,在壓載航程中可能有一個或多於一個貨油艙需額外壓載,則用於裝載該壓載的貨油艙須按照操作及設備手 冊指明的程序以原油清洗。 6.1.2 壓載水不得放入未經原油清洗的貨油艙。經原油清洗但未經水洗的液艙,其內所放入的水須視為污穢壓載。 6.1.3 原油清洗不得在最後卸貨港及裝載港之間進行,即在壓載航程中不得進行原油清洗。” 6.3 由下文取代─ “6.3 為貨油艙加壓載 須注意任何可能載有壓載的貨油艙在完成原油清洗時,該艙須在可能範圍內盡量全面清掃。如該壓載是經貨物管路及貨泵注入,則此等管路及泵須用第4.4.5段規定的 方法排空和清掃油類。” 6.4 最後兩句不適用。 6.5 由下文取代─ “6.5 壓載航程中排放油性水流出物 將來自貨油艙的額外壓載排放和在壓載航程中將任何其他水流出物排放,須符合本規例第13條的規定。” 6.8 本段不適用。 7(d) 由下文取代─ “7(d) 本附表第6條(“操作”)的規定細節,連同符合該等規定的建議及指示(如適合的話),例如─ (i) 原油清洗的建議方法及程序,以適應所有限制卸貨的可預見情況,並在完成每個液艙清洗和排空時取得最大的縱傾。 (ii) 排空液艙的方法,該方法須包括第4.4.10段規定的關於最佳縱傾情況的資料。 (iii) 排空貨泵、貨物管路、原油清洗管路及清掃管路的方法,以及該等泵及管路可排往的艙間,連同在完成排放時經小排放管路而排放至岸上的最後排放。 (iv) 在不同裝載情況下的典型清洗程序,指明─ (1) 須按照第6.1段清洗的液艙; (2) 每個液艙的清洗方法,即單級或多級清洗方法; (3) 同時使用的液艙清洗機數目; (4) 原油清洗及水洗(如後者適用)的時間。 (v) 藉聲音模式對架設於底部的機器是否正在運作而進行的核實程序,須於每個液艙的清洗循環接近完結時進行。在進行該項核實時,如有需要,所有其他機器須予關 上。” _________ 附錄II 為擬負責全面掌管原油清洗的人提供的訓練 引言 任何規定的訓練須屬於有監督的指導,此等訓練是在為此目的而具備訓練設施及指導員的岸上設施或有適合配備的船舶進行,而且是就所涉及的原理和該等原理在船舶操作 上的應用提供指導。 在擬備有待處長批准的訓練課程時,須顧及經修改的油輪原油清洗系統的設計、操作及控制規格。 上述訓練須包括以下各項,但無須僅限於以下各項─ (a) 介紹原油清洗的原理須包括: ─作為清洗液的原油的特點及其與水清洗的對比; ─頂部清洗; ─底部清洗; ─縱傾規定; ─從貨物排放中抽氣的方法; ─維持所需的清洗液壓力; ─在卸貨港之間於海上清洗; ─再循環清洗; ─離港壓載液艙、到港壓載液艙和只載貨液艙的相對優先次序及規定。 (b) 設備及設計 (i) 清洗機的位置; (ii) 架設在甲板的清洗機及潛式清洗機: ─類型; ─特點; ─構造特徵; ─運作參數; (iii) 驅動部件; (iv) 清洗液供應及分配系統; (v) 清掃系統; (vi) 液艙測深的裝備; (vii) 惰性氣體的規定。 (c) 一般性原油清洗程序 (i) 傳統管路船舶/自由流通船舶/部分自由流通船舶; (ii) 單票貨/多票貨; (iii) 使清洗程序發揮最大效用,以將額外停泊時間減至最少; (iv) 就各種船舶及管道形態為離港加壓載; (v) 在各卸貨港之間於海上的清洗程序。 (d) 有關程序 (i) 盡量減少船上殘餘物的裝備; ─清掃貨油艙; ─排空和清掃貨物管路; ─貨物的最後排放至岸上; (ii) 到港壓載液艙的水洗; (iii) 將到港壓載注入及最終排放; (iv) 將離港壓載排放; (v) 污水艙內殘餘物的積聚及沉澱分離; (vi) 本規例第13條的規定; (vii) 避免在壓載作業時在港內通風。 (e) 安全 (i) 惰性氣體程序; (ii) 維持和監察惰性氣體的品質及壓力; (iii) 在惰性氣體不正常情況下停止清洗/排放; (iv) 靜電的產生和避免產生靜電所需的預防措施; (v) 管系工程的完整性; (vi) 避免一時不均的壓力; (vii) 溢出。 (f) 核對清單 (i) 進入港口前; (ii) 開始原油清洗前; (iii) 原油清洗後; (iv) 開航後。 (g) 規管性的強制執行程序 (i) 操作及設備手冊; (ii) 油類紀錄簿; (iii) 液艙測深; (iv) 量度離港壓載表面的油。 (h) 機械裝置及設備的維修 (i) 按照製造商的指示維修設備; (ii) 額外維修項目。 “到港壓載”(arrival ballast) “離港壓載”(departure ballast) “水洗”(water rinse) 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 - SCHEDULE 8 為控制船外排放而訂立的部分水流系統的設計、安裝及操作規格 VerDate:30/06/1997 [第26(6)(e)(ii)條] 目錄 1. 目的 2. 適用範圍 3. 一般條文 4. 系統安排 .1 取樣點 .2 樣本管道 .3 樣本供給泵 .4 沖洗安排 .5 顯示安排 .6 樣本排放安排 5. 操作 1. 目的 本規格的目的是為本規例第26(6)(e)條提述的部分水流系統,提供明確的設計準則,以及安裝及操作規定。 2. 適用範圍 2.1 現有油輪可按照本規例第26(6)(e)條,將來自貨油艙區的污穢壓載水及油污水在水線之下排放,但部分水流須引經固定管道至上甲板或更 高的一個容易到達的位置,該位置為可在排放作業進行期間目視觀察該部分水流,上述的安排須符合本附表的規定。 2.2 部分水流的概念,是基於觀察部分具代表性的船外流出物,乃為相等於觀察整個流出物水流的原則。本規格提供部分水流系統的設計安裝及操作的 細節。 3. 一般條文 3.1 部分水流系統在裝置方面須能在所有正常操作情況下,提供具代表性的船外流出物樣本以作目視顯示。 3.2 部分水流系統在多方面類似於油類排放監察及控制系統的取樣系統,但部分水流系統須備有與監察及控制系統分離的泵抽和管道的安排。但合併的 同等安排可獲核證當局接受。 3.3 部分水流顯示須安排在核證當局所批准的一個設於上甲板或更高地方的有遮蓋及容易到達的位置(例如泵房入口)。部分水流顯示的位置與排放控 制位置之間須具備有效的通訊。 3.4 樣本須取自船外排放管道的有關段節,並且須經固定管道系統傳送至顯示安排。 3.5 部分水流系統須包括以下組件: .1 取樣探頭; .2 水樣管道系統; .3 樣本供給泵(一個或多於一個); .4 顯示安排; .5 樣本排放安排; 及(視乎樣本管道的直徑而定); .6 沖洗安排。 3.6 部分水流系統須符合適當的安全規定。 4. 系統安排 4.1 取樣點 4.1.1 取樣點位置─ .1 取樣點的位置,須使到有關的樣本能從流出物取得,而該等流出物是經水線之下供操作性排放的出水口排出的。 .2 取樣點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位於通常發生湍流的喉管段節內。 .3 取樣點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安排在排放管道的垂向段節內可到達的位置。 4.1.2 取樣探頭─ .1 取樣探頭的安排,須使到探頭伸入喉管內的距離約為喉管直徑的四分之一。 .2 取樣探頭的安排,須易於取出以供清潔。 .3 每個探頭旁須裝有一個斷流閥門,但如探頭是架設在貨物管路,則須在樣本管路中串聯裝置兩個斷流閥門。 .4 取樣探頭須以耐腐蝕及耐油材料製造,具有足夠強度,而且恰當地連接和支撐。 .5 取樣探頭的形狀須不易被粒狀污染物堵塞,且須不會在取樣探頭端部產生高度液體動壓力。圖1所示的例子是一個適合形狀的取樣探頭。 .6 取樣探頭須具有與樣本管道相同的公稱管徑。 4.2 樣本管道 .1 樣本管道的安排,須在可能範圍內在取樣點和顯示安排之間,安排成一直線。可讓沉澱油類或沉積物積聚的銳角彎位及凹入處須予避免。 .2 樣本管道的安排,須使到水樣在20秒內傳送至顯示安排。管道內的流速不得低於每秒2米。 .3 如並沒備有固定的沖洗安排,則管道的直徑不得少於40毫米,而如安裝有第4.4段詳述的加壓沖洗安排,則管道的直徑不得少於25毫米。 .4 樣本管道須以耐腐蝕及耐油材料製造,具有足夠強度,而且恰當地連接及支撐。 .5 如安裝有幾個取樣點,則管道須連接在樣本供給泵吸入端的閥體。 4.3 樣本供給泵 .1 樣本供給泵的功率,須適合容許水樣的流量符合第4.2.2段的規定。 4.4 沖洗安排 .1 如樣本管道的直徑少於40毫米,則須安裝固定接頭與加壓海水或淡水管道系統相連,使樣本管道系統得到沖洗。 4.5 顯示安排 .1 顯示安排須包括一個備有觀察玻璃屏的顯示室。該室的大小,須足以容許自由落下的水樣水流在至少的200毫米的長度上清楚看到,或該室須備有 核證當局所批准的同等安排。 .2 顯示安排須結合閥門及管道,以容許部分水樣繞過顯示室形成層流,以便在該室顯示。 .3 顯示安排須設計至易於開啟及清潔。 .4 顯示室內部表面須為白色,但背景壁除外,而背景壁的顏色,須方便觀察水樣水質是否有任何改變。 .5 顯示室的下部須呈漏斗狀,供收集水樣。 .6 須備有提取攫取樣本的測試旋塞,以便在顯示室水樣之外,對攫取水樣進行獨立的檢驗。 .7 顯示安排須有足夠照明,以方便目視觀察水樣。 4.6 樣本排放安排 .1 離開顯示室的水樣,須經具足夠直徑的固定管道送至海或污水艙。 5. 操作 5.1 來自貨油艙區的污穢壓載水或其他油污水經由水線之下的出水口排放時,部分水流系統須時刻提供來自有關排放出水口的水樣。 5.2 須觀察水樣,尤其是在排放作業中最大可能發生油類污染的階段。每當水流內有任何可見的油跡,以及每當油分計的讀數顯示含油量超逾許可限 度,排放即須停止。 5.3 在裝有沖洗安排的系統,樣本管道在觀察到有污染後須予以沖洗,而且樣本管道須在每一使用期間後沖洗。 5.4 船舶的貨物及壓載處理手冊和(如適用的話)原油清洗系統或專用清潔壓載液艙操作所需的手冊,須清楚描述部分水流系統在連同壓載排放及污水 艙沉澱分離程序時的使用。 圖1 部分流量顯示系統的取樣探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