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盤)規則 - 第32H章 公司(清盤)規則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30/06/1997 (第32章第296條) [1937年1月1日] (本為1936年第1018號政府公告)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 規則的適用範圍 VerDate:30/06/1997 導言 (1) 在下文所述的限制下,本規則適用於各宗根據本條例作出的公司清盤中的法律程序,但該等清盤須於本規則實施日期當日及之後開始;本規則亦適 用於根據本條例第168A條進行的所有法律程序;此外,除法院的任何一般命令或特別命令另有規定外,本規則在切實可行範圍內亦適用於1933年7月1日或之後開 始的公司清盤中所有在上述實施日期後採取或提起的法律程序。規則如由於其性質及標的事項,或由於其所屬組別的標題,或由於其條款,而僅適用於由法院作出的清盤中 的法律程序,或僅適用於該等法律程序及債權人自動清盤中的法律程序,則不適用於自動清盤中的法律程序或成員自動清盤中的法律程序(視屬何情況而定)。 (2) 規則如由於其性質及標的事項,或由於其所屬組別的標題,或由於其條款,而僅適用於清盤(不論是由法院所作或是自動清盤)中的法律程序,則 不適用於根據本條例第168A條進行的法律程序。 (1978年第178號法律公告;1984年第201號法律公告) [比照 R.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凡提述“R1”等之處,即為提述《1929年英國公司(清盤)規則》+。 + “《1929年英國公司(清盤)規則》”乃“English Companies (Winding-up) Rules 1929”之譯 名。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2 詞語的釋義 VerDate:08/07/2005 “公司”(company) “司法常務官”(Registrar) “在憲報刊登”(gazetted) “法律程序”(proceedings) “法院”、“法庭”(court) “破產管理署署長”(Official Receiver) “規則”(rules) “訟費評定官”(taxing officer) “執達主任”(bailiff) “債權人”(creditor) “債權證明表”(proof) “蓋章”(sealed) 在本規則中,除文意或標的事項另有所指外─ “公司”(company) 指清盤中的公司,或已有法律程序針對其開始以將其清盤的公司,或已有法律程序根據本條例第168A條針對其開始的公司; (1978年第178號法律公告) “司法常務官”(Registrar) 指高等法院的司法常務官,亦包括高等法院任何高級副司法常務官、副司法常務官或助理司法常務官; (1981年第 372號法律公告;2005年第10號第173條) “在憲報刊登”(gazetted) 指刊登於憲報; “法律程序”(proceedings) 指根據本條例作出的公司清盤中的法律程序,或根據本條例第168A條進行的法律程序; (1978年第178號法律 公告) “法院”、“法庭”(court) 指原訟法庭,而在本規則中或 在附錄內的表格中,凡提述香港高等法院之處,均須據此解釋; (1984年第201號法律公 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破產管理署署長”(Official Receiver) 包括任何由行政長官委任以執行破產管理署署長根據本條例須予執行的職責的人員,亦包括如此獲委任的 副破產管理署署長; (1999年第23號第3條) “規則”(rules) 指本規則,亦包括訂明表格; “訟費評定官”(taxing officer) 指職責為評定根據法院的一般司法管轄權而於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的訟費的法院人員; “執達主任”(bailiff) 指法院的執達主任,亦包括助理執達主任; “債權人”(creditor) 包括法團及由合夥的債權人組成的商號; “債權證明表”(proof) 指債權人用作確立他針對公司所提出的申索的文件; (1992年第225號法律公告) “蓋章”(sealed) 指蓋上法院印章。 (2000年第46號第40條) [比照 R. 2]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3 附錄內表格的使用 VerDate:30/06/1997 附錄內的表格凡在適用的情況下均須使用,而在並不適用的情況下,則須使用經按情況所需作更改但性質相同的表格。在該等表格適用的情況下,使用任何其他表格或使用 更繁冗表格的一方,須承擔或不得獲付因此而招致的費用,但如法院另有指示,則屬例外。 [比照 R. 3]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4 法院內的司法常務官辦事處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法庭及內庭 (1) 在法院進行的公司清盤中的所有法律程序,均屬司法常務官職責範圍;在符合本條例及本規則的規定下,司法常務官須連同所需書記及人員根據法 官的一般指示或特別指示行事。 (1998年第25號第2條) (2) (由1981年第372號法律公告廢除) [比照 R. 4]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5 在法院辦理的事宜須在法庭及內庭聆訊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1) 除本條例第180A條另有訂定外,以下在法院辦理的事宜及在法院提出的申請,須在公開法庭法官席前聆訊─ (1988年第304號法律 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a) 呈請; (b) 由破產管理署署長以破產管理署署長身分而非以清盤人身分向法院提出的上訴; (c) 根據本條例第290條提出的申請; (d) 根據本條例第284(3)條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清盤人提出的申請,或根據該條提出的上訴; (e) 要求將任何人以犯藐視罪交付監獄而提出的申請; (f) 公開訊問; (g) 根據本條例第277(1)條提出的申請; (h) 就更正登記冊而提出的申請; (i) 任何法官不時藉任何一般命令或特別命令,指示須在公開法庭該名法官席前聆訊的事宜及申請。 (1998年第25號第2條) (2) 對根據本條例第221條被傳喚到法庭席前的人所進行的訊問,須按法庭指示而在法庭或內庭舉行。 (3) 根據本條例在法院辦理的每項其他事宜或在法院提出的每項其他申請,如屬本規則所適用者,可在內庭聆訊及裁定。 [比照 R. 5 & R. 6]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6 在內庭的申請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除本條例及本規則另有規定外─ (a) 司法常務官可根據法官的一般指示或特別指示,聆訊及裁定任何根據本條例及本規則可在內庭聆訊及裁定的申請或事宜; (b) 司法常務官可隨時將任何在其席前聆訊的事宜或申請押後以便在法官席前聆訊; (c) 如法官認為合適,任何在內庭聆訊中的事宜或申請可隨時押後以交由法庭審理,或在法庭聆訊中的任何事宜或申請可隨時押後以交由內庭審理;如 訴訟各方要求將任何在內庭聆訊中的事宜或申請押後以交由法庭審理,則該項申請或事宜須如此押後。 (1987年第108號法律公告) (1998年第25號第2條) [比照 R. 7]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7 動議及傳票 VerDate:30/06/1997 (1) 每宗在法庭提出的申請,如非屬呈請,均須藉動議提出,而有關該項動議的通知書,須在通知書內所列有關動議的聆訊日期前不少於2整天,送達 有關申請尋求作出的命令所針對的每名人士。 (見表格1) (2) 每宗在內庭提出的申請,均須藉傳票提出,而除非另有命令作出,否則須將傳票送達有關申請尋求作出的命令所針對的每名人士,傳票亦須規定傳 票的收件人在傳票內列明的時間及地點出席聆訊。 (3) 清盤人就任何在清盤中產生的事宜而向法院提出要求給予指示的每宗申請,須在內庭提出。 [比照 R. 8]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8 開庭時間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法院就與公司清盤及根據本條例第168A條提出的申請有關的事宜而開庭的時間,須為指定的處理法院一般事務的時間,但法官另有命令者除外。 (1978年第178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比照 R. 10]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9 法律程序文件的標題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法律程序文件 (1) 清盤事宜中的每份法律程序文件,均須註明日期,而其標題須如下所示,但須作必需的增補─ 香港高等法院 公司(清盤案)19 年第 宗 有關公司條例事宜 以及有關所涉公司事宜。凡數目及日期均可用數字表明。 (1998年第25號第2條) (2) 每宗清盤事宜中的首份法律程序文件,須具有司法常務官辦事處為其編定的特定號碼。在首份法律程序文件繼後的任何事宜中的所有法律程序文 件,均須註有與首份法律程序文件相同的號碼。 [比照 R. 11]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0 書寫或印刷法律程序文件 VerDate:30/06/1997 所有法律程序文件均須書寫或印刷或部分書寫或部分印刷在紙張上,而紙張的尺寸須為或約為210 x 297毫米,並必須具有線頁邊,但任何人不得僅以任何債權 證明表或誓章是書寫或印刷在其他尺寸的紙張上為理由而對其提出反對。 (1984年第397號法律公告) [比照 R. 12]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1 法律程序文件須予以蓋章 VerDate:30/06/1997 在任何清盤事宜中的所有命令、傳票、呈請書、手令、任何種類的法律程序文件(包括法院所發出的通知書)及正式文本,均須予以蓋章。 [比照 R. 13]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2 傳票的發出 VerDate:30/06/1997 就法院中任何清盤事宜而發出的每張傳票,均須由申請人或其律師擬備,並須由司法常務官辦事處發出。傳票一經蓋章,即須當作已經發出。 [比照 R. 14]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3 命令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在公司清盤中的每項命令,不論是在法庭或內庭作出,均須由申請人或其律師草擬,並須由司法常務官簽署,但如在任何法律程序或任何類別的法律程序中,作出有關命令 的法官或司法常務官指示無須草擬命令,則屬例外。凡有指示作出,示明無須草擬命令,則有關命令的摘記或備忘錄,經由作出該命令的法官或司法常務官簽署或加上簡簽 後,即為該命令已經作出的充分證據。 (1998年第25號第2條) [比照 R. 15]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4 將法律程序文件在司法常務官辦事處存檔 VerDate:30/06/1997 在任何清盤事宜中的所有呈請書、誓章、傳票、命令、債權證明表、通知書、供詞、訟費單及法院中的其他法律程序文件,均須在司法常務官辦事處備存及留有紀錄,並且 除法院另有指示外,須存放於一個連續的檔案內。 [比照 R. 16]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5 正式文本 VerDate:30/06/1997 破產管理署署長或任何清盤人、分擔人、債權人、公司高級人員或其他有權獲得有關正式文本的人所要求提供的所有呈請書、誓章、供詞、文據及文書或其任何部分的正式 文本,須由司法常務官提供,並且除與數字有關者外,均須清楚詳盡書寫並予以蓋章,以及在無不必要延誤的情況下按其被要求提供的先後次序送出。 [比照 R. 18]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6 查閱檔案 VerDate:30/06/1997 任何人如曾是清盤中公司的董事或高級人員,即有權免費在所有合理時間,而任何其申索或債權證明表已獲接納的分擔人及債權人,則有權於繳付每日每次的查閱費用 $1後在所有合理時間,查閱有關法律程序的檔案及將檔案內的任何文件取其副本或摘錄其內容,或有權在就每一以72字為一單位的單位字數(每個數字作一個字計 算)繳付75¢後獲提供該等副本或摘錄。 (1964年第50號法律公告) [比照 R. 19]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7 破產管理署署長使用檔案 VerDate:30/06/1997 凡破產管理署署長根據本條例或本規則行使其職能時,要求查閱或使用有關法律程序的檔案,司法常務官須(除非該檔案當時需在法院中使用,或司法常務官當時需使用該 檔案)應請求而將有關法律程序的檔案傳轉破產管理署署長,司法常務官並可酌情決定,准許破產管理署署長將任何一個或多於一個有關法律程序的檔案保管一段司法常務 官認為合適的時間。 [比照 R. 20]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8 印花的污損 VerDate:30/06/1997 法院的每名人員如收取任何貼有黏貼印花的文件,須於收取該文件時立即將其上的印花污損,而該文件在其上的印花被如此污損前,不得予以存檔或交付。 [比照 R. 21]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9 執達主任的職責 VerDate:30/06/1997 法律程序文件的送達及執行 以及命令的強制執行 (1) 執達主任的職責如下︰將法院規定其須送達的命令、傳票、呈請書及通知書送達,執行手令及其他法律程序文件,如法庭有所規定則在法庭開庭時 出席(但無須在內庭開庭時出席),以及作出及執行法庭規定其須作出及執行的所有事情。 (2) 任何命令、傳票、呈請書或通知書,如非本條例或本規則特別規定須由執達主任或法院人員送達者,則本條並不規定該等命令、傳票、呈請書或通 知書須如此送達,但法院在任何法律程序中藉命令特別如此指示者除外。 [比照 R. 22]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20 送達 VerDate:30/06/1997 (1) 所有通知書、傳票及其他文件(須面交送達者除外),均可藉預付郵費的信件送往須獲送達有關文件的人的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而該等通知書、 傳票或文件,須視為已在其經郵政局的適當郵遞程序而應已交付收件人之時送達,即使被郵政局退回亦是如此。 (2) 不得因須獲送達文件的人的姓氏以外的名字或任何一個名字遺漏列於載有該人名字的文件之上而將送達當作無效,但法院須信納該文件的送達在其 他方面是充分的。 [比照 R. 23]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21 命令的強制執行 VerDate:30/06/1997 法院在行使本條例及本規則所授予的權力時作出的每項命令,均可由法院強制執行,猶如該項命令是法院在行使其一般司法管轄權時作出的判決或命令一樣。 [比照 R. 24]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22 呈請書的格式 VerDate:30/06/1997 呈請書 每份呈請書均須採用附錄內表格2、3或3A的格式,但可按情況所需作出更改。 (見表格2、3及3A) (1978年第178號法律公告)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22A 呈請人所繳存的款項 VerDate:30/06/1997 (1) 在提交呈請書前,呈請人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繳存一筆$12150的款項,以供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除非司法常務 官獲出示破產管理署署長就該筆繳存款項而發出的收據,否則不得接受有關的呈請書。 (1977年第245號法律公告;1985年第139號法律公告; 1996年第95號法律公告;1997年第170號法律公告) (2) 在提交呈請書後,呈請人須為第(1)款所列明的目的,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繳存法院應破產管理署署長的申請而不時指示的額外款項。 (3) 破產管理署署長須就如此繳存的款項向呈請人或(如公司本身是呈請人)向公司的清盤人作出交代;如呈請人並非公司本身,則其所如此繳存的任 何款項,除因資產不足而需用於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所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外,須按第179(1)條所列明的優先次序,從公司資產的收益中撥款償還給呈請人。 (1964年第50號法律公告)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23 呈請書的提交 VerDate:30/06/1997 呈請書須在司法常務官辦事處提交,而司法常務官則須指定聆訊呈請的時間及地點。有關聆訊呈請的指定時間及地點的通知,須寫在呈請書及其蓋章的副本之上。司法常務 官可於有關呈請的公告刊登前,隨時將指定時間更改,並編定另一時間。 [比照 R. 26]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23A 存於法律程序檔案的文件副本須送達破產管理署署長及總執達主任 VerDate:01/07/2000 凡呈請人就任何法律程序而將任何文件向法院提交或在法院存檔,呈請人或其律師須在該文件提交或存檔的24小時內,將所提交或存檔的文件的副本送達破產管理署署 長及總執達主任。 (1977年第245號法律公告;2000年第46號第40條)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24 就呈請刊登公告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每項呈請均須於聆訊前的7整天或法院所指示的更長時間,按以下方式刊登公告─ (見表格4) (a) 如屬註冊辦事處(或如無註冊辦事處則主要或最後為人所知的主要營業地點)位於或曾位於香港以內的公司,則在憲報刊登一次,以及在2份香港 的日報或在法院所指示的其他報章最少刊登一次; (1984年第201號法律公告) (b) 如屬任何其他公司,則在憲報刊登一次,以及在該公司的本地登記冊所備存的地區行銷,或在該公司的主要或最後為人所知的主要營業地點(視屬 何情況而定)所在或曾經所在的地區行銷的一份當地報章,或在法院所指示的其他報章最少刊登兩次; (c) 有關公告須述明呈請書提交的日期、呈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及其律師的姓名及地址,並須在公告末端載有一項附註,述明任何人如擬出席有關 呈請的聆訊以提出反對或支持,則必須在第30條所訂明的期限內,按該條所訂明的方式向呈請人或其律師送交有關其意向的通知書;而有關任何要求法院將公司清盤的呈 請的公告,如並無載有該項附註,須當作不符合規定。 此外,如呈請人或其律師並不在此訂明的期限或司法常務官所容許的延展期限內,按本條所訂明的方式而就有關呈請妥為刊登公告,則司法常務官須將聆訊呈請的指定時間 及地點取消,而有關呈請即須從檔案中除去,但法官或司法常務官另有指示者除外。 (1998年第25號第2條) [比照 R. 27]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25 呈請書的送達 VerDate:30/06/1997 除非是由公司本身提交,否則每份呈請書均須在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如有的話)向公司送達,如無註冊辦事處,則須在公司的主要或最後為人所知的主要營業地點(如可查 明的話)向公司送達,送達方式是將呈請書的文本留交在該處的公司的任何成員、高級人員或受僱人;如在該處未能尋獲任何該等成員、高級人員或受僱人,則送達方式是 將呈請書的文本留在該註冊辦事處或該主要營業地點,或將呈請書的文本送達法院所指示的公司成員、高級人員或受僱人;如公司正進行自動清盤,呈請書亦須送達獲委任 以結束公司事務的清盤人(如有的話)。 (見表格5及6) [比照 R. 28]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26 呈請書的核實 VerDate:30/06/1997 每份要求法院將公司清盤的呈請書,均須由一份提述該份呈請書的誓章核實。該份誓章須由呈請人作出,或如呈請人多於一名,則須由其中一名呈請人作出,或如呈請書是 由法團提交,則須由法團的某名董事、秘書或其他主要高級人員作出;誓章須在呈請書提交後予以宣誓,並須在呈請書提交後4天內予以存檔。該份誓章須為呈請書所載陳 述的充分表面證據。 (見表格7及8) (1984年第201號法律公告) [比照 R. 29]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27 須向債權人或分擔人提供呈請書文本 VerDate:30/06/1997 公司的每名分擔人或債權人,有權在要求獲提供呈請書文本後24小時內,並在他就該文本每一以72字為一單位的單位字數(每個數字作一個字計算)繳付75¢後,獲 呈請人的律師提供一份呈請書文本。 (1964年第50號法律公告) [比照 R. 30]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27A 對小額清盤案的管理 VerDate:01/07/2000 (1) 凡法院在呈請書提交後下令公司的清盤須以本條例第227F條所指的簡易程序進行,除法院另有特別指示外,本條例及本規則的條文須按照第 (2)至(5)款加以變通。 (2000年第46號第40條) (2) 該命令一經作出,清盤人須立即安排將有關該命令的公告刊登於憲報,但除非法院另有指示,否則不得就其後的任何法律程序刊登任何公告。 (2000年第46號第40條) (3) 在該命令作出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的每份文件,其標題均須包含“Summary Case”的字樣。 (4) (由1985年第139號法律公告廢除) (5) 除第一次會議的通知書外,不得向債權款額不超過$1000的債權人或向分擔人送交其他會議的通知書。 (1985年第139號法律公 告) (6) (由2000年第46號第40條廢除) (1977年第245號法律公告)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28 臨時清盤人的委任 VerDate:30/06/1997 臨時清盤人 (1) 在有任何呈請書提交後,法院應任何債權人、分擔人或呈請人或應有關公司的申請,並在有人藉誓章證明有充分理由委任臨時清盤人時,如認為適 合,可按其認為公正及必需的條款,作出有關委任。 (1989年第376號法律公告) (1A) 在委任臨時清盤人的命令作出前,要求作出該命令的申請人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繳存一筆$3500的款項,以供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的各項與該項委任有關的 費用及開支。 (1993年第433號法律公告;1997年第286號法律公告) (2) 委任臨時清盤人的命令須註有該呈請書的編號,並須述明臨時清盤人被下令取得管有的財產的性質及簡略描述,以及臨時清盤人所須執行的職 責。 (見表格9) (3) 除法院另有命令外,如法院並無據呈請而作出將公司清盤的命令,或如據呈請而作出的將公司清盤的命令被撤銷,或如據呈請而進行的所有法律程 序均被擱置,則臨時清盤人有權從公司財產中獲支付他作為臨時清盤人而正當招致的所有訟費、收費及開支,包括在破產管理署署長獲委任為臨時清盤人的情況下,根據當 其時有效的收費表而須或將須繳付的款項在內,臨時清盤人並可從該等財產中保留該等訟費、收費、開支及費用的款額。 (1984年第201號法律公告) (4) 凡並非破產管理署署長的任何人已獲委任為臨時清盤人,而破產管理署署長已採取任何步驟以取得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或已執行本規則所訂明的 任何其他職責,則臨時清盤人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支付法院所指示的款項(如有的話)。 [比照 R. 31]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29 在聆訊前出席以證明對規則的遵從 VerDate:30/06/1997 就呈請進行的聆訊及據呈請作出的命令 在呈請書提交後,呈請人或其律師須於司法常務官指定的日期到司法常務官席前,使司法常務官信納有關呈請的公告已妥為刊登,核實呈請書所載陳述的訂明誓章及關於送 達的誓章(如有的話)已妥為提交,以及呈請人已妥為遵從本規則中關於公司清盤呈請的條文。任何呈請人如並無在呈請的聆訊舉行前於指定時間到司法常務官席前,並按 本條所規定的方式使司法常務官信納上述事項,則法院不得依據該呈請人的呈請而作出命令將公司清盤。 [比照 R. 32]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30 擬出庭人士發出的通知書 VerDate:30/06/1997 任何人如擬在呈請的聆訊中出庭,須將關於其擬出庭事宜的通知書,按有關呈請的公告中述明的地址,送達或以郵遞方式送交呈請人或其律師。該通知書須載有該人的地 址,並由該人或其律師簽署,並須在不遲於進行呈請聆訊的指定日期前一天的下午6時送達,或如該指定日期為星期一,則須在不遲於該指定日期前的星期六下午一時送達 上述地址;如以郵遞方式送交,則投件時間須足使該通知書能經一般郵遞程序而在不遲於上述該時刻寄抵上述地址。該通知書須採用表格10的格式,但可按情況所需作出 更改。任何人未有遵從本條的規定,如無法院的特別許可,不得獲准在呈請的聆訊中出庭。 (見表格10) [比照 R. 33]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31 就呈請出庭人士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列表 VerDate:30/06/1997 呈請人或其律師須擬備一份列表,列明已發出通知書表示擬在呈請的聆訊中出庭的人士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及其各別律師的姓名及地址,而該份列表須採用表格11的格 式。在進行呈請聆訊的指定日期,呈請人或其律師須在呈請的聆訊舉行前,將該份列表的謄本(或如並無發出擬出庭的通知書,則將一份表明此意的陳述書)呈交法院。 (見表格11) [比照 R. 34]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32 提出反對的誓章及作答的誓章 VerDate:30/06/1997 (1) 對要求法院將公司清盤的呈請提出反對的誓章,須於核實該呈請書的誓章提交的日期的7天內或該日期起計的一段法院所指示的較長期限內提交, 而有關每份對該呈請提出反對的誓章的提交,須於該份誓章提交當日向呈請人或其律師發出通知書。 (1984年第201號法律公告) (2) 就一份已提交以反對呈請的誓章予以作答的誓章,須於呈請人或其律師接獲有關反對誓章的通知書當日的3天內提交。 [比照 R. 35]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33 由債權人或分擔人取代撤回呈請的呈請人 VerDate:30/06/1997 凡呈請人無權提交呈請,或呈請人不論是否有此權利而(a)未有在本規則所訂明或司法常務官所容許延展的期限內,就其呈請刊登公告,或(b)同意撤回其呈請,或 容許其呈請被撤銷,或容許聆訊押後,或當其呈請在原本編定的聆訊日期或押後的聆訊日期當日在法庭上被傳喚時,未有出庭支持其呈請,或(c)如有出庭,卻並無向 法院申請按其呈請所請求事項的條款作出命令,則法院可按其認為公正的條款,以法院認為會有提交呈請的權利而又意欲就呈請提出訴訟的債權人或分擔人取代呈請人。凡 屬呈請人未有在本規則所訂明的期限內就其呈請刊登公告,或呈請人同意撤回其呈請的情況,則取代呈請人的命令可隨時在內庭作出。 [比照 R. 36]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34 關於已宣布作出清盤令的通知書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發出 VerDate:30/06/1997 公司清盤令及根據本條例 第168A條作出的命令 (1978年第178號法律公告) 當公司清盤令已在法庭宣布作出,或在公司清盤令作出前委任臨時清盤人的命令已在法庭宣布作出,司法常務官須於同日向破產管理署署長送交通知書,通知他上述命令已 經宣布作出。 該通知書可分別採用表格12及13的格式,並可按情況所需予以更改。 (見表格12及13) [比照 R. 37]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35 清盤令的草擬及內容 VerDate:01/07/2000 (1) 呈請人或其律師及曾出席聆訊呈請的所有其他人,有責任最遲在法院宣布作出一項公司清盤令或本條例第168A條所指的命令之日的翌日,將該 令的草稿及為使司法常務官能立即使該令完備而必需的所有其他文件,留交司法常務官。除屬根據本條例第168A條作出命令的情況外,除非司法常務官因某個案的特殊 情況而需約見各方以議定有關命令的內容,否則他無須為此而約見各方。 (見表格14) (1978年第178號法律公告) (2) 凡公司清盤令或委任臨時清盤人的命令,其末端須載有一項通知,述明當時身為公司秘書的人及當時身為公司高級人員的任何人,以及破產管理署 署長、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規定有法律責任填寫或贊同填寫公司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人,均有責任在破產管理署署長、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指定的時間及地點面見 他,並向他提供他所要求的一切資料。 (1984年第201號法律公告;2000年第46號第40條) [比照 R. 40]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36 清盤令的傳送及刊登公告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1) 當公司清盤令或委任臨時清盤人的命令已作出時─ (a) 司法常務官須立即將命令的經加蓋法院印章的文本3份,送交破產管理署署長; (b) 破產管理署署長須安排將該命令的一份蓋章文本送達公司,方式是以預付郵費的信件寄往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如有的話)並註明由公司收件,或如 公司並無註冊辦事處,則寄往公司的主要或最後為人所知的主要營業地點並註明由公司收件,或以法院所指示的其他方式送達法院所指示的其他人;此外,如命令規定公司 須由法院清盤,則破產管理署署長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遞送本條例第185條所指示須由公司如此遞送或按訂明的規定須予遞送的該命令文本; (c) 破產管理署署長須立即安排在憲報刊登有關該命令的公告; (見表格103(1)) (d) 破產管理署署長須立即將有關該命令的公告送交法院所不時指示的本地報章,或如無該等指示則送交他所選擇的本地報章。 (見表格16) (2) (由1984 年第201號法律公告廢除) (3) 凡已有命令根據本條例第168A條作出,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則呈請人須將該命令的正式文本送達公司及公司註冊處處長,送達方式與破產管 理署署長根據第(1)(b)款的規定須將該命令的蓋章文本送達的方式相同;此外,凡該命令涉及資本減少或組織章程大綱的修改,本條例及《高等法院規則》(第4 章,附屬法例)中與該等事宜有關的規定,須按法院指示而適用。 (1978年第178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比照 R. 41]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37 特別經理人的委任 VerDate:30/06/1997 特別經理人 破產管理署署長要求委任特別經理人的申請,須由破產管理署署長作出報告支持,該份報告須存於法律程序的檔案中。破產管理署署長無須作出誓章以支持其申請。 [比照 R. 48]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38 特別經理人須呈交帳目 VerDate:30/06/1997 (1) 每名特別經理人均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遞交與他作為特別經理人有關的收支總額的帳目,而該帳目須由該特別經理人核證無誤。 (2) 破產管理署署長可要求第(1)款所提述的帳目須經審計。 (1997年第286號法律公告)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39 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擬備 VerDate:01/07/2000 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1) 凡任何人根據本條例第190條被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規定須呈交與核實一份關於公司的資產負債狀況的說明書,則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須向該人 提供表格及填寫指示以供其擬備該份說明書。該份說明書須一式兩份填寫,其中一份須以誓章核實。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須安排將該份經核實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送交司 法常務官存檔。 (見表格23) (2) 破產管理署署長、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為調查公司的資產負債狀況的目的,可不時親自會見每名該等人士,而每名該等人士均有責任於破產管理署 署長、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所指定的時間及地點面見他,並向他提供他所要求的一切資料。 (2000年第46號第40條) [比照 R. 50]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40 呈交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期限的延展 VerDate:01/07/2000 任何人如要求延展呈交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期限,須向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提出申請;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如認為合適,可發出書面通知將該期限延展。 (1997年第286號法律公告;2000年第46號第40條) [比照 R. 51]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41 繼呈交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後提供的資料 VerDate:01/07/2000 在公司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呈交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後,填寫或贊同填寫該說明書的每名人士,如被要求及在被要求時,有責任面見破產管理署署長、臨時清盤人或清盤 人,回答破產管理署署長、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向他提出的所有問題,並提供破產管理署署長、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要求他提供的所有與該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有關的進一 步資料。 (2000年第46號第40條) [比照 R. 52]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42 失責 VerDate:01/07/2000 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可將任何因沒有遵從本條例第190條的規定而構成的失責向法院報告。 (2000年第46號第40條) [比照 R. 53]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43 有關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開支 VerDate:01/07/2000 任何人如被要求填寫或贊同填寫公司的任何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須在招致任何與該說明書的擬備及填寫有關的費用或開支前,向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申請給予認許,並呈 交一份有關擬承付的費用及開支預算的報表;此外,除藉法院命令外,任何人均不得獲准從公司資產中撥款支付任何在承付前未經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認許的費用或開支。 (2000年第46號第40條) [比照 R. 54]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44 免除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VerDate:01/07/2000 (1) 任何要求免除本條例第190條的規定的申請,須由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作出報告支持,而該份報告須顯示他認為宜於採取該行動的特別情況。 (2000年第46號第40條) (2) 當法院已作出命令免除該條的規定後,法院可作出其認為合適的相應指示,尤其可就送交按本規則的規定須向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內所述任何人送 交的通知書的事宜,作出指示。 [比照 R. 55]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45 在接獲債權人會議及分擔人會議的報告後委任清盤人 VerDate:01/07/2000 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盤中清盤人的委任 (1) 在債權人及分擔人各別舉行第一次會議後,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有關會議的主席(視屬何情況而定)須盡快將每次會議的結果向法院報告。 (見表格24) (2) 債權人會議及分擔人會議的結果一經向法院報告,如債權人會議及分擔人會議均通過相同的決議,或如在該2次會議上所通過的決議在意思上等 同,則法院可應臨時清盤人的申請而立即作出為使該等決議生效而需作出的委任。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法院須應臨時清盤人的申請,編定時間及地點,以考慮該等會議的決 議及決定(如有的話)、就任何差異(如有的話)作出決定及作出所需命令。 (2000年第46號第40條) (3) 當已編定時間及地點以考慮該等會議的決議及決定後,臨時清盤人須按法院所指示的方式,就上述時間及地點刊登公告,但第一次或唯一一次的公 告須在如此編定的時間前不少於7天刊登。 (2000年第46號第40條) (4) 法院在考慮該等會議的決議及決定時,須聆聽臨時清盤人及任何債權人或分擔人的陳詞。 (2000年第46號第40條) (4A) 為委任某人擔任清盤人的目的,如破產管理署署長認為適宜,可要求提交一份關於該人是否合適獲如此委任的誓章。 (1997年第286號法律公告) (5) 如已委任清盤人,清盤人須將委任他的命令的文本傳轉予破產管理署署長,而破產管理署署長須在清盤人提供保證後盡快安排將有關該項委任的公 告在憲報刊登。 有關該項委任的公告刊登於憲報的開支,須由清盤人支付,而清盤人則可由公司資產撥付該項開支。 (見表格25及103(7)) (6) 在清盤人獲委任或審查委員會獲委出,而清盤人亦已提供規定的保證後,清盤人須按法院所指示的方式,立即就每次該等委任或委出刊登公告。 (見表格27) (7) 如由法院作出的清盤中的清盤人去世、辭職或被免任,可按與第一次委任相同的方式委任另一名清盤人代替該清盤人,而破產管理署署長在佔債權 價值不少於十分之一的債權人或佔分擔資產價值不少於十分之一的分擔人提出請求時,須召集會議以決定是否須填補有關空缺;但如清盤人根據本條例第205條被免除職 務,則本條的所有條文均不適用,而在該情況下,破產管理署署長須留任清盤人。 (見表格103(8)及(9)) [比照 R. 56]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46 (由2003年第28號第124條廢除) VerDate:13/02/2004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47 令破產管理署署長滿意的保證 VerDate:30/06/1997 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盤中清盤人 或特別經理人提供的保證 對於特別經理人或對於並非破產管理署署長的清盤人而言,以下關於保證的條文具有效力,即─ (見表格26) (a) 保證須按破產管理署署長不時指示的方式,向破產管理署署長不時指示的人員或人士提供; (b) 無須就每宗獨立的清盤提供保證;但可就個別清盤而提供特別保證,或可提供一般保證,以供在提供保證的人可能獲委任為清盤人或特別經理人的 任何清盤中用作保證; (c) 破產管理署署長須釐定該項保證的款額及性質,並可不時增加或減少某人所已提供的特別或一般保證的款額,按他認為合適者而定; (d) 由破產管理署署長發出、證明清盤人或特別經理人已提供令他滿意的保證的證明書,須提交司法常務官存檔; (見表格26) (e) 清盤人或特別經理人為提供規定的保證而招致的費用,包括他可能向擔保社團支付的任何保費在內,須由他個人承擔,而不得作為他在清盤中所招 致的開支而由公司資產撥付該項費用。 [比照 R. 57]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48 未有提供保證或未有繼續提供保證 VerDate:30/06/1997 (1) 如任何清盤人或特別經理人未有在委任他的命令所述明的提供保證的期限內,或在該期限的任何延展期間內,提供規定的保證,則破產管理署署長 須將此事向法院報告,而法院可隨即撤銷委任該名清盤人或特別經理人的命令。 (2) 如任何清盤人或特別經理人未有繼續提供保證,則破產管理署署長須將此事向法院報告,而法院可隨即將該名清盤人或特別經理人免任,並可作出 法院認為合適的有關訟費的命令。 (3) 凡有命令根據本條作出,將委任清盤人的命令撤銷或將清盤人免任,法院可指示委任另一名清盤人,而隨即須召集的會議及可進行的程序,與第一 次委任清盤人時須召集及可進行者一樣。 [比照 R. 58]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49 清盤人須提交的報告 VerDate:01/07/2000 公開訊問 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清盤人依據本條例第191(2)條作出的報告,須以敘述方式述明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清盤人意欲提請法院注意的事實及事宜,以及該條規定他須表達的 意見。 (2000年第46號第40條)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50 指定時間以考慮報告 VerDate:01/07/2000 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清盤人可向法院申請編定日期以考慮該報告,而法院須應該申請指定某日以考慮該報告。 (2000年第46號第40條)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51 對報告的考慮 VerDate:01/07/2000 對報告的考慮須在內庭一名法官席前由法官親自進行,而作出進一步報告的一方須(而當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清盤人並非該方時,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清盤人亦可)親自出席或 由大律師或律師代表出席考慮報告的程序,並須向法庭提供法庭所需的任何關於報告中所述事宜的進一步資料或解釋。 (1998年第25號第2條;2000年第46號第40條) [比照 R. 59]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52 公開訊問的命令 VerDate:30/06/1997 根據本條例第222條作出指示任何人出席公開訊問的命令,須採用表格29的格式,但可按情況所需作出更改。 (見表格29)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53 申請指定舉行訊問的日期 VerDate:01/07/2000 指示某人出席公開訊問的命令一經作出,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清盤人(視屬何情況而定)即須申請指定舉行公開訊問的日期。 (2000年第46號第40條) [比照 R. 61]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54 指定公開訊問的時間及地點 VerDate:01/07/2000 舉行公開訊問的日期及地點須予指定,而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清盤人(視屬何情況而定)須向將被訊問的人發出如此指定日期及地點的通知書,方式是將該通知書以掛號郵件 送交該人的通常或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 (見表格30及31) (2000年第46號第40條) [比照 R. 62]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55 向債權人及分擔人發出公開訊問通知書 VerDate:01/07/2000 (1) 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清盤人(視屬何情況而定)須向債權人及分擔人發出關於舉行公開訊問的指定時間及地點的通知書,方式是在法院所不時指示的 報章或(如無任何該等指示)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清盤人(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合適的報章刊登公告;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清盤人(視屬何情況而定)亦須安排將關於指定時 間及地點的通知書在憲報刊登。 (見表格103(3)) (2000年第46號第40條) (2) 凡有指示將公開訊問押後,除非法院另有指示,否則押後通知書不得予以刊登公告。 [比照 R. 63]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56 不出席 VerDate:01/07/2000 (1) 法院所指示須出席公開訊問的任何人,如在舉行或繼續進行公開訊問的指定時間及地點沒有出席訊問,且並沒有就不出席一事提出好的因由,或如 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清盤人在指定的訊問日期前,令法院信納該人已潛逃,或有理由相信該人即將為了逃避訊問而潛逃,則法院在有證明提出令其信納關於命令及指定出席公 開訊問的時間及地點的通知書已妥為送達時,可不另行發出通知而發出手令逮捕該名須出席訊問的人,或可作出法院認為公正的其他命令。 (見表格38) (2000年第46號第40條) (2) 根據本條由法院發出的逮捕令,須在高等法院登記處依據指示發出逮捕令的法院命令而發出。 (1998年第25號第2條) (見表格 38A) [比照 R. 64]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57 訊問紀錄須予存檔 VerDate:30/06/1997 每次公開訊問的紀錄,在按本條例第222(7)條規定加以簽署後,須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 (見表格34及35) [比照 R. 65]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57A 某些條文在作出本條例第168IA條所指的報告時適用 VerDate:01/07/2000 破產管理署署長如向法院作出本條例第168IA條所指的報告,則第49至54及56及57條(第49及54條均包括在內)適用於由該報告引起的法律程序並就該等 程序而適用。 〈* 註─詳列交互參照:第49,50,51,52,53,54條 *〉 (2000年第46號第40條)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58 由犯罪的董事、高級人員及發起人提出或針對犯罪的董事、高級人員及發起人提出的申請 VerDate:01/07/2000 由董事、發起人及高級人員提出或針對董事、 發起人及高級人員提出的法律程序 (1) 根據本條例以下任何一條條文提出的申請─ (a) 第276條; (b) 第275(1)、(2)或(4)條; (c) 第168I條,而申請是與正由法院清盤的公司有關的; (1984年第201號法律公告;2000年第46號第40條) (d) 第358(2)條, 須藉在內庭初次傳訊的傳票提出,該傳票須述明申請所要求作出的聲明或命令的性質及申請的理由,而除法院另有命令外,該傳票須在其內列明的聆訊申請的日期前不少 於8天,按《高等法院規則》(第4章,附屬法例)所規定的送達原訟傳票方式,送達尋求作出的命令所針對的每名人士。凡申請是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清盤人提出,他可 向法院提交一份報告,述明他進行申請所依據的任何事實及資料,而該等事實及資料是經由誓章核實或是得自法律程序中的經宣誓證供。凡申請是由任何其他人提出,須由 申請人提交誓章支持。 在該傳票聆訊前不少於4天,須向尋求作出的命令所針對的每名人士,送達擬用以支持該傳票的每份報告及誓章的副本。 (2) 就該傳票進行傳訊時,法院可就全部或部分以誓章或口頭方式錄取證供事宜,在法庭或內庭聆訊中在法官席前對支持或反對有關申請的誓章的作供 詞人進行的盤問,法院可能要求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清盤人作出的任何報告,以及概括而言傳票的程序及傳票的聆訊,作出法院認為合適的指示。 (1998年第25號第2條) [比照 R. 66]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59 公開訊問中錄取的供詞的使用 VerDate:30/06/1997 凡在法院作出的清盤的法律程序過程中,已有命令作出,下令依據本條例第222條對名列命令內的人士進行公開訊問,則在其後根據第58(1)條所述的本條例任何 條文而提起的任何法律程序中,根據該命令接受訊問的每名人士的經核實的訊問紀錄,在符合下文所述規定及法院就該等紀錄的使用方式及範圍而作出的任何命令或指示 下,對於有關申請所針對的人士中,根據本條例第222條及公開訊問令曾出席及參與或曾獲機會出席及參與有關訊問的任何人而言,須可接納為證據,但在訊問紀錄所載 的任何陳述作為針對任何人的可接納證據方面,所有符合公正原則的例外情況,均不在此限︰ 但就任何該等申請而使用某次公開訊問的任何該等紀錄前,擬使用該等紀錄的人,須於有關申請的指定聆訊日期前不少於15天,向他擬藉使用該等紀錄而針對的每名人士 或該等人士中的任何一人,發出有關其意向的通知書,指明他擬針對該人宣讀的紀錄或部分紀錄,並向該人提供該等紀錄或部分紀錄的副本(該人本身的供詞的紀錄除 外);此外,有關申請提出所針對的每名人士,均可盤問或覆問(視屬何情況而定)其訊問紀錄被宣讀的人,在各方面猶如該人曾就有關申請作出誓章一樣。 [比照 R. 69]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60 速記員的委任及酬金 VerDate:30/06/1997 證人及供詞 (1) 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法院如認為適宜,可隨時委任任何人(在本規則內稱為“速記員”),將任何證人在根據本條例舉行的任何公開或非公開的聆 訊、訊問或會議中接受訊問時所作的證供,以速記或其他方式予以記錄。 (2) 派駐破產管理署的速記員(如有的話),須當作根據第(1)款獲妥為委任,而無須就作出該項委任提出任何申請;凡該速記員在法律程序中記錄 任何上述證供,該速記員以改編自表格33的格式而作出的一般聲明,須當作適用於所有該等法律程序。 (見表格33) (3) 任何文件如看來是─ (a) 由根據第(1)款委任的速記員或派駐破產管理署的速記員所作紀錄的謄本;及 (b) 由該速記員簽署的, 即為其中列出一問一答均曾分別如此提出及作出的充分證據,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 (4) 根據本條獲委任為速記員的每名人士,就其用於履行該項委任所涉及的職責或用於擬備有關證供的所需謄本的每一小時或不足一小時的時間,即獲 付一筆款項,款額不超過$150或按法院指示而定。 (1985年第139號法律公告) (5) 速記員的費用須由要求作出該項委任的一方支付或從有關公司的資產中撥付,按法院所指示者而定。 (6) 如根據本條獲委任為速記員的人是公務員,則負責該等費用的人須立即將根據第(4)款須支付的費用支付給破產管理署署長,以撥入庫務署。 (1977年第245號法律公告) [比照 S.I. 1952/2113 rr. 69 & 70 U.K.]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61 將抗命證人交付羈押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1) 如任何人在並無權力將人以藐視法庭罪交付羈押的司法常務官或法院其他人員席前接受訊問,而該人拒絕對司法常務官或該名人員被容許提出的任 何問題作出令司法常務官或該名人員滿意的回答,則司法常務官或該名人員須向一名法官報告該宗拒絕事宜,而該報告一經作出,該名拒依規定作答的人的處境及須予處理 的方式,猶如他曾在該名法官席前拒依規定作答一樣。 (見表格36) (2) 該報告須以書面作出,但無須任何誓章,該報告亦須列明所提出的問題及接受訊問的人的答覆(如有的話)。 (3) 司法常務官或其他人員在發生拒依規定作答一事的訊問結束前,須指明會將拒依規定作答一事向法官報告的時間及地點,而法官在接獲報告時,可 隨即採取他認為合適的行動。如在拒依規定作答一事發生時正有法官開庭,則該事可立即報告。 (1998年第25號第2條) [比照 R. 71]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62 非公開訊問中的供詞 VerDate:01/07/2000 (1) 在根據本條例第221條對證人進行的訊問中(不論該訊問是應何人的申請而下令進行的),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清盤人可親自或由為此目的而聘用 的大律師或律師代表出席,並可就該訊問作紀錄以供其本人之用,亦可向接受訊問的人提出法院所容許提出的問題。 (2000年第46號第40條) (2) 任何人根據本條例第221條或任何法院命令,在法庭或法院任何人員或獲委任進行有關訊問的人席前接受訊問時所作供詞的紀錄(在根據本條例 第222條進行的公開訊問中接受訊問的人所作供詞的紀錄除外),不得予以存檔或公開讓任何債權人、分擔人或其他人查閱,除非與直至法院有所指示,但破產管理署署 長或清盤人,或任何並非破產管理署署長但正以臨時清盤人身分行事的臨時清盤人,則不在此限,而法院可不時就該等紀錄的保管及查閱,以及提供該等紀錄的副本或摘錄 的事宜,作出其認為合宜的一般指示或特別指示。 [比照 R. 72]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63 卸棄 VerDate:30/06/1997 卸棄 (1) 依據本條例第268(1)條提出,要求獲得許可卸棄公司任何部分財產的申請,須以單方面傳票提出。該傳票須以誓章支持,而誓章須顯示有利 害關係的各方為何人以及各人的利害所在。法院於聆訊傳票時,須作出其認為合適的指示,尤其是關於向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或其中任何一方發出通知的指示;法院亦可將申 請押後,以使任何一方能夠出席聆訊。 (見表格39及40) (2) 凡清盤人卸棄任何批租土地權益,他須隨即將卸棄書送交司法常務官辦事處存檔;如有關財產位於香港,則亦須在土地註冊處註冊一份有關該項卸 棄的通知書。該卸棄書須載有被卸棄權益的詳情,和一項關於已獲發給卸棄通知的人的陳述。在清盤人將該卸棄書送交存檔及(如有關財產位於香港)將有關該項卸棄的通 知書在土地註冊處註冊之前,該卸棄書不具任何效用。卸棄書須採用附錄內表格39的格式,而有關卸棄的通知書則須採用附錄內表格40的格式,但可按情況所需作出更 改。 (1984年第201號法律公告;1993年第8號第30條) (3) 凡任何人聲稱在清盤人有意卸棄的公司財產的任何部分擁有權益,該人須應清盤人的請求,提供有關他聲稱擁有的權益的陳述。 [比照 R. 73]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64 遭卸棄財產的歸屬 VerDate:30/06/1997 遭卸棄財產的歸屬 (1) 根據本條例第268條第(6)款提出、要求作出命令將任何遭卸棄的財產歸屬或交付任何人的申請,須由就要求給予許可卸棄該財產的申請而提 交的誓章支持。 (2) 凡前述申請與屬批租土地性質的遭卸棄財產有關,而該財產看似有任何分承租人,或任何人看似有權獲得該財產的按揭或押記,則法院可指示向該 分承租人或具此權利的人發出通知書,說明他如不在法院編定而又於通知書內述明的期限內,按前述第(1)款所規定及法院所施加的條款,選擇接受並申請前述的歸屬 令,則會被排除於該財產的所有權益及該財產上的所有抵押之外;而法院可將有關申請押後,以便該通知書能發出,以及該分承租人及具上述權利的人加入成為申請的一方 並獲送達有關申請書,並且如認為合適,能作出通知書所述的選擇及提出通知書所述的申請。如在法院如此編定的期限屆滿時,該分承租人或具上述權利的人並無作出上述 選擇,亦無提出上述申請,則法院可作出命令,將財產歸屬申請人,並將該分承租人或具上述權利的人排除於該財產的所有權益或該財產上的所有抵押之外。 (19 84年第201號法律公告) [比照 R. 74]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65 破產管理署署長就債務償還安排及妥協安排而作的報告 VerDate:30/06/1997 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盤中與債權人及 分擔人訂立的債務償還安排 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盤中,如有申請向法院提出,要求認許任何妥協安排或債務償還安排,法院可在就該項妥協安排或債務償還安排給予認許前,聆聽破產管理署署長就有關 計劃的條款、有關公司的董事及其他高級人員的行為操守,以及破產管理署署長認為應提請法院注意的任何其他事宜作出的報告。該報告不得存於有關檔案,除非與直至法 院指示該報告須予存檔。 [比照 R. 75]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66 由清盤人收集及派發公司資產 VerDate:30/06/1997 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盤中資產的收集及派發 (1) 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盤中,就收集公司資產及將該等資產運用於解除公司的法律責任而言,本條例第210(1)條施加於法院的職責,須由清盤人 以法院人員身分在法院的控制下履行。 (2) 為了清盤人履行本條例第210(1)條所施加的職責,並為施行本條第(1)款,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盤中的清盤人,就取得公司財產或保留管有 公司財產而言,所處地位須猶如他是法院所委任的公司財產接管人一樣,而法院可應其申請,據此而對取得或保留管有公司財產一事予以強制執行。 [比照 R. 76]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67 清盤人要求交付財產的權力 VerDate:30/06/1997 本條例第211條授予法院的權力,須由清盤人行使。任何公司如正根據法院命令進行清盤,當其時名列其分擔人列表的任何分擔人或該公司的任何受託人、接管人、銀 行、代理人或高級人員,須在接獲清盤人的通知時及在清盤人藉書面通知而規定的期限內,將當其時恰巧在他手中而又是公司表面上有權享有的任何款項或結餘、簿冊、文 據、產業或財物支付、交付、轉易、退回或轉讓予清盤人或清盤人手中。 (見表格41) [比照 R. 77]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68 清盤人須議定分擔人列表 VerDate:30/06/1997 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盤中的分擔人列表 除非法院免除議定分擔人列表的規定,否則清盤人獲委任後,須在方便範圍內盡快議定一份公司分擔人的列表,並須為此目的而指定時間及地點。分擔人列表須載有每名分 擔人的地址、歸於每名分擔人的股份數目或權益範圍、以及就該等股份或權益而被催繳的款額及已繳付的款額,並須就各類別的分擔人作出區分。至於屬代表身分的分擔 人,清盤人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遵從本條例第210(2)條的規定。 (見表格42) [比照 R. 78]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69 指定時間及地點以議定列表 VerDate:30/06/1997 清盤人須向他建議包括在分擔人列表內的每名人士,發出為議定分擔人列表而指定的時間及地點的書面通知,並須在發給每名人士的通知書內,述明他建議將該人以何種身 分及就何數目的股份或權益而包括在分擔人列表內,且同時述明就該等股份或權益而被催繳的款額及已繳付的款額。 (見表格43及44) [比照 R. 79]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70 分擔人列表的議定 VerDate:30/06/1997 在指定的議定分擔人列表的日期,清盤人須聆聽任何反對被議定為分擔人的人的陳詞,並須在如此聆聽陳詞後最終議定該列表,而該列表經如此議定後即為公司分擔人的列 表。 (見表格45) [比照 R. 80]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71 給分擔人的通知書 VerDate:30/06/1997 清盤人須隨即向他最終納入分擔人列表的每名人士發出通知書,述明該人是以何種身分及就何數目的股份或權益而被納入分擔人列表,且同時述明就該等股份或權益而被催 繳的款額及已繳付的款額;清盤人並須在通知書內通知該人,如他申請將其姓名或名稱自該列表中刪除或申請更改該列表,該申請必須在有關分擔人或指稱分擔人的姓名或 名稱被議定載入分擔人列表上一事的通知書送達該分擔人或指稱分擔人的日期起計21天內,藉傳票向法院提出。 (見表格46及48) [比照 R. 81]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72 向法院申請更改分擔人列表 VerDate:30/06/1997 (1) 反對清盤人最終議定的分擔人列表的人,如在有關議定分擔人列表的通知書向他送達的日期起計21天屆滿後向法院提出申請,其申請將不獲受 理,但即使提出申請的規定期限已屆滿,法院仍有權力將該期限延展或容許提出申請。 (見表格49) (2) 如有申請提出,要求將破產管理署署長將某人的姓名或名稱議定列入某公司的分擔人列表上此一作為或決定作廢或更改,破產管理署署長在任何情 況下均無須負個人法律責任支付該申請的任何費用或與該申請有關的任何費用。 [比照 R. 82]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73 對分擔人列表作出更改或增補 VerDate:30/06/1997 清盤人可不時對分擔人列表作出更改或增補,但作出任何該等更改或增補的方式,在各方面均須與議定原有列表的方式相同。 (見表格47) [比照 R. 83]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74 由清盤人作出的催繳 VerDate:30/06/1997 催繳 本條例第214條所授予法院關於向分擔人作出催繳的權力及職責,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盤中,須由及可由清盤人以法院人員的身分行使,但須符合本條例第226條的但書 的規定,並須符合以下規例─ (a) 凡清盤人意欲為任何獲本條例批准的目的而向分擔人或任何分擔人作出催繳,如有審查委員會,則清盤人可召集審查委員會會議,以取得審查委員 會對該項擬作出的催繳的認許; (見表格50) (b) 有關該會議的通知書須送交審查委員會每名委員,並須以充裕時間於指定舉行會議的日期前不少於7天或於法院所指定的任何更長期限前送抵每名 委員,且須載有一項關於建議的催繳款額及擬作該項催繳目的的陳述。有關擬作出的催繳及擬舉行的審查委員會會議的通知,亦須在一份香港日報最少刊登公告一次。該公 告須述明擬舉行的審查委員會會議的時間及地點,並須述明每名分擔人均可就上述擬作出的催繳而出席該會議並作出陳詞,或就該項催繳向清盤人或審查委員會委員作出任 何書面通訊,以在會議席上提交; (見表格51) (c) 在審查委員會會議上,在對擬作出的催繳認許前,須先對任何分擔人親自向會議提出或以書面致予清盤人或審查委員會委員的陳述或申述,加以考 慮; (d) 審查委員會的認許須藉決議作出,而該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委員的過半數委員通過; (見表格52) (e) 凡沒有審查委員會,清盤人在取得法院許可之前,不得作出催繳。 [比照 R. 84]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75 向法院申請作出催繳的許可 VerDate:30/06/1997 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盤中,向法院要求獲得許可為本條例准許的任何目的而向公司的分擔人或任何分擔人作出催繳的申請,須藉傳票提出;傳票須述明建議的催繳款額,並須 於指定向被建議包括在該項催繳中的每名分擔人作出催繳的日期前最少4整天,或於法院指定的更長期限屆滿前送達;或如法院有所指示,該項擬作出催繳的通知,可藉刊 登公告發出,而無須向每名分擔人發出個別通知。 (見表格54至57) [比照 R. 85]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76 作出催繳的文件 VerDate:30/06/1997 清盤人獲決議或命令授權向分擔人作出催繳時,須向司法常務官提交一份採用表格58格式的文件,並可按作出催繳的情況所需作出更改。 (見表格58) [比照 R. 86]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77 催繳通知書的送達 VerDate:30/06/1997 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盤中,當清盤人已作出催繳時,審查委員會決議或法院命令(如有的話)(為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文本,須在催繳作出後隨即送達該項催繳所包括的每 名分擔人,並須一併送達一份由清盤人發出的通知書,指明該分擔人就該項催繳而須繳付的款項或餘款;除非法院因任何特別理由而有所指示,否則無須就審查委員會的決 議或法院命令刊登公告。 (見表格52、53、57及59) [比照 R. 87]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78 催繳的強制執行 VerDate:30/06/1997 每名分擔人應任何催繳而須繳付的款項,可藉法院命令強制執行付款,而該命令是應清盤人的傳票而在內庭作出的。 (見表格60、61及62) [比照 R. 88]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79 債權證明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債權證明表 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盤中,每名債權人均須證明其債權,但如在任何清盤中,法官指示任何債權人或任何類別債權人的債權須予接納而無須債權證明,則不在此限。 (1998年第25號第2條) [比照 R. 89]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80 債權證明表的方式 VerDate:30/06/1997 在任何清盤中,任何債權均可藉着將一份以訂明格式作出的債權證明表連同該個案所需的訂明費用,交付或以郵寄方式送交以下的人,而予以證明─ (a) 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盤中,為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如已委出清盤人,則為清盤人;或 (b) 在任何其他清盤中,為清盤人。 (見表格63A) (1992年第225號法律公告)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81 債權證明表的核實 VerDate:30/06/1997 債權證明可由債權人本人提出,或由獲得債權人授權或代表債權人而又知悉有關事實的人提出。 (1992年第225號法律公告)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82 債權證明表的內容 VerDate:30/06/1997 (1) 債權人或獲得債權人授權或代表債權人的人,須在債權證明表中聲明─ (a) 債權人的姓名或名稱以及地址; (b) 在清盤令的日期,其申索的總款額; (c) 該款額是否包括尚未支付且未化作本金的利息; (d) 關於債務人如何及於何時招致該債項的詳情; (e) 債權人所持有的任何抵押品的詳情、獲給予該抵押品的日期及債權人所定出的該抵押品的價值;及 (f) 簽署該債權證明表的人(如非債權人本人)的姓名及權限,和該人獲悉有關事實的途徑。 (2) 債權證明表內須指明任何可用作參考以證實債權的文件,而該等文件或其副本須連同債權證明表一併呈交。 (3) 獲送交債權證明表的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清盤人,如認為有需要為證實債權證明表中所提出申索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而要求出示任何尚未呈交的文件或 要求出示其他證據,則可作出該項要求。 (1992年第225號法律公告)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83 藉誓章確立的申索 VerDate:30/06/1997 (1) 即使債權證明表已遞交,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清盤人(視屬何情況而定)如認為有需要,仍可要求以訂明格式作出的誓章核實任何債權申索。 (見表格63B) (2) 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盤中,該誓章可在破產管理署署長、助理破產管理署署長或獲授權監誓或監理法定聲明的任何人面前宣誓作出。 (1992年第225號法律公告)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84 交出抵押品 VerDate:30/06/1997 如在任何時間發現任何有抵押債權人所作出或其他人代其作出的債權證明表漏述該人是有抵押債權人,則該名有抵押債權人須為債權人的一般利益而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或 (如已有清盤人委出)清盤人交出其抵押品,但如法院在接獲申請時信納該項漏述是出於無心的,則法院可容許將該債權證明表修訂,修訂須按法院認為公正的、有關任何 攤還債款的退還或其他事宜的條款作出。 (1992年第225號法律公告)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85 債權證明表的費用 VerDate:30/06/1997 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則債權人須承擔證明其債權所涉及的費用。 [比照 R. 95]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86 折扣 VerDate:30/06/1997 債權人在證明其債權時,須從其債權額中扣除(a)所有營業折扣及(b)款額超過其申索淨額百分之五而又是他為換取現金付款可能曾同意給予的任何折扣。 [比照 R. 96]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87 按期付款 VerDate:30/06/1997 當任何租金或其他付款按述明的期間而到期應繳,而清盤令或清盤決議是在任何此等期間以外的任何時間作出的,則有權獲得該租金或該項付款的人,可就該租金或應付款 項截至清盤令或清盤決議的日期止的按比例計算部分而提出債權證明,猶如該租金或應付款項是逐日到期應繳一樣︰ 但如清盤人繼續佔用已批租予正進行清盤的公司的處所,則該處所的業主向該公司或清盤人申索該處所在被該公司或清盤人佔用期間的租金的權利,不受本條所載規定損害 或影響。 [比照 R. 97]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88 利息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1) 任何數額確定的債項或款項,如須在某確定時間或其他情況下支付,而其利息並無預定或協定,且該筆債項或款項在適當日期已逾期未繳,則債權 人可就《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49條指明的利率並計算至該日止的利息而提出債權證明。如該筆債項或款項是憑藉某文書而須在某確定時間支付者,則利息須自該 筆債項或款項應繳之時起計算;如該筆債項或款項是在其他情況下須支付者,則利息須自發出繳款通知書之時起計算,而該繳款通知書是發出通知,表示債權人會申索自該 通知書日期起計算至付款之時止的利息。 (1997年第286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2) 第(1)款提述的適當日期─ (a) 在清盤是自動清盤的情況下,為清盤開始當日; (b) 在清盤是由法院作出的情況下─ (i) 凡有關公司已藉特別決議議決將公司由法院清盤,則為議決當日;及 (ii) 在其他情況下,為作出清盤令的當日。 (1997年第286號法律公告) [比照 R. 98]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89 將來到期償付的債項的債權證明 VerDate:30/06/1997 任何債權人可就任何在清盤令或清盤決議的日期仍未到期償付的債項提出債權證明,猶如該債項是須即時償付的一樣;該債權人並可與其他債權人同等地收取攤還債款,而 只須從中扣除以年率8釐計算的利息回扣,回扣須自攤還債款宣布之時起計,直至該債項按照訂約承擔債項的條款而原應到期償付之時止。 [比照 R. 99]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90 工人的工資 VerDate:30/06/1997 如在任何個案中,看來有多宗由受僱於公司的工人及其他人士提出的工資申索,則由某名管工或其他人士代所有該等債權人就所有該等申索提交一份債權證明表,即已足 夠。該份債權證明表須附有構成其部分內容的附表,列明該等工人及其他人士的姓名,以及他們被欠的各別款額。任何遵從本條而提交的債權證明表,其所具效力猶如每名 該等工人及其他人士均曾各別提交債權證明表一樣。 (見表格64) [比照 R. 101]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91 匯票及承付票的出示 VerDate:30/06/1997 凡債權人尋求就公司須負法律責任的匯票、承付票或其他可流轉票據或證券而證明債權,則除法院作出的任何特別命令有相反規定外,有關債權證明表必須在該匯票、承付 票、票據或證券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會議主席或清盤人(視屬何情況而定)出示並由他予以標記後,方可獲接納以作表決或任何目的之用。 [比照 R. 102]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92 將債權證明表傳轉清盤人 VerDate:30/06/1997 凡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盤中委任清盤人,破產管理署署長已收到的所有債權證明表,均須轉交該清盤人,但破產管理署署長須首先擬備一份該等債權證明表的列表,並須取得 該清盤人就該等債權證明表所發收據。 [比照 R. 103]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93 通知債權人證明債權 VerDate:30/06/1997 接納及拒絕接納債權證明表與具優先權的 申索及向法院上訴 (1)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及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則任何清盤中的清盤人可不時編定自通知書的日期起計不少於14天的某個日期,而公司的債權人 須於該日期或該日期前證明其債權或申索,並確立其根據本條例第265條可能擁有的任何優先償還權,否則會被排除於該日期後作出的下一次派發的利益之外,亦會被排 除於任何先前的派發的利益之外,或會不獲准對上述派發提出異議(視屬何情況而定);清盤人須藉於其認為方便的報章上刊登公告而就如此編定的日期發出書面通知;如 屬由法院作出的清盤,則該書面通知亦須發給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內所述的每名尚未證明其債權的債權人,以及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內所述的每名尚未確立其作為優先債權 人的申索而該項申索亦沒有獲接納的優先債權人,如屬任何其他類別的清盤,該書面通知則須發給每名據清盤人所知是聲稱為公司的債權人或優先債權人,而其申索未獲接 納的人的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或居住地方。 (1989年第376號法律公告) (2) 下文所列有關接納或拒絕接納債權證明表的所有規則,須在經必要的變通後適用於任何上述與優先償還權有關的申索。 [比照 R. 104]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94 債權證明表的審查 VerDate:30/06/1997 清盤人須審查每份已向其遞交的債權證明表及作為債權依據的理由,並須以書面全部或部分接納或拒絕接納債權證明表,或以書面要求提供進一步證據以支持債權證明表。 清盤人如拒絕接納任何債權證明表,則須以書面向有關債權人述明拒絕接納的理由。 (見表格65) [比照 R. 105]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95 由債權人提出的上訴 VerDate:30/06/1997 如任何債權人或分擔人不滿清盤人就任何債權證明表而作出的決定,法院可應該債權人或分擔人的申請,推翻或更改該項決定;但對於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盤中的清盤人拒絕 接受由任何債權人或聲稱為債權人的人送交他的債權證明表的決定,任何要求推翻或更改該決定的申請,除非申請通知書是在有關拒絕接納債權證明表的通知書送達日期起 計21天屆滿前發出,否則將不獲受理,但法院有權力將有關期限延展。 [比照 R. 106]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96 應清盤人請求而取消債權證明表 VerDate:30/06/1997 如清盤人認為接納某份債權證明表並不妥當,法院可應清盤人的申請,在向提出債權證明表的債權人發出通知後,取消該份債權證明表或削減所證明債權的款額。 [比照 R. 107]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97 應債權人請求而取消債權證明表 VerDate:30/06/1997 如清盤人拒絕介入有關事宜,則法院亦可應任何債權人或分擔人的申請,取消任何債權證明表或削減所證明債權的款額。 [比照 R. 108]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98 宣誓 VerDate:30/06/1997 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盤中的清盤人,可為執行其任何與債權證明表有關的職責而監誓並監理誓章。 [比照 R. 109]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99 臨時清盤人的權力 VerDate:01/07/2000 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盤中,在有清盤人委出前,臨時清盤人在審查、接納及拒絕接納債權證明表方面具有清盤人的一切權力,而就其所作出與該等事宜有關的任何作為或決 定,有關人士可提出同樣的上訴。 (2000年第46號第40條) [比照 R. 110]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00 破產管理署署長將債權證明表存檔 VerDate:30/06/1997 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盤中,如沒有委出其他清盤人,則破產管理署署長須於支付攤還債款前,將在該宗清盤中提交的所有債權證明表連同其列表存檔,並須在該列表中對全部 或部分獲接納的債權證明表及全部或部分遭拒絕接納的債權證明表,加以區分。 [比照 R. 111]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01 須存檔的債權證明表 VerDate:30/06/1997 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盤中的每名並非是破產管理署署長的清盤人,均須於每月的第一天,將他在對上一個月內接獲的所有債權證明表(如有的話)的經核證列表,遞送予司法 常務官以供存檔,並須在該等列表中對獲接納的債權證明表、遭拒絕接納的債權證明表及延緩處理以待進一步考慮的債權證明表,加以區分;對於獲接納及遭拒絕接納的債 權證明表,清盤人亦須安排將其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 (見表格66) [比照 R. 112]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02 債權人上訴時的程序 VerDate:30/06/1997 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盤中的清盤人,包括在破產管理署署長出任清盤人的情況下的破產管理署署長,須於接獲某債權人所發出、有關該債權人擬就某項拒絕接納債權證明表的 決定而提出上訴的通知書後3天內,將有關債權證明表連同一份關於清盤人拒絕准許對該份債權證明表予以接納一事的備忘錄,一併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 [比照 R. 113]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03 破產管理署署長處理債權證明表的時間 VerDate:30/06/1997 身為清盤人的破產管理署署長,須在他擬宣布攤還債款的通知書內所指明的遞交債權證明表最後限期起計不遲於14天內,以書面全部或部分接納或拒絕接納每份已向他遞 交的債權證明表,或以書面要求提供進一步證據以支持債權證明表,但法院有權力將法院作出的清盤中的有關期限延展。 [比照 R. 114]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04 清盤人處理債權證明表的時間 VerDate:30/06/1997 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盤中並非是破產管理署署長的清盤人,須在接獲一份以往未獲處理的債權證明表後28天內,以書面全部或部分接納或拒絕接納該份債權證明表,或以書 面要求提供進一步的證據以支持該份債權證明表,但法院有權力將有關期限延展︰ 但清盤人如已發出他擬宣布攤還債款的通知書,則須在該通知書內所述的遞交債權證明表最後限期後14天內,對每份未獲處理的債權證明表加以審查,並以書面接納或拒 絕接納該份債權證明表,或以書面要求提供進一步的證據以支持該份債權證明表,並須就他全部或部分拒絕接納某份債權證明表的決定而向受該決定影響的債權人發出通 知。如任何債權人的債權證明表已獲接納,攤還債款通知書即為該份債權證明表獲接納的足夠通知。 [比照 R. 115]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05 就關於債權證明表的決定而上訴的訟費 VerDate:30/06/1997 凡就破產管理署署長全部或部分拒絕接納任何債權證明表的決定而提出上訴,在任何情況下,破產管理署署長均無須就該項上訴所涉及的訟費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比照 R. 116]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06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及第一次分擔人會議 VerDate:01/07/2000 與由法院作出的清盤有關的債權人 大會及分擔人大會 除非法院另有指示,否則根據本條例第194條召集的債權人會議及分擔人會議(下稱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及第一次分擔人會議)須於清盤令的日期後3個月內舉行。該等會 議的日期須由臨時清盤人編定,會議並須由臨時清盤人召集。 (1985年第139號法律公告) (2000年第46號第40條) [比照 R. 119]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07 有關第一次會議的通知書 VerDate:01/07/2000 臨時清盤人須立即藉在憲報刊登公告,就他所編定的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及第一次分擔人會議的日期發出通知書。 (見表格103(2)) (2000年第46號第40條) [比照 R. 120]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08 第一次會議的召集 VerDate:30/06/1997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及第一次分擔人會議,須依下文的規定而召集。 [比照 R. 121]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09 有關第一次會議的通知書的格式 VerDate:30/06/1997 有關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及第一次分擔人會議的通知書,可採用本規則所附錄的表格18及19的格式,而向債權人發出的通知書,須述明債權人必須遞交其債權證明表始能 有權在第一次會議上表決的期限。 (見表格18及19) [比照 R. 122]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10 向公司高級人員發出有關第一次會議的通知書 VerDate:01/07/2000 臨時清盤人亦須就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及第一次分擔人會議的指定時間及地點,向他認為應出席該等會議的每名公司的董事及其他高級人員,發出為期7天的通知。該通知書 可送交他們面收或以預付郵費的信件方式送交他們,視乎何種方式方便而定。每名接獲該等會議通知書的董事或高級人員,如被臨時清盤人要求出席該等會議,均有責任出 席該等會議;如任何該等董事或高級人員未有出席該等會議,臨時清盤人須將該未有出席事宜向法院報告。 (見表格20) (2000年第46號第40條) [比照 R. 123]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11 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摘要 VerDate:01/07/2000 (1) 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亦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向公司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內所述的每名債權人,以及每名據公司簿冊或其他情況看似是身為 公司分擔人的人士,送交一份公司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摘要,內容包括公司失敗的因由,以及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認為適合就此提出的任何意見。任何會議的程序並不因 本規則所規定的任何摘要或通知未有在有關會議舉行前送交或收到而無效。 (2000年第46號第40條) (2) 凡公司在清盤令作出前已開始自動清盤,破產管理署署長如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而認為合適的話,可向前述人等或其中任何人送交一份關於該宗 自動清盤的報告,說明該宗清盤如何進行及公司財產已如何處置,以及破產管理署署長認為適合就該份報告或該宗自動清盤提出的任何意見。 [比照 R. 124]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12 由清盤人舉行的債權人會議及分擔人會議 VerDate:30/06/1997 與由法院作出的清盤有關的債權人大會及 分擔人大會,以及與債權人自動清盤 (包括根據本條例第228A條作出的清盤) 有關的債權人大會 (1984年第201號法律公告) (1) 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及第一次分擔人會議外,以及除由法院根據本條例第287條指示舉行的債權人會議及分擔人會議(下稱由法院舉行的債權人 會議及分擔人會議)外,由法院作出的任何清盤中的清盤人,在符合本條例的條文並在受法院的控制下,可不時自行召集、舉行及進行債權人會議或分擔人會議(下稱由清 盤人舉行的債權人會議及分擔人會議),以確定債權人或分擔人就與清盤有關的一切事宜的意願。 (2) 在任何債權人自動清盤中,清盤人可不時自行召集、舉行及進行債權人會議,以確定債權人就與清盤有關的一切事宜的意願(該等會議及本條例規 定清盤人或公司須於該宗自動清盤中或緊接其開始前召開的所有債權人會議,以及債權人根據本規則在自動清盤中召開的所有會議,在下文稱為自動清盤會議)。 [比照 R. 125]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13 規則對會議的適用範圍 VerDate:30/06/1997 除標的事項的性質或文意另有所指外,及在標的事項的性質或文意另有所指的範圍內,下文所列與會議有關的規則,須適用於第一次會議、由法院舉行的會議、由清盤人舉 行的債權人會議及分擔人會議,以及自動清盤會議,但上述規則就第一次會議而言,須在符合和並不損害本條例任何明訂條文的原則下適用,而就由法院舉行的會議而言, 則須在符合和並不損害法院的任何明訂指示的原則下適用。 [比照 R. 126]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14 會議的召集 VerDate:30/06/1997 (1) 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清盤人須藉在憲報及在一份或多於一份的本地報章刊登公告,就所有債權人會議及所有分擔人會議的時間及地點發出為期不少 於7天的通知而召集該等會議;並須在會議的指定日期前不少於7天,以郵遞方式向每名據公司簿冊看似是身為公司債權人的人士,送交有關債權人會議的通知書;亦須向 每名據公司簿冊或其他情況看似是身為公司分擔人的人士,送交有關分擔人會議的通知書。 (見表格75) (2) 發給每名債權人的通知書,須送往其債權證明表內所提供的地址;如該債權人並未證明其債權,則須送往公司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內所提供的地 址(如有的話),或送往會議召集人知悉的其他地址。發給每名分擔人的通知書,須送往公司簿冊內述明為該名分擔人的地址的地址,或送往會議召集人知悉的其他地址。 (3) 如屬根據本條例第245條召集的會議,留任的清盤人或(如無留任的清盤人) 任何債權人均可召集該會議。 (4) 本條不適用於根據本條例第241或248條召集的會議。 [比照 R. 127]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15 已送交通知書的證明 VerDate:30/06/1997 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法院其他人員或任何該等人士的文員所發出的證明書,或清盤人、債權人或其律師或兩者中任何一人的文員所作的誓章,或由公司某名高級人員或公司的 律師,或公司或該律師的文員所作的誓章(視屬何情況而定),其中述明有關任何會議的通知書已妥為寄出者,即為該通知書已妥為送交收件人的充分證據。 (見表 格76及77) [比照 R. 128]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16 會議地點 VerDate:30/06/1997 每次會議均須在會議召集人認為是對過半數的債權人或分擔人或過半數的債權人及分擔人最方便的地點舉行。如認為合宜的話,可指定債權人會議及分擔人會議在不同的時 間或地點或不同的時間及地點舉行。 [比照 R. 129]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17 召開會議的費用 VerDate:30/06/1997 債權人會議或分擔人會議如應任何並非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清盤人的人的請求而召集,則其費用須由請求召集會議的人支付;該人須於會議召集前,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清盤 人(視屬何情況而定)繳存其所規定的款項,作為支付該等費用的保證。召集該等債權人會議或分擔人會議的費用(須當作包括在文具、印刷及本地郵件郵費方面的所有墊 付費用)須為$1560。如因債權人或分擔人人數眾多而需在破產管理署的辦事處以外地方租用房間者,則除上述款項外,可另行收取租房費用。 (1997年第 170號法律公告) 如法院藉命令或如債權人或分擔人(視屬何情況而定)藉決議有所指示,則上述費用,包括根據本條例第166條召集會議及遵從本條例第166A條有關該會議的規定所 涉及的費用在內,須從公司資產中撥款償還。本條不適用於根據本條例第241及245條召集的會議。 (1984年第201號法律公告) (1996年第95號法律公告) [比照 R. 130]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18 會議主席 VerDate:30/06/1997 凡會議是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清盤人召集,他或他所提名的人須出任會議主席。在其他的每次債權人會議或分擔人會議上,主席須由該次會議藉決議委任的人出任。本條不 適用於根據本條例第241條召集的會議。 (見表格79) [比照 R. 131]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19 債權人及分擔人的普通決議 VerDate:30/06/1997 在債權人會議上,任何決議如獲親自出席或由代表出席並就該決議表決的債權人中佔債權價值過半數者表決贊成,須當作已獲通過;在分擔人會議上,任何決議如獲親自出 席或由代表出席並就該決議表決的分擔人中佔分擔提供公司資產的價值過半數者表決贊成,須當作已獲通過,而分擔人的分擔提供公司資產的價值,是按照公司規例所授予 每名分擔人的表決票數而釐定的。 (1977年第245號法律公告) [比照 R. 132]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20 決議副本須送交存檔 VerDate:30/06/1997 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清盤人(視屬何情況而定)須將由法院作出的清盤中,債權人會議或分擔人會議的每項決議的一份經他核證的副本,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 [比照 R. 133]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21 債權人不曾收到通知書 VerDate:30/06/1997 凡藉發出通知書而召集任何債權人會議或分擔人會議,即使某些債權人或分擔人可能並無收到送交他們的通知書,在該會議上進行的程序及通過的決議,仍屬有效,但法院 另有命令者除外。 [比照 R. 134]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22 會議延期舉行 VerDate:30/06/1997 主席可在與會人士的同意下,隨時隨地將會議延期,但除非將會議延期的決議指明另一地點或法院另有命令,否則延期舉行的會議須在原先舉行會議的同一地點舉行。 (見表格78) [比照 R. 135]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23 法定人數 VerDate:30/06/1997 (1) 除選舉主席、證明債權及將會議延期外,任何會議均不可為任何其他目的而行事,但如有最少3名有權表決的債權人或3名分擔人出席或由代表出 席,或在有權表決的債權人數目或分擔人數目(視屬何情況而定)不超過3名的情況下,所有有權表決的債權人或所有分擔人均有出席或由代表出席,則不在此限。 (2) 如自指定的會議時間起計半小時內,出席或由代表出席的債權人或分擔人不足法定人數,則會議須延期至下星期的同一日在同一時間地點舉行,或 延期至主席所指定的另一日舉行,但該另一日不得早於自會議延期當日起計的7天,或遲於自該日起計的21天。 (見表格21) [比照 R. 136]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24 有權表決的債權人 VerDate:01/07/2000 (1) 如屬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或其延會,任何人除非已在不遲於召開該會議或該延會的通知內所述遞交債權證明表的期限,就他聲稱公司欠他的債項,向 清盤人妥為遞交一份債權證明表,否則無權以債權人身分表決。如屬由法院舉行的債權人會議或由清盤人舉行的債權人會議,任何人除非已就他聲稱公司欠他的債項,向清 盤人遞交一份債權證明表,而該份債權證明表已在會議舉行日期前全部或部分獲接納,否則無權以債權人身分表決︰ (2000年第46號第40條) 但本條及第125至128條不適用於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前由法院舉行的債權人會議。 〈* 註─詳列交互參照:第125,126,127,128條 *〉 (2) 本條不適用於憑藉任何根據本規則作出的指示而無須證明其債權的任何債權人或任何類別的債權人,亦不適用於任何自動清盤會議。 [比照 R. 137]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25 債權人不可表決的情況 VerDate:30/06/1997 債權人不得就任何未經算定債權、或有債權或價值未經確定的債權而表決,而持有任何通用匯票或承付票的債權人,亦不得就該匯票或承付票所涉及的債項或以該匯票或承 付票作抵押的債項而表決,但如任何不曾有破產接管令針對其作出的人因該匯票或承付票而對該債權人負有法律責任,而在此之前他是對公司負有法律責任者,且該債權人 願意將該人因該匯票或承付票而對他負有的法律責任作為其手上的抵押品,並願意估計該抵押品的價值,亦願意就表決事宜(而非就派發攤還債款事宜)而將該估值額從其 債權證明表中扣除,則屬例外。 [比照 R. 138]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26 有抵押債權人的表決 VerDate:30/06/1997 就表決事宜而言,任何有抵押債權人除非放棄其抵押品,否則須在其債權證明表或(如屬自動清盤)下文所述的陳述書中,述明其抵押品的詳情、獲給予該抵押品的日期及 他所評估的該抵押品的價值,而該債權人只有權就其抵押品的價值被扣除後仍欠他的餘額(如有的話)而表決。如該債權人就其全部債權表決,則須當作他已交出其抵押 品,但如法院在接獲申請時信納其漏對該抵押品作估值是出於無心的,則屬例外。 [比照 R. 139]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27 債權人被要求放棄抵押品 VerDate:30/06/1997 如在任何會議上,曾使用載有前述抵押品估值的債權證明表或(如屬自動清盤)陳述書以進行表決,則在其後的28天內,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清盤人可要求有關的債權人在 獲付該估值額另加相等於百分之二十的款項後,為債權人的一般利益而放棄有關的抵押品︰ 但任何債權人如已對其抵押品定出價值,可在被要求放棄其抵押品之前的任何時間,以新的債權證明表更正有關的估值,並從其債權額中扣除新估值額,但在該情況下,如 他被要求放棄該抵押品,則不得另加上述百分之二十的款項。 [比照 R. 140]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28 就表決事宜而對債權證明表的接納及拒絕接納 VerDate:30/06/1997 主席有權為就表決事宜而接納或拒絕接納任何債權證明表,但有關人士可就主席的決定而向法院上訴。主席如對應否接納或拒絕接納某份債權證明表存有疑問,則須標明該 份債權證明表為遭反對的債權證明表,並容許有關債權人表決,但其表決在該項反對成立時須被宣布無效。 [比照 R. 141]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29 抵押品陳述書 VerDate:30/06/1997 為在任何自動清盤會議上進行表決,有抵押債權人除非放棄其抵押品,否則須於會議前向清盤人或(如無清盤人)向公司的註冊辦事處遞交一份陳述書,述明其抵押品的詳 情、獲給予該抵押品的日期及他所評估的該抵押品的價值。 [比照 R. 142]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30 會議紀錄 VerDate:30/06/1997 (1) 主席須安排擬備會議程序的紀錄,並將該等紀錄清楚記入為此而備存的簿冊內或會議程序檔案內;會議紀錄須由主席或下次會議的主席簽署。 (2) 出席每次會議的債權人及分擔人的列表,須採用表格22的格式編製及備存。 (見表格22) [比照 R. 143]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31 委託書 VerDate:30/06/1997 與由法院作出的清盤有關的委託書及與 債權人自動清盤(包括根據本條例 第228A條作出的清盤)中的 債權人會議有關的委託書 (1984年第201號法律公告) 債權人或分擔人可親自或由代表進行表決。凡任何人按本條例第115條所訂定的方式獲授權在任何債權人會議或分擔人會議上代表某法團,該人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清 盤人或該會議的主席出示一份如此授權予他的決議的文本。該份文本必須蓋有該法團的印章,或必須經該法團的秘書或一名董事核證為真確文本。除法院另有指示外,以下 與委託書有關的規則不適用於第一次會議前由法院舉行的債權人會議或分擔人會議。 [比照 R. 144]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32 委託書的格式 VerDate:30/06/1997 每份委託書均須按照附錄內所列的格式作出,並須由以下人士簽署─ (a) 作出委託的人; (b) 經理人或文員或其他人,而該經理人、文員或其他人須為(a)段所提述的人的常任僱員;或 (c) 由(a)段所提述的人為此事宜而聘用的律師。 (1997年第286號法律公告)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33 委託書表格須連同通知書一併送交 VerDate:30/06/1997 一般委託書表格及特別委託書表格須連同召集會議的通知書一併送交債權人及分擔人。任何委託文書在如此送交前,不得在內文印上或填上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清盤人或任何 其他人的姓名或描述。 [比照 R. 146]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34 一般委託書 VerDate:30/06/1997 債權人或分擔人可向任何人發出一般委託書。 [比照 R. 147]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35 特別委託書 VerDate:30/06/1997 債權人或分擔人可向任何人發出特別委託書,委託該人在任何指明會議或其延會上就以下事項作出表決─ (a) 贊成或反對委任某指明的人為清盤人或審查委員會委員,或贊成或反對某指明的人留任清盤人或審查委員會委員;及 (b) 除上述事宜外,與任何其他事宜有關並在該 會議或其延會上所產生的一切問題。 [比照 R. 148]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36 清盤人藉游說而取得委託書 VerDate:30/06/1997 凡法院覺得且信納任何清盤人曾藉游說或由他人代其藉游說而取得委託書或促致其獲委任為清盤人(按債權人會議或分擔人會議的指示而取得或促致其獲委任者除外),則 即使審查委員會的任何決議或債權人或分擔人的任何決議有相反決定,法院如認為合適,仍可命令該名曾如此作出游說或由他人代其如此作出游說的人,不得獲付酬金。 [比照 R. 149]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37 發給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清盤人的委託書 VerDate:30/06/1997 債權人或分擔人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盤中,可委任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清盤人為其一般代表或特別代表,而在自動清盤中則可委任清盤人為其一般代表或特別代表,如無清盤 人,則可委任會議的主席為其一般代表或特別代表。 [比照 R. 150]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38 委託書持有人不得就他在經濟上有利害關係的事宜表決 VerDate:30/06/1997 任何人如根據一般委託書或特別委託書行事,而任何決議會直接或間接使該人、其合夥人或其僱主能夠從公司的資產中收取任何酬金,但卻並非以一名與公司的其他債權人 按比例獲償付的債權人身分收取該酬金,則該人不得表決贊成該項決議︰ 但如任何人持有特別委託書,委託其表決贊成向法院提出的要求委任其本人為清盤人的申請,則該人可使用該等委託書而據此表決。 [比照 R. 151]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39 委託書的遞交 VerDate:01/07/2000 (1) 擬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或分擔人會議或其延會上使用的委託書,須在不遲於召開有關會議或其延會的通知書內所述的遞交委託書時間,遞交清盤 人,而除非法院另有指示,否則該時間不得早於該會議的指定日期前兩天的正午12時,亦不得遲於該會議的指定日期前一天的正午12時。 (2000年第46號 第40條) (2) 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盤中,委託書須遞交清盤人;如屬根據本條例第241條召集的會議,委託書須按公司的註冊辦事處遞交公 司;在自動清盤中,委託書須遞交清盤人,如無清盤人則須遞交召開會議的通知書內指名為接收委託書的人,且不得遲於委託書將在有關會議上使用的會議或延會的前一天 下午4時遞交。 (2000年第46號第40條) (2A) 按照第(1)或(2)款規定須予遞交的委託書,如在規定的時間內藉圖文傳真方式送交第(1)或(2)款(視屬何情況而定)所指明的人,而該人接獲該委 託書,則該委託書須當作已如此遞交。 (1997年第286號法律公告) (3) 未成年人不得獲委任為一般代表或特別代表。 [比照 R. 152]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40 由代表使用委託書 VerDate:30/06/1997 凡破產管理署署長持有任何就某會議而發出的委託書,但不能出席該會議,他可以書面委派某名在其職權管轄下的人士,按他指示的方式代他使用該等委託書。 [比照 R. 153]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41 在債權人失明或無書寫能力情況下委託書的填寫 VerDate:30/06/1997 如任何失明或無書寫能力的債權人在一名見證人面前,在委託書上附上其簽署或標記,而該名見證人除在該委託書上簽署外,亦附加其描述及住址,則該委託書可予接受︰ 但該委託書內所有填寫項目均由該名見證人親筆書寫,而該名見證人須已在該委託書的末端,核證所有該等填寫項目均是在該債權人附上其簽署或標記前,由該名見證人應 該債權人的請求並在該債權人面前書寫的。 [比照 R. 154]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42 向債權人派發攤還債款 VerDate:30/06/1997 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盤中的攤還債款 (1) 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盤中的清盤人,須在宣布任何攤還債款前不多於4個月,藉在憲報刊登公告,發出他擬作出該項宣布的通知書,並須同時向資產 負債狀況說明書內所述但未曾證明債權的債權人發出通知書。該通知書須指明遞交債權證明表的最後限期,而該限期不得早於自該通知書的日期起計14天。 (見表格 67、70及103(4)) (1997年第286號法律公告) (2) 凡任何債權人在有關擬宣布攤還債款的通知書內所述的遞交債權證明表最後限期之後,就清盤人拒絕接納某份債權證明表的決定而提出上訴,上訴 通知書須在有關該項上訴所針對的決定的通知書日期起計7天內發出,但法院在特殊情況下具有權力將該期限延展;清盤人在此情況下,可就根據該份債權證明表計算所得 的攤還債款,以及就該份債權證明表如獲接納則該項上訴頗有可能涉及的訟費,預留款項。凡在本條指明的期限內並無任何上訴通知書發出,清盤人須將所有已遭拒絕接納 的債權證明表排除於攤還債款的派發之外。 (3) 在緊接本條所定就清盤人的決定提出上訴的期限屆滿後,清盤人即須着手宣布攤還債款,並須藉在憲報刊登公告,發出攤還債款通知書,亦須向每 名已獲接納債權證明表的債權人送交攤還債款通知書。 (見表格71及103(5)) (1997年第286號法律公告) (4) 如清盤人及審查委員會認為有需要將攤還債款的宣布推遲至4個月的期限過後,則清盤人須藉在憲報刊登公告,重新發出他擬宣布攤還債款的通知 書;但清盤人無須向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內所述但未曾證明債權的債權人重新發出通知書。就其他各方面而言,重新發出通知書後的程序與發出原來通知書後的程序相 同。 (1997年第286號法律公告) (5) 攤還債款一經宣布,清盤人須隨即向破產管理署署長傳轉一份已根據第101條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的債權證明表列表,該份列表須採用表格 68或69(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格式,而破產管理署署長如提出要求,清盤人須向他傳送清盤人截至宣布攤還債款日期為止已送交存檔的全部債權證明表列表的正式文 本。 (見表格68及69) (6) 攤還債款可在攤還債款須予支付的人的要求下,以郵遞方式傳轉該人,所涉及的風險由該人承擔。 (7) 如應獲支付攤還債款的人意欲該等攤還債款支付予其他人,則該人可向清盤人遞交一份具表格72格式的文件,而該份文件即為授權向其內指名的 人支付攤還債款的足夠權限。 (見表格72) (8) 破產管理署署長身為清盤人時,須安排在憲報刊登其擬宣布攤還債款的通知書及該項宣布的通知書,同時亦須向債權人發出有關該項意向或該項宣 布的通知書,方式與非破產管理署署長的清盤人須發出該等通知書的方式相同。 [比照 R. 117]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43 向分擔人退還資本 VerDate:30/06/1997 除法院另有指示外,每份授權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盤中的清盤人向公司的分擔人支付退款的命令,均須載有或附有一份須由清盤人擬備的附表或列表,以分欄方式列明須向其 支付退款的人的全名及詳細地址、須支付予每名人士的款額、曾作出的股份轉讓(如有的話)的詳情或自分擔人列表的議定日期後該列表曾出現的更改事項的詳情,以及為 能夠作出退還而必需的其他資料。該份附表或列表須採用表格74的格式,但可按情況所需作出更改,清盤人並須向每名分擔人送交一份退款通知書。 (見表格73 、74及103(6)) [比照 R. 118]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44 在法律程序中出席 VerDate:30/06/1997 各方的出席及出庭 (1) 每名當其時名列於公司分擔人列表的人及每名已獲接納債權證明表的人,均可自費在法律程序中出席,並在支付因此而引致的訟費後,有權獲得他 藉書面請求表示意欲獲得的有關所有該等法律程序的通知︰ 但如法院認為任何該等人士在任何法律程序中的出席已引致任何額外訟費,而該等訟費不應由公司的資金承擔,則法院可指示該人須支付該等訟費或一筆代替該等訟費的總 計款項;該人在支付該等訟費或該筆款項前,無權在任何進一步的法律程序中出席。 (2) 法院可就任何問題或就在法庭席前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不時委任一名或多於一名的債權人或分擔人,在所涉及的費用由公司承擔的情況下,在法 庭席前代表所有債權人或分擔人或任何類別的債權人或分擔人,並可將任何如此獲委任的人免任。如有多於一人根據本條獲委任代表某一類別的人,則該等獲委任的人須聘 用同一名律師代表他們。 (3) 任何債權人或分擔人均無權在內庭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出席,除非與直至他已在一本由司法常務官為有關目的而備存的簿冊內記入其姓名或名稱 及地址及其律師(如有的話)的姓名及地址,以及在其地址有所更改或其另聘律師的情況下,其新地址及其新聘律師的姓名及地址。 [比照 R. 155]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45 清盤人律師的出席 VerDate:30/06/1997 凡有規定清盤人的律師須在法庭或內庭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出席,清盤人無須親自出席,但如屬他與其律師均需在場的情況,或如法院指示他須出席,則屬例外。 [比照 R. 156]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46 清盤人的酬金 VerDate:01/07/2000 清盤人及審查委員會 (1) 凡清盤人的酬金是由審查委員會釐定,該等酬金在性質上可屬佣金或按百分率計算者,其中一部分須按變現所得的款額予以支付,但須先從該款額 中扣除從有抵押債權人(債權證持有人除外)所持抵押品的收益中支付予該等債權人的款項(如有的話),而另一部分則須按派發的攤還債款款額予以支付。 (2) 如並無審查委員會,則除本條例另有規定或法院另有命令外,清盤人的酬金須由當其時就破產管理署署長以清盤人身分變現所得的款項及由其派發 的攤還債款而須支付的費用及百分率的計算表釐定。 (2000年第46號第40條) (3) 本條僅適用於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盤中委任的清盤人。 (1985年第25號第7條) [比照 R. 157]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47 對酬金的限制 VerDate:30/06/1997 除本條例或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清盤人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為任何饋贈、酬金、金錢代價或其他代價,或金錢利益或其他利益而作出任何安排,或接受任何律師、拍賣 商、或任何與他出任清盤人的公司有關係的其他人,或任何受聘於該公司的清盤中或就該公司的清盤而受聘的人的饋贈、酬金、金錢代價或其他代價、或金錢利益或其他利 益,而該等饋贈、酬金、金錢代價或其他代價、或金錢利益或其他利益是超越他作為清盤人根據本條例及本規則有權享有的酬金的;清盤人亦不得作出任何安排,將該酬金 或其任何部分讓與任何該等律師、拍賣商或其他人。 [比照 R. 158]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48 就公司資產而作的交易 VerDate:30/06/1997 公司的清盤人或審查委員會的任何委員,在以清盤人身分或該委員會委員身分行事期間,除非獲法院許可,否則不得由其本人或透過任何僱主、合夥人、文員、代理人或受 僱人,直接或間接成為公司的任何部分資產的購買人。法院可應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盤中的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在任何清盤中的任何債權人或分擔人的申請,將任何違反本條的 條文而作出的購買作廢,並可就訟費方面作出其認為合適的命令。 [比照 R. 159]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49 對清盤人購買貨品的限制 VerDate:30/06/1997 凡清盤人經營公司的業務,若清盤人與任何人之間的關係的性質會使清盤人獲取有關交易所產生的利潤(如有的話)的任何部分,則未經法院明示認許,清盤人不得向該人 購買貨品以經營該業務。 [比照 R. 160]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50 審查委員會不得賺取利潤 VerDate:30/06/1997 審查委員會的任何委員,除在法院認許下及根據法院的認許外,無權由其本人或透過任何僱主、合夥人、文員、代理人或受僱人,直接或間接從有關清盤所產生的任何交易 中得到任何利潤,或直接或間接因其曾在有關資產的管理方面提供服務,或曾為了公司向清盤人供應任何貨品,而收取從該資產撥付的任何款項。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盤中的 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在自動清盤中的審查委員會或債權人任何會議或分擔人任何會議,如覺得任何利潤或付款是在違反本條條文的情況下賺取或作出的,則可在審計清盤人 的帳目時或在其他情況下,不准作出該項付款或追討該筆利潤(視屬何情況而定)。 [比照 R. 161]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51 為取得法院的認許而涉及的訟費 VerDate:30/06/1997 在任何個案中,如法院的認許是為某人的利益而根據第149或150條取得的,則為取得該項認許而涉及的訟費,須由該人承擔,而不得從公司的資產中支付。 [比照 R. 162]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52 向審查委員會付款的認許 VerDate:30/06/1997 凡取得法院對於向審查委員會任何委員就其在公司資產的管理方面所提供的服務付款事宜的認許,法院的命令須指明該等服務的性質,並須只在所提供的服務性質特別的情 況下方可給予該項認許。除藉法院的明示認許外,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就審查委員會任何委員在履行份屬他作為該委員會委員的職責時所提供的服務而向他支付任何酬 金。 [比照 R. 163]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53 資產交予清盤人前對訟費的清償 VerDate:01/07/2000 (1) 清盤人如由法院委任或根據本條例獲委任,並已將他獲委任一事通知公司註冊處處長,且已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提供令其滿意的保證,則臨時清盤人 須隨即讓清盤人管有公司的所有由臨時清盤人保管的財產︰ 但在臨時清盤人將有關資產轉交清盤人前,清盤人必須已清償因破產管理署署長及臨時清盤人所恰當招致的費用、訟費和收費,以及因破產管理署署長及臨時清盤人就公司 所恰當墊付的款項,而欠破產管理署署長及臨時清盤人的任何結欠,並須就該等墊付款項一併支付利息,以年息8釐計算;清盤人須支付在他管有公司財產前仍未清償的破 產管理署署長及臨時清盤人的全部費用、訟費及收費,不論該等費用、訟費及收費是在清盤人獲得該項管有之前或之後所招致的。 (2) 破產管理署署長及臨時清盤人須被當作對公司的資產有留置權,直至該項結欠已獲支付及其他債務已獲清償為止。 (3) 如清盤人要求,破產管理署署長及臨時清盤人有責任向清盤人傳達關於公司的產業與事務的資料中,有助於妥善履行清盤人職責或為此而需要的全 部資料。 (4) 本條及第154條僅適用於由法院作出的清盤。 (2000年第46號第40條) [比照 R. 164]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54 清盤人辭職 VerDate:30/06/1997 清盤人如意欲辭去其職位,須分別召集公司的債權人會議及分擔人會議,以決定是否接受其辭職。如債權人及分擔人兩者皆藉普通決議同意接受清盤人的辭職,則清盤人須 向司法常務官提交一份辭職備忘錄,並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送交一份辭職通知書,而有關辭職須隨即生效。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清盤人須向法院報告該等會議的結果,並須 向破產管理署署長送交一份報告,而法院可隨即應清盤人或破產管理署署長的申請,裁定是否接受清盤人的辭職,並可作出其認為必需的指示及命令。 [比照 R. 165]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55 清盤人職位由於清盤人無力償債而懸空 VerDate:30/06/1997 如有破產接管令針對清盤人作出,清盤人須因此而停任其職,並就本條例及規則的應用而言,須當作已被免任。 [比照 R. 166]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56 從銀行支出款項 VerDate:30/06/1997 款項存入銀行及從銀行支出 所有從公司清盤帳戶中支出的款項,均須按庫務署署長所不時指示的方式支出。 (1977年第16號法律公告) [比照 R. 167]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57 特別銀行帳戶 VerDate:11/11/1999 (1) 凡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盤中的清盤人獲授權設有特別銀行帳戶,他須將所收取的全部款項立即存入該帳戶中的公司清盤人的貸方。所有付款均須以付 款予指定人的支票作出,而每張支票的票面上須標明或寫上有關公司的名稱,並須由清盤人簽署,再由審查委員會所指定的其他人(如有的話)加簽。 (1999年 第30號第44條) (2) 凡有申請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提出,要求授權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盤中的清盤人在一個特別銀行帳戶存入及支出款項,破產管理署署長可按他認為合適 的期限及條款批予該項授權;如他認為不再有需要為申請書所述目的設有該帳戶,則可隨時下令將該帳戶結束。 [比照 R. 168]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58 程序紀錄 VerDate:01/07/2000 簿冊 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盤中,在根據本條例或由法院委出清盤人之前的臨時清盤人,以及在該項委任作出後的清盤人,須就債權人或分擔人或審查委員會的任何會議的一切紀錄 和程序及所通過的一切決議,以及就一切為正確反映其對公司事務的管理情況而需要的事宜,備存紀錄,但他不須在該紀錄中加入任何屬機密性質的文件(例如大律師對 影響債權人或分擔人利益的任何事宜的意見),亦無須向任何人(審查委員會委員及破產管理署署長除外)展示該文件。 (2000年第46號第40條) [比照 R. 169]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59 現金帳 VerDate:01/07/2000 (1) 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盤中,在根據本條例或由法院委出清盤人之前的臨時清盤人,以及在該項委任作出後的清盤人,須備存一本名為“現金帳”的簿 冊(該簿冊須採用破產管理署署長所不時指示的格式),並須(除本規則的條文就營業帳目另有規定外)每天將其所作的各項收支記入該帳內。 (2000年第 46號第40條) (2) 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盤中,非破產管理署署長的清盤人須在接獲要求時,並每3個月最少一次,將有關紀錄及現金帳連同任何其他必需的簿冊及憑 單,一併呈交審查委員會(如有的話)。 (3) 在債權人自動清盤中,清盤人須按審查委員會指示備存簿冊,或如無審查委員會則按債權人指示備存簿冊,並須按審查委員會所指示及在接獲審查 委員會指示時,或如無審查委員會則按債權人所指示及在接獲債權人指示時,將他所備存的所有簿冊連同由他管有並與其清盤人職位或與公司有關的任何其他簿冊、文件、 文據及帳目,呈交審查委員會,或如無審查委員會則呈交債權人。 [比照 R. 170]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60 將資產投資於證券及將證券變現 VerDate:30/06/1997 資金的投資 (1) 凡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盤或債權人自動清盤中,審查委員會認為記入公司帳目貸方的現金結餘的任何部分應予投資,該委員會須向清盤人提供有關意 見,而清盤人須據此以書面通知破產管理署署長。 (2) 凡在任何該等清盤中,公司資產的款項投資於證券,而審查委員會認為適宜將任何該等證券出售,或適宜提取公司資產中以存款形式持有的任何款 項,該委員會須向清盤人提供有關意見,而清盤人須據此以書面通知破產管理署署長。 (1987年第197號法律公告) (3) 凡在第(1)及(2)款所述的任何該等清盤及成員自動清盤中,並無審查委員會,而清盤人認為已出現本條例第295條所指的情況,即須將公 司的資金投資、須提取公司以銀行存款形式持有的資金或須出售以公司資金所投資的證券的情況,則清盤人須據此以書面通知破產管理署署長,述明其意見所根據的事實, 並請求破產管理署署長作出有關投資、提款或出售。 (1987年第197號法律公告) (1994年第247號法律公告) [比照 R. 171]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61 現金帳的審計 VerDate:30/06/1997 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盤中的帳目及審計 審查委員會須每3個月對清盤人的現金帳審計最少一次,並須在該帳內簽署以核證審計該帳的日期。 (見表格86) [比照 R. 172]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62 破產管理署署長對清盤人帳目的審計 VerDate:30/06/1997 (1) 清盤人須在清盤令的日期起計6個月屆滿時,及隨後在他獲免除職務前的每6個月屆滿時,將有關該段期間的現金帳的副本一式兩份,連同必要的 憑單及審查委員會發出的審計證明書副本,一併傳轉破產管理署署長。他亦須在遞送第一次帳目時,將公司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撮要一併遞送,且在該撮要內用紅色墨 水顯示變現所得的款額,並解釋仍未變現的資產未有變現的因由。清盤人亦須在每6個月終結時,將一份關於公司清盤狀況的報告,連同其帳目一併遞送予破產管理署署 長,而該份報告須採用破產管理署署長所指示的格式擬備。 (2) 當公司資產已全部變現及派發,則即使未屆滿6個月,清盤人亦須隨即將其帳目送交破產管理署署長。 (3) 清盤人送交的帳目,須由其本人以書面核證無誤。 (1964年第50號法律公告;1994年第247號法律公告) [比照 R. 173]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63 清盤人經營業務 VerDate:30/06/1997 (1) 清盤人如經營公司的業務,須就該項營業備存獨立帳目,並須將該營業帳目每周的總收支額併入現金帳內。 (2) 該營業帳目須不時並最少每月一次由清盤人以書面核證無誤,清盤人並須隨即將該帳目呈交審查委員會(如有的話),或呈交審查委員會為此而指 定的委員會委員,而審查委員會或該名委員則須審查並核證該帳目。 (見表格88) (1964年第50號法律公告;1994年第247號法律公告) [比照 R. 174]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64 帳目的副本須予存檔 VerDate:30/06/1997 清盤人的帳目經審計後,破產管理署署長須在帳目上核證此一事實;該帳目的複本(附有一份相類的證明書),須隨即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 [比照 R. 175]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65 帳目撮要 VerDate:30/06/1997 (1) 除本條例第203(5)條的但書另有規定外,清盤人須將一份按破產管理署署長不時指示的格式擬備的清盤人帳目撮要,連同清盤人帳目,一併 傳轉予破產管理署署長;該份撮要一經破產管理署署長認可,清盤人須隨即取得、擬備並將該份撮要的印刷本傳轉予破產管理署署長,數目按該份撮要須予傳轉的債權人及 分擔人的數目而定。該等印刷本須貼足郵票,以便藉郵遞方式傳轉,並須註明由債權人及分擔人收件。 (1984年第201號法律公告) (1A) 凡破產管理署署長根據本條例第203(5)條的但書,免除任何人遵從本條例第203(5)條的規定,如他認為合適,可發出一份表明此意的證明書;該份 證明書須與有關 清盤中的法律程序文件一併存檔,而有此證明書則無須向法院提出申請。 (1984年第201號法律公告) (2) 印製及郵寄該等印刷本的費用,須由公司資產撥付。 [比照 R. 176]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66 述明無收款的陳述書 VerDate:30/06/1997 凡清盤人自其獲委任之日以來,或自其帳目上次經審計以來(視屬何情況而定),並無為公司資產收取或支付任何款項,則他須於被規定將其帳目傳轉予破產管理署署長之 時,向破產管理署署長遞送一份經其核證無誤、述明無收支的陳述書。 (1964年第50號法律公告;1994年第247號法律公告) [比照 R. 177]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67 清盤人辭職等方面的程序 VerDate:30/06/1997 (1) 當清盤人辭職或獲免除職務或被免任時,他須將所有由他備存的簿冊,及所有其他與清盤人職務有關而又由其管有的簿冊、文件、文據及帳目,交 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新清盤人(視屬何情況而定)。除非與直至清盤人已將按本條規定他在獲免除職務時交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新清盤人(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所有簿 冊、文據、文件及帳目交付,否則清盤人職務的免除不得生效。 (2) 在清盤進行期內的任何時間,法院可應清盤人或破產管理署署長的申請,指示公司或清盤人的簿冊、文據及文件中不再為清盤所需者,可予出售、 銷毀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比照 R. 178]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68 出售的開支 VerDate:30/06/1997 如清盤人透過拍賣商或其他代理人出售構成公司資產部分的財產,則該拍賣商或代理人須交付該項出售的總收益,而與該項出售有關的收費及開支,須於其後在訟費評定官 所發的必需證明書提交時,支付給該拍賣商或代理人。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則任何聘用該等拍賣商或代理人的清盤人,須就每宗出售的收益作出交代。 [比照 R. 179]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69 對須由或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清盤人繳付的訟費的評定,或對須由公司繳付的訟費的評定 VerDate:30/06/1997 訟費的評定 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盤中的清盤人所聘用的每名律師、經理人、會計師、拍賣商、經紀或其他人,均須應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清盤人的請求(須在宣布攤還債 款前的足夠時間提出),將其訟費單或收費單交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清盤人,以供評定;上述任何人如未有在該項請求中述明的期限內,或在法院容許的延展期限內如此行 事,則清盤人須宣布並派發攤還債款而無須顧及該人的申索,並且除法院的任何命令另有規定外,有關申索權即告喪失。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清盤人的請求須採用表格90 作出。 (見表格90) [比照 R. 180]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70 排期通知書 VerDate:30/06/1997 凡在任何清盤中,任何訟費單或收費單已遞交訟費評定官,他須發出有關排期評定該訟費單或收費單的通知書。如屬法院作出的清盤,通知書須發給破產管理署署長,而在 每宗清盤中,均須向清盤人及該訟費單或收費單的收款人或付款人(視屬何情況而定)發出該通知書。 [比照 R. 181]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71 訟費單的遞交 VerDate:01/07/2000 有關訟費或收費,如是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盤中於委出清盤人之前招致的,訟費單或收費單須遞交臨時清盤人;如是在委出清盤人之後招致的,則須遞交清盤人。臨時清盤人 或清盤人(視屬何情況而定)須將有關訟費單或收費單遞交訟費評定官。 (2000年第46號第40條) [比照 R. 182]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72 須提供訟費單副本 VerDate:30/06/1997 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盤中,任何人的訟費單或收費單如須予評定,則在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清盤人提出申請時,並在就每一單位字數獲付75¢的費用後,該人須提供其須予評 定的訟費單或收費單的副本,而該項付款須由公司的資產擔負。破產管理署署長如認為任何項目應不予批准或應作削減,則須促請清盤人注意該等項目;破產管理署署長並 可在訟費評定時出席或由他人代表出席。 (1964年第50號法律公告) [比照 R. 183]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73 就訟費提出的申請 VerDate:30/06/1997 凡任何法律程序(非根據本條例第168A條提出者)的任何一方或受該法律程序影響的任何人意欲提出申請,要求法院作出命令,判他可獲付該法律程序所附帶引起的訟 費或其中任何部分,而該項申請並非是在該法律程序進行時提出的,則─ (1978年第178號法律公告) (a) 該一方或該人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清盤人(視屬何情況而定)送達其擬提出申請的通知書; (b) 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清盤人可出席有關該項申請的聆訊,並可反對該項申請; (c) 除非法院信納該項申請不可能在該法律程序進行時提出,否則法院不得判申請人可獲付該項申請的訟費或附帶費用。 [比照 R. 184]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74 訟費評定證明書 VerDate:30/06/1997 在任何訟費、收費或開支帳單經完成評定後,訟費評定官即須向提交該等帳單供評定的人發出獲判訟費書或訟費評定證明書。該等訟費、收費及開支帳單須連同該獲判訟費 書或證明書一併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 (見表格91) [比照 R. 185]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75 聘任證明書 VerDate:30/06/1997 凡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清盤人所聘任的任何律師、經理人、會計師、拍賣商、經紀或其他人的訟費單或收費單,須從公司的資產撥付,則在有關訟費評定時,須向訟費評定官 提交經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清盤人(視屬何情況而定)簽署的證明書,其中述明是否曾就任何關於酬金的特別條款達成協議,如曾達成協議,亦須列出該等條款為何;如屬律 師的訟費單,則亦須向訟費評定官提交認許聘任律師以協助清盤人執行其職責的決議或其他權限文件的文本,以及清盤人給予該名律師的指示。 [比照 R. 186]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76 訟費及訟費評定 VerDate:30/06/1997 如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清盤人所聘用的人的訟費、收費及支出帳單的總額超過$3000,而有關的訟費、收費及支出是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盤中招致的,則該等訟費、收費及 支出帳單須由司法常務官評定。 (1997年第286號法律公告)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77 訟費評定的覆核及就其提出的上訴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在就所有訟費評定而進行的覆核中,高等法院的程序及慣例須予遵行。 (1998年第25號第2條) [比照 R. 190]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78 清盤人的收費 VerDate:30/06/1997 須從公司的資產撥付的訟費及開支 (1) 凡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盤中的清盤人或特別經理人,就他作為清盤人或特別經理人所提供的服務而收取酬金,則不得獲准就任何其他人執行本條例或 本規則所規定須由清盤人或特別經理人本人執行的一般職務而作出任何記入清盤人帳目的付款。 (2) 凡清盤人是一名律師,他可訂立合約,訂明就他作為清盤人所提供的服務而支付的酬金須包括所有專業服務在內。 [比照 R. 191]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79 須從資產撥付的費用 VerDate:01/07/2000 (1) 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盤中,於支付為保存資產、將資產變現或取得資產而恰當招致的費用及開支,包括在公司以往曾開始自動清盤的情況下,法院准 許付給在該宗自動清盤中獲委任的清盤人的酬金、訟費及開支後,除法院的任何命令另有規定外,公司的剩餘資產須用於作出以下各項付款,而該等付款須按以下優先次序 作出,即─ 第一.─須付給破產管理署署長的費用、百分率及收費,或破產管理署署長所招致或批准的訟費、收費及開支,包括他恰當聘用的任何人的費用,不論他是以破產管理署署 長身分或是以清盤人身分行事。 其次.─呈請的經評定的訟費,包括在呈請中出庭並獲法庭判給訟費的任何人的經評定訟費在內,但不包括該等訟費的利息。 (2000年第46號第40條) 其次.─特別經理人(如有的話)的酬金和由他恰當招致的費用、支出及開支。 (2000年第46號第40條) 其次.─任何填寫或贊同填寫公司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人的費用及開支。 其次.─任何獲委任將訊問作紀錄的速記員的經評定收費︰ 但如速記員是應破產管理署署長的請求而獲委任的,則有關速記紀錄的費用須當作破產管理署署長為取得公司資產並將其變現而招致的開支。 其次.─任何在由法院或根據本條例作出的清盤中獲委任而又並非破產管理署署長的清盤人的必需支出,但上文所訂為保存資產、將資產變現或取得資產而恰當招致的開支 除外。 (2000年第46號第40條) 其次.─由任何在由法院或根據本條例作出的清盤中獲委任而又並非破產管理署署長的清盤人恰當聘用的人的費用。 (2000年第46號第40條) 其次.─任何在由法院或根據本條例作出的清盤中獲委任而又並非破產管理署署長的清盤人的酬金。 (2000年第46號第40條) 其次.─審查委員會在有需要的情況下招致的實際現金付款開支,但該等開支須獲破產管理署署長認可。 (2) 除支付已招致並根據第43條獲得認許的訟費及開支,以及根據下令評定訟費單的命令而經評定並獲准支付的訟費單外,任何就律師、經理人、會 計師、拍賣商、經紀或其他人的訟費單或收費單而作出的付款,如無證明經獲司法常務官考慮及准許支付,不得從公司資產中撥付。訟費評定官在通過批准該等訟費單或收 費單前,須先令自己信納就該等訟費單或收費單內所述事宜而聘用律師或其他人一事經獲妥為認許︰ 但破產管理署署長以清盤人身分行事時,可不經訟費評定而支付並准許支付任何由他聘用的人(律師除外)的費用及收費,但該等費用及收費必須是在法院通常批准的收費 表範圍內,且款額不超過$3000。 (1964年第50號法律公告;1993年第433號法律公告;1997年第286號法律公告) (3) 本條所載任何規定,對於在正由法院清盤的公司所提出或針對正由法院清盤的公司而提出的法律程序過程中,由正有該等程序待決的法院或該法院 的法官下令須由公司或清盤人支付的訟費,以及對於有權獲支付該等訟費的人的權利,既不適用,亦無影響。 (1977年第245號法律公告) [比照 R. 192]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80 清盤的結束 VerDate:30/06/1997 清盤人須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的陳述書 為施行本條例第284條,公司的清盤須當作在以下日期結束─ (a) 如屬藉法院命令而清盤的公司,則為清盤人將解散公司的命令向公司註冊處處長報告的日期,或為依據本條例第205條免除清盤人職務的法院命 令的日期; (b) 如屬自動清盤的公司,則為公司解散的日期,但如在該日期任何公司資金或資產仍留在清盤人或曾以清盤人身分行事的人手中或在其控制下而無人 申索或未予派發,則屬例外;在該情況下,在該等資金或資產經予派發或存入公司清盤帳戶前,該宗清盤不得當作已經結束。 (1984年第201號法律公告) [比照 R. 193]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81 送交清盤人陳述書的時間及對此適用的規例 VerDate:30/06/1997 在自動清盤中,如公司的清盤在開始後1年內仍未結束,則須按以下規定,每年兩次向公司註冊處處長送交關於公司清盤的程序及情況的陳述書─ (1984年第 201號法律公告) (a) 由清盤人最初獲委任的日期開始,截至由清盤開始起計12個月終結時為止的第一份陳述書,須於自該12個月屆滿時起計30天內或法院所認許 的延展期間內送交處長;繼後的陳述書則須每隔半年送交一份而每份陳述書均截至其所涉及的半年期間終結時為止。如公司資產在任何半年的期間屆滿前已全部變現及派 發,則須立即送交一份最後陳述書; (b) 除第182條另有規定外,須採用表格92的格式,在適用的情況下,亦須採用表格94、95及96的格式,但須按情況所需而更改有關表 格, 並須就每份陳述書而遵從有關表格內指明的指示(法院另有指示者除外); (見表格92、94、95及96) (c) 每份陳述書均須由清盤人以書面核證無誤。 (1994年第247號法律公告) [比照 R. 194]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82 述明無收款或無付款的誓章 VerDate:30/06/1997 凡在自動清盤中,清盤人在任何須有陳述書送交的期間內,並無為公司收取或支付任何款項,則他須於被規定傳送其陳述書期間,向公司註冊處處長送交採用表格92格式 的訂明陳述書,而該陳述書須─ (a) 載有與清盤程序及情況有關的所需詳情;及 (b) 由清盤人以書面核證無誤。 (見表格92) (1984年第201號法律公告;1994年第247號法律公告) [比照 R. 195]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83 未派發及無人申索的款項須存入公司清盤帳戶 VerDate:30/06/1997 在清盤人手中的無人申索的資金 及未派發的資產 (1) 在公司的清盤人手中或在其控制下的所有代表無人申索的攤還債款的款項,如自須予支付的日期起計留在清盤人手中或在其控制下已達6個月,則 須在該6個月屆滿之時隨即存入公司清盤帳戶。 (2) 在自動清盤中,在公司的清盤人手中或在其控制下的所有其他代表無人申索或未派發的資產的款項,如根據本條例第285(1)條須由清盤人存 入公司清盤帳戶,則須按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的收支報表的截止計算日期而確定,而須存入公司清盤帳戶的款項,須為該等款項在緊接該份報表截止計算的日期前6個月期 間在清盤人手中或在其控制下的最低結餘,但須減去破產管理署署長授權清盤人在該等款項中保留作清盤即需用途的部分(如有的話)。該筆款項須由有關帳目報表的截止 計算日期起計14天內存入公司清盤帳戶。 (1984年第201號法律公告) (3) 即使本條另有規定,在公司解散的日期在清盤人手中的任何代表無人申索或未派發的資產或攤還債款的款項,須由清盤人立即存入公司清盤帳戶。 (4) 任何清盤人如負有將代表無人申索或未派發的公司資產的款項存入公司清盤帳戶的職責,則須透過破產管理署署長存入該筆款項,並有權就如此存 入的款項獲發一份採用表格105格式的收款證明書。 (見表格105) (5) 在任何自動清盤中,清盤人所投資或收取利息而存放的款項,須當作是在他控制下的款項,而當該等款項構成依據第(2)款須存入公司清盤帳戶 的最低結餘的一部分時,清盤人須將有關投資變現或提取有關存款,並須將所得收益存入公司清盤帳戶;但如該等款項是投資於政府證券或法院所指示的證券,則在法院許 可下,該等證券可轉交破產管理署署長控制,而非立即予以變現並將所得收益存入公司清盤帳戶。在後述情況下,如為清盤目的及當為清盤目的而需動用全部或部分該等證 券所代表的款項時,破產管理署署長可將該等證券全部或部分變現,將變現所得收益存入公司清盤帳戶,並予以處理,方法與存入該帳戶的其他款項可予處理的方法相 同。 (1984年第201號法律公告) [比照 R. 196]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84 清盤人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提供資料 VerDate:30/06/1997 在任何自動清盤中,每名曾以任何公司的清盤人身分行事的人,不論該宗清盤是否已經結束,均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提供關於在清盤人手中或在其控制下的任何代表無人申 索或未派發的公司資產的款項的詳情,以及破產管理署署長為確定或取得任何須存入在銀行開立的公司清盤帳戶的款項而需要的任何其他詳情。破產管理署署長可規定該等 詳情須經誓章核實。 (見表格97) (1984年第201號法律公告) [比照 R. 197]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85 破產管理署署長可要求呈交經核實的帳目 VerDate:30/06/1997 (1) 在任何自動清盤中,破產管理署署長可隨時命令任何該等人士就其作為公司的清盤人所收取或支付的款項,呈交經誓章核實的帳目,並可指示和強 制執行審計該帳目。 (見表格92至96) (1984年第201號法律公告) (2) 為施行本條例第285條及本規則,法院具有《破產條例》(第6章)就債務人財產的透露及變現而授予的所有權力,並可應破產管理署署長的請 求行使所有該等權力,而該條例第I部有關該方面的條文在加以任何必需的變通後,適用於根據本條例第285條進行的法律程序。 [比照 R. 198]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86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報帳及取得款項 VerDate:30/06/1997 破產管理署署長為確定及取得依據本條例第285條須存入銀行的款項而提出的申請,須藉動議提出。 [比照 R. 199]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87 由有權獲得付款的人提出的付款申請 VerDate:30/06/1997 由聲稱有權獲付任何依據本條例第285條存入銀行的款項的人提出的申請,須按破產管理署署長不時指示的格式及方式提出,並且除破產管理署署長另有指示外,須附有 清盤人的證明書,證明作出上述聲稱的人有權獲付該等款項,亦須附有破產管理署署長所指示的進一步證據。 [比照 R. 200]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88 由清盤人提出的付款申請 VerDate:30/06/1997 清盤人如須從依據本條例第285條存入銀行的款項中,以作出派發的形式或就有關法律程序的訟費及開支,作出付款,則須採用破產管理署署長所指示的表格及方式提出 申請,而破產管理署署長可隨即向清盤人支付清盤人為前述目的而需要的款項,或指示向清盤人發出支票以傳轉該等付款須予支付的人。 (1964年第50號法律公告) [比照 R. 201]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89 清盤人職務免除的程序 VerDate:30/06/1997 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盤中的清盤人 的職務免除 (1) 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盤中的清盤人,在向法院申請免除其職務前,須向所有已證明債權的債權人及所有分擔人發出有關他擬提出該項申請的通知書, 並須將一份有關該宗清盤中所有收支的撮要,連同該通知書一併送交。 (見表格98、99及100) (2) 當法院批准免除清盤人的職務時,須在憲報刊登有關批准該項職務免除的命令的公告。清盤人須為在憲報刊登該公告一事提供必需的付款,所需款 項可由公司的資產撥付。 [比照 R. 202]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90 簿冊及文據的處置 VerDate:30/06/1997 簿冊及文據的處置 (1964 年第50號法律公告) (1) 法院可下令已清盤公司的簿冊及文據,在法院認為恰當的期間(由公司解散起計不超過5年)內,不得予以銷毀。 (2) 任何債權人或分擔人均可就該等簿冊及文據的銷毀事宜向法院提出申述。 (3) 凡有決議議決在上述5年期間內或在決議日期生效的法院命令所編定的任何較短期間內,將該公司的簿冊及文據銷毀,該決議不得在該段5年的期 間或該段較短的期間屆滿前生效,但法院另有指示者除外。 (4) 如向法院申請,要求下令在該段5年的期間或該段較短的期間屆滿前將公司的簿冊及文據銷毀,則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發出為期最少1個星期的通 知。 [比照 R. 203]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91 委任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23號第3條 破產管理署署長 (1) 由行政長官委任的破產管理署署長,其委任須予以司法認知。 (2) 當行政長官委任任何人員以破產管理署署長代表的身分行事或代替破產管理署署長行事時,須在憲報刊登有關該項委任的公告。 (3) 任何獲如此委任的人,在其任職期內,具有破產管理署署長所具有的一切地位、權利及權力,並須承擔破產管理署署長的一切法律責任。 (1999年第23號第3條) [比照 R. 204]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92 免任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23號第3條 凡破產管理署署長被行政長官免職,有關將他免任的命令的公告須刊登於憲報。 (1999年第23號第3條) [比照 R. 205]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93 親自執行職務 VerDate:30/06/1997 法院可藉一般指示或特別指示,裁定破產管理署署長與公司清盤有關的作為或職務中,何者須由他本人親自執行,以及在何種情況下,他可透過其文員或身為其常任僱員或 在其職權管轄下的其他人代為履行其職能。 [比照 R. 206]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94 助理破產管理署署長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23號第3條 由行政長官委任的助理破產管理署署長須為法院人員,在各方面均一如他出任為其助理的破產管理署署長一樣,而除法院另有指示外,他可在法院的所有法律程序中,或可 就任何行政或其他事宜,代表破產管理署署長。助理破產管理署署長的委任須予以司法認知,而助理破產管理署署長可被免任,方式與訂定的將破產管理署署長免任的方式 相同。 (1999年第23號第3條) [比照 R. 207]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95 在某些情況下某些人員及破產管理署署長的文員代破產管理署署長行事的權力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23號第3條 在破產管理署署長不在的情況下,任何經行政長官就有關目的而妥為授權的人員,以及任何屬破產管理署署長的文員而又經破產管理署署長以書面妥為授權者,可在法院的 許可下,代破產管理署署長行事,並代他參與任何公開或其他訊問及任何向法院提出而又無人反對的申請個案。 (1999年第23號第3條) [比照 R. 208]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96 在沒有資產情況下的職責 VerDate:30/06/1997 凡清盤令所針對的公司並無可用的資產,則如無法院的明訂指示,不得要求破產管理署署長就清盤而招致任何開支。 [比照 R. 209]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97 破產管理署署長呈交帳目 VerDate:30/06/1997 (1) 凡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盤中,法院委出清盤人,破產管理署署長須向該清盤人呈交帳目。 (2) 清盤人如對有關帳目或其中任何部分不滿意,可向法院報告該事宜,法院則須就此而採取其認為合宜的行動(如有的話)。 (3) 本規則中有關清盤人及其帳目的條文,不適用於出任清盤人期間的破產管理署署長,但他須按法院不時指示的方式呈交帳目。 [比照 R. 210]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98 破產管理署署長在並無委出審查委員會的情況下可以審查委員會身分行事 VerDate:30/06/1997 凡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盤中並無審查委員會,除法院另有指示外,則審查委員會任何轉予法院的職能,可由破產管理署署長行使。 [比照 R. 211]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199 就破產管理署署長的作為或決定上訴 VerDate:30/06/1997 就破產管理署署長在以公司清盤人以外的身分行事時所作的任何作為或決定而向法院提出的上訴,須在上訴所針對的決定或作為作出或宣布之時起計21天內提出。 [比照 R. 212]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200 根據本條例第204及277(3)條提出的申請 VerDate:30/06/1997 (1) 凡破產管理署署長依據本條例第204條向法院申請,要求在清盤人或任何其他人宣誓後對其進行訊問,或要求就有關公司而將本條例第 277(3)條所述的調查公司事務的權力授予破產管理署署長或他為有關目的而指定的人,該申請須單方面提出,並須由一份向法院作出的報告支持,該份報告須提交司 法常務官,並須述明該申請是在何種情況下提出的。 (2) 該份報告須由破產管理署署長簽署,並就上述申請而言,須為其內所載陳述的表面證據。 [比照 R. 213]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201 法院人員須備存的簿冊 VerDate:30/06/1997 法院人員須備存的簿冊及 須提交的申報表 (1) 法院司法常務官須按照附錄內的表格而備存簿冊,並須在每項法律程序結束後,隨即記入在該等簿冊內的不同項目下列出的細則。 (2) 該等簿冊須時刻公開讓破產管理署署長查閱,而負有備存本規則所訂明簿冊的職責的法院人員,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提供他所不時要求的資料及申 報表。 (見表格101及102) [比照 R. 214]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202 在憲報刊登公告 VerDate:30/06/1997 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盤中刊登憲報事宜 (1) 繼法院依據本條例或本規則作出清盤令後發出而又須在憲報刊登的所有公告,均須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清盤人(視何者適用而定)在憲報刊登。 (見表格103,(1)至(9)) (2) 凡修訂任何清盤令,或任何已在憲報刊登的事宜有所修訂或更改,或有任何事宜曾錯誤地或不準確地在憲報刊登,則該命令或事宜經必要的修訂及 更改後,須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清盤人(視何者適用而定)以訂明的格式再次在憲報刊登,所需費用從公司資產中撥付,或按法院所指示的其他方式支付。 (1997年第286號法律公告) [比照 R. 215]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203 將憲報公告的備忘錄送交存檔 VerDate:30/06/1997 (1) 每當憲報載有與任何清盤程序有關的公告,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清盤人(視屬何情況而定)須將一份提述該公告並列明其日期的備忘錄,就該等程序 而存檔。 (見表格104) (2) 如屬在本地報章刊登的公告,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清盤人(視屬何情況而定) 須保存該公告的副本一份,並須將一份提述該公告並列明其日期的備 忘錄存於檔案中。 (3) 為此目的,任何人如在本地報章上刊登與任何在法院進行的清盤程序有關的公告,則刊登該公告的人須將一份有關報章留交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清盤 人(視屬何情況而定)。 (4) 本條所訂的備忘錄,即為該備忘錄所提述的公告已在該備忘錄所述該期憲報或報章上妥為刊登的表面證據。 [比照 R. 216]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204 可向何人發出手令 VerDate:30/06/1997 逮捕及交付羈押 逮捕令或根據本條例及本規則的條文而簽發的任何其他手令,可向執達主任或法院人員或香港警務人員發出,按法院在每宗個案中的指示而定。 [比照 R. 217]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205 根據手令被逮捕的人須被送往的監獄 VerDate:30/06/1997 凡法院根據本條例或本規則的任何條文而簽發手令以逮捕某人,則除法院另有命令外,該人須被交付羈押於法院在行使其一般司法管轄權而作出交付羈押的個案中所使用的 監獄。 [比照 R. 218]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206 被逮捕的人須被送往的監獄﹐以及將被逮捕的人帶到法庭席前及予以看管 VerDate:30/06/1997 凡任何人根據任何交付羈押令被逮捕,而該令是根據本條例及本規則的任何條文(本條例第221及224條及本規則第56條除外)簽發的,該人須隨即在拘捕他的執達 主任或人員的看管下,被送往法院在行使其一般司法管轄權而作出交付羈押的個案中所使用的監獄,並且除非藉法院命令或藉法律運作而提早獲釋,否則須於交付羈押令內 所述期間被拘留在該監獄內。凡任何人根據任何手令被逮捕,而該手令是根據本條例第221或224條或本規則第56條簽發的,該人須隨即在拘捕他的執達主任或人員 的看管下,被送往前述監獄;懲教署署長須按法院不時發出的指示而將該人帶到法庭席前,並須對他加以穩當看管,直至法院另有命令指定的時間為止,或直至該人藉法律 運作而獲釋為止。 [比照 R. 220]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207 執行判決後所收取款項的處置 VerDate:13/02/2004 雜項事宜 (1) 凡執達主任檢取或收取任何款項,作為部分清償一項針對公司貨品執行的判決所涉及的款項,則所檢取或收取的款項須存入法院,並記入執達主任 名下以有關訴訟事宜為副標題的分類帳的貸方;如在該項執行判決藉收取或討回所追索的全部款項而得以完成前,執達主任獲送達通知書,述明已有臨時清盤人獲委任,或 已有清盤令作出,或已有自動清盤決議通過,或根據本條例第228A條作出的清盤陳述書已根據該條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則執達主任須隨即將獲送達該通知書一事通知 司法常務官,而司法常務官則須在接獲要求時,將已檢取或已收取作為部分清償該項執行判決所涉及的款項的任何款項,在扣除該項執行判決的費用後,交付清盤人。 (2) 凡根據一項涉及款項超過$200的判決的執行,將公司貨品出售或為避免出售而付款,出售所得收益或為避免出售而支付的款項均須存入法院, 並記入執達主任名下並以有關訴訟事宜為副標題的分類帳的貸方,並須自該項出售的日期或該項為避免出售而付款的日期起計,予以保留14天;如在該14天內,執達主 任獲送達通知書,述明已有將公司清盤的呈請提出,或根據本條例第228A條作出的清盤陳述書已根據該條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或已有會議召開而在會上將有公司自動 清盤決議提出,則執達主任須隨即將獲送達該通知書一事通知司法常務官,而如有將公司清盤的命令作出或有將公司清盤的決議通過(視屬何情況而定),司法常務官須扣 除執行判決的費用,並須將餘款付給清盤人。 (3) 執達主任依據本條將款項存入法院,即獲妥為解除他對清盤人所負的責任。 (1984年第201號法律公告;2003年第28號第125條) [比照 R. 22A]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208 時間的延長或縮短 VerDate:30/06/1997 法院在任何其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可延展或縮短本規則或法院任何命令就作出任何作為或提起任何法律程序而指定或編定的時間。 [比照 R. 222]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209 形式上的缺點並不使法律程序無效 VerDate:30/06/1997 (1) 根據本條例或本規則進行的法律程序,不得因任何形式上的缺點或任何不符合規定之處而成為無效,但如法院認為該缺點或不符合規定之處已導致 出現重大的不公正情況,並且該等不公正情況不能藉法院的任何命令而加以補救,則屬例外。 (2) 破產管理署署長、清盤人或審查委員會委員的委任或選舉上的任何缺點或不符合規定之處,不得使該人真誠地作出的任何作為成為無效。 [比照 R. 223]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210 現行程序的適用範圍 VerDate:30/06/1997 在法院內、法庭席前或任何司法常務官或法院任何人員席前進行的所有法律程序中,或在法院根據本條例及本規則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所有法律程序中,如本條例或本規則並 無作出其他規定,則有關慣例、程序及規例須按照法院的規則及慣例而定,但如法院在任何特別個案中另有指示,則屬例外。 [比照 R. 224] 公司(清盤)規則 - RULE 211 引稱 VerDate:30/06/1997 本規則可引稱為《公司(清盤)規則》。 [比照 R. 227] 公司(清盤)規則 - APPENDIX 附錄 VerDate:13/02/2004 表格 表格1 [第7條] 傳票表格(一般適用) (標題) 現請(a) 於19 年 月 日 午 時在 出席就(b) 申請作出(c) 命令而在 舉行的聆訊。 (a) 答辯人姓名/名稱。 (b) 申請人姓名/名稱及描述。 (c) 述明申請目的。 日期︰19 年 月 日 本傳票是由 的律師,即地址為 的 所取得。 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如你不在上述時間地點親自出席或由律師代表出席,則法院將作出其認為公正合宜的命令,而法院認為公正合宜的法律程序亦將進行。 (1964年第50號法律公告) ____________ 表格2 [第22條] 呈請書 (標題) 致香港高等法院。 由(a) 提出的呈請所示如下─ 1. 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是在 年 月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成立為法團的。 (a) 填上呈請人全名、名銜等。 2. 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是(b) 3. 公司的名義股本為$ ,分為 股,每股$ 。繳足股款的股本或入帳列為繳足股款的股本,款額為$ 。 4. 公司成立的宗旨如下─ (b) 述明註冊辦事處的詳細地址,以充分顯示其位於何處。 為 及其他列於公司的組織章程大綱的宗旨。 [在此以分段形式列出呈請人所依賴的事實,並作結語如下]︰─ 呈請人故此提出要求如下─ (1) 有限公司由法院根據 《公司條例》的條文作出清盤。 (2) 或作出在此前題下屬公正的其他命令。 註─(d)本呈請書擬送達。 (d) 如公司為呈請人,此註即不需用。 (1984年第201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_____________ 表格3 [第22條] 就簡單合約的未獲償付債項的 債權人所提出的呈請書 (標題) 第1、2、3及4段與表格2相同。 5. 公司就(a) 而欠呈請人$ 。 6. 呈請人曾要求公司償付欠呈請人的債項,但公司既未有且忽略償付該筆債項或其任何部分。 7. 公司[無償債能力,亦]無能力償付其債項。 8. 在此情況下,公司清盤乃屬公正公平。 (a) 述明有關債項的代價,須提供詳情,以確立所申索的債項是到期應付的。 呈請人故此(下略)[與表格2相同]。 ___________ 表格3A [第22條] 由少數股東提出的呈請書 (標題) 第1、2、3及4段與表格2相同。 [然後以分段形式列出呈請人所依賴的事實,並繼續如下]︰─ 在此情況下,呈請人認為公司事務的經營方式,對公司的部分成員,包括呈請人在內,是不公平地有所損害的。 呈請人故此提出要求如下︰─ (1) [在此列出所尋求的補救,並作結語] (2) 或作出在此前題下屬公正的其他命令。 註─本呈請書擬送達。 (1978年第178號法律公告) ____________ 表格4 [第24條] 關於呈請的公告 (標題) 一項要求香港高等法院將上述公司清盤的呈請,已於19 年 月 日,由該公司[或按具體情況填寫]向該法院提出,特此通知。該項呈請按指示將於 19 年 月 日 午 時在法庭席前進行聆訊;該公司的任何債權人或分擔人,如意欲支持或反對就該項呈請作出命令,可於聆訊時親自出庭或由 為該目的而獲聘任代表他的大律師出庭。該公司的任何債權人或分擔人,如要求獲得該呈請書的文本,在繳付該文本的規定收費後,會獲得下述簽署人提供該文本。 簽署(b)[姓名](c) [地址](c) (b) 由呈請人的律師簽署,或如呈請人並無代表律師,則由呈請人簽署。 註─任何擬在該項呈請聆訊中出庭的人,必須將有關其擬出庭的意向的書面通知,送達或以郵遞方式送交上述簽署人。該通知書必須述明該人的姓名及地址,或如屬商號, 則必須述明其名稱及地址,且必須由該人或該商號,或該人或該商號的律師(如有的話)簽署。該通知書亦必須以足夠時間送達或(如寄出)以郵遞送交,以在不遲於 19 年 月 日下午6時送抵上述簽署人。 (c) 述明呈請人及其律師(如有的話)的姓名或名稱,以及地址。 (1984年第201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2000年第46號第40條) ___________ 表格4A [第24條] 關於由少數股東提出的呈請的公告 (標題) 一項要求下令(a) 的命令或要求作出其他公正命令的呈請,已於19 年 月 日,由(b) 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特此通知。該項呈請按指示將於19 年 月 日 午在法庭席前進行聆訊;該公司的任何債權人或分擔人,如意欲支持或反對就 該項呈請作出命令,可於聆訊時親自出庭或由為該目的而獲聘任代表他的大律師出庭。該公司的任何債權人或分擔人,如要求獲得該呈請書的文本,在繳付該文本的規定收 費後,會獲得下述簽署人提供該文本。 (a) 填上呈請的要求事項所尋求的補救。 (b) 填上呈請人的姓名/名稱及地址。 簽署(c)[姓名] [地址] (c) 由呈請人的律師簽署,或如呈請人並無代表律師,則由呈請人簽署。 註─任何擬在該項呈請聆訊中出庭的人,必須將有關其擬出庭的意向的書面通知,送達或以郵遞方式送交上述簽署人。該通知書必須述明該人的姓名及地址,或如屬商號, 則必須述明其名稱及地址,且必須由該人或該商號,或該人或該商號的律師(如有的話)簽署。該通知書亦必須以足夠時間送達或(如寄出)以郵遞送交,以在不遲於 19 年 月 日下午6時送抵上述簽署人。 (1978年第178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___________ 表格5 [第25條] 有關向成員、高級人員或受僱人等 送達呈請書的誓章 (標題) 有關日期為 的呈請書事宜。 本人 ,地址為 , 宣誓聲言如下─ 1. [如屬用以下方式向公司送達呈請書的情況︰將呈請書留交在公司的註冊辦事處的成員、高級人員或受僱人,或如無註冊辦事處,則將呈請書留在公司的主要或最後 為人所知的主要營業地點。] 本人曾於19 年 月 日星期 向上述公司送達上述呈請書,方法是將上述呈請書的一份經妥為蓋有法院印章的文本,於 午 時前在[前述 辦事處或營業地點]交付及留交該公司的一名成員(或高級人員)(或受僱人)[姓名及描述]。 2. [如屬未能在註冊辦事處或營業地點尋獲公司的任何成員、高級人員或受僱人的情況。] 本人曾於19 年 月 日星期 ,在未能於[在此述明註冊辦事處或營業地點]尋獲上述公司的任何成員、高級人員或受僱人的情況下,將上述呈請書 的一份經妥為蓋有法院印章的文本,於 午 時前留在該處[加上該份蓋章文本留交何人或留在何處,例如貼在辦事處的門上或放入信箱或其他情況]。 3. [如法院就須予送達的公司某名成員、多於一名成員、高級人員或受僱人發出指示。] 本人曾於19 年 月 日星期 ,將上述呈請書的一份經妥為蓋有法院印章的文本送達[姓名及描述],送達方式是將該份文本在[地點]於 午 時前面交該 。 4. 現有標明為“A”的該份呈請書向本人出示及展示。 在(下略)宣誓。 ___________ 表格6 [第25條] 有關向清盤人送達呈請書的誓章 (標題) 有關日期為 的呈請書事宜。 該份呈請書要求將上述公司[交由法院清盤]或[在法院監督下清盤][視屬何清況而定]。 本人 ,地址為 , 宣誓聲言如下─ 本人曾於19 年 月 日星期 ,將上述呈請書的一份經妥為蓋有法院印章的文本,送達上述公司的清盤人[姓名及描述],送達方式是將該份文本在 [地點]於 午 時前面交該 。 現有標明為“A”的該份呈請書向本人出示及展示。 在(下略)宣誓。 ___________ 表格7 [第26條] 核實呈請書的誓章 (標題) 本人A.B.,地址為(下略),宣誓聲言如下︰現向本人出示及展示的標有字母“A”的呈請書,其內所載有關(a)本人的作為及行為的陳述均屬真實,並且本人相信 該呈請書內有關任何其他人的作為及行為的陳述,亦屬真實。 此誓(下略)。 (a) 如呈請書是由商號提交的,填上“本人的上述商號的作為及行為”。 ___________ 表格8 [第26條] 核實有限公司的呈請書的誓章 (標題) 本人A.B.,地址為(下略),宣誓聲言如下─ 1. 本人為上述事宜中的呈請人 有限公司的(董事)(秘書),並獲該呈請人妥為授權代其作出本誓章。 2. 現向本人出示及展示的標有字母“A”的呈請書,其內所載有關該呈請人的作為及行為或本人的作為及行為的陳述,均屬真實,並且本人相信該呈請書內有關任何 其他法團或其他人的作為及行為的陳述,亦屬真實。 此誓(下略)。 ___________ 表格9 [第28條] 呈請書提交後及清盤令作出前 委任臨時清盤人的命令 19 年 月 日 (標題) 應(下略)的申請,並在閱讀(下略)後,法院現委任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按具體情況填寫)為上述公司的臨時清盤人。法院現並將該臨時清盤人的權力囿限於以下作為的 範圍內,即[描述該臨時清盤人將獲授權作出的作為及須取得管有權的財產]。 註─當時身為公司秘書或首要高級人員的人,以及破產管理署署長或臨時清盤人規定有法律責任填寫或贊同填寫公司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人等,均有責任於破產管理署 署長或臨時清盤人所指定的時間及地點面見他,並向他提供其所要求的一切資料。 (2000年第46號第40條) ___________ 表格10 [第30條] 有關擬在呈請聆訊中出庭的通知書 (標題) 現作以下通知:地址為(a)的A.B.,即上述公司的債權人,其債權款額為$ (或即上述公司的分擔人,持有公司股份 (b) ),擬在據公告所示將於19 年 月 日進行的呈請聆訊中出庭,並對該項呈請予以支持(或提出反對)。 (a) 述明全名(或如屬商 號,則述明其名稱)及地址。 (簽署)(c) [地址] (b) 述明所持股份的數目及類別。 致: (c) 由該人或其律師或代理人簽署。 ___________ 表格11 [第31條] 出席呈請聆訊各方的列表 (標題) 以下為已發出通知書,表示擬出席於19 年 月 日進行的呈請聆訊的人士的姓名/名稱。 姓名/ 名稱 地址 已發出通知書的一方的律師的姓名及地址 債權 人─ 債項款額 分擔人─ 股份數目 反對 支持 ___________ 表格12 [第34條] 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發出的清盤令通知書 (標題) 致破產管理署署長 (地址) 下令將下述公司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清盤的命令,已於今天由[或按具體情況填寫]宣布作出。 公司 名稱 公司的註冊 辦事處 呈請人的 律師 提交呈請書的 日期 ____________ 表格13 [第34條] 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發出的有關在作出清盤令前 宣布委任臨時清盤人的命令的通知書 (標題) 致破產管理署署長 (地址) 下令在作出任何清盤令前委任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按具體情況而填上獲委任者的姓名、地址及描述)為臨時清盤人的命令,已於今天由 [或按具體情況填寫]宣布作出。 公司 名稱 公司的註冊 辦事處 呈請人的 律師 提交呈請書的 日期 ___________ 表格14 [第35條] 由法院清盤的命令 19 年 月 日 (標題) 應上述公司(或上述公司的債權人(或分擔人)A.B.,其地址為(下略))於19 年 月 日向法院提出的呈請,並在聆聽代表呈請人的 及代表 的 的陳詞後,以及在閱讀該呈請書、由(該呈請人)提交(下略)以核實該呈 請書的誓章、L.M.於19 年 月 日提交的誓章,以及載有關於該項呈請的公告(填上任何其他證據)的19 年 月 日的憲報及 19 年 月 日的 報章(填上任何其他文據)後,本法庭現下令該公司由本法庭根據《公司條例》(第 32章)的條文作出清盤。 現又下令該項呈請的 的費用須予評定,並須從該公司的資產中撥付。 註─公司的秘書及每名高級人員,以及破產管理署署長或臨時清盤人規定有法律責任填寫或贊同填寫公司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人等,均有責任於破產管理署署長或臨時 清盤人所指定的時間及地點面見他,並向他提供其所要求的一切資料。 (1984年第201號法律公告;2000年第46號第40條) ___________ 表格15 (由1984年第201號法律公告廢除) ___________ 表格16 [第36(1)條] 關於清盤令的公告(供在報章刊登) 《公司條例》 (第32章) 有關 有限公司事宜。 清盤令於19 年 月 日作出。 第一次會議的日期及地點─ 債權人 19 年 月 日在 分擔人 19 年 月 日在 破產管理署署長及 臨時清盤人 ___________ 表格17 [第38條] 特別經理人核實帳目的誓章 (標題) 本人 ,地址為 ,宣誓聲言如下─ 1. 隨本誓章附上並標有字母“A”的帳目,是在本人作本誓章時向本人出示及展示並看來是本人作為上述公司的產業或業務的特別經理人的帳目 該帳目所包含的帳 目,對本人或任何其他人按本人命令所收到的款項來說,或就本人所知或所信是任何其他人所收到的全部及每一筆供本人為或就上述產業或業務而使用的款項來說,是一份 真實的帳目。 2. 上述帳目中所提及而現獲核實為曾予支付或曾獲准支付的各別款項,確曾為上述帳目中所提及的各別目的而如此支付或獲准支付。 3. 盡本人所知所信,上述帳目所載的全部及每一項目及細則,均屬恰當及真實。 此誓(下略)。 ____________ 表格18 [第109條] 向債權人發出的第一次會議通知書 (標題) (根據19 年 月 日作出的將上述公司清盤的命令) 上述事宜中的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將於19 年 月 日 午 時在 舉行,特此通知。 為使你有權在該次會議上表決,你的債權證明表必須在不遲於19 年 月 日 時遞交本人。 現隨本通知書附上債權證明表表格、一般委託書表格及特別委託書表格。將在該次會議上使用的委託書必須在不遲於19 年 月 日 時遞交本人。 地址 (公司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a) ) 註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及第一次分擔人會議上,債權人及分擔人可作以下及其他事情─ 1. 藉決議決定是否向法院申請委任一名清盤人代替臨時清盤人。 (a) 在此填上“尚未遞交”或“已遞交,並附上撮要”。 2. 藉決議決定須否向法院申請委任一個審查委員會與清盤人一同行事,並決定如委任委員會則由何人出任委員。 (2000年第46號第40條) ___________ 表格19 [第109條] 向分擔人發出的第一次會議通知書 (標題) 上述事宜中的第一次分擔人會議將於19 年 月 日 午 時在 舉行,特此通知。 現隨本通知書附上一般委託書表格及特別委託書表格 將在該次會議上使用的委託書必須在不遲於19 年 月 日 時遞交本人。 日期:19 年 月 日 地址 (公司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a) ) 註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及第一次分擔人會議上,債權人及分擔人可作以下及其他事情─ (a) 在此填上“尚未遞交”或“已遞交,並附上撮要”。 1. 藉決議決定須否向法院申請委任一名清盤人代替臨時清盤人。 2. 藉決議決定須否向法院申請委任一個審查委員會與清盤人一同行事,並決定如委任委員會則由何人出任委員。 (2000年第46號第40條) ____________ 表格20 [第110條] 向公司的董事及高級人員發出的出席第一次債權人 會議或第一次分擔人會議的通知書 (標題) 現作以下通知︰第一次債權人[或分擔人]會議將於19 年 月 日 時在(a) 舉行,而你必須出席並提供會議所要求的資料。 (a) 在此填上將舉行會議的地點。 日期:19 年 月 日 致︰(b) (b) 填上必須出席的人的姓名/名稱。 註─任何董事或高級人員如未有出席,此事會向法院報告。 (2000年第46號第40條) ___________ 表格21 [第123(2)條] 延期舉行的第一次會議的會議程序備忘錄 (法定人數不足) (標題) 於19 年 月 日 時假 在 席前舉行的會議。 備忘錄─在上述事宜中延期舉行的(a) 會議,已於上述時間及地點舉行,但鑑於有資格表決的 (a) 中出席或由代表出席者不足法定人數,故並無通過任何決議,亦無將會議再度延期。 (a) 填上“債權人”或“分擔人”(視屬何情況而定)。 主席 ____________ 表格22 [第130條] 供每次會議使用的出席債權人(a)列表 (標題) (a) “或分擔人”。 19 年 月 日在 舉行的會議。 人數 出席或由代表出席的 債權人(a)的姓名/名稱 獲證明債權 的款額(b) (b) 如屬分擔 1 2 3 4 5 6 7 $ ¢ 人,填上“股份數目”及“根據公司的規例享有的表決票數”。 7 出席或由代表出席的債權人(a)的總人數 第1頁 表格23 《公司(清盤)規則》第39條 香港高等法院 公司清盤案19 年第 宗 有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宜 及 有關《公司條例》(第32章)事宜。 於19 年 月 日,即清盤令的日期(或清盤人因特別理由而指示的其他日期)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註 (1) 請填寫本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並按適用情況填寫隨附的A、B、C、D、E、F、G、H、I及J各表。如就任何欠清盤公司或清盤公司所欠的款額有所爭議, 請在有關的表內指明,並以不同的附表提供詳情,該附表應予簽署,並應隨附作為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一部分。 (2) 請勿在着色部分填上數字。 I─關於債權人 參閱 表目 詳情 款額 $ 款額 $ 資產 A (1) 各項資產 B (2) 欠公司的債項 C (3) 質押予有十足抵押的債權人作為抵押品的資產的超額價值 D (4) 未繳的催繳股款 (5) 資產總額,即以上第(1)至(4)項的總額 負債 E (6) 僱員及政府部門的申索及被拖欠的款額 F (7) 債權證持有人 (8) 小計,即以上第(6)及(7)項的總額 C (9) 有抵押債權人(經扣除抵押)─ 即扣除抵押品的款額後 G (10) 無抵押債權人及其他負債 H (11) 或有負債 (12) 小計,即以上第(9)至(11)項的總額 (13) 負債總額,即以上第(8)及(12)項的總額 (14) 結轉至第2頁第(15)項的估計盈餘/(短缺)(但尚須扣除清盤費用),即第(5)項的資產總額減去第(13)項的負債總額 $ ______ 第2頁 II─關於分擔人 參閱 表目 詳情 款額 $ 款額 $ (15) 承第1頁的估計盈餘/(短缺) 已發行及分配的股本,即︰─ (16) 普通股每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I (17) 全部繳付股款而發行的普通股數目 _______________ (指明股份數目) I (18) 部分繳付股款而發行的普通股數目, 即就____________股 (指明股份數目) 按每股$_________________而被催繳的款額 (19) 全部繳付股款及被催繳的普通股股本總額,即以上第(17)及(18)項的總額 I (20) 任何其他類別的已發行股份或股本 (提供詳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______ (21) 第(20)項的小計 (22) 以上第(19)及(21)項的總額 (23) J表內短缺帳第(15)項的盈餘/(短缺)總額,即第(15)項減去第(22)項 $ ______ 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 註 (1) 在為誓章監誓或作非宗教式誓詞前,監誓員務請確定宣誓人的全名、地址及描述已有述明,並務請在印製的表格上所有刪除或其他更改之處加上簡簽。誓章 /非宗教式誓詞如在任何上述方面有所不足,會遭法院拒絕接納,並須重新以宗教方式宣誓/非宗教方式宣誓。 (2) 凡清盤人已指示另一日期,而非清盤令的日期,請以該另一日期代替。 (3) 星號(*)表示不適用的字句應予刪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我們____________,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宣誓聲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前述的說明書及隨附並標明為_______ * 謹以非宗教方式至誠鄭重宣誓 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各表,盡本人/我們所知所信,為有關上述公司在19___年___月___日,即清盤令的日期(見註(2))的一 份全面、真實及完整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19___年___月___日在香港________以* 宗教方式宣誓/* 非宗教方式宣誓。 在本人面前, 監誓員(下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 A表 各項資產 不包括在任何其他表內的每一類資產,其所有詳情應在本表內指明。如以下(a)至(h)項所獲分配的空位不足夠,請隨附額外的附表並請填寫以下(j)項,以提供所 需資料。 詳情 估計可得 $ (a) 銀行現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請指明有關銀行名稱及所有帳戶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b) 手頭現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c) 存貨 ________________原值$___________ ________ (d) 工業裝置及機 ________________原值$___________ ________ (e) 股額或股份等的投資。 (請提供詳情) ________________原值$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f) 土地及建築物 ________________原值$___________ ________ (g) 公司就貸款予他人而持有的抵押 (請提供詳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h) 任何其他資產 (請提供詳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i) 總額(在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第1頁“資產”之下列出此總 額) $ (j) * 隨附額外的附表_________份/並無額外的附表隨附*。 (指明數目) 日期︰19 年 月 日 (簽署) (* 刪去不適用的字句) 第1頁 B表 欠公司的債項 在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第1頁“資產”之下列出第(vi)欄的總額$....... (i) 編號 (ii) 債務人姓名/名稱 (iii) 地址 (iv) 債項 款額 $ (v) 訂約承擔債項的日期 (vi) 估計 可得 $ (vii) 可供查閱詳情的分類帳或其他簿冊的頁碼 (viii) 債項性質及任何就債項而持有的扺押品的詳情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5. .................. ...................... .............. ............ ........... ................. ................. 6. .................. ...................... .............. ............ ........... ................. ................. 7. .................. ...................... .............. ............ ........... ................. ................. 8. .................. ...................... .............. ............ ........... ................. ................. 9. .................. ...................... .............. ............ ........... ................. ................. 10. .................. ...................... .............. ............ ........... ................. ................. 11. .................. ...................... .............. ............ ........... ................. ................. 12. .................. ...................... .............. ............ ........... ................. ................. 13. .................. ...................... .............. ............ ........... ................. ................. 14. .................. ...................... .............. ............ ........... ................. ................. 15. .................. ...................... .............. ............ ........... ................. ................. 日期︰19 年 月 日 (簽署) 註︰ (1) 如公司亦欠任何上述債務人款項,請在第(iii)欄指明公司欠該債務人的債項款額及該債務人欠公司的款額。該債務人 欠公司的淨款額應在第(iv)及(vi)欄填寫,但如公司欠該“債務人”的款額大於該債務人欠公司的款額,則請勿在本表內填寫任何款額,而應使用G表填寫有關資 料。 (2) 為證實債項款額,應隨附有關證明文件的副本。 B表(續上頁) 欠公司的債項 (i) 編號 (ii) 債務人姓名/名稱 (iii) 地址 (iv) 債項 款額 $ (v) 訂約承擔債項的日期 (vi) 估計 可得 $ (vii) 可供查閱詳情的分類帳或其他簿冊的頁碼 (viii) 債項性質及任何就債項而持有的扺押品的詳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期︰19 年 月 日 (簽署) C表 有抵押債權人(有十足抵押或部分債權有抵押者,但不 包括債權證持有人,該等持有人應使用F表) /質押予債權人作為抵押品的資產的超額價值 (i) 編號 (ii) 債權人或申索人姓名/名稱 (iii) 地址 (iv) 欠債權人的 款額 $ (v) 訂約承 擔債項 的日期 (vi) 現正被持有或被申索為扺押品或被質押作為扺押品的資產詳情 (vii) 作出扺 押的 日期 (viii) 第(vi)欄內資產的估值 $ (ix) 估計超出額,即(viii) 減(iv) $ (x) 淨負債額,即(iv)減(viii) $ 1. ............. ............. .......... ............. ............. .......... ............ ............ ............ 2. ............. ............. .......... ............. ............. .......... ............ ............ ............ 3. ............. ............. .......... ............. ............. .......... ............ ............ ............ 4. ............. ............. .......... ............. ............. .......... ............ ............ ............ 5. ............. ............. .......... ............. ............. .......... ............ ............ ............ 6. ............. ............. .......... ............. ............. .......... ............ ............ ............ 7. ............. ............. .......... ............. ............. .......... ............ ............ ............ 8. ............. ............. .......... ............. ............. .......... ............ ............ ............ 9. ............. ............. .......... ............. ............. .......... ............ ............ ............ 10. ............. ............. .......... ............. ............. .......... ............ ............ ............ 11. ............. ............. .......... ............. ............. .......... ............ ............ ............ 12. ............. ............. .......... ............. ............. .......... ............ ............ ............ 13. ............. ............. .......... ............. ............. .......... ............ ............ ............ 14. ............. ............. .......... ............. ............. .......... ............ ............ ............ 15. ............. ............. .......... ............. ............. .......... ............ ............ ............ 欠債權人的總款額,即第(iv)欄的總額 扺押品的總值,即第(viii)欄的總額 在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第1頁“資產”之下第(3)項列出第(ix)欄的總額 在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第1頁“負產”之下第(9)項列出第(x)欄的總額 日期︰19 年 月 日 (簽署) 註︰ 如欠有十足抵押的債權人的款額(如上面第(iv)欄所述)與抵押品的估值(如上面第(viii)欄所述)相同,請在第(ix)及(x)欄內註明“無”。如 將上面第(ix)欄所反映的抵押品估計盈餘再質押予任何其他債權人作為部分債權的抵押,則該項盈餘應從第(ix)欄刪除而改為就該另一名債權人顯示於第 (viii)欄內。該項盈餘並應從欠該另一名債權人的有關款額中扣除,然後將所得款額填報於第(ix)或(x)欄(視乎何者適用而定)。 D表 未繳的催繳股款(即已催繳但股東仍未繳付的款額) (i) 編號 (ii) 股份登記冊編號 (iii) 股東姓名 /名稱 (iv) 地址 (v) 所持股份數目 (vi) 就每股未繳股款的股份而被催繳的款額 $ (vii) 應繳總額,即(vi)乘以(v) $ (viii) 估計變現可得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5. .......... ..................... .................... .......... ................. ................ ............ 6. .......... ..................... .................... .......... ................. ................ ............ 7. .......... ..................... .................... .......... ................. ................ ............ 8. .......... ..................... .................... .......... ................. ................ ............ 9. .......... ..................... .................... .......... ................. ................ ............ 10. .......... ..................... .................... .......... ................. ................ ............ 11. .......... ..................... .................... .......... ................. ................ ............ 12. .......... ..................... .................... .......... ................. ................ ............ 13. .......... ..................... .................... .......... ................. ................ ............ 14. .......... ..................... .................... .......... ................. ................ ............ 15. .......... ..................... .................... .......... ................. ................ ............ 總額(在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第1頁“資產”之下列出第(viii)欄的總額) $ 日期︰19 年 月 日 (簽署) E表 僱員及政府部門的申索及被拖欠的款額 (如工資、差餉、稅款等) (i) 編號 (ii) 債權人或申索人姓名/名稱 (iii) 地址 (iv) 申索性質 (v) 申索權產生的期間 (vi) 應付款的日期 (vii) 申索款額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6. ................... .......................... .................... ................ ........... ................. 7. ................... .......................... .................... ................ ........... ................. 8. ................... .......................... .................... ................ ........... ................. 9. ................... .......................... .................... ................ ........... ................. 10. ................... .......................... .................... ................ ........... ................. 11. ................... .......................... .................... ................ ........... ................. 12. ................... .......................... .................... ................ ........... ................. 13. ................... .......................... .................... ................ ........... ................. 14. ................... .......................... .................... ................ ........... ................. 15. ................... .......................... .................... ................ ........... ................. 在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第1頁“負債”之下列出第(vii)欄的總額 $ 日期︰19 年 月 日 (簽署) F表 債權證持有人(不包括有抵押債權人,該等債權人應使用C表) 如債權證發行多於一次,每次發行的債權證持有人的資料,必須以另表提供 (i) 編號 (ii) 債權證日期 (iii) 債權證持人 姓名/名稱 (iv) 地址 (v) 款額 $ (vi) 扺押所涵蓋的資產的描述 1.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7. .................... .......................... .......................... ................ ...................... 8. .................... .......................... .......................... ................ ...................... 9. .................... .......................... .......................... ................ ...................... 10. .................... .......................... .......................... ................ ...................... 11. .................... .......................... .......................... ................ ...................... 12. .................... .......................... .......................... ................ ...................... 13. .................... .......................... .......................... ................ ...................... 14. .................... .......................... .......................... ................ ...................... 15. .................... .......................... .......................... ................ ...................... 在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第1頁“負債”之下列出第(v)欄的總額 $ 日期︰19 年 月 日 (簽署) 第一頁 G表 無抵押債權人及其他負債 在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第1頁“負債”之下列出第(iv)欄的總額$...... (i) 編號 (ii) 債權人或申索人姓名/名稱 (iii) 地址 (iv) 款額 $ (v) 訂約承擔債項的日期 (vi) 代價及負 債性質 1.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7. .......................... ............................ ................. .................. ................... 8. .......................... ............................ ................. .................. ................... 9. .......................... ............................ ................. .................. ................... 10. .......................... ............................ ................. .................. ................... 11. .......................... ............................ ................. .................. ................... 12. .......................... ............................ ................. .................. ................... 13. .......................... ............................ ................. .................. ................... 14. .......................... ............................ ................. .................. ................... 15. .......................... ............................ ................. .................. ................... 日期︰19 年 月 日 (簽署) 註︰(1) 如任何債權人亦欠公司款項,請在第(iii)欄指明欠該債權人的款額及該債權人欠下的款額。公司欠該債權人的淨款額應在第(iv)欄填寫,但如該 “債權人”欠公司的款額大於公司欠該債權人的款額,則請勿在本表內填寫任何款額,而應使用B表填寫有關資料。 (2) 任何債權人所持有的任何匯票及承付票的詳情,應在該債權人的姓名/名稱正下方填寫。 (3) 如任何債權人亦是公司的分擔人或被指稱為公司的分擔人,則必須於本表末端另列其姓名/名稱並附以上描述。 G表(續上頁) 無抵押債權人及其他負債 (i) 編號 (ii) 債權人或申索人姓名/名稱 (iii) 地址 (iv) 款額 $ (v) 訂約承擔債項的日期 (vi) 代價及負 債性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期︰19 年 月 日 (簽署) H表 或有負債 (i) 編號 (ii) 債權人或申索人姓名/名稱 (iii) 地址 (iv) 款額 $ (v) 訂約承擔債項的日期 (vi) 代價及負 債性質 1.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7. ........................ ............................ ................. .................. ...................... 8. ........................ ............................ ................. .................. ...................... 9. ........................ ............................ ................. .................. ...................... 10. ........................ ............................ ................. .................. ...................... 11. ........................ ............................ ................. .................. ...................... 12. ........................ ............................ ................. .................. ...................... 13. ........................ ............................ ................. .................. ...................... 14. ........................ ............................ ................. .................. ...................... 15. ........................ ............................ ................. .................. ...................... 在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第1頁“負債”之下列出第(iv)欄的總額 $ 日期︰19 年 月 日 (簽署) I表 股東列表 股份類別─ * 普通股,每股面值$_____________ (* 請刪去不─ * 優先股,每股$__________(面值的_____%) 適用者)─ * 其他(請指明)_____________ (vii) 總額 即(vi)乘以(v) (i) 編號 (ii) 股份登記冊 編號 (iii) 股東姓名/名稱 (iv) 地址 (v) 所持股份數目 (vi) 全部繳付 /被催繳的款額,每股 全部 繳付 $ 被催 繳 $ (viii) 未被催繳的 總額 (如有 的話)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7. .......... ................. .............. .......... .................. ......... ............ ............ 8. .......... ................. .............. .......... .................. ......... ............ ............ 9. .......... ................. .............. .......... .................. ......... ............ ............ 10. .......... ................. .............. .......... .................. ......... ............ ............ 11. .......... ................. .............. .......... .................. ......... ............ ............ 12. .......... ................. .............. .......... .................. ......... ............ ............ 13. .......... ................. .............. .......... .................. ......... ............ ............ 14. .......... ................. .............. .......... .................. ......... ............ ............ 15. .......... ................. .............. .......... .................. ......... ............ ............ 總額(在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第2頁“已發行及分配的股本”之下列出第(vii)欄的總額) $ 日期︰19 年 月 日 (簽署) 註︰ 每一類別股本的股東資料,應以不同的列表提供,即就普通股股東、優先股股東等使用不同的列表。 第1頁 J表 短缺帳 (1) 資產減去資本及負債所得的超出額/(短缺),如截至......為止的公司最近期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所示(該資產負債表及以前的資產負債表須隨本表附上 或交給破產管理署署長) $ (2) 自以上(1)所述的日期或公司成立為法團的日期(以較遲者為準)至清盤令的日期期間經營業務所得毛利(毛損)(如隨附的營業帳所示) (3) 在第(2)項所述的同一期間內從下列來源所得的收入(如有的話)(見註)︰─ (a) 貸款利息 $ (b) 存款利息 (c) 其他收入(請指明) (d) 就已發行的股份繳付而其後被沒收的款額(如隨附的列表所示) (4) 小計:以上第(3)(a)至(3)(d)項的總額 (5) 第(1)、(2)及(4)項的總額 減 (6) 在第(2)項所述的同一期間內招致的開支及付款(如有的話)︰─ (i) 已付款額 $ (ii) 在清盤令日期仍未支付的款額 $ (iii) 總額 即(i)+(ii) $ (a) 薪金 (b) 並無記入營業帳內的工資 (c) 租金 (d) 差餉及稅款 (e) 法律費用 (f) 佣金 (g) 貸款利息 (h) 債權證利息 (i) 雜項開支(如隨附的資料所示) (j) 董事袍金 (k) 同一期間內宣布派發的股息 (7) 小計︰以上第(6)(a)至(6)(k)項的總額 (8) 結轉至下頁第(9)項的款額,即第(5)項減去第(7)項 $ ______ 第2頁 J表 短缺帳(續上頁) (9) 承前一頁的款額 $ (10) 在第(2)項所述同一期間內在公司簿冊中沖銷的虧損及折舊(如有的話)(見註)︰─ (a) 壞帳 $ (b) 投資虧損 (c) 財產折舊 (d) 已沖銷的開辦費用 (e) 其他(請指明) (11) 小計︰以上第(10)(a)至(10)(e)項的總額 (12) 未在公司簿冊中沖銷而現於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中沖銷的虧損及折舊(見註)︰─ (a) 壞帳 $ (b) 投資虧損 (c) 財產折舊 (d) 已沖銷的開辦費用 (e) 其他(請指明) (13) 小計︰以上第(12)(a)至(12)(e)項的總額 (14) 第(11)及(13)項的總額 (15) 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第II部第(23)項的盈餘/(短缺) 即第(9)項減去第(14)項 $ __________ 註︰凡細節繁多者,請以不同的附表填寫。 日期︰19 年 月 日 (簽署) (1995年第24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2000年第46號第40條) 表格24 [第45條] 關於債權人會議或分擔人會議 結果的報告 關於(下略)事宜。 本人A.B.,為向法院負責的破產管理署署長,或為一次藉日期為19 年 月 日的公告[或通知書]而召集並於19 年 月 日 午 時舉行的上述公司的債權人[或分擔人]會議的主席[視屬何情況而定],現向法院報告該次會議的結果如下─ 親自出席或由代表出席該次會議的債權人有 名,而該等債權人針對該公司作出的總值達$ 的債權證明,已為表決目的而獲得 接納[或親自出席或由代表出席該次會議的分擔人有 名,而該等分擔人持有該公司的股份總數為 股,並根據該公 司的規例各別享有下文所述的表決票數]。 提交該次會議考慮的問題為該公司的債權人[或分擔人]是否有意[在此述明提交該次會議考慮的建議]。 出席該次會議的人士一致認為該項建議應[或不應]予以採納;[或就該問題表決的結果如下︰](a) (a) 在此列出各項決議獲通過時所得的過半數票數。 就決議進行的表決 在會議上提出的決議 支持 反對 數目 款額/數目 數目 款額/數目 (述明任何獲通過的決議的內容,並填上審查委員會(如有的話)委員的姓名/名稱;如屬債權人會議,亦須填上債權證明的款額,如屬分擔人會議,則亦須填上其股份數 額)。 債權人─ 數目 股份 票數 數目 股份 票數 分擔人─ 日期︰19 年 月 日 (簽署) H.T. 主席 _________________ 表格25 [第45條] 委任清盤人的命令 (標題) 年 月 日 應上述公司的臨時清盤人藉日期為 年 月 日的傳票而提出的申請,並在聽取申請人親自作出的陳詞和閱讀以下的文件後(即下令將該公司清盤的日期為 年 月 日的命令、臨時清盤人就債權人會議及分擔人會議的結果而向法院作出的日期分別為 的報告(a) [,以及 就下文所指名的清盤人是否合適擔任此職位而於 提交的誓章]),現下令委任地址為 的 為上述公司的清盤人。 (b) 現亦下令委任以下各人為審查委員會委員,與該清盤人一同行事─ 現又下令該清盤人須按《公司(清盤)規則》條文所規定,在本命令的日期起計7天內,提供令臨時清盤人滿意的保證。 有關本命令的公告須在憲報刊登以及在(c) 刊登。 (a) 只在規定提 供該等誓章的情 況下才須填寫。 (b) 如並無委出審查委員會,刪去此段。 (c) 述明報章(如有的話)的名稱。 (1997年第286號法律公告;2000年第46號第40條) ____________ 表格26 [第47條] 清盤人或特別經理人已提供保證的證明書 (標題) 現證明地址為 ,並於19 年 月 日獲委任為上述公司的清盤人[或特別經理 人]的A.B.,已妥為提供令破產管理署署長滿意的保證。 日期︰19 年 月 日 (簽署) J.S. 破產管理署署長 ______________ 表格27 [第45條] 有關委任清盤人的公告 有關 有限公司事宜。 根據日期為19 年 月 日由 作出的命令,地址為 的 先生已在有[或沒有]審查委員會的情況 下,獲委任為上述公司的清盤人。 日期︰19 年 月 日 ___________ 表格28 (由2003年第28號第126條廢除) ___________ 表格29 [第50-52條] 指示進行公開訊問的命令 (標題) 在閱讀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清盤人(視屬何情況而定)在上述事宜中所作出、日期分別為19 年 月 日及19 年 月 日的報 告,並在閱讀 後, 現下令姓名及地址列於此命令附表的各名人士,須於列明的日期及地點到法庭席前,並就公司的發起或組成、公司業務的經營及他們作為公司的董事或高級人員的行為操守 及交易而接受公開訊問。 上文提述的附表 姓名 地址 與公司之間的 聯繫 (2000年第46號第40條) ___________ 表格30 [第54條] 指定公開訊問時間的命令 (標題) 應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清盤人(視屬何情況而定)在上述事宜中所作的申請,現下令對 的公開訊問於19 年 月 日 午 時在法院進行,而根據日期為19 年 月 日的法院命令,該人被指示須到法庭席前接受公 開訊問。 現又下令上述 在上述時間及地點出席該公開訊問。 日期︰19 年 月 日 註─如你(即上述 )無合理辯解而未有在前述時間及地點出席該公開訊問,即可被交付監獄而無須另行通知,特此通知。 (2000年第46號第40條) ___________ 表格31 [第54條] 出席公開訊問通知書 (標題) 本法庭於19 年 月 日作出命令,下令你(即下述 )於指定的日期及地點到法庭席前,並就公司的發起或組成、公司 業務的經營,以及你作為(a)的行為操守及交易而接受公開訊問。 又19 年 月 日 午 時及於 開庭的 已指定為舉行該次訊問的日期及地點。 有鑑於此,你必須於上述時間及地點出席訊問,亦須出席可能被下令押後的該項訊問,並須攜同及交出所有由你保管或在你權力管轄下而又在任何方面與上述公司有關的簿 冊、文據、文書及其他文件,特此通知。 現又作以下通知︰如你無合理辯解而未有在上述時間及地點出席訊問,以及未有出席可能被下令押後的該次訊問,即可被交付監獄而無須另行通知。 日期︰19 年 月 日 致︰ 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清盤人(視屬何情況而定) (a) 填上董事或高級人員[或按具體情況填寫]。 (2000年第46號第40條) ___________ 表格32 [第60條] 委任速記員記錄公開訊問及有關 命令的申請書 (標題) 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清盤人(視屬何情況而定)單方面提出。 本人 ,即此處所述的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清盤人(視屬何情況而定),現依據《公司(清盤)規則》第60條,向法院申請作 出命令,委任地址為 的 ,在對 進行的公開 訊問中,以速記方式作出訊問紀錄;作出該等紀錄及其謄本的費用,須按照規則第60條的規定支付。 日期︰19 年 月 日 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清盤人(視屬何情況而定) 在 席前。 法院應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清盤人(視屬何情況而定)的申請,現依據《公司(清盤)規則》第60條的規定,委任地址為 的 ,在對上述 申請書內所述人士進行的公開訊問中或在押後的該次訊問中,以速記方式作出訊問紀錄;作出該等紀錄及其謄本的費用,須按照規則第60條的規定支付。 日期︰19 年 月 日 (2000年第46號第40條) ___________ 表格33 [第60條] 速記員聲明書 (標題) 在 席前。 本人 ,地址為 ,為獲本法院委任以記錄對 所作訊問的速記員。本人謹以至誠鄭重聲明︰本人會真確無訛地記錄就 此事宜而向上述 提出的問題及其所作回答,並會按法院的指示交付上述問答的真確無訛謄本。 日期︰19 年 月 日 [在上述時間及地點在本人席前作出聲明。] ____________ 表格34 [第57條] 在已委任速記員的情況下進行的 公開訊問的紀錄 (標題) 有關對(a) 進行的公開訊問。 於19 年 月 日在 法院 席前。 (a) 上述公司的 高級人員[或按具體情況填寫]先生。 上述 經於上述時間及地點宣誓及接受訊問,在被問及以下各問題時,曾就每一問題分別作答如下─ A. 這是有關 的公開訊問備忘錄中所提述的公開訊問紀錄,於19 年 月 日在本人席前記錄。 ____________ 表格35 [第57條] 在未有委任速記員的情況下進行的 公開訊問的紀錄 (標題) 有關對(a) 進行的公開訊問。 於19 年 月 日在 法院 席前。 (a) 上述公司 的高級人員[或按具體情況填寫]先生。 上述 經於上述時間及地點宣誓及接受訊問,並在宣誓後聲言如下─ A. 這是有關 的公開訊問備忘錄中所提述的公開訊問紀錄,於19 年 月 日在本人席前記錄。 (2000年第32號第48條) ____________ 表格36 [第61條] 在接受訊問的人拒絕作出令司法常務官 或法院人員滿意的回答的情況下 向法院作出的報告 (標題) 於19 年 月 日在本人席前對(a) 進行的訊問中,曾向[本人曾容許向]該[ ]提出以下問題。 (a) 例如︰被下令出席以接受訊問的人A.B.。 問題(b) (b) 在此述明問題。 該(c) 拒絕回答該問題。 (c) 證人。 (或)該(c) 對該問題作答如下︰─ 回答(d) 本人故此列明19 年 月 日及 為向 法官報告上述回答[拒絕作答事宜]的時間及地點。 日期︰19 年 月 日 (d) 在此填上回答(如有的話)。 司法常務官 [或按具體情況填寫] (1998年第25號第2條) ____________ 表格37 [條例第222條] 下令某些人士到內庭接受訊問的命令 (標題) 現分別下令地址為(下略)的A.B.及地址為(下略)的E.F.於 年 月 日 午 時到(a) ,以接受破產管理署 署長[或清盤人]為法院指示須在上述事宜中進行的法律程序而作出的訊問[現又規定該A.B.在前述時間及地點,攜同並交出本命令附表內所述的文件,以及所有其他 由其保管或在其權力管轄下而又在任何方面與上述公司有關的簿冊、文據、契據、文書及其他文件。] 日期︰19 年 月 日 本命令是應 的代表律師C.及D.(地址為 )而作出的。 (a) 述明訊問地點。 上文提述的附表 ____________ 表格38 [第56條] 針對未有出席訊問的人發出的手令 (標題) 致本法院的執達主任、香港每名及所有警務人員及懲教署署長。 本法庭於19 年 月 日作出命令,下令(a) 於指定的日期及地點到法庭席前接受公開訊問。 根據在宣誓後取得的證供,法庭信納19 年 月 日 午 時及在法院開庭的法庭看似已指定為進行上述訊問的時間及地點,亦信納有關該命令及如此指定 的時間及地點的通知看似已妥為送達該(a) 。 (該(a) 並無好的因由而未有按照本法庭於19 年 月 日所作出、指示他出庭以接受訊問的命令的規定,於上述 的19 年 月 日出庭接受訊問。) (或並且該(a) 已潛逃(或並且有好的理由令法庭相信該(a) 即將潛 逃),以逃避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進行的訊問。) 有鑑於此,現藉本手令要求你們(即上述的執達主任及各警務人員)拘捕該(a) ,並將其交付懲教署署長,而你(即懲教署署長)則須將該 (a) 收納,並將其穩妥看管於監獄中,直至本法庭所下令的時間為止。 日期︰19 年 月 日 (a) 必須出席的人的姓名。 司法常務官 (1984年第201號法律公告) ____________ 表格38A [第56條] 下令對未有出席公開訊問的人發出 逮捕令的命令 (標題) 法庭應破產管理署署長或上述公司的清盤人(視屬何情況而定)S.W.藉日期為19 年 月 日的傳票提出的申請,並在聆聽申請人親自作出的陳詞及閱 讀以下的文件後,即下令將該公司清盤的日期為 的命令、日期為........................的命令、於.......提交的由 C.D.作出的誓章及該誓章內所提述的附件,而根據該誓章所示,法庭認為根據日期為 的上述命令,A.B.曾被指示在行將指定進 行公開訊問的日期到法庭席前,以就該命令所提述的事項接受公開訊問,並且....年....月....日....午....時及香港的法院已被指定為進行上述訊 問的日期、時間及地點。此外,根據C.D.的上述誓章,已妥為證明日期為..........的上述命令及通知有關人士於........時出席該次訊問的通知 書,已分別妥為送達該A.B.,但看似該A.B.並無好的因由而未有依據日期為(日期)的上述命令出席.....。有鑑於此,現下令發出手令逮捕該A.B.。 日期:19 年 月 日 司法常務官 (2000年第46號第40條) ______________ 表格39 [第63條] 卸棄書 (標題) 依據日期為19 年 月 日的法院命令, 本人 ,為上述公司的清盤人,現卸棄日期為19 年 月 日的租契中的一切權益,而藉該租契 (a) 的處所曾以每年租金$ 批租予 ,為 期 。有關本卸棄書的通知書已向 發出。 日期:19 年 月 日 (a) 填上被卸棄財產的描述。 清盤人 ___________ 表格40 [第63條] 卸棄租契通知書 (標題) 現作以下通知︰本人 ,為上述公司的清盤人,現依據日期為19 年 月 日的法院命令,藉本人所簽署 日期為19 年 月 日的文書,卸棄日期為19 年 月 日的租契中的一切權益,而藉該租契(a) 的處 所曾以每年租金$ 批租予 ,為期 。 (a) 填上被卸棄財產的描述。 上述卸棄書已送交法院的司法常務官辦事處存檔,而有關該卸棄書的通知書則已送交土地註冊處存檔。 日期︰19 年 月 日 清盤人 致︰ (地址) (1993年第8號第30條) ____________ 表格41 [第67條] 清盤人所發要求向清盤人付款或交付 簿冊等的通知書 (標題) 現作以下通知︰本人(a) ,即以下簽署人,已獲委任為上述公司的清盤人。你(即下述的(b) )必須在本通知書 送達後 天內,於本人位於(c) 的辦事處(下略),將看似是你本人欠該公司的債項的款額$ ,或將現時在你手中而該公司 有權享有[或按具體情況填寫]的[任何款項或結餘、簿冊、文據、產業或財物][或具體地描述財產]支付予身為該公司清盤人的本人[或交付、轉易、退回或轉讓至 身為該公司清盤人的本人手中]。 日期︰19 年 月 日 (a) 清盤人的姓名。 (b) 通知書收件人的姓名/名稱。 (c) 清盤人辦事處的地址。 (簽署) 清盤人 致(b): (地址) _____________ 表格42 [第68條] 須由清盤人擬定的分擔人臨時列表 (標題) 以下是本人根據上述公司的簿冊及文據,就該公司成員中可被列入該公司分擔人列表內的成員而擬定的一份列表,其內載有本人所能理解或確定的每名分擔人各自的地址、 歸於每名分擔人的股份數目[或權益範圍],以及就該等股份(或權益)而催繳的款額及已繳付的款額。 在該份列表的第1部分,對本身是分擔人的人作出區分。 在上述列表的第2部分,對身為他人代表的分擔人或就他人所欠的債項承擔法律責任的分擔人作出區分。 第1部分─本身是分擔人的人 編號 姓名/ 名稱 地址 描述 股份數目 [或權益 範圍] 催繳的 款額(a) 已繳付的款額(a) $ $ 第2部分─身為他人代表的分擔人或就 他人所欠的債項承擔法律責任的分擔人 編號 姓名/ 名稱 地址 描述 以何身 分包括 在內 股份數目[或權益範 圍] 催繳的款額 (a) 已繳付的款額 (a) $ $ (a) 在清盤開始的日期。 _____________ 表格43 [第69條] 致分擔人有關指定時間地點 議定分擔人列表的通知書 (標題) 現作以下通知︰本人 ,為上述公司的清盤人,已定於19 年 月 日 午 時, 在(a) 議定上述公司的分擔人列表;該份列表是由 本人依據《公司條例》(第32章)及根據該條例所訂的規則擬定,而你包括在該份列表內。你以何身分及就何數目的股份[或何範圍的權益]而包括在內,以及就該等股 份(或權益)而催繳的款額及已繳付的款額,均述明如下;如你在上述時間和地點沒有提出充分的相反因由,該份包括你本人在內的列表即會被議定。 日期︰19 年 月 日 (a) 填上指定的地點。 清盤人 致A.B.先生[及其代表律師C.D.先生] 列表上的編號 姓名/ 名稱 地址 描述 以何身 分包括 在內 股份數目[或權益範 圍] 催繳的款額 (a) 已繳付的款額 (a) $ $ (a) 在清盤開始的日期。 ____________ 表格44 [第69條] 有關將指定時間地點議定分擔人列表 的通知書投寄的誓章 (標題) 本人 ,為一名(a) ,宣誓聲言如下︰─ (a) 宣誓人的描述。 1. 本人曾於19 年 月 日,將一份有關指定時間地點議定分擔人列表的通知書,按[破產管理署署長及]清盤人於19 年 月 日擬 定而現時存於上述公司的法律程序文件檔案中的分擔人列表內所示的地址,送交該份列表內所述的每名分擔人;該份列表採用附於本誓章並標明為“A”的表格格式,但在 該等文本下端的各欄內,本人分別填上獲送達上述通知書的人的編號、姓名/名稱、地址、描述、該人以何身分被包括在內、該人所持 (b) ,以及就該人所持的股份(或權益)而催繳的款額及已繳付的款額。 (b)“股份數目”或“權益範圍”。 2. 本人送交上述通知書的方式,是於該日 午 時前,將該等已預付郵費的通知書,在位於 的郵政局寄發。 此誓(下略)。 ____________ 表格45 [第70條] 清盤人所發有關最終議定分擔人 列表的證明書 (標題) 本人,即以下簽署人,為上述公司的清盤人,依據《公司條例》(第32章)及根據該條例所訂立的規則,現證明︰截至本證明書的日期為止,在上述公司的分擔人列表已 獲議定的範圍內,議定結果如下─ 1. 姓名/名稱列於本證明書附表1第2欄的各名人士,已就相對於該附表內的分擔人姓名/名稱之處分別列出的(a) ,以上述公司分擔人的身 分包括在上述的分擔人列表內。 (a)“股份數目”或“權益範圍”。 本人已在上述附表的第1部分,對上述各名包括在上述列表內的人士當中本身是分擔人的人加以區分。 本人已在上述附表的第2部分,對上述各名包括在上述列表內的人士當中身為他人代表或就他人所欠的債項承擔法律責任的分擔人加以區分。 2. 姓名/名稱列於本證明書附表2第2欄並曾包括在分擔人臨時列表內的各名人士,已從該份分擔人列表中刪除。 3. 本人已在附表1第1部分第6欄、附表1第2部分第7欄及附表2同一欄內,將該人包括在該份分擔人列表或從該份列表中被刪除的日期,在相對於每名人士的姓名 /名稱之處分別列出。 4. 本人已在本證明書附表1第1部分第7及8欄及該附表第2部分第8及9欄內,將在清盤開始的日期就上述人士所持股份(或權益)而催繳的款額及已繳付的款額, 在相對於該等人士的姓名/名稱之處分別列出。 5. 的書記 所作並已與本事宜中的法律程序文件一併妥為存檔的誓章,令本人在議定上述列表之前,信納已有通知書以郵遞方式妥為送交該份列表內所述的每名人士,告知該人他是以 該份列表內所述的身分及就該份列表內所述的(a) 而包括在該份列表內,同時告知他就該等股份(或權益)而催繳的款額及已繳付的款額,以及指定最終議定該份列表的日期。 日期︰19 年 月 日 有關 有限公司事宜。 上文提述的附表1 第1部分─本身是分擔人的人 列表 內的 編號 姓名/ 名稱 地址 描述 股份數目[或權益範圍] 上述人士包括在列表內的日期 催繳的款額 已繳付 的款額 $ $ ____________ 有關 有限公司事宜。 第2部分─身為他人代表的分擔人或就 他人所欠的債項承擔法律責任的分擔人 列表 內的 編號 姓名/ 名稱 地址 描述 以何身分包括在內 股份數目[或權益範圍] 上述人士包括在列表內的日期 催繳 的款 額 已繳 付的 款額 $ $ ____________ 有關 有限公司事宜。 上文提述的附表2 列表 內的 編號 姓名/ 名稱 地址 描述 建議以何身分包括在內 股份數目[或權益範圍] 上述人士從列表中刪除的日期 ____________ 表格46 [第71條] 致分擔人有關最終議定分擔人列表及 其姓名/名稱包括在內的通知書 (標題) 現作以下通知︰本人 ,為上述公司的清盤人,現已藉本人簽署而日期為19 年 月 日的證明 書,最終議定該公司的分擔人列表,而你包括在該份列表內。你以何身分及就何數目的股份[或何範圍的權益]而包括在內,以及就該等股份(或權益)而催繳的款額及已 繳付的款額,均述明如下。 如你申請更改上述分擔人列表,或申請將你的姓名/名稱從該份列表中刪除,你必須在由本通知書送達給你之時起計21天內,以傳票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請,否則申請將不 獲受理。 你可於每日 時至 時,在法院司法常務官的辦公室查閱該份列表。 日期︰19 年 月 日 (簽署) 清盤人 致 先生 [或致其代表律師 先生] } 列表 內的 編號 姓名/ 名稱 地址 描述 以何身 分包括 在內 股份數目[或權益 範圍] 催繳的款額 (a) 已繳付 的款額 (a) $ $ (a) 在清盤開始的日期。 _____________ 表格47 [第73條] 分擔人的補充列表 (標題) 1. 以下列表,其中所列人士,是自本事宜中日期為19 年 月 日的分擔人列表擬定以來,本人已確定是或曾經是上述公司的股份持有人[或成員]的 人,且據本人的判斷,是該公司分擔人的人。 2. 上述補充列表載有該等人士的姓名/名稱及其各別的地址、歸於每名人士的股份數目[或權益範圍]、在清盤開始之日就該等股份(或權益)而已催繳的款額,以及 在該日期就該等股份(或權益)而已繳付的款額。 3. 上述列表的第1部分對上述人士當中本身是分擔人的人加以區分。 4. 上述列表的第2部分對上述人士當中身為他人代表的分擔人或就他人所欠的債項承擔法律責任的分擔人加以區分。 [補充列表須以與原來列表相同的格式擬定。] ___________ 表格48 [第71條] 有關通知書送達分擔人的誓章 (標題) 本人 ,(a) ,地址 為 , 宣誓聲言如下︰─ (a) 詳列宣誓人的描述。 1. 本人曾於19 年 月 日以下文所述的方式,將一份現時向本人出示並標明為“A”的通知書的真實文本,送達姓名/名稱、地址與描述載於上述公 司的分擔人列表附表1第2、3及4欄的每名人士;該列表由[破產管理署署長及]該公司的清盤人於19 年 月 日擬定,現時存於該公司的法律程序文 件檔案內。本人已在該等文本下端各欄內,以與上述附表所載的下述細則相同的文字和數字,分別填上獲送達上述通知書的人在列表上的編號及其姓名/名稱、地址、描 述、該人以何身分包括在內、該人所持的 (b) ,以及於清盤開始之日就該等股份(或權益)而已繳付的款額及催繳的款額。 (b)“股份數目”或“權益範圍”。 2. 本人送達上述通知書的上述文本的方式,是將上述通知書的上述文本,按照上述附表所載的該等人士各別的姓名/名稱和地址,分別註明該等人士為收件人,並於上 述19 年 月 日 午 時前,將該等已預付郵費的文本,在位於 的郵政局寄發。 此誓(下略)。 ___________ 表格49 [第72條] 就要求更改分擔人列表的申請而作出的命令 (標題) W.N.藉日期為19 年 月 日的傳票提出申請,要求作出命令,將申請人的姓名/名稱從有關公司的分擔人列表及最終議定該列表的清盤人證明書中刪 除[或按具體情況填寫],藉以更改該列表和該證明書;現應該項申請,並於聆聽(下略)及閱讀(下略)後,命令將上述W.N.的姓名/名稱從該份分擔人列表中刪 除,或就股股份而將上述W.N.作為分擔人的姓名/名稱包括在該列表內,藉以更改該列表及最終議定該列表的清盤人證明書,[或按具體情況填寫][或法院認為不適 宜就上述申請作出任何命令,但上述W.N.須向上述公司的清盤人支付清盤人因此項申請而招致的訟費,如各方意見分歧,則該等訟費須予評定]。 ____________ 表格50 [第74(a)條] 致各審查委員會委員關於召開會議以 認許催繳建議的通知書 (標題) 現作以下通知︰上述公司的審查委員會將於19 年 月(a) 日 午 時在 舉行會議,以考慮清盤人 向分擔人催繳股款每股$ 的建議,並取得該委員會對該項催繳建議的認許。 隨本通知書附上一份陳述書,說明該項催繳建議的必要性及所須催繳的款額。 日期:19 年 月 日 (a) 由本通知書會循郵遞程序送抵收件人的日期起計不少於7天。 (簽署) 清盤人 ___________ 陳述書 1. 就針對公司被接納的債權證明而到期應繳的款額,連同清盤所涉及的訟費、費用及開支的估計款額,總數約為$ 。 2. 公司的資產估計變現$  除某些分擔人欠公司的款額外,並無其他資產,而本人認為該等款額變現所得的款項,不可能超過$ 。 3. 分擔人列表已妥為議定,而有關人士是就總數為 股的股份而被議定在該份列表上的。 4. 為清償公司的各項債項和債務,並支付清盤所涉及的訟費、費用及開支,本人估計除了公司的前述資產的款額外,另需一筆為數$ 的款項。 5. 為提供該筆為數$ 的款項,有需要向分擔人作出催繳,而在顧及部分分擔人頗有可能不會繳付催繳款額的部分或全部下,本人估計為變現得出所需 款額,有需要作出每股$ 的催繳。 (附上分欄形式的報表,列明債項、訟費等及資產的款額。) ____________ 表格51 [第74(b)條] 有關審查委員會召開會議以 認許催繳建議的公告 ( 標題) 以下簽署人即上述公司的清盤人,現建議“向上述公司的所有分擔人”(或按具體情況填寫) 作出催繳,每股$ ,並且該人已召集一次該公司審查委員會的會議,以取得該委員會對該項催繳建議的認許;該會議將於19 年 月 日 午 時 在 舉行,特此通知。 每名分擔人均可出席該會議,並可就上述擬作出的催繳而陳詞,或就該項催繳而向清盤人或審查委員會委員進行任何書面通訊。 一份說明該項催繳建議的必要性及其目的的陳述書,可於向清盤人提出申請後,在其位於(a)的辦事處取得。 日期:19 年 月 日 (a) 填上地址。 清盤人 ____________ 表格52 [第74(d)條] 審查委員會認許催繳的決議 (標題) 現議決由清盤人向公司的所有分擔人[或按具體情況填寫]作出每股$ 的催繳。 (簽署) 審查委員會委員 日期:19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 表格53 [第77條] 送交分擔人的有關審查委員會 認許催繳的通知書 (標題) 現作以下通知︰本公司清盤事宜中的審查委員會已認許向公司的所有分擔人作出每股 的催繳。 就此項催繳你所欠的款額為$ 。此筆款項應於19 年 月 日或之前,在本人位於(a) 的辦事處由你直接向本人 繳付。 日期:19 年 月 日 致 先生 清盤人 (a) 填上地址。 註─如你在上述日期或之前沒有繳付你所欠的款項,則會就該筆款項申索利息,按年息8釐由該日期起計,直至付款時為止。 ___________ 表格54 [第75條] 申請許可作出催繳的傳票 (標題) 謹請姓名/名稱和地址列於本傳票附表第2欄內的各名上述公司分擔人(如該附表第3欄所示),於19 年 月 日 午 時在 ,出席由[破產管理署署長及]該公司的清盤人提出的一項申請的聆訊;[破產管理署署長及]該清盤人是藉該項申請要求法院作出命 令,下令[破產管理署署長及]該清盤人可向上述公司的所有分擔人[或按具體情況填寫]作出每股款額達的催繳。 日期:19 年 月 日 本傳票是由[破產管理署署長及]清盤人的律師,即地址為 的 所取得。 致: 註─如你不在上述時間及地點親自出席或由律師代表出席,則法院將作出其認為公正合宜的命令,而法院認為公正合宜的法律程序亦將進行。 附表 列表上的編號 姓名/名稱和地址 以何身分包括在內 ____________ 表格55 [第75條] 清盤人為支持催繳建議而作出的誓章 (標題) 本人 ,地址為(下略),為上述公司的清盤人,宣誓聲言如下─ 1. 在現時向本人出示並以字母“A”標明的附表內,本人已列出一份報表,列明就針對公司而已證明並已獲接納的債權而到期應繳的款額,以及在結束該公司的事務方 面所涉及和附帶引起的訟費、費用及開支的估計款額;各項款額的總數約為$ 。 2. 本人亦已在該附表內列出一份報表,列明手上屬於上述公司的資產,款額達$ ,並不超過該數額。除該公司的某些分擔人所欠的款 額外,並無其他屬於上述公司的資產,並且盡本人所知所信,就該等款額變現所得的款項,不可能超過$ 或約為該數的款額。 3. 本人已就總數 股的股份,將 名人士議定列入上述公司的分擔人列表內。 4. 為清償上述公司的各項債項和債務,並支付在結束該公司的事務方面所涉及並附帶引起的訟費、費用及開支,本人認為除了上述附表A所述的上述公司資產的款額, 及上述$ 的款項外,另需一筆為數$ 的款項。 5. 為提供該筆為數$ 的款項,有需要向各名已如前所述被議定列入分擔人列表內的人作出催繳,而在顧及其中部分分擔人頗有可能不 會繳付催繳款額的部分或全部下,本人相信為變現得出如前所述的所需款額,有需要作出每股$ 的催繳。 此誓(下略)。 ___________ 表格56 [第75條] 有關申請給予許可作出催繳的公告 有關 事宜。 高等法院已指定於19 年 月 日 午 時,在法院聆訊一項有關要求給予許可向該公司的所有分擔人[或按具體情況填寫]作出催繳的申請,而 該公司的清盤人建議每股催繳$ 。所有具利害關係的人均有權在上述日期、時間和地點出席該項聆訊,以提出反對該項催繳,特此通知。 日期︰19 年 月 日 清盤人 (1998年第25號第2條) 表格57 [第75條] 19 年 月 日 給予作出催繳的許可的命令 19 年 月 日 (標題) 經接獲[破產管理署署長及]上述公司的清盤人的申請、將上述公司清盤的命令、該公司的分擔人列表、有關最終議定該份列表的清盤人證明書、由上述[破產管理署署長 及]清盤人所作並於19 年 月 日提交的誓章、該份誓章內所提述並標明為“A”的附件,以及一份於19 年 月 日提交的誓章。 現下令[破產管理署署長及]清盤人獲許可向該公司的所有分擔人((a))作出每股$ 的催繳。 又下令上述每名分擔人於19 年 月 日或之前,向[破產管理署署長及] 公司的清盤人繳付該人會就該項 催繳而欠的款額。 (a) 或按具體情況填 _____________ 表格58 [第76條] 作出催繳的文件 (標題) 本人 ,為[破產管理署署長及]上述公司的清盤人,現依據19 年 月 日作出(或通過)的 (a) ,向該公司的所有分擔人作出每股 的催繳;該筆款項須於19 年 月 日在位於 (b) 的辦事處繳付。 日期︰19 年 月 日 (a) 一項法院命令,或審查委員會決議。 (b) 填上地址。 ____________ 表格59 [第77條] 須連同認許催繳的命令送達的通知書 (標題) 你A.B. 就催繳所欠款額是$ ,而該項催繳是依據上述[或內附]命令所給予的許可而作出的;該筆款項須於本人設於 (a)的辦事處由你向本人(作為上述公司的清盤人)繳付。 (a) 填上地址。 如不付款,則就未付的款項將收取利息,按年息8釐由19 年 月 日起計,直至付款為止。 日期︰19 年 月 日 致A.B.先生 清盤人 表格60 [第78條] 支持要求作出命令以下令繳付 催繳股款的申請的誓章 (標題) 本人 ,地址為(下略),是上述公司的清盤人,宣誓聲言如下:─ 1. 姓名/名稱列於隨本誓章附上、標明為“A”的附表內的上述公司分擔人,其中並無一人已繳付或安排繳付上述附表內相對於其各別的姓名/名稱列出的款項;該等 款項是該等分擔人現時分別所欠、每股 的催繳股款,而該項催繳是於19 年 月 日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妥為作出 的。 2. 在該附表內相對於該等分擔人的姓名/名稱分別列出的款額或款項,是該等分擔人就上述催繳而分別欠下的真實款額。 A 上文提述的附表 列表上的編號 姓名/名稱 地址 描述 以何身分包括在內 所欠款額 $ ¢ 此誓(下略)。 註─除上述誓章外,如法院的審查委員會已准許作出催繳,則亦須提交一份有關送達催繳申請書的誓章。 ____________ 表格61 [第78條] 下令繳付分擔人所欠的催繳 股款的命令 19 年 月 日 (標題) 應上述公司的清盤人的申請,並在閱讀一份由 作出並於19 年 月 日提交的 誓章,及一份由清盤人作出並於19 年 月 日提交的誓章後,現下令地址為(下略)的C.D.[或死者L.M.(生前地址為(下略))的合法遺產代理人E.F.(地址為(下 略)) ],即上述公司的其中一名分擔人[如此項命令是針對多名分擔人作出的,則填寫:本命令的附表第2欄內所指名的各名上述公司分擔人],在19 年 月 日或之前或在本命令送達後4天內,在上述公司的清盤人A.B.設於(a) 的辦事處,向A.B.繳付為數$ 的款項[如 此項命令是針對一名合法遺產代理人作出的,則加上:如身為上述的合法遺產代理人的E.F.在其遺產管理的適當過程中,有足夠的上述死者L.M.的資產由其管理, 則該筆款項須從其手上的該等資產中撥付;如此項命令是針對多名分擔人作出的,則填寫該附表第6欄內相對於其各別的姓名/名稱列出的多筆款項];該筆款項[或該等 款項]是上述C.D.[或L.M.][或上述各名人士分別]就19 年 月 日妥為作出的每股$ 的催繳而欠下的款額。 (a) 填上地址。 又下令上述各名人士在同一期間內在上述地點,就上述附表第6欄內所指明的款額,向上述清盤人A.B.繳付利息,按年息8釐由19 年 月 日起計, 直至付款之日為止。 又下令上述各名人士在同一期間內在上述地點,向上述清盤人A.B.繳付上述附表第7欄內相對於其各別的姓名/名稱列出的款項;該等款項是上述各名人士分別就申請 人所招致有關該項申請的費用而須按比例繳付的款項。 [有關合法遺產代理人須繳付的款額(如有的話),請加入適當的段落。] 前述的命令中提述的附表 列表上的編號 姓名/ 名稱 地址 描述 以何身分包括在內 所欠款額 $ ¢ 註─供送達用的上述命令的文本必須批註如下─ “如你(即下述的A.B.)在本命令所述的限期前忽略遵從本命令,則可對你提起執行本命令的法律程序,藉以強迫你遵從本命令。” (1997年第286號法律公告) ____________ 表格62 [第78條] 有關送達下令繳付催繳股款的命令的誓章 (標題) 本人F.B.,地址為(下略),宣誓聲言如下: 1. 本人曾於19 年 月 日,將本法院在本事宜中所作出的一項日期為19 年 月 日的命令,親自送達地址 為 (下略)的G.F.,而根據該項命令[列明該項命令的內容],送達方式是將該項命令的一份真實文本交付和留給上述G.F., 並同時向該人(即上述G.F.)出示該項命令的正本。 2. 上述文本在如此送達時註有下述文字,即:“如你(即下述的G.F.)在本命令所述的限期前忽略遵從本命令,則可對你提起執行本命令的法律程序,藉以強迫你 遵從本命令”。 此誓(下略)。 表格63A [第80條] 債權證明表─一般通用表格 香港高等法院 公司清盤案19 年第 宗 如所證明債權款額超過$250,必須繳交費用$15,否則債權證明表將不獲接納,但申索工資或薪金者除外。 有關《公司條例》事宜 及 有關 事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清盤令的日期 1 債權人姓名/名稱 2 債權人地址 3 申索總額,包括任何在清盤令的日期尚未支付且未轉作本金的利息 (申索的分析可另紙述明,但該等散頁必須由債權人或獲授權代其行事者簽署)$ 4 任何可供參閱以證實債權的文件的詳情[註:須呈交文件證據的正本或副本。匯票或其他可流轉的抵押品必須先予出示,否則債權證明表將不獲接納。破產管理署署長或 清盤人可酌情要求提供任何可用以證實有關申索的文件或證據。] 5 如上述總額包括尚未支付且未轉作本金的利息,請述明款額 6 詳述債項是何時及如何招致的 7 所持抵押品的詳情與價值,及作出該項抵押的日期 8 本人現聲明:盡本人所知所信,本債權證明表所列各項詳情均真實無誤。 債權人或獲授權代其 行事者的簽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名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債權人機構所持職 位或與債權人的關係 ,和獲悉本債權證明 表內所聲明事項的途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警告:任何人如被裁定就債權證明表作出虛假陳述罪名成立,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第349及351條) 為表決而獲接納的款額 $ 日期 破產管理署署長/臨時清盤人 獲接納為有優先權的款額 $ 日期 清盤人 獲接納為無優先權的款額 $ 日期 清盤人 此表格須交還臨時清盤人,或如已委任清盤人,則須交還清盤人。 註:債權證明表必須填寫妥當,並須在不遲於召開第一次會議的通知書內所指明的時間的24小時前向清盤人遞交,否則不得就在該會議上進行的表決而獲接納。 (1992年第225號法律公告;1996年第306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2000年第46號第40條) _____________ 表格63B [第83條] 債權誓章 香港高等法院 公司清盤案19 年第 宗 有關《公司條例》事宜 及 有關 事宜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a) , 地址為 , 宣誓聲言如下─ (1) (b)本人是下述債權人的(c) ,並獲(d) 妥 為授權作本誓章。據本人所知,下述由本人宣誓證明的債項確已招致,且盡本人所知所信,該債項現仍未獲償付及清償。 (2) 上述公司在下令將其清盤的命令的日期,即 19 年 月 日,曾確實正當欠 (e) 一筆為數 元的債項,一如附於本誓章並標明為“A”的債權證明表所顯示,且上述公司現 時仍確實正當欠上述(e) 該筆債項。 (a) 填寫宣誓人的全名、地址及職業。 (b) 如債權證明是由債權人親自作出,刪去第(1)款。 (c) 述明身分,如董事 、秘書、律師等。 (d) 述明債權人的全名及地址。 (e) 填上“本人”;如 屬商號,則填上“本人與本人的合夥人C.D.及E.F.,我們的商號名稱為”;或如由文員或代理人等填寫,則填上委託人的姓名/名稱、地址及描述。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債項款額.......$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 年 月 日 [宣誓人 在 宣誓 } 簽署] 在本人面前, [公證人/監誓員/其他獲授權人士+] +刪去不適用者。 警告:任何人如被裁定就債權證明表作出虛假陳述罪名成立,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第349及351條) 此誓章須交還臨時清盤人,或如已委任清盤人,則須交還清盤人。 (1992年第225號法律公告;1996年第306號法律公告;1997年第47號第10條;1998年第25號第2條;2000年第46號第40條) ___________ 表格64 [第90條] 工人的債權證明表 (標題) 本人(a) ,地址為 (b) ,宣誓聲言如下─ 1. 上述公司在19 年 月 日,曾確實正當欠姓名、地址及描述見於本債權證明表所註附表的各人債項,款額列於該附表第6欄分別相對於該等人士的 姓名之處,且現時仍確實正當欠該等人士該等債項。該等債項是該等人士在該附表第5欄分別相對於其姓名之處列出的期間內,作為受僱於公司的工人或其他人,各自向公 司提供服務而各自應得的工資。本人聲言該等人士均未曾就上述款項或其中任何部分而獲得或收取任何形式的清償或保證,他們當中亦無任何人曾就上述款項或其中任何部 分而獲得或收取任何形式的清償或保證。 (a) 填寫宣誓人的全名、地址及職業。 (b) 代受僱於上述公司的工人及其他人。 19 年 月 日 在香港 宣誓 } [宣誓人簽署] 在本人面前 債權證明表另一面所提述的附表 1 編號 2 工人 全名 3 地址 4 描述 5 欠薪期 6 所欠款額 $ ¢ 宣誓人簽署 (1984年第201號法律公告) _____________ 表格65 [第94條] 拒絕接納債權證明表的通知書 (標題) 現作以下通知︰本人作為[破產管理署署長及]上述公司的清盤人,今天已拒絕接納你針對公司提出的申索(a)[其中$ 部分],拒絕理由如下─ 現又作以下通知︰在今天起計(b) 天屆滿後,就本人拒絕接納你的債權證明表所作決定而提出的任何要求推翻或更改該 項決定的申請,將不獲受理,但法院有權延展該段期限。 日期:19 年 月 日 簽署: 地址: 致 [破產管理署署長及]清盤人 (a) 如整份債權證明表遭拒絕接納,刪去下有劃線的字。 (b) 21天或7天(視屬何情況而定)。 表格66 [第101條] 根據規則第101條須提交的債權證明表列表 (標題) 本人現核證以下列表是就上述事宜而在上月提交本人的所有債權證明表的正確列表。 日期:19 年 月 日 清盤人 已提交的債權證明表 債權證明表的款額 獲接納、遭拒絕接納或延緩處理以待進一步考慮 如獲接納,註明款額 債權人姓 名/名稱 $ ¢ $ ¢ ____________ 表格67 [第142(1)條] 就擬宣布攤還債款事宜而發給 債權人的通知書 (標題) 現擬在上述事宜中宣布(a)攤還債款。有關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中提及你,但你尚未證明你的債權。 如你不在19 年 月 日或之前證明你的債權,你將被排除於此次攤還債款之外。 日期︰19 年 月 日 (a) 在此填上“首次”或“第2次”或“末期”或按具體情況填寫。 清盤人 致 [地址] 表格68 [第142(5)條] 《公司(清盤)規則》第142(5)條所指的經核證的 債權證明表列表,及要求自公司清盤帳戶 發出支票以支付攤還債款的申請書 公司清盤帳戶 分類帳頁碼 有關 第 號 本人現核證以下列表已與所提交的債權證明表比較,其中所述的債權人姓名/名稱及債權證明表獲接納的款額均屬正確。 (簽署) 日期︰19 年 月 日 本人核證根據本人的簿冊所載,在銀行開設的公司清盤帳戶中上述公司貸方的結存額為$ ,而依據已妥為作出並已獲接納為可獲公司順 序攤還債款的債權證明表,須用作支付下述攤還債款的款額為$ 。本人必須請求發出付款令票予本人。 該攤還債款須於19 年 月 日支付,而有關宣布該攤還債款的通知書已於19 年 月 日遞送予破產管理署署長,以供在憲報刊登。 清盤人 日期︰19 年 月 日 支票及匯款單 { 須予送交的地址。 致破產管理署署長 攤還債款的款額 編號 姓氏 名字 郵政局匯款單兌現的市鎮 債權證明表 的款額 $20以下的款項 $20及以上的款項 $ ¢ $ ¢ $ ¢ 表格69 [第142(5)條] 特別銀行個案,根據《公司(清盤)規則》第142(5)條 提交的經核證的債權證明表列表 (標題) 本人現核證以下列表已與所提交的債權證明表比較,其中所述的債權人姓名/名稱及債權證明表獲接納的款額均屬正確。 (簽署) 日期︰19 年 月 日 本人現核證已宣布派發百分之 的攤還債款,而姓名/名稱如下所列的債權人,有權獲派發分別相對於其姓名/名稱之處列出的款額。 清盤人 日期︰19 年 月 日 致破產管理署署長 姓氏 名字 債權證明 表的款額 攤還債款 的款額 $ ¢ $ ¢ _____________ 表格70 [第142(1)條] 就擬宣布末期攤還債款事宜而發給 聲稱為債權人的人的通知書 (標題) 現作以下通知︰現擬在上述事宜中宣布末期攤還債款。如你於19 年 月 日或法院編定的較遲日期當日或之前仍不確立並令法院信納你的申索,你的申索 權將被取消,而本人即作出末期攤還債款而不理會該項申索。 日期︰19 年 月 日 清盤人 致X.Y. [地址] 表格71 [第142(3)條] 攤還債款通知書 用作支付攤還債款的支票在自發出日期起計6個月 屆滿時予以取消,而匯款單則在自發出日期 起計12個月屆滿時予以取消。 [請帶同此攤還債款通知書] (標題) 百分之 的攤還債款 [地址] [日期] 在上述事宜中已宣布派發百分之 的 攤還債款。該筆攤還債款可於19 年 月 日星期 或其後的任 何 ,在 時與 時之間在本人的上述辦事處收取,特此通知。 申請付款時,必須將本通知書整份出示,亦須將你所持有的任何匯票、承付票或其他可流轉的抵押品一併出示 如你意欲將攤還債款付給某名其他人士,你可簽署並向清盤 人遞交一份按訂明的表格72的格式作出的授權書。此外,如你並非親自出席,則你必須填寫並簽署尾附的收據表格及關於交付的授權書表格,然後一張付款給你所指定的 人的支票或匯款單,將按照該授權書的指示而交付。 致 (簽署) 清盤人 註─如屬商號,收據或授權書應以商號名義簽署,或如屬有限公司,則應由公司的一名高級人員(具此描述者)簽署。 收據 19 年 月 日 現收到 在本事宜中支付的款項 元 角 分,作為就本人/我們針對此公司提出的申索而須付給本人/我們的百分 之 的 攤還債款。 ______________ 受款人簽署 $ ============ 關於交付的授權書(a) 請將用作支付本事宜中須付給本人/我們的攤還債款的支票或匯款單,以郵寄方式交付本人/我們,郵寄風險由本人/我們承擔,或交付持此授權書的 (b)............................(其簽名式樣附錄如下)。 ........................... 持授權書者的簽名式樣 ........................... 受款人簽署 致[破產管理署署長及]清盤人 日期︰19 年 月 日 註︰(a) 此授權書只授權將支票或匯款單交付,並不授權將支票或匯款單發給另一人為受款人。 (b) 刪去不適用的字。如不會以郵寄方式送交,則刪去斜體字,並填寫將收取該支票或匯款單的人的姓名。 (1964年第50號法律公告) 表格72 [第142(7)條] 授權清盤人將攤還債款付給另一人的授權書 (標題) 致[破產管理署署長及]清盤人 本人/我們現授權並請求你將在上述事宜中宣布派發的所有攤還債款,付給地址為的 (其簽名式樣見於下 文);而該等攤還債款是就[ 先生]代本人/我們針對上述公司作出的為數$ 的債權證明而到期須付給本人/我們 的。 本人/我們並進一步請求就該等攤還債款而開出的一張或多於一張的支票,須付款給上述 所指定的人,而上 述 發出的收據,即充分授權你將該支票或該等支票以他的名義發出。 在本人/我們以書面撤銷本授權書之前,本授權書仍繼續有效。 簽署 的簽署 的見證人 的簽署 的見證人 日期 如上所述般獲指定的人的簽名式樣。 的簽署 的見證人 如上所述般獲指定的人簽署的見證人。 _______________ 表格73 [第143條] 發給分擔人的退款通知書 支票在自發出日期起計6個月屆滿時予以取消, 而匯款單則在自發出月份起計 12個月屆滿時予以取消 [請帶同此通知書] (標題) 每股退款$ [地址] [日期] 在本事宜中已宣布派發每股 的退款。該等退款可於19 年 月 日或其後任何一日(星期六除外),在 時與 時之間在本人的上述辦事處收取,特此通知。 申請付款時,必須將本通知書整份出示,亦須將有關股票一併出示。如你並非親自出席,則你必須將有關股票遞送,同時填寫並簽署尾附的收據表格及關於交付的授權書表 格,然後一張付款給你所指定的人的支票或匯款單,將按照該授權書的指示而交付。 (簽署) 清盤人 註─收據應由分擔人親自簽署,或如屬共同分擔人,則應由每名分擔人簽署。如屬有限公司,則收據應由公司的一名高級人員(具此描述者)簽署。 收據 第 號 19 年 月 日 現收到 在本事宜中支付的款項 元 角 分,作為就 在此公司所持有的股份可 獲派發的 退款而須付給 的款額,以每股 計算。 _________ 分擔人簽署 $ ======== 關於交付的授權書 請將用作支付本事宜中須付給本人/我們的退款的支票或匯款單,交付 (填上將收取該支票或匯款單的人的姓名/名稱;“如欲支票或匯款單以下述方式送交,則 填寫“以郵寄方式交付本人/我們”、“郵寄風險由本人/我們承擔”。) 分擔人簽署 致[破產管理署署長及]清盤人。 ________________ 表格74 [第143條] 持有已繳足股款的股份而又將獲支付退款的 分擔人附表或列表(a) 有關19 年第 號 事宜 議定 列表 中的 編號 議定 列表 所載 分擔 人姓 名/ 名稱 地址 議定列表所載持有股份數目 催繳的股款總值 已繳足的股款總值 截至退款日期的催繳股款的欠款 以往的資本退還而被清盤人撥作支付催繳股款的欠款者 以每股計的須付退款款額 須付的淨退款 權益轉讓或列表內其他更改事項的日期及詳情 $ ¢ $ ¢ $ ¢ $ ¢ $ ¢ $ ¢ (a) 凡章程細則規定可在成員或任何類別的成員之間分配的款額,須按在清盤的日期已繳足或應已繳足的股款額的比例予以分配,或如章程細則所載任何其他條文導致 有需要在作出退款之前提供進一步的資料,則應加上其他各欄,以列明在該日期就該等成員或該類別的成員當時所持有的股份而催繳的股款款額及已繳足的股款款額,或其 他必須列明的事實。 ______________ 表格75 [第114條] 會議通知書[一般通用表格] (標題) 現作以下通知︰在上述事宜中的一次債權人[或分擔人]會議將於19 年 月 日 午 時 在 舉行。 議程 (a) 日期︰19 年 月 日 (a) [在此填上召開會議的目的。] (簽署)(b) 現隨本通知書附上一般委託書及特別委託書表格。將在該次會議上使用的委託書必須在不遲於19 年 月 日 時遞交。 (b) “清盤人”或“破產管理 署署長”。 _________________ 表格76 [第115條] 有關投寄會議通知書的誓章 (標題) 本人 ,(a) ,宣誓聲言如下─ 1. 本人曾於19 年 月 日向公司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內所述的每名債權人[或向公司的成員登記冊內所述的每名分擔人],送交一份有關舉行 (b) 的時間及地點的通知書,而該通知書是以附於本誓章並標明為“A”的表格作出的。 2. 發給債權人的通知書,已按照上述債權人各別在公司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內所示的姓名/名稱及地址,或按照該等債權人的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分別寄給該等債 權人。 3. 發給分擔人的通知書,已按照分擔人各別在公司的登記冊內所示的姓名/名稱及已登記的或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分別寄給各分擔人。 4. 本人送交上述通知書的方式,是於該日 午 時前,將該等已預付郵費的通知書,在位於 的郵政局寄發。 此誓(下略)。 (a) 列出宣誓人的描述。 (b) 在此填上債權人[或分擔人(視屬何情況而定)]的“大會”或“延期舉行的大會”或“第一次會議”。 表格77 [第115條] 投寄通知書證明書(一般通用) (標題) 本人 ,為破產管理署的文員,現證明─ 1. 本人曾於19 年 月 日向(a) 送交一份有關舉行第一次會議或(b) 的時間及地點 的通知書,而該通知書是以附於本證明書並標明為“A”的表格作出的。 [第2、3及4段與前份表格相同。] 簽署 日期︰19 年 月 日 (a) 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內所述的每名債權人,或公司的成員登記冊內所述的每名分擔人,或按具體情況填寫。 (b) “大會”,或“延期舉行的大會”,或按具體情況填寫。 ______________ 表格78 [第122條] 延期舉行會議的備忘錄 (標題) 於19 年 月 日 在 席前舉行的會議。 備忘錄─有關上述事宜的(a) (b) 會議已於上述時間及地點舉行;但鑑於(c) ,會議延期至19 年 月 日 午 時於同一地點舉行。 主席 (a) “第一次”或按具體情況填寫。 (b) 填上“債權人”或“分擔人”(視屬何情況而定)。 (c) 在此述明延期理由。 ________________ 表格79 [第118條] 授權代表出任會議主席並使用委託書的授權書 (標題) 本人 ,為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清盤人],現提名地址為 的 先生為 上述事宜中指定於19 年 月 日在 舉行的債權人[或分擔人]會議的主席,[並委任該名(a) 為 代表,出席該會議及代本人使用本人就此事宜而持有的任何一份或多於一份的委託書]。 日期︰19 年 月 日 破產管理署署長, 或清盤人 (a) 如授權書是由破產管理署署長作出。 在此填上“在本人職權管轄下的人士”。 表格80 [第132條] 一般委託書 (標題) 本人/我們 ,地址 為 ,是一名債權人(或分擔人),現委任(1) 為本人/我們的一般代表,在就上述事宜而將於 年 月 日舉行的債權人(或分擔人)會議上或在其任何延會上表決。 日期︰ 年 月 日 (簽署)(2) 註─(1) 獲委任為一般代表的人,可以是破產管理署署長、清盤人或有關債權人(或分擔人)所認許的其他人。委託書表格經簽署後,必須於召集有關會議的通知書內 為此而列明的時間或之前,在該通知書內為此而列明的地址遞交,而該委託書是會在該會議上使用的。 (2) 如屬商號,以商號的營業稱號簽署,並加上“由該商號合夥人A.B.代表簽署”。如委任人是法團,則委託書表格必須以法團印章蓋印,或由就此事獲妥為授權 的某名高級人員簽署,而該名高級人員獲如此授權此一事實,亦必須加以述明。 在自動清盤中,可委任清盤人(或如無清盤人則為會議主席)為代表,但不得委任破產管理署署長為代表。委託書表格會據此而有所修改。 (1997年第286號法律公告) 表格81 [第132條] 特別委託書 (標題) 本人/我們 ,地址 為 ,是一名債權人(或分擔人),現委任(1) 為本人/我們的代表,在將於 年 月 日舉行的債權人(或分擔人)會議上或在其任何延會上表決(a) 在 內編號為 的決議。 日期︰ 年 月 日 (a) 視情況所需而在此填寫“贊成”或“反對”,並指明有關決議。 (簽署)(2) 註─(1) 獲委任為代表的人,可以是破產管理署署長、清盤人或有關債權人(或分擔人)所認許的其他人。委託書表格經簽署後,必須於召集有關會議的通知書內為此 而列明的時間或之前,在該通知書內為此而列明的地址遞交,而該委託書是會在該會議上使用的。債權人(或分擔人)可用特別委託書,委託任何人在任何指明的會議或其 延會上就以下所有事宜或其中任何事宜表決─ (a) 贊成或反對委任任何指明人士為清盤人或審查委員會委員,或贊成或反對任何指明人士繼續出任清盤人或審查委員會委員; (b) 在任何指明的會議或其延會上產生的有關任何事宜(上文提述者除外)的所有問題。 (2) 如屬商號,以商號的營業稱號簽署,並加上“由該商號合夥人A.B.代表簽署”。如委任人是法團,則委託書表格必須以法團印章蓋印,或由就此事獲妥為授權 的某名高級人員簽署,而該名高級人員獲如此授權此一事實,亦必須加以述明。 在自動清盤中,可委任清盤人(或如無清盤人則為會議主席)為代表,但不得委任破產管理署署長為代表。委託書表格會據此而有所修改。 (1997年第286號法律公告) _________________ 表格82─表格83 (由1999年第30號第44條廢除) _________________ 表格84─表格85 (由1994年第247號法律公告廢除) _________________ 表格86 [第161條] 審查委員會就審計清盤人帳目而發出的證明書 (標題) 我們,即以下簽署人,是上述公司的清盤中的審查委員會委員,現證明︰我們已審閱前述帳目及有關的憑單,盡我們所知所信,該帳目包含一份關於清盤人的收支的全面、 真實及完整的帳目。 日期︰19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 審查委員會 ________________ 表格87 (由1994年第247號法律公告廢除) _________________ 表格88 [第163條] 條例第203條所指的清盤人營業帳目 (標題) 上述公司的清盤人G.H.就有關產業所作帳目。 收入 支出 借方 貸方 日期 日期 清盤人 (日期) 我們已審閱此帳目及有關的憑單,並覺得其正確無誤。我們又認為有關開支是恰當的。 日期︰19 年 月 日 審查委員會 [或審查委員會的一名委員] ___________________ 表格89 (由1994年第247號法律公告廢除) ____________________ 表格90 [第169條] 就交付帳單以供評定而提出的請求書 (標題) 本人現請求你在今天起計 天內或在法院容許的更長期限內,將你作為 (a) 的訟費單[或收費單]交付本人,以供恰當的人員評定。如你不如此辦理,則本人將依據《公司條 例》(第32章)及規則進行攤還債款的宣布及派發,而不理會你可能針對公司資產提出的任何申索,而你對於公司資產的申索權,亦將可能喪失。 (a) 在此述明受僱的性質。 日期︰19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 表格91 [第174條] 訟費評定證明書 (標題) 本人現證明︰本人已[如有需要,加上“依據一項日期為19 年 月 日的法院命令”]評定[在此述明受僱人或受聘人的身分]C.D.先生的訟費單 [或收費單][或開支帳單],並已批准判給$ 以支付該帳單[如有需要,加上“該筆款項須按上述命令的指示, 由 付給上述C.D.”]。 日期︰19 年 月 日 司法常務官 ________________ $ ============== 表格92 [第181及182條] 收支報表及有關報表的一般指示 (公司名稱) (1) 每份報表必須寫在尺寸為210×297毫米的紙張上。 (2000年第32號第48條 紙張的尺寸 (2) 每份報表必須載有關於清盤人就公司而作出的所有資產變現及支出的詳盡帳目。資產變現報表應載有一份關於得自在有關清盤令或決議的日期存在並其後被變現 的資產的所有收入的紀錄,而該等資產包括銀行結存、已收回的帳面債款及催繳股款、已售財產等;支出帳目則應載有所有就費用及收費而作出的付款,或向債權人或分擔 人作出的付款 凡已將財產變現,出售的總收益必須記入變現項目下,而出售所附帶引起的必要付款,則必須記入為支出項目。該等帳目不應載有存入公司清盤帳戶的款項 (無人申索的攤還債款除外─見第5段)、存入銀行或從銀行支出的款項、清盤人所作的暫時投資或該等投資變現時的收益,而此等項目應以下述方式另外列明─ (a) 藉銀行存摺; (b) 藉另一份關於清盤人用作投資的款項及已變現的投資項目的詳盡報表。 但銀行所支付或收取的利息、銀行佣金等,以及暫時投資變現時所賺取的利潤或所蒙受的損失,應填寫在變現帳目或支出帳目(視屬何情況而定)內。每項收入及支出均必 須以足以解釋其性質的方式記入有關帳目。在每頁末端必須將各項收入及支出分別加起,並須將收入總額及支出總額從一份帳目轉至下一份帳目,而無須任何中間結餘,以 致兩個最終的總額分別代表清盤人所收取的總款額及所支出的總款額。 報表的格式及內容 (3) 如清盤人經營一項業務,則營業帳目必須作為獨立帳目而遞送,而營業帳目內的收入總額及支出總額,則必須在報表內單獨列出。 營業帳目 (4) 當向債權人支付攤還債款或債務重整協議下的按期還款時,或將剩餘資產退回分擔人時,實際支付的每項攤還債款、債務重整協議下的按期還款或付給分擔人的退 款的總款額,必須作為一整筆的款項而記入支出報表;清盤人亦必須將獨立的帳目遞送,該帳目以列表形式列明每名債權人的申索款額、須付給每名債權人的攤還債款或債 務償還協議下的還款,以及須付給每名分擔人的剩餘資產,並須在每份列表中對攤還債款或債務重整協議下的按期還款及剩餘資產的份額中已實際支付者及仍然無人申索者 加以區分。每份列表必須寫在尺寸為210×297毫米的紙張上。 攤還債款等 (5) 當無人申索的攤還債款、債務重整協議下的按期還款或剩餘資產的退款存入公司清盤帳戶時,如此存入的總款額應作為一整筆的款項而記入支出報表。 (6) 作為清盤人酬金的任何款項,不應在支出報表中入帳,但如該筆款項已獲審查委員會、債權人或公司在大會中藉決議妥為批准,或已獲法院命令妥為批准(視情況 所需而定),則不在此限。 清盤人帳目報表 依據《公司條例》(第32章)第284條 公司名稱 法律程序的性質(屬法院作出 的清盤、在法院監管下 作出的清盤或自動清盤) } 清盤開始日期 報表承上結餘的日期 清盤人的姓名及地址 依據《公司條例》(第32章)第284條作出的 清盤人帳目報表 變現 支出 日期 從何人收取 變現資產的性質 款額 日期 向何人 支付 支出性質 款額 承上... $ * ¢ 承上... $ ¢ 轉下... 轉下... * 註─本帳目不應顯示任何結餘,只應顯示變現總額及支出總額,而該等總額應轉至下一份帳目。 結餘分析 $ ¢ 變現總額.................................... 支出總額.................................... 結餘................ __________ $ ¢ ========= $ 該項結餘由以下各項組成─ 1. 清盤人的手頭現金..................... $ ¢ 2. 存入銀行的總額,包括在清盤開始日期的結存(依銀行簿冊所載)........................ 從銀行提取的總額........ 銀行結存............ ________ 3. 公司清盤帳戶中的款額................. $ ¢ 4. 清盤人用作投資的款額....... 減該等投資變現所得款額..... ________ 結餘......................... __________ 如上所示的總結餘.................. $ ========= 註─投資的詳盡細則應以獨立的報表提供。 註─清盤人亦須述明─ (1) 在清盤開始日期的預計資產及負債款額 資產(在扣除向有抵押債權人及債權證持有人所作押記的款額後) ............$ } 負債 { 有抵押債權人 .$ 債權證持有人 .$ 無抵押債權人 .$ (2) 在清盤開始日期已繳足的資本的總款額 } 以現金繳足............. $ 發行為非現金的已繳足資本..................... $ (3) 尚餘資產(如有的話)的一般描述及估值 } (4) 導致清盤延遲終結的因由 } (5) 清盤頗有可能完成的期間 } (1984年第397號法律公告;1994年第247號法律公告) ________________ 表格93 [第185條] 核實根據條例第284條作出的 清盤人帳目報表的誓章 (公司名稱) 本人 ,地址為 ,是上述公司的清盤人,宣誓聲言 ─ * 隨本誓章附上並標明為“B”的帳目,包含 一份本人自19 年 月 日起至19 年 月 日止(包括該兩天)在上述公司的清盤中所作的收支的全面及真實的帳目,* 而在該段期間 內,本人並無為該公司收取或支付任何款項,亦並無任何其他人按本人的命令而為該公司收取或支付任何款項,或收取或支付任何款項以供本人為該公司而使用,* 但上 述帳目所提及並指明的項目除外。 本人又聲言在附上並標明為“B”的表格92中提供的與清盤程序及清盤情況有關的細節,盡本人所知所信乃屬真實。 在 宣誓 } * 註─如無收款或付款,則刪去斜體字。 (1994年第247號法律公告) 表格94 [第181及185條] 清盤人根據條例第284條作出的營業帳目 (公司名稱) 在此填上公司名稱。 上述公司的清盤人 就有關產業所作帳目。 在此填上清盤人姓名。 在呈交表格92之餘,亦須一式兩份呈交此份帳目。 收入 支出 借方 貸方 日期 日期 日期: 清盤人 表格95 [第181及185條] 有關攤還債款或債務重整協議下的還款的列表 (公司名稱) 本人現證明:已宣布須在19 年 月 日及其後支付百分之 的攤還債款(或債務重整協議下的還款)。債權人中凡姓名/名稱列於以下列 表者,均有權獲付相對於其各別的姓名/名稱列出的款項,並且除指明為無人提出申索的個案外,該等債權人均已獲付該等款項。 清盤人 日期:19 年 月 日 致:破產管理署署長。 攤還債款(或債務重 整協議下的還款)的 款額 姓氏 名字 債權證明表 的款額 已付 無人申索 $ ¢ $ ¢ $ ¢ 此列表須一式兩份呈交。 ________________ 表格96 [第181及185條] 有關已付給或須付給分擔人的款額的列表 (公司名稱) 本人現證明:已宣布須在19 年 月 日及其後支付分擔人剩餘資產的退款,以每股 計。分擔人中凡姓名/名稱列於以下列表者,有 權獲付相對於其各別的姓名/名稱列出的款項,並且除指明為無人提出申索的個案外,該等分擔人均已獲付該等款項。 清盤人 日期:19 年 月 日 致:破產管理署署長。 就股份退回的款額 姓氏 名字 股份數目 已付 無人申索 $ ¢ $ ¢ 此列表須一式兩份呈交。 _________________ 表格97 [第184條] 核實有關無人申索款項及未派發 款項的帳目的誓章 (標題) 本人 ,地址為 ,宣誓聲言:隨本誓章附上並標明為“A”的報表內所記入的細節均屬正確,並真實地列出在本人手中或在本人控制下而 又代表上述公司的無人申索或未派發資產的所有款項,並且本人就無人申索的攤還債款及未派發的款項而欠公司清盤帳戶的款額為$ 。 簽署 此誓(下略)。 _________________ 表格98 [第189條] 就擬申請免除職務而發給債權人及 分擔人的通知書 (標題) 現作以下通知︰本人為上述公司的以下簽署清盤人,擬向法院申請免除本人的職務 如你對於批准本人免除職務一事有所反對,你必須在本通知書的日期起計21天內通知 法院。 隨本通知書附上本人作為清盤人的收支撮要。 日期:19 年 月 日 清盤人 致 註─《公司條例》(第32章)第205(3)條制定:“法院免除清盤人職務的命令,須就清盤人在管理公司事務方面曾作出的任何作為或失責行為而解除其所有法律責 任,或在其他方面就他作為清盤人的行為而解除其所有法律責任,但如證明任何該等命令是藉欺詐或藉隱藏或隱瞞任何具關鍵性的事實而獲得的,則該命令可被撤銷。” _________________ 表格99 [第189條] 清盤人向法院申請免除職務的申請書 (標題) 本人 為上述公司的清盤人,現向本法院報告如下─ 1. 公司的全部財產已為其債權人及分擔人的利益而予以變現[,並且如隨本申請書附上的報表所示,已支付款額達百分之 的攤還債款$ , 亦已向公司的分擔人支付以每股 計的退款]; [或公司財產中,按照本人與審查委員會簽署並隨本申請書附上的書面共同意見,認為可在不會不必要地延長清盤的情況下變現的部分財產,已予變現,一如隨本申請書附 上的報表所示,並且款額達百分之 的攤還債款$ ,聯同付給公司分擔人的以每股 計的退款,已予支付];(a) 2. 本人現向本法院申請,要求(i)法院安排擬備一份有關本人帳目的報告,及(ii)在本人已遵從法院的所有要求後,法院即考慮該份報告,並作出命令批准免除 本人的職務。 日期︰19 年 月 日 (a) 如有需要,加上︰“分擔人彼此之間的權利已予調整”。 清盤人 (1964年第50號法律公告) _________________ 表格100 [第189條] 附於申請免除職務通知書的報表 (標題) 顯示公司於申請免除職務日期的情況的報表 借方 貸方 公司 收入 支出 $ ¢ 法院費用(包括就分擔人、債權人及債務人而支出的文具、印刷及郵政費用,以及審計費)........... $ ¢ $ ¢ 呈請書的訟費.... 清盤人的律師訟費 其他訟費........ 清盤人的酬金, 即─ 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所示的估計可得之數 自清盤令日期以來的總收入,即─ (述明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內指明的各項目下的細則。) 營業帳目所顯示的收入 其他收入........... $ ¢ 已變現資產$ 的百分之...... 已用作派發攤還債款的資產$ 的百分之........ $ ¢ 總收入......... 減─ 為贖回扺押品所付款項. 執行判決的費用....... 營業帳目所顯示的付款. $ ¢ 速記員收費............... 特別經理人收費........... 獲委任協助擬備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人........... 經評定的拍賣商收費....... 經評定的其他費用......... 管有及保養產業的費用..... 在憲報及本地報章刊登公告的費用................. 附帶開支................. $ 費用及收費總額..........$ 變現所得淨款額 $ 清盤人向分擔人催繳股款所得的款額 債權人,即─ (a) 有優先權..... (a) 無抵押:攤還債債款$ 百分之....... 預料可獲順序攤還債款的估計款額 退回分擔人的款額 $ ¢ (a) 述明債權人數目。 結餘........ $ $ 未變現資產(包括催繳股款)估計可得$ (在此加上清盤人認為合宜的任何特別按語)。 債權人可在清盤人辦事處作出查詢,以取得進一步的資料。 日期:19 年 月 日 (清盤人簽署) (地址) 表格101 [第201條] 須在法院備存的清盤令登記冊 清盤令 編號 呈請書 編號 呈請書 日期 清盤令 日期 公開訊問 (如有的話)日期 清盤人 _______________ 表格102 [第201條] 須在法院備存的呈請書登記冊 呈請書 編號 公司 名稱 註冊辦事 處地址 公司的描述 呈請書日期 呈請人 清盤令 日期 _______________ 表格103 [第202條] 刊登憲報的公告 (1) 清盤令公告 (第36(1)(c)條) 公司名稱 有關事宜編號 呈請書提交日期* 註冊辦事處地址 命令日期 (* 凡已知在呈請書提交前曾進行自動清盤,亦應述明自動清盤決議的日期) (2) 第一次會議公告 (第107條) 公司名稱 時間 時間 有關事宜編號 地點 地點 註冊辦事處地址 債權人,日期 分擔人,日期 (3) 指定公開訊問日期公告 (第55(1)條) 公司名稱 有關事宜編號 接受訊問人士姓名 地點 註冊辦事處地址 編定的訊問日期 時間 (4) 擬派發攤還債款公告 (第142(1)條) 公司名稱 有關事宜編號 清盤人姓名 註冊辦事處地址 接收債權證明 表的最後限期 地址 (5) 派發攤還債款公告 (第142(3)條) 公司名稱 有關事宜編號 第一次、最後或其他 在何處付款 註冊辦事處地址 款額百分之 何時付款 (6) 向分擔人作出退款的通知書 (第143條) 公司名稱 有關事宜編號 第一次、最後或其他 在何處付款 註冊辦事處地址 每股獲付款額 何時付款 (7) 委任清盤人公告 (第45(5)條) 公司名稱 有關事宜編號 地址 註冊辦事處地址 清盤人姓名 委任日期 (8) 清盤人免任公告 (第45(7)條) 公司名稱 有關事宜編號 清盤人地址 註冊辦事處地址 清盤人姓名 免任日期 (9) 清盤人職務免除公告 (第189(2)條) 公司名稱 有關事宜編號 清盤人地址 註冊辦事處地址 清盤人姓名 職務免除日期 _________________ 表格104 [第203條] 刊登公告或刊登憲報的備忘錄 (標題) 報章名稱 刊登日期 存檔日期 命令等的性質 (簽署) 表格105 [規則第183(4)條及 條例第285(1)條] 款項存入公司清盤帳戶的收款證明書 (標題) 此份證明書證明上述公司的清盤人 先生已於今天透過本人將一筆為數 的款項存入公司清盤帳戶中,該筆款項代表上述公司的 無人申索或未派發的資產,或代表該公司就其欠公司成員的攤還債款或其他款項而以信託形式持有的款項。 日期︰19 年 月 日 破產管理署署長 (1984年第201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