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境禁區(准許進入)公告 - 第245H章 邊境禁區(准許進入)公告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30/06/1997 (第245章第38A(1)條) [1983年9月9日] (本為1983年第295號法律公告) 邊境禁區(准許進入)公告 - PARAGRAPH 1 引稱 VerDate:30/06/1997 本公告可引稱為《邊境禁區(准許進入)公告》。 邊境禁區(准許進入)公告 - PARAGRAPH 1A 釋義 VerDate:15/08/2007 在本公告中─ “指明路綫”(specified route) 具有《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客運營業證”(passenger service licence) 具有《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專利巴士”(franchised bus) 在有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就某巴士批予的專營權而該專營權正有效的情況下,指該巴士; “專綫服務”(scheduled service) 具有《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D)第2(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過境乘客”(cross-boundary passenger) 指前往或來自中國內地的乘客; “邊境禁區”(Frontier Closed Area) 指《邊境禁區令》(第245章,附屬法例A)的附表所指明的地區。 (2007年第74號法律公告) “指明路綫”(specified route) “客運營業證”(passenger service licence) “專利巴士”(franchised bus) “專綫服務”(scheduled service) “過境乘客”(cross-boundary passenger) “邊境禁區”(Frontier Closed Area) 邊境禁區(准許進入)公告 - PARAGRAPH 2 准許出入 VerDate:30/06/1997 在不損害任何其他條例的條文的原則下,為施行《公安條例》(第245章),現准許附表第2欄所指明的各種類或類別人士在附表第3欄分別指明的時間內進入或離開邊 境禁區,而附表第I部所指明的人士,則准許其在符合附表第4欄指明的條件下進入或離開邊境禁區。 邊境禁區(准許進入)公告 - PARAGRAPH 3 (由2007年第74號法律公告廢除) VerDate:15/08/2007 “ 邊境禁區(准許進入)公告 - SCHEDULE 附表 VerDate:02/12/2007 [第2條] 第I部 項 獲准進入或離開的人士 時間 條件 1. 前往或來自中國內地而乘搭鐵路列車進入或離開邊境禁區的人。 任何時間 該人不得離開— (2007年第11號第36條) (a) 在《香港鐵路條例》(第556章)第2(1)條所指的經營權有效期內,為施行《香港鐵路條例》(第556章)而界定的鐵路處所;及 (b) 在任何其他時間,為施行《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而界定的鐵路處所。 (2003年第108號法律公告;2007年第74號法律公告; 2007年第11號第36條) 2. 前往或來自中國內地並經由文錦渡邊境管制站進入或離開香港的陸路車輛的司機及乘搭該等車輛的過境乘客。 任何時間 司機須駕駛車輛直接由沙嶺車輛檢查站(KK 0391 9348)沿文錦渡路駛至文錦渡邊境管制站,或直接由該邊境管制站沿文錦渡路駛至該車輛檢查站,而司機或乘客均不得離開車輛的最接近範圍。 (1987年第266號法律公告;2003年第108號法律公告;2007年第74號法律公告) 2A. 前往或來自中國內地並經由沙頭角邊境管制站進入或離開香港的陸路車輛的司機及乘搭該等車輛的過境乘客。 任何時間 司機須駕駛車輛直接由石涌凹車輛檢查站(KK 1324 9502)沿沙頭角公路駛至沙頭角邊境管制站,或直接由該邊境管制站沿沙頭角公路駛至該車輛檢查站,而司機或乘客均不得離開車輛的最接近範圍。 (1987年第266號法律公告;2003年第108號法律公告;2007年第74號法律公告) 2B. 前往或來自中國內地並經由落馬洲邊境管制站進入或離開香港的陸路車輛的司機及乘搭該等車輛的過境乘客。 任何時間 司機須駕駛車輛直接由位於新深路的邊境禁區界線 (JK 9948 9163) 駛至落馬洲邊境管制站,或直接由該邊境管制站駛至位於新深路的該界線,而司機或乘客均不得離開車輛的最接近範圍。 (2003年第108號法律公告;2007年第74號法律公告) 2C. 僅為運載進入或離開落馬洲邊境管制站的人而進入或離開邊境禁區的的士及專線服務的公共小巴的司機,及下列人士─ (a) 僅為經由該管制站離開香港而乘搭該等車輛進入該禁區的人;或 (b) 經由該管制站進入香港後,乘搭該等車輛離開該禁區或擬乘搭該等車輛離開該禁區的人。 每日由2300時正開始至翌日0630時結束 司機─ (a) 須駕駛車輛直接由位於新深路的邊境禁區界線(JK 9948 9163)駛至落馬洲邊境管制站,或直接由該管制站駛至位於新深路的該界線;及 (b) 不得離開車輛的最接近範圍。 該人不得在該管制站以外的任何地方離開車輛的最接近範圍。 (2003年第108號法律公告;2007年第74號法律公告) 2D. 僅為運載前往或來自落馬洲支線公共運輸交匯處的人而進入或離開邊境禁區的的士司機並穿著制服的行走指明路綫的專利巴士的司機,及下列人士─ (a) 僅為經由落馬洲支線管制站離開香港而乘搭該等車輛進入該禁區的人; (b) 經由該管制站進入香港後,僅為乘搭該等車輛離開該禁區而進入或擬進入該交匯處的人;或 (c) 經由該管制站進入香港後,正在乘搭該等車輛以離開該禁區的人。 每日由0600時正開始至翌日0030時結束 司機— (a) 須駕駛車輛直接由位於落馬洲路與下灣村路交界的邊境禁區界線(JK 9936 9230),沿龍口路駛至落馬洲支線公共運輸交匯處,或直接由該交匯處駛 至該交界;及 (b) 不得離開車輛的最接近範圍。 該人─ (a) 如屬第2欄(a)段所指者,不得在該交匯處以外的任何地方離開該車輛的最接近範圍; (b) 如屬第2欄(b)段所指者,須不作無故拖延而離開該交匯處;及 (c) 如屬第2欄(c)段所指者,不得離開該車輛的最接近範圍。 (2007年第74號法律公告) 2E. 僅為運載前往或來自落馬洲支線公共運輸交匯處或下灣村的人而進入或離開邊境禁區的專綫服務的公共小巴的司機,以及下列人士─ (a) 僅為經由落馬洲支線管制站離開香港而乘搭該等車輛進入該禁區的人; (b) 經由該管制站進入香港後,僅為乘搭該等車輛離開該禁區而進入或擬進入該交匯處的人;或 (c) 經由該管制站進入香港後,正在乘搭該等車輛以離開該禁區的人。 每日由0600時正開始至翌日0030時結束 司機─ (a) 須駕駛車輛直接由位於落馬洲路與下灣村路交界的邊境禁區界線(JK 9936 9230),沿下灣村路及龍口路駛至落馬洲支線公共運輸交匯處,或直接由 該交匯處駛至該交界;但按照有關專綫服務的客運營業證所指明者而停車上落乘客的情況除外;及 (b) 不得離開車輛的最接近範圍。 該人─ (a) 如屬第2欄(a)段所指者,不得在該交匯處以外的任何地方離開該車輛的最接近範圍; (b) 如屬第2欄(b)段所指者,須不作無故拖延而離開該交匯處;及 (c) 如屬第2欄(c)段所指者,不得離開該車輛的最接近範圍。 (2007年第74號法律公告) 第II部 項 獲准進入或離開的人士 時間 3. 18歲以下的禁區居民。 任何時間 4. 九龍汽車(1933)有限公司屬下在禁區內循批准路線駕駛公司巴士並穿著制服的僱員。 任何時間 5. 九廣鐵路公司屬下於《香港鐵路條例》(第556章)第2(1)條所指的經營權有效期以外任何時間在禁區內鐵路列車上當值或正執行其他方面職責的僱員。 (2007年第11號第36條) 任何時間 5A. 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屬下於第5項提述的經營權有效期內在禁區內鐵路列車上當值或正執行其他方面職責的僱員。 (2007年第11號第36條) 任何時間 6. 廣州鐵路局或粵港汽車聯營有限公司屬下駕駛往返中國內地的鐵路列車或公司陸路運輸工具的僱員。 (2003年第108號法律公告) 任何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