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進制修訂(幼兒服務規例)令 - 第214B章 十進制修訂(幼兒服務規例)令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09/06/2000 (第214章第3條) [1977年4月1日] (本為1977年第61號法律公告) 十進制修訂(幼兒服務規例)令 - PARAGRAPH 1 引稱 VerDate:09/06/2000 本命令可引稱為《十進制修訂(幼兒服務規例)令》。 (2000年第32號第28條) 十進制修訂(幼兒服務規例)令 - PARAGRAPH 2 一般禁止在文件內採用非十進制單位 VerDate:09/06/2000 除第3條另有規定外,禁止在1977年3月31日後根據《幼兒服務規例》(第243章,附屬法例)呈交的文件內採用非十進制單位。 (2000年第32號第29條) 十進制修訂(幼兒服務規例)令 - PARAGRAPH 3 至1980年1月1日為止須採用非十進制單位的情況 VerDate:09/06/2000 至1980年1月1日為止,根據《幼兒服務規例》(第243章,附屬法例)呈交的文件,如是對1977年4月1日前呈交並採用非十進制單位的文件作出修訂,或在 其他方面與該等文件有關,則須繼續採用非十進制單位,但如該等後述的文件再予呈交並已採用十進制單位者,則屬例外。 (2000年第32號第30條) 十進制修訂(幼兒服務規例)令 - PARAGRAPH 4 禁止十進制及非十進制單位兩者並用 VerDate:09/06/2000 在根據《幼兒服務規例》(第243章,附屬法例)呈交的文件內,不得一併載有對十進制及非十進制單位的提述。 (2000年第32號第31條) 十進制修訂(幼兒服務規例)令 - PARAGRAPH 5 指明的規例的修訂 VerDate:09/06/2000 在不損害第2或3條條文的原則下,附表第1欄內所指明的《幼兒服務規例》(第243章,附屬法例)的條文,須按附表第2欄內所列出的限度及方式修訂,但第6條另 有規定者除外。 (2000年第32號第32條) 十進制修訂(幼兒服務規例)令 - PARAGRAPH 6 保留條文 VerDate:09/06/2000 就任何處所而言,如在1977年4月1日已根據《幼兒服務規例》(第243章,附屬法例)註冊或申請註冊為幼兒中心,或在1977年4月1日前,有關該處所的文 件已根據《幼兒服務規例》(第243章,附屬法例)第16條呈交,則該等規例須猶如其並沒有經第5條修訂一樣繼續適用。 (2000年第32號第33條) 十進制修訂(幼兒服務規例)令 - SCHEDULE 附表 VerDate:09/06/2000 [第5條] (已將修訂編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