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賄賂(就沒收令提出上訴)規則 - 第201A章 防止賄賂(就沒收令提出上訴)規則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30/06/1997 (第201章第12AB(5)條) [1987年12月18日] (本為1987年第411號法律公告) 防止賄賂(就沒收令提出上訴)規則 - RULE 1 引稱 VerDate:30/06/1997 本規則可引稱為《防止賄賂(就沒收令提出上訴)規則》。 (1987年制定) 防止賄賂(就沒收令提出上訴)規則 - RULE 2 上訴通知書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根據本條例第12AB條提出上訴的上訴人須按以下方式發出上訴通知書─ (a) 依照附表中表格1所載格式;及 (b) 親自簽署該通知書,除非上訴法庭或法官另有指示。 (1998年第25號第2條) (1987年制定) 防止賄賂(就沒收令提出上訴)規則 - RULE 3 放棄上訴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在上訴進行聆訊之前,上訴人可隨時按附表中表格2所載格式發出放棄上訴通知書,表示放棄該上訴,而在司法常務官接獲該通知書時,上訴法庭即當作已駁回該上訴。 (1987年制定。1998年第25號第2條) 防止賄賂(就沒收令提出上訴)規則 - RULE 4 須將副本送交律政司司長 VerDate:01/07/1997 司法常務官接獲上訴通知書或放棄上訴通知書時,須將通知書副本送交律政司司長。 (1987年制定。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 防止賄賂(就沒收令提出上訴)規則 - RULE 5 《刑事上訴規則》的適用 VerDate:30/06/1997 (1) 對於本規則無特別訂定條文的情況,《刑事上訴規則》(第221章,附屬法例)在第(2)款的規限下及經按情況作必要的變通後,適用於根據 本條例第12AB條提出的上訴。 (2) 《刑事上訴規則》(第221章,附屬法例)第30及31條不適用於根據本條例第12AA條作出的命令或根據本條例第12AB條提出的上 訴。 (1987年制定) 防止賄賂(就沒收令提出上訴)規則 - SCHEDULE 附表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第2及3條〕 表格1 防止賄賂條例 (第201章) 就沒收令提出上訴通知書 致︰香港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本人,.......................................................,為已根據第12AA條作出的沒收令 中所指金錢資源 / 財產的持有人,現根據第12AB條就該命令發出上訴通知書,所據理由如下─ 命令詳情 被定罪人姓名︰ 審訊日期︰ 作出命令日期︰ 作出命令的法官姓名︰ 上訴人所持有且列於命令中的金錢資源/財產詳情︰ 日期︰19 年 月 日 (簽署) 上訴人 (1998年第25號第2條) 表格2 防止賄賂條例 (第201章) 放棄就沒收令提出上訴通知書 致︰香港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本人,......................................................,為已根據第12AA條作出的沒收令中 所指金錢資源 / 財產的持有人,並已就該命令發出上訴通知書。現特另行通知,本人放棄繼續進行該上訴的一切程序。 命令詳情 作出命令日期︰ 作出命令的法官姓名︰ 日期︰19 年 月 日 (簽署) 上訴人 (1987年制定。1998年第25號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