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註冊為藥劑師的申請人的訓練、研修課程及考試規例 - 第138C章 要求註冊為藥劑師的申請人的訓練、研修課程及考試規例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30/06/1997 (第138章第4條) [1938年1月1日] (本為1937年第8號附表1) 要求註冊為藥劑師的申請人的訓練、研修課程及考試規例 - REGULATION 1 註冊為學徒或學員的規定 VerDate:30/06/1997 任何要求註冊為學徒或學員的申請人,必須已經與註冊藥劑師或有權成為獲授權毒藥銷售商的法人團體訂立實習契約,或已經與一名藥劑師連同一所醫院或同類機構的委員 會或連同一所製藥廠的擁有人訂立實習契約: 但如某人按全職協議受聘於政府醫院或政府其他機構而在一名合資格藥劑師的指導下工作,則該協議須取代實習契約而獲接納。 要求註冊為藥劑師的申請人的訓練、研修課程及考試規例 - REGULATION 2 註冊為學徒或學員的規定 VerDate:30/06/1997 在申請註冊為學徒或學員時,申請人須─ (a) 向註冊主任遞交一份證明書,證明申請人已通過香港大學入學試或註冊主任認可的其他同等考試; (1952年A187號政府公告) (b) 繳付訂明的註冊費用; (c) 向註冊主任遞交他的實習契約副本一份。 要求註冊為藥劑師的申請人的訓練、研修課程及考試規例 - REGULATION 3 資格檢定考試─總則 VerDate:30/06/1997 資格檢定考試稱為“化學師及藥師資格檢定考試”。 要求註冊為藥劑師的申請人的訓練、研修課程及考試規例 - REGULATION 4 資格檢定考試─總則 VerDate:30/06/1997 資格檢定考試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為中級考試,第二部分為最後考試。 要求註冊為藥劑師的申請人的訓練、研修課程及考試規例 - REGULATION 5 報考中級考試的規定 VerDate:30/06/1997 參加資格檢定考試的規定 及所需的訓練 中級考試每年於6月及12月共舉行兩次。第一次申請報考時,考生須─ (a) 已註冊為學徒或學員; (b) 繳付訂明的費用; (c) 向註冊主任遞交一份用正式表格(可從註冊主任處取得)發出的證明書,證明書由申請人的導師或該導師的授權代理簽署,證明申請人在註冊為學 徒或學員後曾在認可教育機構修讀一項認可訓練的課程,該課程屬為期一年的全日制課程或屬為期兩年於夜間上課的課程。 要求註冊為藥劑師的申請人的訓練、研修課程及考試規例 - REGULATION 6 報考中級考試的規定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60號第3條 中級考試的科目為化學、物理及生物,而考試範圍須符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不時認可的課程大綱。註冊主任須向提出申請的人免費提供課程大綱。 (2000年第60號第3條) 要求註冊為藥劑師的申請人的訓練、研修課程及考試規例 - REGULATION 7 報考中級考試的規定 VerDate:30/06/1997 任何人如已註冊為學徒或學員,並使註冊主任信納他已通過附錄1所列的其中一項考試,則須當作已通過中級考試,但有關的科目須包括化學、物理及生物。如有關的科目 只包括本規例所訂明的其中兩科,則須當作已通過該兩科的考試。 要求註冊為藥劑師的申請人的訓練、研修課程及考試規例 - REGULATION 8 報考中級考試的規定 VerDate:30/06/1997 考生必須應考全部考試科目,但當作已通過其中兩科考試的考生,可只應考其餘一科。 要求註冊為藥劑師的申請人的訓練、研修課程及考試規例 - REGULATION 9 報考中級考試的規定 VerDate:30/06/1997 只有一科考試成績不合格的考生,經主考許可,可只應考該科。申請重考前,考試成績不合格的考生須向主考出示令主考滿意的證據,證明他已符合主考就他應考該不合格 科目所訂的條件。 要求註冊為藥劑師的申請人的訓練、研修課程及考試規例 - REGULATION 10 報考中級考試的規定 VerDate:30/06/1997 除在下列情況外,任何費用或其部分概不退還─ (a) 在考試截止報考日期前退考的考生,可取回已繳付的費用; (b) 已報考但沒有應考的考生如能呈交令註冊主任滿意的證明,說明他缺席是由於患病或其他不能避免的因由所致,則可取回已繳付的費用。 要求註冊為藥劑師的申請人的訓練、研修課程及考試規例 - REGULATION 11 報考最後考試的規定 VerDate:09/06/2000 考試每年於3月及10月共舉行兩次。第一次申請報考該考試時,考生須─ (a) 已通過或當作已通過中級考試; (b) 繳付訂明的費用; (c) 向註冊主任出示─ (I) 出生登記證明書; (II) 一份由考生簽署,用正式表格(可從註冊主任處取得)作出的聲明書,聲明他曾在註冊藥劑師的監督下,於下列其中一個地方,在為期不少於兩 年間接受不少於4000小時的配發及合成藥物訓練─ (i) 根據本條例第13條註冊的處所; (2000年第32號第48條) (ii) 製藥廠; (iii) 醫院或同類機構的藥房。 該聲明書須述明該考生修讀課程的地方或各個地方的地址,以及受訓日期及期間,並須由監督該項訓練的藥劑師簽署。只有當該課程是在該考生註冊為學徒或學員後,並在 他依照規例的規定按實習契約當實習藥劑師期間修讀的,以及該課程是在有關的實習契約已獲註冊主任批署並已向註冊主任呈交一份實習契約副本後才開始的,該聲明書才 屬有效; (III) 一份用正式表格(可從註冊主任處取得)作出的證明書,該證明書由考生的導師或該導師的代理簽署,證明考生已通過或當作已通過中級考試 後,曾就最後考試的科目,在認可教育機構修讀一項認可的有系統訓練課程,而修業成績令導師滿意。該訓練課程修讀時間如下:製藥學不少於250小時,藥物化學不少 於250小時,生理學、生藥學及法醫藥劑學不少於250小時。 要求註冊為藥劑師的申請人的訓練、研修課程及考試規例 - REGULATION 12 報考最後考試的規定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60號第3條 考試科目為製藥學、藥物化學、生藥學、生理學及法醫藥劑學,考試範圍須符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不時認可的課程大綱。註冊主任須向提出申請的人免費提供課程大 綱。 (2000年第60號第3條) 要求註冊為藥劑師的申請人的訓練、研修課程及考試規例 - REGULATION 13 報考最後考試的規定 VerDate:30/06/1997 除在下列情況下,考生須應考全部考試科目─ (a) 只有一科考試成績不合格的考生,經主考許可,可只應考該科。申請重考前,考試成績不合格的考生須向主考出示令主考滿意的證據,證明他已符 合主考就他再應考該不合格科目所訂的條件; (b) 在按照本規例應考的科目或各科目中成績合格的考生,須獲主考發給證書,表明該考生在該等科目的考試中成績合格。考生憑該證書有權按照本條 例的條文註冊為化學師及藥師: 但考生年滿21歲才可獲發該證書。 要求註冊為藥劑師的申請人的訓練、研修課程及考試規例 - REGULATION 14 報考最後考試的規定 VerDate:30/06/1997 實習契約須載有附錄2所列的契約草稿的條文,或意思相同的條文,或載有考生在1949年3月18日當實習藥劑師所據的契約的條文,但該所據的契約須已獲註冊主任 批註。 要求註冊為藥劑師的申請人的訓練、研修課程及考試規例 - REGULATION 15 報考最後考試的規定 VerDate:30/06/1997 除在下列情況外,任何費用或其部分概不退還─ (a) 在考試截止報名日期前退考的考生,可取回已繳付的費用; (b) 已報考但沒有應考的考生如能向註冊主任呈交令註冊主任滿意的證明,說明他缺席是由於患病或其他不能避免的因由所致,則可取回已繳付的費 用。 要求註冊為藥劑師的申請人的訓練、研修課程及考試規例 - REGULATION 16 報考最後考試的規定 VerDate:30/06/1997 儘管上述各條的條文另有規定,註冊主任可豁免任何人,使其無須遵從上述各條所載的任何規定(適用於為註冊為各理論及實習課程的學徒或學員而須通過的考試的規 定),但該人須出示令註冊主任滿意的證據,證明─ (a) 他已遵從在先前規例下的相應規定,而在當其時該等先前規例是生效的;或 (b) 他已在一項有關考試科目的課程中接受足夠的初步實務訓練。 要求註冊為藥劑師的申請人的訓練、研修課程及考試規例 - REGULATION 17 報考最後考試的規定 VerDate:30/06/1997 儘管上述各條的條文另有規定,註冊主任可在其訂明的條件下,接納在香港以外地方接受的實務訓練,但有關的人須已註冊為學徒或學員。 要求註冊為藥劑師的申請人的訓練、研修課程及考試規例 - REGULATION 18 報考最後考試的規定 VerDate:30/06/1997 曾在香港以外地方接受訓練的考生,可在註冊主任的酌情批准下,參加化學師及藥師資格檢定考試的最後考試,但─ (a) 他須出示令註冊主任滿意的證據,證明他曾修讀某訓練及研修課程,而註冊主任認為該課程等同於第11條所規定者; (b) 他須出示令註冊主任滿意的證據,證明他已通過某項考試,而註冊主任認為該項考試等同於化學師及藥師資格檢定考試的中級考試; (c) 他須繳付訂明的報考最後考試的費用。 要求註冊為藥劑師的申請人的訓練、研修課程及考試規例 - REGULATION 19 引稱 VerDate:30/06/1997 本規例可引稱為《要求註冊為藥劑師的申請人的訓練、研修課程及考試規例》。 要求註冊為藥劑師的申請人的訓練、研修課程及考試規例 - APPENDIX 1 取代化學師及藥師資格檢定考試第一部分或中級考試而獲接納的考試 VerDate:30/06/1997 [第7條] 如考生能向註冊主任出示證據,證明他已通過下列其中一項考試,而有關的科目包括化學、物理及生物,則該考生須當作已通過化學師及藥師資格檢定考試的中級考試─ (a) 香港大學或英國或殖民地或自治領地的其他大學文科學位或理科學位的最後考試或中級考試; (b) 高等學校考試; (c) 醫學總會承認的任何學位或文憑的初級考試或其後階段的考試; (d) 在1949年3月18日前考取的《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所規定的化學師及藥師的初級科學考試。 要求註冊為藥劑師的申請人的訓練、研修課程及考試規例 - APPENDIX 2 實習契約草稿 VerDate:30/06/1997 [第14條] 地址為 ..................................................................... 的 ......................................... (下稱僱主)為第一方,地址為 ...................................................... 的 .......................... (下稱實習藥劑師),其父母或監護人 ..................................................................... (下稱父母 或監護人)為第三方協議如下:─ 1. 實習藥劑師本人及作為其擔保人的父母或監護人共同及各別保證,實習藥劑師會在僱主的配藥業務中誠實、真誠和努力服務 ............. 年, 由19 ............. 年 ............. 月 ............. 日起計,該日為實習藥劑師實習期的開始;實習藥劑師須 經常保守僱主的秘密,並服從他的合法指揮;且未經授權不得將屬於僱主的文據或簿冊複製;實習藥劑師未經批准不得擅離職守,對僱主及其顧客須恭敬有禮,並須遵守附 於本契約的規則,且在辦工時間以內和以外均不從事任何非法活動。 2. 又僱主(基於父母或監護人現繳付的學費港元$ .................................. 作為代價,且僱主在此承認已收取 該款項)*保證教導實習藥劑師有關配藥業務方面的知識;向實習藥劑師提供使他能學習上述知識所需的合理機會及工作;遵守附於本契約的規則;給予實習藥劑師因上課 而需要的方便;在實習期滿後,按所訂定的方式解除本契約,對於規例規定實習藥劑師在報考資格檢定考試時須作出的關於實務訓練的聲明,如僱主認為該聲明內容屬正 確,則證明聲明內所列事實屬實。 3. 又僱主進一步保證,如僱主在本契約屆滿前去世,他的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會將上述學費按比例計算的部分退還父母或監護人,或作出安排,使實習藥劑師能在 就上述規例而言屬可接受的條件下,完成餘下的實習期,而父母或監護人無須再付費用。 4. 本契約各方於19 ............. 年 ............. 月 ............. 日簽署蓋章,以作見證。 僱主在見證人面前簽署、蓋章和交付 ................................................ (僱主) ................................................ (見證人) 職業 ....................................... 地址 ....................................... 實習藥劑師在見證人面前簽署、蓋章和交付 ................................................ ................................................ (見證人) 職業 ....................................... 地址 ....................................... 父母或監護人在見證人面前簽署、蓋章和交付 ................................................ (父母或監護人) ................................................ (見證人) 職業 ....................................... 地址 ....................................... 在上述契約中,凡指單數的字亦指眾數,反之亦然;凡指男性的字亦指女性;凡指人的字亦指商號及法團,但如文意排除如此解釋,則屬例外。 責任解除書 本人, .......................................,就 ....................................... 已在本契約所規定的整段期間內依上述契約的條款為本人服務,本人現解除他 及 ............................... 在上述契約下的所有責任。 本人於19 ............. 年 ............. 月 ............. 日簽署,以作見證。 ...................................... * 無須收據印花, 如不適用,可予刪去。 附錄 關於在學徒訓練期的實務訓練的規則 1. 如註冊主任提出要求,僱主須不時提供註冊主任規定的關於提供學徒訓練的店鋪、醫院、藥房或製藥廠的人手、房舍、設備及業務的資料,並須允許註冊主任的代表 在工作時間內的合理時間視察有關的處所。 2. 如僱主並非註冊藥劑師或並非親自負責實習藥劑師的實務訓練,則僱主須委任其職員中某名註冊藥劑師負責實習藥劑師的實務訓練,而該註冊藥劑師須就此事向僱主 負責。 3. 實務訓練須包括─ (a) 操作常用的藥劑儀器; (b) 配製常用的草本製劑; (c) 閱讀、翻譯和抄寫處方,包括核對劑量; (d) 按處方配藥; (e) 備存紀錄方面的經驗,而該等紀錄為《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及《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影響藥劑實務的部分所規定者。 4. 學徒或實習藥劑師須備存一份關於其工作的紀錄。 5. 僱主須提供儀器、參考書籍、物料及機會,使實習藥劑師能接受第3段所概述的實務訓練。 6. 可受僱於任何一所店鋪、醫院、藥房或製藥廠的實習藥劑師人數,以每名從事有關的工作(實習藥劑師正在該工作中接受以上所提述的訓練者)的註冊藥劑師計,不 得超逾兩名實習藥劑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