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通風系統)規例 - 第123J章 建築物(通風系統)規例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30/06/1997 (第123章第38條) [1964年10月23日] (本為1964年第144號法律公告) 建築物(通風系統)規例 - REGULATION 1 引稱 VerDate:30/06/1997 本規例可引稱為《建築物(通風系統)規例》。 建築物(通風系統)規例 - REGULATION 2 釋義 VerDate:30/06/1997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處長”(Director) 指消防處處長。 “處長”(Director) 建築物(通風系統)規例 - REGULATION 3 本規例適用的通風系統 VerDate:30/06/1997 (1) 除本條第(2)款及第7條另有規定外,任何通風系統如敷設有管道或幹槽,而該等管道或幹槽穿過裝置該通風系統的建築物內的任何牆壁、樓面 或天花板,由建築物的一個隔室通往另一隔室,則本規例對該通風系統適用。 (2) 本規例不適用於就《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而言屬附表所列處所的建築物內的任何通風系統。 (1986年第10號第 32(1)條) 建築物(通風系統)規例 - REGULATION 4 關於通風系統的規定 VerDate:30/06/1997 (1) 除本條第(2)款及第7條另有規定外,本規例適用的每個通風系統須符合下列條文規定─ (a) 通風系統的所有活動部分須穩妥地圍封; (b) 通風系統的每個部分須是可以觸及的,以便進行檢查,尤其是─ (i) 每把風扇轉軸的位置,須使其外罩得以移走,以使用轉速計;及 (ii) 每個入氣口及排氣口須是可以觸及的,以便進行量度; (c) 通風系統的入氣口不得位於下述地方─ (i) 處長認為構成火警危險的任何地方;或 (ii) 相當可能積聚廢物或廢棄物的任何地方; (d) 每個入氣口的開口須裝上一個用防蝕物料製造的網罩,其網孔不得大於12毫米;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e) 每條管道須符合下列規定─ (i) 管道須全部用不可燃物料製造,該等物料的強度及耐久性須不下於鍍鋅鐵片或鋼的強度及耐久性; (ii) 整條管道的任何部分須是可以觸及的,以便進行清潔; (iii) 如管道的大小足以容納任何人進入,則管道須裝有通道口供人入內,而管道在構造上須能承受任何入內的人的重量; (iv) 在管道穿過任何樓面、牆壁或天花板之處,須裝有由保險連杆操作的防火閘,連杆須屬處長所批准的類型,而防火閘的設計則須在溫度升達攝 氏69度時仍能操作,至於管道的構造及防護性能,亦須能抵受火力,為時不少於管道所穿過的樓面、牆壁或天花板在設計上所能抵受火力的時間; (1976年第 294號法律公告;1982年第235號法律公告) (f) 任何管道不得為多於一幢建築物而設; (g) 每個過濾器須全部用不可燃物料製成,但不得用鋼絲絨;及 (h) 每個靜電過濾器或聚塵器須屬處長所批准的類型。 (2) 如處長認為適合,他可藉書面通知而豁免就此提出的書面申請所關乎的任何通風系統,使該通風系統無須符合第(1)款的全部或任何條文的規 定,但須受他指明的條件所規限。 建築物(通風系統)規例 - REGULATION 5 通風系統的擁有人的責任 VerDate:01/04/1998 (1) 裝有本規例適用的通風系統的任何建築物的擁有人須─ (a) 時刻保持通風系統處於安全和有效的操作狀態;及 (b) 安排由有關類別的註冊專門承建商每隔不超逾12個月的期間檢查通風系統內的每個防火閘、過濾器及聚塵器。 (1980年第362號法律 公告;1997年第517號法律公告)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的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 (1971年第60號法律公告) 建築物(通風系統)規例 - REGULATION 5A 由註冊專門承建商發出證明書 VerDate:01/04/1998 (1) 檢查任何通風系統的有關類別的註冊專門承建商須在檢查後14天內,向指示進行該項檢查的人發出證明書,並將證明書的一份文本送交處 長。 (1997年第517號法律公告) (2) 根據第(1)款發出的證明書須述明─ (a) 進行檢查的地址; (b) 防火閘、過濾器及聚塵器是否處於安全和有效的操作狀態;及 (c) 進行檢查的有關類別的註冊專門承建商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1997年第517號法律公告) (3) 任何人─ (a) 違反第(1)款的規定;或 (b) 在根據第(1)款發出的證明書上,作出或安排作出他知道或理應知道在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6個月。 (1971年第60號法律公告) 建築物(通風系統)規例 - REGULATION 6 獲授權人員的權力 VerDate:30/06/1997 為施行本規例,任何獲處長書面授權的消防處人員可對本規例所適用的任何通風系統進行所需的測試,以確定該通風系統是否處於安全和有效的操作狀態。 建築物(通風系統)規例 - REGULATION 7 現有的通風系統 VerDate:30/06/1997 如本規例所適用的通風系統在本規例生效日期前已裝置在任何建築物內,則無須符合第4條條文的規定,除非和直至─ (a) 該通風系統已被移走或在任何方面有所改動;或 (b) 處長認為該通風系統構成火警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