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DOORIE FARM AND BOTANIC GARDEN BYLAW - CHAPTER 1156A 嘉道理農場暨植物園附例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31/10/1997 (第1156章第23條) [1997年10月31日] (本為1997年第504號法律公告) 嘉道理農場暨植物園附例 - SECT 1 釋義 VerDate:31/10/1997 (1)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條例中已予界定的詞語在本附例中具有相同的涵義。 (2) 在本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土壤”(soil) 包括泥土、沙土、粘土、泥炭土、石塊及泥漿; “車輛”(vehicle) 包括手推車、貨車、單車、三輪車、滑板、滾軸溜冰鞋、汽車及其他陸上交通工具; “狩獵器件或工具或陷阱裝置”(hunting or trapping device or implement) 包括一切火器、氣槍、弓箭、彈叉或彈弩、 網、羅網、圈套、毒藥、有毒武器、飛鏢、粘鳥膠、化學品、陷阱、誘餌、囮子、強光裝置、及任何作挖掘、切割或燃燒用的工具,以及任何可合理地用作上述器件、工具 或裝置所作用途的器件; “動物”(fauna) 包括植物以外的所有野生生物,以及任何動物、禽鳥、魚類、兩棲動物、爬蟲、昆蟲、哺乳動物,並包括動物在其任何成長階段的部分(不論該 等動物是尚未出生的、活着的或是已死去的); “植物”(flora) 包括─ (a) 木材、樹木、灌木與真菌;及 (b) 根、芽、嫩枝、葉、花、果、塊莖、樹枝、球莖、根莖、枝條、壓條、接枝、種子及植物的任何部分(不論是活着的或是已枯死的); “遊人”(visitor) 指經由執行董事標示和指定的入口及按照入場條件進入園地內的任何公眾人士(受託人、董事局成員或受僱於公司的人士除外); “園地”(Garden) 指本條例中所述的嘉道理農場暨植物園; “管理人員”(keeper) 指執行董事根據第2(2)條委任為園地管理人員的人士。 (3) 本附例並不適用於受託人、董事局成員及受僱於公司的人士。 “土壤”(soil) “車輛”(vehicle) “狩獵器件或工具或陷阱裝置”(hunting or trapping device or implement) “動物”(fauna) “植物”(flora) “遊人”(visitor) “園地”(Garden) “管理人員”(keeper) 嘉道理農場暨植物園附例 - SECT 2 執行董事及管理人員 VerDate:31/10/1997 (1) 為更佳地管理園地的任何部分,董事局可酌情將賦予它的權力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轉授予執行董事。 (2) 執行董事可委任園地管理人員,以協助其控制在園地內的人士及處理園地的一般管理工作。 (3) 執行董事擁有管理人員的權力與權限。在本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對管理人員的提述包括執行董事。 (4) 執行董事如認為為妥善履行公司的職能與園地的功能而屬合適和有必要,可以書面豁免任何人遵守本附例的部分條文。 (5) 管理人員如指示任何人須遵守本附例,則在該人提出要求時,得向該人出示其獲委任為管理人員的委任文本。 嘉道理農場暨植物園附例 - SECT 3 進入園地 VerDate:31/10/1997 (1) 在符合本附例的規定及董事局或執行董事所合理施加的條件下,園地或其中任何部分均向所有人士開放。 (2) 任何人只可經由執行董事所標示和指定的入口,並按照入園條件進入園地。 (3) 園地或其中任何部分,在執行董事藉張貼於園地的正式布告板上的命令所指明的時段與日子向遊人開放。 (4) 除經執行董事書面批准外,未滿16歲的人須由一名至少滿18歲並對該名年幼人士的活動負責的人陪同。 (5) 除非經管理人員批准,否則任何人不得在園地或其任何部分已關閉不讓公眾進入或逗留的期間進入或逗留於園地或該部分。 (6) 任何並非遊人、管理人員、公司的僱員、受託人或董事局成員的人,在未經執行董事或(如執行董事不在時)管理人員批准的情況下,均不得進入 園地。 嘉道理農場暨植物園附例 - SECT 4 妨礙任何人或管理人員 VerDate:31/10/1997 任何人不得在園地的任何部分─ (a) 故意妨礙、騷擾、干擾或煩擾正在恰當地使用園地的該部分的任何其他人; (b) 故意妨礙、騷擾或干擾執行董事或管理人員履行其職責,或故意妨礙、騷擾或干擾公司所合法僱用或聘請進行任何園地陳設或維修的人;或 (c) 未經執行董事或管理人員同意,進入或逗留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侵入園地內用作貯物、辦公室或工作場所的部分。 嘉道理農場暨植物園附例 - SECT 5 指示任何人離開的權力 VerDate:31/10/1997 (1) 如─ (a) 管理人員有理由相信任何人已經或即將犯本附例或《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所訂的任何罪行(包括與“公眾地方”有關的罪行); (b) 任何人拒絕服從管理人員為執行園地的妥善管理而向其發出的任何合理命令, 管理人員即可指示該人即時離開園地或其任何部分。 (2) 任何人沒有按管理人員的指示離開園地或其任何部分,即屬犯罪。 (3) 在管理人員指示任何人離開園地或其任何部分後,如該人沒有離開,則管理人員可將該人逐出園地或該部分。 (4) 管理人員可以將並非遊人的人逐出園地。 嘉道理農場暨植物園附例 - SECT 6 要求出示許可證等的權力 VerDate:31/10/1997 (1) 根據本附例獲批給許可證的人須應管理人員的要求,出示許可證,並同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管理人員查閱。 (2) 如管理人員有理由相信任何人已犯本附例所訂的罪行,他可─ (a) 要求該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b) 搜查該人及其物品;及 (c) 檢取管理人員有理由相信與犯上述罪行有關連的一切植物、動物、商品、物品或東西。 (3) 執行董事須保留根據本條檢取的任何東西,直至關於所指稱罪行的任何法律程序完成或中止為止,執行董事之後可按其認為合適的方式處置該東 西。執行董事可採取必要的步驟以保存任何被檢取的東西,但即使有任何被檢取的東西毀消,公司與執行董事均不須負上法律責任。 嘉道理農場暨植物園附例 - SECT 7 扣留的權力 VerDate:31/10/1997 (1) 如管理人員有理由相信在園地內發現的任何人已犯或正犯任何下列罪行─ (a) 屬襲擊性質的罪行並有人受傷; (b) 關乎毀壞財產的罪行;或 (c) 關乎將植物或動物移離園地,或從園地的某一部分移至另一部分的罪行, 執行董事或管理人員即可扣留該人。 (2) 管理人員在扣留該人後,如他能夠的話,必須盡快將該人帶往執行董事的辦公室;否則,管理人員必須盡快聯絡執行董事。 (3) 執行董事可於合理的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 (a) 召喚警方,並扣留該人直至警方到場為止;或 (b) 釋放該人。 (4) 如該人獲釋,則除非執行董事另有指示,否則該人須立即離開園地。 嘉道理農場暨植物園附例 - SECT 8 入場費 VerDate:31/10/1997 (1) 董事局可釐定進入園地的入場費及進入園地的某一特定部分的另外費用,該等費用由董事局藉張貼於園地入口及園地的該特定部分入口的正式布告 版上的告示而指明。 (2) 遊人進入董事局已指明須收取入場費用的園地或園地的某一部分時,須繳付董事局所釐定的費用。 (3) 董事局可指示將園地或園地的某一部分撥出,專供一名或多於一名遊人按照董事局所釐定的收費(或豁免收費)及條件使用。 嘉道理農場暨植物園附例 - SECT 9 園地的一個或多於一個撥作指定活動用途的部分 VerDate:31/10/1997 (1) 董事局可以將園地的某一部分撥作特定活動用途。 (2) 董事局須在園地內所撥出的部分的顯眼地方張貼告示,描述所撥出的部分,及撥出該部分所用作的活動用途。 (3) 任何人在使用園地某一部分並參與撥出該部分所用作的活動時,不得─ (a) 進行撥出該場地所用作的活動以外的活動; (b) 干擾任何其他人進行該活動; (c) 在未經其他已佔用該部分的人的許可下或未經管理人員的許可下,開始在已被佔用的部分進行該活動,除非董事局是將該部分撥給該等其他人使用 一段特定期間,而該期間已經屆滿。 嘉道理農場暨植物園附例 - SECT 10 財產的保護 VerDate:31/10/1997 任何人不得─ (a) 損毀或傷害任何植物或動物、構築物、改建物、園地任何部分內或圍繞園地任何部分的牆壁或柵欄,或園地內的任何設備或裝飾物; (b) 攀爬園地任何部分內或圍繞園地任何部分的牆壁或柵欄,或攀爬樹木,或障礙物、欄杆、柱子或其他構築物; (c) 將任何植物或動物從園地的任何部分移至另一部分或移離園地,或將屬於園地的工具、設備或車輛從園地的任何部分移至園地的另一部分或移離園 地; (d) 攜帶或管有任何照明彈、火焰槍、火氣球或其他相類的器件; (e) 生火或用火,或為一群用火者的一員,不論火是否由該群人中的任何人所生起;或 (f) 以可能引起火災的方式拋棄任何火柴、打火機、香煙、煙斗、灰燼或其他物質。 嘉道理農場暨植物園附例 - SECT 11 場地、階地與花圃的保護 VerDate:31/10/1997 任何人不得在下列地方內或下列地方上步行、奔跑、站立、坐下或躺臥─ (a) 有告示顯示為不准踐踏的任何草地、草皮或其他地方;或 (b) 階地、園圃、灌木或植物或任何正在整理作為園圃、或供種植樹木、灌木或植物的場地。 嘉道理農場暨植物園附例 - SECT 12 植物與土壤的保護 VerDate:31/10/1997 未經管理人員同意,任何人不得─ (a) 攪擾、移走或移動任何土壤; (b) 切割、摘取、拔去或以其他方式損害任何植物、苔蘚、地衣或其他形式的植被或任何草皮。 嘉道理農場暨植物園附例 - SECT 13 湖、池塘與動物的保護 VerDate:31/10/1997 任何人不得─ (a) 在湖、池塘、溪澗或水中游泳、沐浴或洗濯; (b) 未經管理人員許可而在湖、池塘、溪澗或水中涉水; (c) 弄污或污染湖、池塘、溪流或水; (d) 捕捉、取去、傷害、消滅、毀壞、移動、打擾、虐待或騷擾任何動物或任何巢、穴或棲息處;或 (e) 張開或使用網,或放置或使用圈套或其他器件或方法,以捕捉、傷害或消滅任何動物。 嘉道理農場暨植物園附例 - SECT 14 遊人及動物等 VerDate:01/01/2000 (1) 除經執行董事明確批准外,任何人不得在園地內管有下列各項或將其帶進園地─ (a) 任何家畜或農畜、禽鳥、魚類; (b) 任何動物;或 (c) 任何植物。 (2) 第(1)款不適用於陪同失明或弱視人士的引路犬。 (3) 獲得批准攜帶家畜進入園地的人須將該家畜置於恰當控制下,並應有效地管束該家畜,以免牠─ (a) 對任何人造成煩擾; (b) 騷擾或打擾任何動物;及 (c) 進入任何湖、水池、溪澗或其他有水的地方。 (4) 執行董事可要求攜帶犬隻進入園地的人替犬隻繫上牽引帶以管束牠,並給牠戴上口套。 (5) 管理人員可檢取任何被發現違反本附例的規定而在園地內的動物,並將牠交給漁農自然護理署或愛護動物協會看管。 (1999年第 331號法律公告) 嘉道理農場暨植物園附例 - SECT 15 車輛 VerDate:31/10/1997 (1) 除經執行董事以書面批准外,任何人不得將車輛帶進園地的任何部分或乘坐車輛進入園地的任何部分,亦不得在園地內運輸物品。 (2) 如董事局撥出在園地內的某場地供指明類別的車輛停泊,則本條並不禁止任何人駕駛車輛從園地的入口沿直接路線駛往於園地內撥作車輛停泊用的 場地或在該場地內駕駛車輛。 (3) 第(1)款不適用於─ (a) 任何以人手推動、拉動或攜帶只供運載兒童或傷殘人士的輪椅、嬰兒車或相類的車輛;或 (b) 在園地的某一部分由兒童在園地該部分的管理人員同意下使用的任何三輪車。 (4) 如任何人將車輛帶進園地的某一部分,他在所有時間均須將車輛保持在道路上,並不得在下列地方駕駛、乘坐或停泊車輛或使車輛在其上越過─ (a) 任何花圃、灌木、植物或正在整理作為花圃或供種植任何樹木、灌木或植物的場地; (b) 董事局藉在園地內顯眼之處設置的告示而禁止在其內駕駛、乘坐或停泊車輛的園地任何部分。 (5) 掌管在園地內的車輛的人須按照管理人員藉訊號或其他方式作出的指示停車或前進。 (6) 掌管在園地內的車輛的人須遵守執行董事所指定的關於速度限制及駕車方式的標誌與指示。 (7) 除經執行董事明確批准外,任何人不得使用園地內的直升機升降場。 嘉道理農場暨植物園附例 - SECT 16 一般行為 VerDate:31/10/1997 (1) 任何人必須遵守秩序,行為舉止須合乎體統,並須穿着恰當的衣服。 (2) 任何人的行為舉止不得對他人造成滋擾。 (3) 任何人的行為舉止必須以安全為原則。 (4) 任何人─ (a) 必須在小徑和道路上行走(根據本附例規定並非供公眾人士使用的小徑與道路除外); (b) 不得進入在園地內任何階地上的小徑或梯級,或通過園地內任何階地而進入任何小徑或梯級; (c) 不得進入任何已用鎖鏈、欄杆、柵欄或閘門封閉,或附有標誌說明已經封閉或不得進入的構築物、地方、小徑或道路; (d) 必須遵守一切為提供指示、規管活動或安全而豎立的標誌; (e) 必須遠離任何施工地區及機器; (f) 不得使用淫褻性言語以致令人煩擾; (g) 不得隨地吐痰、拋擲扔棄物、紙張或廢棄物,但吐進或拋進為此用途而設的桶或容器內則除外; (h) 不得管有或釋放任何具危險性或導致污染的化學品、殺蟲劑、毒藥或其他污染物; (i) 未經執行董事書面批准,不得收集施捨或索取金錢; (j) 不得在園地內放風箏、模型飛機、氣球或其他器件; (k) 未經執行董事書面批准,不得操作或演奏任何樂器或其他器具(包括任何音響器件、揚聲器、留聲機或無線電器具)或以該等樂器或器具製造聲 響,亦不得唱歌或叫喊; (l) 未經執行董事書面批准,不得作廣告宣傳、發表公開演詞、講章、祈禱語句、經文或教義,或舉行或參與《公安條例》(第245章)所界定的公 眾聚集、集會或遊行。 嘉道理農場暨植物園附例 - SECT 17 告示 VerDate:31/10/1997 除經執行董事書面批准外,任何人不得在構成園地一部分的任何建築物、牆壁、柱子、座椅或構築物的任何部分,或在任何樹木或其他自然景物上展示任何告示、標誌、海 報、條幅、標語牌、招貼、或廣告宣傳品或任何相類圖片、字句或裝飾。 嘉道理農場暨植物園附例 - SECT 18 狩獵器件或工具或陷阱裝置 VerDate:31/10/1997 (1) 任何人不得攜帶、管有或使用任何狩獵器件或工具或陷阱裝置。 (2) 執行董事或管理人員可以檢取在園地內發現的或任何人管有的狩獵器件或工具或陷阱裝置或任何可合理地用於挖掘、切割或燃燒的器件,而除非為 任何法律程序而規定須持有該等器件,否則可將之銷毀。 嘉道理農場暨植物園附例 - SECT 19 構築物的豎設、商業活動或露營 VerDate:31/10/1997 (1) 任何人不得─ (a) 未經執行董事書面批准而豎設任何構築物; (b) 將任何商品或物品帶進園地,或出售、要約出售或為出售而展示任何商品或物品,或出租、要約出租或為出租而展示任何商品或物品,或提供或要 約提供任何服務以換取報酬,但如根據與董事局達成的協議而如此行事則除外;或 (c) 露營,但獲得執行董事書面批准者除外。 (2) 執行董事可移走任何人在未經董事局書面批准下或在違反該項批准所列明的任何條件下帶進或留在園地任何部分的構築物或任何構築物所需的建築 物料。 (3) 如在7天過後,上述構築物或物料仍無人申索,執行董事可以將之沒收、出售或以其認為合適的方式處置。 (4) 上述構築物或物料的擁有人須負責向公司補還移走和處置的費用。 (5) 公司可將任何人在違反本條的情況下獲取的一切售賣所得收益及其他報酬沒收歸公司所有。 嘉道理農場暨植物園附例 - SECT 20 未經授權而利用園地 VerDate:31/10/1997 未經執行董事的書面批准,任何人不得為獲取經濟收益而從事任何活動或給園地的任何部分拍照、拍攝影片、作紀錄、繪畫、素描,或以其他方式重現該等部分。 嘉道理農場暨植物園附例 - SECT 21 罪行與刑罰 VerDate:31/10/1997 任何人違反第3(2)、(4)、(5)或(6)、4、5(2)、6(1)、7(4)、8(2)、9(3)、10、11、12、13、14(1)或(3)、 15(1)、(4)、(5)、(6)或(7)、16(1)、(2)、(3)或(4)、17、18(1)、19(1)或20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 款。 嘉道理農場暨植物園附例 - SECT 22 就罪行提出法律程序時可用的名義 VerDate:28/11/1997 本附例所訂罪行的檢控,在不損害用以檢控罪行的任何其他成文法則及不損害律政司司長檢控罪行的權力的原則下,可以公司的名義提出。 (1997年第562號法律公告) 本附例於1997年10月24日蓋上嘉道理農場暨植物園公司的法團印章。 嘉道理農場暨植物園附例 - SECT 22 就罪行提出法律程序時可用的名義 VerDate:28/11/1997 本附例所訂罪行的檢控,在不損害用以檢控罪行的任何其他成文法則及不損害律政司司長檢控罪行的權力的原則下,可以公司的名義提出。 (1997年第562號法律公告) 本附例於1997年10月24日蓋上嘉道理農場暨植物園公司的法團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