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課稅寬免(航運入息)(美國)令 - 第112J章 雙重課稅寬免(航運入息)(美國)令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30/06/1997 (第112章第49條) 〔1989年9月8日〕 (本為1989年第316號法律公告) 雙重課稅寬免(航運入息)(美國)令 - PARAGRAPH 1 引稱 VerDate: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稱為《雙重課稅寬免(航運入息)(美國)令》。 (1989年制定) 雙重課稅寬免(航運入息)(美國)令 - PARAGRAPH 2 關於各項安排的宣布 VerDate:30/06/1997 現宣布─ (a) 附表所指明的各項安排已與美國政府訂立,旨在對美國政府的法律就得自船舶的國際營運的入息所施加的入息稅及任何相類似性質的稅項給予雙重 課稅寬免;及 (b) 即使任何成文法則另有規定,該等安排適宜對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徵收的稅項生效。 (1989年制定) 雙重課稅寬免(航運入息)(美國)令 - SCHEDULE 附表 VerDate:01/07/1997 [第2條] 美國政府與香港政府對得自船舶的 國際營運入息給予雙重課稅寬免 藉互換照會而構成的協議 互換照會 照會1 美國總領事 致 香港稅務局局長 香港稅務局局長 歐陽富先生閣下︰ 本人謹代表美國政府建議美國政府與香港政府簽訂一項協議,在對等的基礎上就對方居民得自船舶(就本協議而言,“船舶”一詞不包括飛機)的國際營運入息豁免徵收入 息稅(就本協議而言,“入息稅”一詞在香港指利得稅) 謹此敬告閣下,美國政府有意按以下條款簽訂協議︰ 1. 美國政府按照《國內收入法》(Internal Revenue Code) 第872(b)及883(a)條,同意對身為香港居民的個 人(美國公民除外)及在香港成立或在香港受控制或受管理的法團(在美國組成的法團除外)得自船舶的國際營運總入息豁免徵稅。 2. 如屬一個法團,則美國政府所給予的豁免只在該法團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條件的情形下方為適用︰ (a) 該法團的證券主要及經常在香港或另一個給予美國法團同等豁免的國家或美國的一所具規模的證券市場進行買賣;或 (b) 該法團的證券價值有50%以上直接或間接由身為香港居民或身為給予美國法團同等豁免的國家居民的個人所擁有,或直接或間接由在一個給予美 國法團同等豁免的國家組成的法團(其證券主要及經常在該國或另一個給予美國法團同等豁免的國家或美國的一所具規模的證券市場進行買賣)所擁有。 就(b)節而言,香港政府須被視為身為香港居民的個人,而任何法團的證券,如由另一法團、合夥、信託或產業所擁有,則須被視為由有關的實益擁有人按比例而擁有。 3. 為對一個香港法團實行以上的50%測試,如該法團是《美國國內收入法》(United States Internal Revenue Code) 第957(a)條所界定的一個受美國控制的外國法團,則其美國股東須被視為香港居民。 4. 香港政府同意對美國居民及在美國組成的法團(根據居住地而須被香港徵稅的法團除外)得自船舶的國際營運總入息豁免徵稅。 5. 如屬一個法團,則香港政府所給予的豁免只在該法團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條件的情形下方為適用︰ (a) 該法團的證券主要及經常在美國或另一個給予香港法團同等豁免的國家或香港的一所具規模的證券市場進行買賣;或 (b) 該法團的證券價值有50%以上直接或間接由身為美國居民或身為給予香港法團同等豁免的國家居民的個人所擁有,或直接或間接由在一個給予香 港法團同等豁免的國家組成的法團(其證券主要及經常在該國或另一個給予香港法團同等豁免的國家或香港的一所具規模的證券市場進行買賣)所擁有。 就(b)節而言,美國政府須被視為身為美國居民的個人。 6. 就本協議而言,總入息包括所有得自船舶的國際營運入息,即包括︰ (a) 得自用於國際運輸的船舶的包船(按時間或航程計費)或空船租賃的入息; (b) 得自用於國際運輸的貨櫃及有關設備租賃的入息,而該入息是由得自船舶的國際營運入息所附帶引起的; (c) 得自參與從事船舶的國際營運的海上運輸聯營入息;及 (d) 得自主要從事船舶的國際營運或租賃的人對船舶所作售賣、處置或其他讓與的收益。 7. 如在解釋或實施本協議時出現任何困難或疑問,雙方政府的主管當局須共同協議以求解決該等困難或疑問 而為此目的,主管當局︰ (a) 在美國方面,是財政部長或其獲授權代表,或任何獲授權執行目前可由上述官員執行的任何職能或此類職能的人或團體;及 (b) 在香港方面,是財政司司長或其獲授權代表,或任何獲授權執行目前可由上述官員執行的任何職能或此類職能的人或團體。 (1997年第 362號法律公告) 8. 任何一方政府均可發出終止通知書而終止本協議。 如上述條款為香港政府所接受,則本人謹此建議,本照會連同閣下就其而作的答覆即構成一項美國政府與香港政府之間的協議,該協議將在閣下答覆的日期生效,並對 1987年1月1日或以後的課稅年度有效。 謹藉此機會向閣下重申最高敬意。 美國駐港總領事館 安德遜謹啟 1989年8月1日 照會2 香港稅務局局長 致 美國總領事 美國駐港總領事 安德遜先生閣下︰ 本人謹代表香港政府敬告閣下,閣下1989年8月1日的照會已悉,其內容如下︰ “本人謹代表美國政府建議美國政府與香港政府簽訂一項協議,在對等的基礎上就對方居民得自船舶(就本協議而言,“船舶”一詞不包括飛機)的國際營運的入息豁免徵 收入息稅(就本協議而言,“入息稅”一詞在香港指利得稅) 本人謹此敬告閣下,美國政府有意按以下條款簽訂協議︰ 1. 美國政府按照《國內收入法》(Internal Revenue Code) 第872(b)及883(a)條,同意對身為香港居民的個 人(美國公民除外)及在香港成立或在香港受控制或受管理的法團(在美國組成的法團除外)得自船舶的國際營運的總入息豁免徵稅。 2. 如屬一個法團,則美國政府所給予的豁免只在該法團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條件的情形下方為適用︰ (a) 該法團的證券主要及經常在香港或另一個給予美國法團同等豁免的國家或美國的一所具規模的證券市場進行買賣;或 (b) 該法團的證券價值有50%以上直接或間接由身為香港居民或身為給予美國法團同等豁免的國家居民的個人所擁有,或直接或間接由在一個給予美 國法團同等豁免的國家組成的法團(其證券主要及經常在該國或另一個給予美國法團同等豁免的國家或美國的一所具規模的證券市場進行買賣)所擁有。 就(b)節而言,香港政府須被視為身為香港居民的個人,而任何法團的證券,如由另一法團、合夥、信託或產業所擁有,則須被視為由有關的實益擁有人按比例而擁有。 3. 為對一個香港法團實行以上的50%測試,如該法團是《美國國內收入法》(United States Internal Revenue Code)第957(a)條所界定的一個受美國控制的外國法團,則其美國股東須被視為香港居民。 4. 香港政府同意對美國居民及在美國組成的法團(根據居住地而須被香港徵稅的法團除外)得自船舶的國際營運的總入息豁免徵稅。 5. 如屬一個法團,則香港政府所給予的豁免只在該法團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條件的情形下方為適用︰ (a) 該法團的證券主要及經常在美國或另一個給予香港法團同等豁免的國家或香港的一所具規模的證券市場進行買賣;或 (b) 該法團的證券價值有50%以上直接或間接由身為美國居民或身為給予香港法團同等豁免的國家居民的個人所擁有,或直接或間接由在一個給予香 港法團同等豁免的國家組成的法團(其證券主要及經常在該國或另一個給予香港法團同等豁免的國家或香港的一所具規模的證券市場進行買賣)所擁有。 就(b)節而言,美國政府須被視為身為美國居民的個人。 6. 就本協議而言,總入息包括所有得自船舶的國際營運的入息,即包括︰ (a) 得自用於國際運輸的船舶的包船(按時間或航程計費)或空船租賃的入息; (b) 得自用於國際運輸的貨櫃及有關設備租賃的入息,而該入息是由得自船舶的國際營運的入息所附帶引起的; (c) 得自參與從事船舶的國際營運的海上運輸聯營的入息; (d) 得自主要從事船舶的國際營運或租賃的人對船舶所作售賣、處置或其他讓與的收益。 7. 如在解釋或實施本協議時出現任何困難或疑問,雙方政府的主管當局須共同協議以求解決該等困難或疑問 而為此目的,主管當局︰ (a) 在美國方面,是財政部長或其獲授權代表,或任何獲授權履行目前可由上述官員履行的任何職能或此類職能的人或團體;及 (b) 在香港方面,是財政司司長或其獲授權代表,或任何獲授權履行目前可由上述官員履行的任何職能或此類職能的人或團體。 (1997年第 362號法律公告) 8. 任何一方政府均可藉發出終止通知書而終止本協議。 如上述條款為香港政府所接受,則本人謹此建議,本照會連同閣下就其而作的答覆即構成一項美國政府與香港政府之間的協議,該協議將在閣下答覆的日期生效,並對 1987年1月1日開始的課稅年度或其後各課稅年度有效 ” 謹此敬告閣下,香港政府已獲負責其外交事務的主權政府正式授權接受上述建議,而香港政府亦認為該建議可予接受,因此香港政府同意閣下的照會與本答覆構成一項香港 政府與美國政府之間的協議,該協議自今天起生效,並對1987年1月1日或以後的課稅年度有效。 謹藉此機會向閣下重申最高敬意。 香港稅務局局長 歐陽富謹啟 1989年8月16日 (1989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