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豁免(2001課稅年度)令 - 第112AI章 稅款豁免(2001課稅年度)令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23/05/2003 (第112章第87條) [2003年5月23日] (本為2003年第133號法律公告) 稅款豁免(2001課稅年度)令 - SECT 1 釋義 VerDate:23/05/2003 在本命令中— “2001 課稅年度”(2001 tax year) 指在2001年4月1日開始的課稅年度; “適當份額”(appropriate proportion) 就任何已與配偶根據本條例第41(1A)條就2001課稅年度選擇根據本條例第VII部接受評 稅的人而言,指就該課稅年度根據本條例第43條應向該人及其配偶徵收的稅項款額中,根據本條例第43條應向該人徵收的部分所佔的份額。 “2001 課稅年度”(2001 tax year) “適當份額”(appropriate proportion) 稅款豁免(2001課稅年度)令 - SECT 2 豁免繳付稅款 VerDate:23/05/2003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凡就2001課稅年度根據本條例第III部應向任何人徵收稅項,該人須獲豁免繳付稅款,款額相等於— (a) 就該課稅年度根據該部應向他徵收的稅項款額的50%;或 (b) $3000, 兩者以數額較小者為準。 (2) 凡就2001課稅年度根據本條例第VII部應向任何人徵收稅項,該人須獲豁免繳付稅款,而— (a) 除(b)段另有規定外,所豁免款額相等於— (i) 就該課稅年度根據本條例第43條應向該人徵收的稅項款額的50%;或 (ii) $3000, 兩者以數額較小者為準;或 (b) 如該人與其配偶根據本條例第41(1A)條就該課稅年度選擇根據本條例第VII部接受評稅,所豁免款額相等於以下兩個數額中的較小者的適 當份額— (i) 就該課稅年度根據本條例第43條應向該人及其配偶徵收的稅項款額的50%;或 (ii) $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