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訊(亞太衞星IIR號)(豁免領牌)令 - 第106T章 電訊(亞太衞星IIR號)(豁免領牌)令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03/10/1997 (第106章第39條) [1997年10月3日] (本為1997年第451號法律公告) 電訊(亞太衞星IIR號)(豁免領牌)令 - SECT 1 釋義 VerDate:03/10/1997 在本命令中─ “公司”(company) 指亞太通信衞星有限公司。 “公司”(company) 電訊(亞太衞星IIR號)(豁免領牌)令 - SECT 2 豁免 VerDate:03/10/1997 公司在其進行下述事情的範圍內─ (a) 在亞太衞星IIR號衞星上設置或維持任何電訊設施;及 (b) 在亞太衞星IIR號衞星上使用或管有作電訊之用的器具, 獲豁免本條例第8(1)條所訂的持有牌照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