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訊(基要服務團燃油組)(豁免)令 - 第106D章 電訊(基要服務團燃油組)(豁免)令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30/06/1997 (第106章第39條) [1968年11月29日] (本為1968年第116號法律公告) 電訊(基要服務團燃油組)(豁免)令 - PARAGRAPH 1 引稱 VerDate: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稱為《電訊(基要服務團燃油組)(豁免)令》。 電訊(基要服務團燃油組)(豁免)令 - PARAGRAPH 2 豁免 VerDate:30/06/1997 現豁免附表所指明的每一公司,使其在本命令所適用的牌照發出或續期時無須繳付根據《電訊規例》(第106章,附屬法例)須繳付的牌照費。 電訊(基要服務團燃油組)(豁免)令 - PARAGRAPH 3 本命令所適用的牌照 VerDate:30/06/1997 本命令適用於下述移動無線電系統固定電台牌照及移動無線電系統移動電台牌照,即就僅為於基要服務團燃油組網絡內進行通訊而設置與維持的無線電話的發送與接收電台 而發出的牌照。 電訊(基要服務團燃油組)(豁免)令 - SCHEDULE 附表 VerDate:30/06/1997 [第2條] 指明公司 1. 香港蜆殼有限公司。 2. 埃索石油香港有限公司。 3. 香港美孚石油有限公司。 4. 香港加德士有限公司。 5. 香港電燈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