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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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署規例 - REGULATION 5
(1) 為便利起見, 現批准在 國際郵務中一項名為“小郵包”的 郵包類別, 以信件郵遞方式傳送屬商品性質的 細小物品。
此項互換郵遞小郵包的 服務, 只 限於已同意參與此項服務的 國家。
(2) 適用於信件郵遞的 禁制亦適用於小郵包的 郵遞服務。 此外, 下列物品特別不得以小郵包傳送─
(a) (由1991年第122號法律公告廢除)
(b) 硬幣;
(c) 銀行紙幣;
(d) 流通紙幣;
(e) 須付款予持有人的 可流轉票據;
(f) 不論是否經過製造的 白金、 黃金或 銀;
(g) 寶石;
(h) 珠寶及其他貴重物品;
(i) 不論是否已塗去的 郵資印花。
(3) 小郵包須以易於檢查的 方式寄送。 此外, 寄件人的 姓名或 名稱及地址須顯示在 郵包外, 而每件郵包的
左上角均須顯眼地註明SMALL PACKET的 字樣。 (1971年第68號法律公告)
(4) 小郵包可以掛號郵遞或 記錄派遞的 方式寄送, 但不可投保。 (1997年第27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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