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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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署規例 - REGULATION 5



(1) 為便利起見, 現批准在 國際郵務中一項名為“小郵包”的 郵包類別, 以信件郵遞方式傳送屬商品性質的 細小物品。
此項互換郵遞小郵包的 服務, 只 限於已同意參與此項服務的 國家。

(2) 適用於信件郵遞的 禁制亦適用於小郵包的 郵遞服務。 此外, 下列物品特別不得以小郵包傳送─

   (a)  (由1991年第122號法律公告廢除)

   (b)  硬幣;

   (c)  銀行紙幣;

   (d)  流通紙幣;

   (e)  須付款予持有人的 可流轉票據;

   (f)  不論是否經過製造的 白金、 黃金或 銀;

   (g)  寶石;

   (h)  珠寶及其他貴重物品;

   (i)  不論是否已塗去的 郵資印花。

(3) 小郵包須以易於檢查的 方式寄送。 此外, 寄件人的 姓名或 名稱及地址須顯示在 郵包外, 而每件郵包的
左上角均須顯眼地註明SMALL PACKET的 字樣。 (1971年第68號法律公告)

(4) 小郵包可以掛號郵遞或 記錄派遞的 方式寄送, 但不可投保。 (1997年第27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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