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 第95F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已失時效而略去)
2. 釋義
3. 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
4. 處長可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的目的進行工程
5. 處長可無須送達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而消除火警危險
6. 處長轉授權力及職責
7. 移走的物件或東西
8. 追討開支
9. 與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有關的罪行
10. 火警危險令
11. 禁止令
12. 不遵從火警危險令或禁止令的罪行
13. 針對火警危險令或禁止令的上訴
14. 阻塞逃生途徑
15. 鎖上逃生途徑
16. 清除阻塞物或鎖
17. 將汽車的一部分運送
18. 將汽車的一部分存放
19. 非法管有受管制物質
20. 擁有人、租客等的法律責任
21. 取得個人資料的權力
22. 截停、登上、搜查及檢取的權力
23. 將控罪等告知土地註冊處處長
24. 公布定罪的事實
25. 將定罪一事告知擁有人等
26. 終止租賃
27. 封閉令
28. 封閉令的內容
29. 封閉令的註冊
30. 手令的發出
31. 執達主任的權力
32. 干擾受封閉令規限的處所
33. 申請撤銷封閉令
34. 上訴成功後撤銷封閉令
35. 暫停執行令的申請
36. 封閉令恢復生效
37. 通知及命令的註冊
SCHEDULE 1
SCHEDUL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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