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 債權人提交的 呈請書的 送達 (1) 任何債權人提交的 呈請書, 須由該債權人或 其律師或 他們所僱用的 任何人, 藉向債務人送交呈請書的 蓋章副本而送達。 (2) 如法院根據誓章或 其他經宣誓而作的 證供, 信納由於債務人規避呈請書或 任何其他法律程序文件的 送達或 由於任何其他因由, 無法迅速作出面交送 達, 則法院可命令以法院認為合適的 方式作出替代送達。 (3) 凡已執行根據第(2)款作出的 命令, 須當作已向債務人妥為送達呈請書。 (1987年第194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