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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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規則 - RULE 59

送達

債權人提交的 呈請書的 送達

(1) 任何債權人提交的 呈請書, 須由該債權人或 其律師或 他們所僱用的 任何人, 藉向債務人送交呈請書的
蓋章副本而送達。

(2) 如法院根據誓章或 其他經宣誓而作的 證供, 信納由於債務人規避呈請書或 任何其他法律程序文件的 送達或
由於任何其他因由, 無法迅速作出面交送 達, 則法院可命令以法院認為合適的 方式作出替代送達。

(3) 凡已執行根據第(2)款作出的 命令, 須當作已向債務人妥為送達呈請書。

(1987年第194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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