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請書等的送達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向債務人送達呈請書、 命令等 (1964年第46號法律公告) 當債務人不在 香港或 無法尋獲時, 法院可命令在 法院認為合適的 時間內並以法院認為合適的 方式, 向債務人送達呈請書或 任何針對他作出的 命令, 或 任何傳召他出庭的 傳 票。 (1955年A124號政府公告; 1984年第231號法律公告; 1998年第77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