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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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規則 - RULE 2
釋義
(Past version on 01/04/1998).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在 本規則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 指根據本條例或 本規則行使上訴司法管轄權的
任何法院、 法庭;
“司法常務官”(Registrar) 指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及高等法院的 任何高級副司法常務官、
副司法常務官或 助理司法常務官; (1984年第231號法 律公告; 1998年第25號第2條; 2005年第10號第169條)
“法院”、
“法庭”(court) 指本條例所界定的 法院或 法庭, 並包括依據本條例或 本規則而行使法院權力時的 司法常務官;
(1998年第25號第2條)
“破產令”(bankruptcy order) 指判定某個人破產的 命令; (1998年第77號法律公告)
“訟費評定官”(taxing
officer) 包括司法常務官, 亦包括負責評定訟費的 任何一名或 多於一名法院人員;
“債務人”(debtor)
包括根據本條例提起的 法律程序所針對的 任何債務人, 不論該債務人是否已被判定破產, 亦包括由合夥的
債務人組成的 商號;
(1955年A124號政府公告)
“債權人”(creditor) 包括法團、 由合夥的 債權人組成的 商號及刑事破產程序中的 法定呈請人;
(1979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債權證明表”(proof) 指債權人用作確立他針對債務人所提出的 申索的 文件; (
1992年第222號法律公告)
“蓋章”(sealed) 指蓋上法院印章。
(1998年第77號法律公告) [比照 R. 3]
“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
“司法常務官”(Registrar)
“法院”、
“法庭”(court)
“破產令”(bankruptcy order)
“訟費評定官”(taxing officer)
“債務人”(debtor)
“債權人”(creditor)
“債權證明表”(proof)
“蓋章”(sea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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