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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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規則 - RULE 122C
建議的內容
(1) 債務人的 建議須提供簡短的 解釋, 說明為何他認為自願安排是適宜的 , 並說明為何可預期他的
債權人會贊同該項安排的 理由。
(2) 建議須述明或 以其他方式處理以下事宜─
(a) 以下事宜, 以債務人直接知悉的 範圍為限─
(i) 該債務人的 資產、 對該等資產各自的 價值的 估計以及作出該項估計的 基準;
(ii) 該等資產押記予債權人作受惠人的 範圍(如有的 話);
(iii) 不列入自願安排的 特定資產的 範圍(如有的 話);
(b) 建議列入該項安排的 任何財產(債務人本人的 資產除外)的 詳情, 該等財產的 來源, 以及使其可供列入的 條款;
(c) 該債務人負債的 性質及款額(以其直接知悉的 範圍為限), 建議藉該項安排償還、 修改、 押後償付或
以其他方式處理該等負債的 方式以及(尤其 是)─
(i) 建議如何就根據本條例第38條獲給予優先權的 債項而處理該債務人的 債權人, 以及建議如何處理有抵押或
聲稱有抵押的 債權人;
(ii) 建議如何根據該項安排而對待債務人的 有聯繫人士(即該債務人的 債權人); 及
(iii) 在 個案1中, 就債務人所知悉, 是否已有根據本條例第49、 50或 71A條作出的 申索, 或
是否有引起該等申索可能的 情況, 而在 個案 2中, 如在 其被判定破產的 情況下,
是否有會引起該等申索可能的 情況, 此外, 凡存在 任何該等情況, 則是否建議(如建議的 話,
則如何)根據該項自願安排就該等申索而預留款項以全部或 局部彌償該無力償債的 產業;
(d) 是否有其他人就債務人的 債項給予擔保, 如有的 話, 則給予甚麼擔保, 並指明那些(如有的 話)擔保人是債務人的
有聯繫人士;
(e) 該項自願安排的 建議期限;
(f) 建議向債權人作出分發的 日期及分發款額的 估計;
(g) 建議以酬金及開支方式支付予代名人(作為代名人)的 款額;
(h) 為該項安排的 目的 , 是否有任何人(債務人除外)提出會提供任何擔保, 如有的 話, 是否須給予或
尋求任何抵押品;
(i) 為該項安排而持有的 款項在 待向債權人分發前存於銀行、 用作投資或 以其他方式處理的 方式;
(j) 為償付債權人而持有並在 該項安排終止時沒有如此償付的 款項的 處理方式;
(k) 如債務人有任何業務, 則建議在 該項安排持續的 期間經營該等業務的 方式;
(l) 擬為債務人安排的 任何進一步信貸服務的 詳細資料, 以及如何償付因此而產生的 債項;
(m) 建議如何支付該項安排的 代名人的 酬金和其開支;
(n) 該項安排的 代名人所須承擔的 職能;
(o) 獲建議擔任自願安排的 代名人的 人的 姓名、 地址及資格,
以及確定盡債務人所知悉該代名人具備足夠經驗和符合資格(不論是作為受託人或 以其他 方式監督該自願安排的
實施)作為該自願安排的 代名人。
(3) 在 代名人以書面同意下, 債務人的 建議可在 代名人的 報告根據本條例第20D條交付法院前, 隨時予以修訂。
(1998年第77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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