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主須提供的設施 第V部 東主的 責任 對於本規例就在 工業經營中受僱為安全主任或 安全督導員的 人所訂的 職責, 工業經營的 東主須─ (a) 確保該等職責是在 其監督下執行, 或 是在 直接及有效控制該工業經營所進行的 工作的 人的 監督下執行; (b) 提供妥善執行該等職責所需要的 一切協助、 設備、 設施及資料; 及 (c) 確保受僱為安全督導員的 人, 無須執行在 性質或 程度上會妨礙妥善執行該等職責的 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