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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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 - REGULATION 19

東主須提供的設施

第V部

東主的 責任

對於本規例就在 工業經營中受僱為安全主任或 安全督導員的 人所訂的 職責, 工業經營的 東主須─

   (a)  確保該等職責是在 其監督下執行, 或 是在 直接及有效控制該工業經營所進行的 工作的 人的 監督下執行;

   (b)  提供妥善執行該等職責所需要的 一切協助、 設備、 設施及資料; 及

   (c)  確保受僱為安全督導員的 人, 無須執行在 性質或 程度上會妨礙妥善執行該等職責的 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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