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 - 第59Z章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30/06/1997 (第59章第7條) [第4至13條 第2、3及14至22條 } 1986年12月1日 } 1987年12月1日 1986年第280號法律公告 1987年第347號法律公告] (本為1986年第256號法律公告)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 - REGULATION 1 引稱 VerDate:30/06/1997 第I部 導言 本規例可引稱為《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 - REGULATION 2 釋義 VerDate:30/06/1997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安全主任”(safety officer) 指根據本規例在任何工業經營中受僱為安全主任的人; “安全督導員”(safety supervisor) 指根據本規例在任何工業經營中受僱為安全督導員的人; “建築地盤”(construction site) 指正進行建築工程的地方,以及緊接該地方而用以貯存用於或擬用於建築工程的物料或工業裝置的附近範圍; “船隻”(vessel) 指任何船舶、船艇、中國式帆船或任何其他各類用於航行的船隻,並包括浮塢、水上工場或水上食肆; (1994年第352號法律公 告) “船舶”(ship) 指各類用於航行的船隻; (1994年第352號法律公告) “船廠”(shipyard) 指任何用以建造、重造、維修、修理、重裝、終飾或拆毀船舶或船隻(浮於水上的船舶或船隻除外)的露天工場或乾塢(包括其場地範 圍)。 (1994年第352號法律公告) “安全主任”(safety officer) “安全督導員”(safety supervisor) “建築地盤”(construction site) “船隻”(vessel) “船舶”(ship) “船廠”(shipyard)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 - REGULATION 3 適用範圍 VerDate:30/06/1997 本規例適用於名列附表1的工業經營。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 - REGULATION 4 安全主任諮詢委員會 VerDate:30/06/1997 第II部 安全主任諮詢委員會及註冊 為安全主任的資格 (1) 現設立安全主任諮詢委員會(在本條內稱為“委員會”),就勞工處處長為施行本規例而不時轉交委員會考慮的事宜,提供意見,該等事宜包括─ (a) 第5條所提述的註冊為安全主任的資格;及 (b) 有關根據第7條註冊為安全主任的事宜。 (2) 委員會須按勞工處處長委任為委員會成員的人數組成,而每名成員的任期則由勞工處處長酌情決定。 (3) 委員會任何成員可隨時藉致予勞工處處長的書面通知而辭職。 (4) 委員會須為考慮根據本條轉交委員會的事宜而按需要的頻密程度舉行會議,或按勞工處處長藉給予每名成員的書面通知所作出的指示舉行會議。 (5) 委員會的議事程序須按勞工處處長所決定者。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 - REGULATION 5 註冊為安全主任的資格 VerDate:07/06/2002 (1) 任何人具有附表2第1欄所指明的附表所列資格,即有資格註冊為安全主任,以受僱於附表2第2欄與該資格相對處所顯示類別的工業經營中工 作。 (2) 就第(1)款及附表2而言,“附表所列資格”(scheduled qualification) 指附表3所列的任何資格。 (3) 儘管第(1)款及附表2另有規定,任何人如令勞工處處長信納─ (a) 在緊接本規例開始適用於某類別的工業經營之前,他在該類別的工業經營中受僱為全職的安全主任;及 (2002年第99號法律公告; 2002年第100號法律公告) (b) 因他在工業安全方面的教育、訓練、專業經驗及技術,他是註冊為安全主任的適合及適當人選, 則他須被當作有資格註冊為在該類別的工業經營中受僱的安全主任。 (2002年第100號法律公告) “附表所列資格”(scheduled qualification)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 - REGULATION 5 註冊為安全主任的資格 VerDate:30/06/1997 (1) 任何人具有附表2第1欄所指明的附表所列資格,即有資格註冊為安全主任,以受僱於附表2第2欄與該資格相對處所顯示類別的工業經營中工 作。 (2) 就第(1)款及附表2而言,“附表所列資格”(scheduled qualification) 指附表3所列的任何資格。 (3) 儘管第(1)款及附表2另有規定,任何人如令勞工處處長信納─ (a) 在緊接本規例訂立之前,他在本規例所適用的任何工業經營中受僱為安全主任;及 (b) 因他在工業安全方面的教育、訓練、專業經驗及技術,他是註冊為安全主任的適合及適當人選, 則他須被當作有資格註冊為在工業經營中受僱的安全主任。 “附表所列資格”(scheduled qualification)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 - REGULATION 6 安全主任註冊紀錄冊 VerDate:30/06/1997 第III部 註冊紀錄冊與安全主任的註冊及上訴 (1) 處長須設立及保存一份註冊紀錄冊,並安排將所有根據本規例註冊為安全主任的人的姓名及地址詳情,以及他認為適當的其他事宜(如有的話) ,均備存在冊內。 (2) 該註冊紀錄冊須存放在處長所指示的政府辦事處內,於該等辦事處對公眾開放的時間,讓公眾免費查閱。 (3) 處長須在該註冊紀錄冊內記錄以下資料─ (a) 任何他認為為保持冊內資料準確而對名列冊內的人的地址或任何其他詳情需要作出的修訂;及 (b) 如他根據第10條暫時吊銷名列冊內的人的註冊,則該段暫時吊銷註冊的期間。 (4) 處長須將以下的人的姓名,從註冊紀錄冊刪除─ (a) 死者; (b) 以書面要求將姓名刪除的人;或 (c) 已根據第9條被取消註冊的人。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 - REGULATION 7 申請與註冊為安全主任 VerDate:07/06/2002 (1) 任何人申請註冊為安全主任,須向勞工處處長提出,而申請— (a) 須符合認可格式;及 (b) 在申請人是根據第5(3)條而有資格註冊為安全主任的情況下,須在本規例開始適用於有關類別的工業經營後12個月內提出。 (1994年第352號法律公告;2002年第99號法律公告;2002年第100號法律公告) (2)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勞工處處長可酌情決定將任何人註冊為安全主任,並可就該項註冊而施加他認為適當的條件。 (3) 勞工處處長除非信納申請人是具備下述條件的人,否則不得將該申請人註冊為安全主任─ (a) 該人有資格註冊為安全主任; (b) 該人有足夠能力註冊為安全主任;及 (c) 該人是註冊為安全主任的適合及適當人選。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 - REGULATION 7 申請與註冊為安全主任 VerDate:30/06/1997 (1) 任何人申請註冊為安全主任,須按認可格式提出。 (1994年第352號法律公告) (2)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勞工處處長可酌情決定將任何人註冊為安全主任,並可就該項註冊而施加他認為適當的條件。 (3) 勞工處處長除非信納申請人是具備下述條件的人,否則不得將該申請人註冊為安全主任─ (a) 該人有資格註冊為安全主任; (b) 該人有足夠能力註冊為安全主任;及 (c) 該人是註冊為安全主任的適合及適當人選。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 - SECT 7A 註冊的有效期 VerDate:07/06/2002 (1) 在第(2)款及第9及10條的規限下,任何人根據第7(2)條註冊為安全主任,註冊有效期為自註冊日期起計的4年,但可根據第7B條續期 或重新確認生效。 (2) 任何在緊接《2001年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修訂)規例》(2002年第100號法律公告)第4條生效日期前已根據 第7(2)條註冊為安全主任的人,為根據第7B條續期或重新確認生效的目的,須當作在該生效日期註冊。 (3) 除第7B(2)條另有規定外,根據第7(2)條註冊為安全主任的註冊如未有根據第7B條續期,在有效期屆滿時即告失效。 (2002年第100號法律公告)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 - SECT 7B 註冊的續期及重新確認生效 VerDate:07/06/2002 (1) 註冊安全主任如欲將他根據第7(2)條註冊為安全主任的註冊續期,須在註冊有效期屆滿前9個月內,向勞工處處長呈交符合認可格式的續期申 請書。 (2) 凡註冊安全主任根據本條申請將註冊續期,而勞工處處長於該註冊有效期屆滿時仍未對申請作出決定,則除非申請被撤回,或該註冊根據第9條被 取消,或根據第10條被暫時吊銷,否則該註冊在勞工處處長作出決定前仍然有效。 (3) 根據本條獲續期的註冊於若無第(2)款的規定該註冊便應屆滿之日的翌日生效,有效期為4年。 (4) 任何根據第7(2)條註冊的人的註冊如已期滿失效,但他欲將該註冊重新確認生效,則不得根據第7條重新申請註冊,而須向勞工處處長呈交符 合認可格式的要求將該失效註冊重新確認生效的申請書。 (5) 如勞工處處長批准將失效註冊重新確認生效,有關註冊須自該項批准作出之日起重新確認生效,有效期為4年。 (6) 除第(7)款另有規定外,勞工處處長可酌情決定將根據第7(2)條註冊為安全主任的註冊續期或重新確認生效(視屬何情況而定),並可就該 續期或重新確認生效施加他認為適當的條件。 (7) 勞工處處長除非信納申請人在緊接申請前的4年內已完成總共不少於100小時關於職業安全及健康的專業進修計劃,否則不得批准任何續期或重 新確認生效的申請。 (8) 就第(7)款而言,“專業進修計劃”(Continuing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Programme) 指一項勞工處處長認為與註冊安全主任的需要及專業水準有關、提高專業才能並符合勞工處處長不時發出關於該方面的指引的課程、講座、研討會 或其他研習計劃或方法(不論是否需要上課)。 (2002年第99號法律公告) (9) 本條不適用於根據第7(2)條註冊為安全主任,但其註冊已根據第9條被取消的人。 (2002年第100號法律公告) “專業進修計劃”(Continuing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Programme)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 - REGULATION 8 處長須向申請人送達決定通知書 VerDate:07/06/2002 (1) 凡勞工處處長根據第7條將任何人註冊或拒絕將任何人註冊為安全主任,或根據第7B條將或拒絕將該註冊續期或重新確認生效,他須隨即將其決 定以書面通知送達該人。 (2002年第100號法律公告) (2) 凡勞工處處長拒絕將某人註冊為安全主任,或拒絕將某人的註冊續期或重新確認生效,第(1)款所提述的通知書須包括─ (2002年第 100號法律公告) (a) 其拒絕理由的充分陳述;及 (b) 列明第12條的有關條文的批註。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 - REGULATION 8 處長須向申請人送達決定通知書 VerDate:30/06/1997 (1) 凡勞工處處長根據第7條將任何人註冊或拒絕將任何人註冊為安全主任,他須隨即將其決定以書面通知送達該人。 (2) 凡勞工處處長拒絕將某人註冊為安全主任,第(1)款所提述的通知書須包括─ (a) 其拒絕理由的充分陳述;及 (b) 列明第12條的有關條文的批註。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 - REGULATION 9 取消註冊 VerDate:07/06/2002 如有以下情況,勞工處處長可將根據第7(2)條註冊為安全主任的人的註冊或根據第7B條而續期或重新確認生效的該註冊取消─ (2002年第100號法律公 告) (a) 勞工處處長認為該項註冊、續期或重新確認生效是以欺詐方法取得;或 (2002年第100號法律公告) (b) 勞工處處長不再信納任何根據第7(3)條必須得到他信納的事項。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 - REGULATION 9 取消註冊 VerDate:30/06/1997 如有以下情況,勞工處處長可將根據第7(2)條註冊為安全主任的人的註冊取消─ (a) 勞工處處長認為該項註冊是以欺詐方法取得;或 (b) 勞工處處長不再信納任何根據第7(3)條必須得到他信納的事項。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 - REGULATION 10 暫時吊銷註冊 VerDate:07/06/2002 (1) 任何人如已根據第7條註冊為安全主任或其註冊已根據第7B條續期或重新確認生效,而勞工處處長覺得該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執行本規例規定的 安全主任職責,則勞工處處長可向該人送達通知書,述明他擬暫時吊銷該人的註冊以及採取該項行動的理由,並要求該人在該通知書送達後14天內,以書面提出不應將該 項註冊暫時吊銷的因由。 (2002年第100號法律公告) (2) 凡根據第(1)款向任何人送達通知書後─ (a) 該人並無以書面提出不應將該項註冊暫時吊銷的因由;或 (b) 勞工處處長認為該人未能以書面提出不應將該項註冊暫時吊銷的良好因由, 則勞工處處長可藉書面通知將該項註冊暫時吊銷,吊銷期間須在該通知書內指明,以不超過12個月為限。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 - REGULATION 10 暫時吊銷註冊 VerDate:30/06/1997 (1) 任何人如已根據第7條註冊為安全主任,而勞工處處長覺得該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執行本規例規定的安全主任職責,則勞工處處長可向該人送達通 知書,述明他擬暫時吊銷該人的註冊以及採取該項行動的理由,並要求該人在該通知書送達後14天內,以書面提出不應將該項註冊暫時吊銷的因由。 (2) 凡根據第(1)款向任何人送達通知書後─ (a) 該人並無以書面提出不應將該項註冊暫時吊銷的因由;或 (b) 勞工處處長認為該人未能以書面提出不應將該項註冊暫時吊銷的良好因由, 則勞工處處長可藉書面通知將該項註冊暫時吊銷,吊銷期間須在該通知書內指明,以不超過12個月為限。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 - REGULATION 11 取消或暫時吊銷註冊的通知書 VerDate:30/06/1997 (1) 凡勞工處處長根據第9條取消註冊或根據第10條暫時吊銷註冊,他須隨即將其決定以書面通知送達─ (a) 被取消或暫時吊銷註冊的人;及 (b) 僱用該人的工業經營的東主。 (2) 第(1)款所提述的每份通知書須包括─ (a) 取消或暫時吊銷註冊的理由的充分陳述;及 (b) 列明第12條的有關條文的批註。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 - REGULATION 12 上訴 VerDate:07/06/2002 (1) 任何人─ (a) 被勞工處處長拒絕根據第7條將其註冊; (aa) 被勞工處處長拒絕根據第7B條將其作為安全主任的註冊續期或重新確認生效; (2002年第100號法律公告) (b) 根據第9條被取消註冊;或 (c) 根據第10條被暫時吊銷註冊, 可在接獲勞工處處長就上述任何決定而作出的通知後28天內,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2) 根據第9條取消註冊或根據第10條暫時吊銷註冊的任何決定,在根據第(1)款遭提出上訴時,須自上訴提出之日起暫停實施,直至該宗上訴被 處理、撤回或放棄為止;但如勞工處處長認為暫停實施會違反公眾利益,且有關該決定的通知書載有表明此意的陳述,則不在此限。 (3) 行政上訴委員會就上訴作出裁定後,勞工處處長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安排將有關該裁定的通知書連同對有關決定的陳述,送達僱用上訴人的工 業經營的東主。 (1994年第6號第38條)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 - REGULATION 12 上訴 VerDate:30/06/1997 (1) 任何人─ (a) 被勞工處處長拒絕根據第7條將其註冊; (b) 根據第9條被取消註冊;或 (c) 根據第10條被暫時吊銷註冊, 可在接獲勞工處處長就上述任何決定而作出的通知後28天內,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2) 根據第9條取消註冊或根據第10條暫時吊銷註冊的任何決定,在根據第(1)款遭提出上訴時,須自上訴提出之日起暫停實施,直至該宗上訴被 處理、撤回或放棄為止;但如勞工處處長認為暫停實施會違反公眾利益,且有關該決定的通知書載有表明此意的陳述,則不在此限。 (3) 行政上訴委員會就上訴作出裁定後,勞工處處長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安排將有關該裁定的通知書連同對有關決定的陳述,送達僱用上訴人的工 業經營的東主。 (1994年第6號第38條)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 - REGULATION 13 取消或暫時吊銷註冊的公布 VerDate:30/06/1997 凡勞工處處長根據第9條取消註冊或根據第10條暫時吊銷註冊,他須安排於下述時間將有關取消或暫時吊銷註冊的公告刊登於憲報─ (a) 如無人根據第12(1)條提出上訴,則在該條所提述的28天期間屆滿時;或 (b) 如有人根據第12(1)條提出上訴,則在行政上訴委員會維持勞工處處長的決定時。 (1994年第6號第39條)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 - REGULATION 14 安全主任的僱用 VerDate:07/06/2002 第IV部 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的僱用及職責 (1) 附表4第1段第1欄所指明的工業經營的東主,須按附表4第1段第2欄相對處所顯示的方式僱用全職安全主任。 (2) 工業經營的東主不得僱用任何人為安全主任─ (a) 除非該人當其時— (i) 是根據第7條註冊;及 (ii) 並非根據第10條被暫時吊銷註冊;及 (2002年第100號法律公告) (b) 以履行受僱為安全主任者根據第15條須履行的職責以外的任何其他職責。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 - REGULATION 14 安全主任的僱用 VerDate:30/06/1997 第IV部 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的僱用及職責 (1) 附表4第1段第1欄所指明的工業經營的東主,須按附表4第1段第2欄相對處所顯示的方式僱用全職安全主任。 (2) 工業經營的東主不得僱用任何人為安全主任─ (a) 除非該人已根據第7條註冊,且當其時並無根據第10條被暫時吊銷註冊;及 (b) 以履行受僱為安全主任者根據第15條須履行的職責以外的任何其他職責。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 - REGULATION 15 安全主任的職責 VerDate:07/06/2002 (1) 受僱為安全主任的人的職責,是協助有關的工業經營的東主促進在其工業經營中受僱的人的安全及健康,包括為該目的而進行以下各項─ (a) 為在該工業經營中受僱的人的安全及健康,而就應予採取的措施向東主提供意見,並在東主批准下實行該等措施; (b) 檢查該工業經營,或指示任何在其內受僱為安全督導員的人檢查該工業經營,以決定是否有任何機械、工業裝置、設備、器具或工序或在該工業經 營中進行的任何類型工作,屬於可造成任何在該工業經營中受僱的人有受身體傷害危險的性質; (c) 將根據(b)段進行的任何檢查的結果向東主報告,並就該檢查結果而應予採取的任何措施(如有的話)作出建議; (d) 協助監督任何在該工業經營中受僱為安全督導員的人; (e) 為在該工業經營中受僱的人的安全及健康,而就對下列各項應予進行的任何修理或維修工作,向東主提供意見─ (i) 組成該工業經營的任何處所; (ii) 在該工業經營中使用的任何器具、設備、機械或工業裝置; (f) 就在該工業經營中發生的任何意外或危險事故的情況,作出調查並向東主報告,或安排作出調查並向東主報告,以及就防止同類意外或危險事故的 發生向東主作出建議; (g) 就任何在該工業經營中受僱的人受到身體傷害的情況,作出調查並向東主報告,或安排作出調查並向東主報告,以及就防止有人受同類身體傷害事 故的發生向東主作出建議; (h) 就在該工業經營中發生的每宗致命意外作出調查並向東主報告,以及就防止同類致命意外的發生向東主作出建議; (i) 收取、討論及加簽每份由受僱為安全督導員的人根據第17(1)(b)(iv)條向他呈交的報告; (2002年第100號法律公告) (j) 在每個月的最後一日或之前,擬備並向東主呈交一份第(2)款所規定的報告;及 (2002年第100號法律公告) (k) 就在該工業經營實施安全管理制度方面,向東主提供意見,包括以下的職責— (i) 協助訂定、修改及檢討該工業經營的安全及健康政策; (ii) 協助舉辦安全及健康訓練計劃; (iii) 協助制定內部安全規則及規例; (iv) 協助實施安全及健康計劃、活動、安排及措施; (v) 協助設立安全委員會及實施其建議; (vi) 協助分析工作危險、評估潛在危險、找出危險狀況及承受危險的情況;及 (vii) 協助執行與促進安全、保健及個人防護有關的計劃。 (2002年第100號法律公告) (2) 根據第(1)(j)款呈交的報告,須按認可格式作出。 (1994年第352號法律公告)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 - REGULATION 15 安全主任的職責 VerDate:30/06/1997 (1) 受僱為安全主任的人的職責,是協助有關的工業經營的東主促進在其工業經營中受僱的人的安全及健康,包括為該目的而進行以下各項─ (a) 為在該工業經營中受僱的人的安全及健康,而就應予採取的措施向東主提供意見,並在東主批准下實行該等措施; (b) 檢查該工業經營,或指示任何在其內受僱為安全督導員的人檢查該工業經營,以決定是否有任何機械、工業裝置、設備、器具或工序或在該工業經 營中進行的任何類型工作,屬於可造成任何在該工業經營中受僱的人有受身體傷害危險的性質; (c) 將根據(b)段進行的任何檢查的結果向東主報告,並就該檢查結果而應予採取的任何措施(如有的話)作出建議; (d) 協助監督任何在該工業經營中受僱為安全督導員的人; (e) 為在該工業經營中受僱的人的安全及健康,而就對下列各項應予進行的任何修理或維修工作,向東主提供意見─ (i) 組成該工業經營的任何處所; (ii) 在該工業經營中使用的任何器具、設備、機械或工業裝置; (f) 就在該工業經營中發生的任何意外或危險事故的情況,作出調查並向東主報告,或安排作出調查並向東主報告,以及就防止同類意外或危險事故的 發生向東主作出建議; (g) 就任何在該工業經營中受僱的人受到身體傷害的情況,作出調查並向東主報告,或安排作出調查並向東主報告,以及就防止有人受同類身體傷害事 故的發生向東主作出建議; (h) 就在該工業經營中發生的每宗致命意外作出調查並向東主報告,以及就防止同類致命意外的發生向東主作出建議; (i) 收取、討論及加簽每份由受僱為安全督導員的人根據第17(1)(b)(iv)條向他呈交的報告;及 (j) 在每個月的最後一日或之前,擬備並向東主呈交一份第(2)款所規定的報告。 (2) 根據第(1)(j)款呈交的報告,須按認可格式作出。 (1994年第352號法律公告)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 - REGULATION 16 安全督導員的僱用 VerDate:30/06/1997 附表4第2段第1欄所指明的工業經營的東主,須按附表4第2段第2欄相對處所顯示的方式僱用安全督導員。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 - REGULATION 17 安全督導員的職責 VerDate:30/06/1997 (1) 受僱為安全督導員的人的職責為─ (a) 協助在有關的工業經營中受僱為安全主任的人執行本規例所訂的安全主任的職責; (b) 協助負責有關的工業經營的東主,促進在其工業經營中受僱的人的安全及健康,包括為該目的而進行以下各項─ (i) 就任何人遵守為在該工業經營中受僱的人而訂的安全或保護標準,向東主或向在該工業經營中受僱為安全主任人提供意見; (ii) 就遵守為在該工業經營中受僱的人而訂的安全或保護標準,對任何人作出監督; (iii) 促進該工業經營中的工作安全進行;及 (iv) 在每星期的最後一日或之前,擬備並呈交一份第(2)款所規定的報告,如在該工業經營中並無人受僱為安全主任,則呈交予東主,如在該工業 經營中有人受僱為安全主任,則呈交予該安全主任。 (2) 根據第(1)(b)(iv)款呈交的報告,須按認可格式作出。 (1994年第352號法律公告)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 - REGULATION 18 安全督導員的更換 VerDate:30/06/1997 (1) 凡處長覺得任何受僱為安全督導員的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執行本規例所訂的職責,處長可向僱用該人為安全督導員的工業經營的東主送達書面通 知,指示該東主在該通知書所指明的不少於14天的時間屆滿前,僱用另一人為安全督導員。 (2) 根據第(1)款獲送達通知書的工業經營東主,須遵從指示,在該通知書所指明的時間屆滿前僱用另一人為安全督導員。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 - REGULATION 19 東主須提供的設施 VerDate:30/06/1997 第V部 東主的責任 對於本規例就在工業經營中受僱為安全主任或安全督導員的人所訂的職責,工業經營的東主須─ (a) 確保該等職責是在其監督下執行,或是在直接及有效控制該工業經營所進行的工作的人的監督下執行; (b) 提供妥善執行該等職責所需要的一切協助、設備、設施及資料;及 (c) 確保受僱為安全督導員的人,無須執行在性質或程度上會妨礙妥善執行該等職責的其他工作。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 - REGULATION 19A 告示的展示 VerDate:02/01/2004 (1) 工業經營的東主─ (a) 如屬附表4第1(a)、(c)、(e)或(g)段第1欄所指明並根據第14(1)條的規定僱有一名安全主任者,須在該名安全主任受僱工作 的工業經營中的顯眼地方展示告示;或 (b) 如屬附表4第1(b)、(d)、(f)或(h)段第1欄所指明並根據第14(1)條的規定僱有一名安全主任者,須在組成該名安全主任受僱 工作的工業經營的每一處所或地盤的顯眼地方展示告示, 告示須按認可格式擬成,並以中英文列明東主的姓名或名稱,以及安全主任的姓名、聯絡電話號碼及職責。 (2) 工業經營的東主─ (a) 如屬附表4第2(a)、(c)、(e)或(g)段第1欄所指明並根據第16條的規定僱有一名安全督導員者,須在該名安全督導員受僱工作的 工業經營中的顯眼地方展示告示;或 (b) 如屬附表4第2(b)、(d)、(f)或(h)段第1欄所指明並就其工業經營的任何處所或地盤而根據第16條的規定僱有一名安全督導員 者,須在該處所或地盤的顯眼地方展示告示, 告示須按認可格式擬成,並以中英文列明東主的姓名或名稱,以及安全督導員的姓名、聯絡電話號碼及職責。 (1994年第352號法律公告; 2002年第100號法律公告)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 - REGULATION 19A 告示的展示 VerDate:30/06/1997 (1) 工業經營的東主─ (a) 如屬附表4第1(a)、(c)或(e)段第1欄所指明並根據第14(1)條的規定僱有一名安全主任者,須在該名安全主任受僱工作的工業經 營中的顯眼地方展示告示;或 (b) 如屬附表4第1(b)、(d)或(f)段第1欄所指明並根據第14(1)條的規定僱有一名安全主任者,須在組成該名安全主任受僱工作的工 業經營的每一處所或地盤的顯眼地方展示告示, 告示須按認可格式擬成,並以中英文列明東主的姓名或名稱,以及安全主任的姓名、聯絡電話號碼及職責。 (2) 工業經營的東主─ (a) 如屬附表4第2(a)、(c)或(e)段第1欄所指明並根據第16條的規定僱有一名安全督導員者,須在該名安全督導員受僱工作的工業經營 中的顯眼地方展示告示;或 (b) 如屬附表4第2(b)、(d)或(f)段第1欄所指明並就其工業經營的任何處所或地盤而根據第16條的規定僱有一名安全督導員者,須在該 處所或地盤的顯眼地方展示告示, 告示須按認可格式擬成,並以中英文列明東主的姓名或名稱,以及安全督導員的姓名、聯絡電話號碼及職責。 (1994年第352號法律公告)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 - REGULATION 20 就報告而須採取的行動 VerDate:30/06/1997 對於由受僱為安全主任的人根據第15(1)(j)條呈交的報告,或由受僱為安全督導員的人根據第17(1)(b)(iv)條呈交的報告,工業經營的東主─ (a) 須在該報告呈交予他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與該安全主任或該安全督導員(視屬何情況而定)討論該報告; (b) 須在該報告上加簽,並註明根據(a)段討論該報告的日期;及 (c) 須將該報告備存3年,由根據(a)段討論該報告的日期起計。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 - REGULATION 21 向處長出示報告 VerDate:30/06/1997 (1) 處長可向工業經營的東主送達書面通知,要求該東主在該通知書所指明的不少於14天的時間屆滿前,向處長出示由東主根據第20(c)條備存 的任何報告。 (2) 根據第(1)款獲送達通知書的工業經營東主,須在該通知書所指明的時間屆滿前向處長出示有關的報告。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 - REGULATION 22 東主所犯的罪行及該等罪行的罰則 VerDate:30/06/1997 第VI部 東主所犯的罪行及罰則 任何工業經營的東主違反第14、16、18(2)、19、19A、20或21(2)條的任何條文,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 (1994年第51號法律公告;1994年第352號法律公告)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 - REGULATION 23 格式 VerDate:30/06/1997 第VII部 雜項條文 在本規例中─ “認可格式”(approved form) 指勞工處處長不時藉憲報公告認可的格式,或如勞工處處長事先認可採用不同的格式,則指該不同的格式。 (第VII部由1994年第352號法律公告增補) “認可格式”(approved form)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 - SCHEDULE 1 本規例適用的工業經營 VerDate:02/01/2004 [第3條] 建築地盤 船廠 (1994年第352號法律公告) 貨櫃處理作業 (2002年第100號法律公告)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 - SCHEDULE 1 本規例適用的工業經營 VerDate:30/06/1997 [第3條] 建築地盤 船廠 (1994年第352號法律公告)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 - SCHEDULE 2 註冊為安全主任的資格 VerDate:07/06/2002 [第5條及附表3] 附表所列資格 工業經營 A、B、C或D 建築地盤 A、B或C 本規例適用的工業經營,但建築地盤除外 (1994年第352號法律公告;2002年第100號法律公告)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 - SCHEDULE 2 註冊為安全主任的資格 VerDate:30/06/1997 [第5(1)條] 附表所列資格 工業經營 A、B或C 建築地盤 A或B 船廠 (1994年第352號法律公告)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 - SCHEDULE 3 附表所列資格 VerDate:07/06/2002 [第5(2)條] 1. 就第5條及附表2而言,註冊為安全主任的資格如下— A. 屬職業安全及健康範疇的獲承認學位或研究院文憑,或相等學歷,以及不少於1年的有關經驗。 B. 科學或工程學學位,或相等學歷,及屬職業安全及健康範疇的獲承認證明書、文憑或高級文憑,以及不少於1年的有關經驗。 C. 屬職業安全及健康範疇的獲承認證明書、文憑或高級文憑,以及不少於2年的有關經驗,而其中1年經驗必須於考取上述學術資格後獲得。 D. 獲承認的建築業安全證明書,以及不少於2年的有關經驗,而其中1年經驗必須於考取上述學術資格後獲得。 (2002年第99號法律公告) 2. 在第1段中— “有關”(relevant) 指不時獲承認為與本規例所訂的安全主任職責有關的經驗。 3. 在第1及2段中— “獲承認”(recognized) 指為本規例的目的而獲勞工處處長承認。 (附表3由2002年第100號法律公告代替) “有關”(relevant) “獲承認”(recognized)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 - SCHEDULE 3 附表所列資格 VerDate:30/06/1997 [第5(2)條] 1. 就第5條及附表2而言,註冊為安全主任的資格如下─ A. 由任何指明主考當局頒發的屬於下列範疇的學位或文憑─ (i) 工業安全;或 (ii) 職業環境衞生;或 (iii) 某指明科目, 及不少於1年的有關經驗。 B. 由任何指明主考當局頒發的屬於下列範疇的證明書─ (i) 工業安全;或 (ii) 職業環境衞生, 及不少於2年的有關經驗。 C. 由任何指明主考當局頒發的建築業安全證明書及不少於2年的有關經驗。 2. 在第1段中─ “有關”(relevant) 指不時獲勞工處處長承認為與本規例所訂的安全主任職責有關的經驗;及 “指明”(specified) 指由勞工處處長藉憲報公告指明。 “有關”(relevant) “指明”(specified)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 - SCHEDULE 4 VerDate:02/01/2004 [第14(1)、16及19A條] (1994年第352號法律公告) 1. 為施行第14條而僱用安全主任。 東主 安全主任 (a) 經營一個建築地盤並本身是總承建商的東主。 凡受僱於該建築地盤工作的人總人數達100名或多於100名(不包括由專門承建商僱用的人),須僱用安全主任一 名。 (b) 經營超過一個建築地盤並本身是總承建商的東主。 凡受僱於該等建築地盤工作的人總人數合共達100名或多於100名(不包括由專門承建商僱用的人),須僱用安 全主任一名。 (c) 經營一個建築地盤並本身是專門承建商的東主。 凡該東主僱用在該建築地盤工作的人總人數達100名或多於100名,須僱用安全主任一名。 (d) 經營超過一個建築地盤並本身是專門承建商的東主。 凡該東主僱用在該等建築地盤工作的人總人數合共達100名或多於100名,須僱用安全主任一名。 (e) 經營一間船廠的東主。 凡該東主僱用在該船廠工作的人總人數達100名或多於100名,須僱用安全主任一名。 (1994年第352號法律公告) (f) 經營超過一間船廠的東主。 凡該東主僱用在該等船廠工作的人總人數合共達100名或多於100名,須僱用安全主任一名。 (1994年第352號法律公告) (g) 經營一間貨櫃處理作業工場的東主。 凡該東主僱用在該貨櫃處理作業工場工作的人總人數達100名或多於100名,須僱用安全主任一名。 (2002年第 100號法律公告) (h) 經營超過一間貨櫃處理作業工場的東主。 凡該東主僱用在該等貨櫃處理作業工場工作的人總人數合共達100名或多於100名,須僱用安全主任一名。 (2002年第100號法律公告) (1994年第352號法律公告) 2. 為施行第16條而僱用安全督導員。 東主 安全督導員 (a) 經營一個建築地盤並本身是總承建商的東主。 凡受僱於該建築地盤工作的人總人數達20名或多於20名(不包括由專門承建商僱用的人),須僱用安全督導員一名。 (b) 經營超過一個建築地盤並本身是總承建商的東主。 每個僱用達20人或多於20人(不包括由專門承建商僱用的人)的建築地盤,均須僱用安全督導員一名。 (c) 經營一個建築地盤並本身是專門承建商的東主。 凡該東主僱用在該建築地盤工作的人總人數達20名或多於20名,須僱用安全督導員一名。 (d) 經營超過一個建築地盤並本身是專門承建商的東主。 每個由該東主僱用達20人或多於20人的建築地盤,均須僱用安全督導員一名。 (e) 經營一間船廠的東主。 凡該東主僱用在該船廠工作的人總人數達20名或多於20名,須僱用安全督導員一名。 (1994年第352號法律公告) (f) 經營超過一間船廠的東主。 每間由該東主僱用達20人或多於20人的船廠,均須僱用安全督導員一名。 (1994年第352號法律公告) (g) 經營一間貨櫃處理作業工場的東主。 凡該東主僱用在該貨櫃處理作業工場工作的人總人數達20名或多於20名,須僱用安全督導員一名。 (2002年第 100號法律公告) (h) 經營超過一間貨櫃處理作業工場的東主。 每個由該東主僱用達20人或多於20人的貨櫃處理作業工場,均須僱用安全督導員一名。 (2002年第100號法律 公告) 3. 在第1及2段中─ “專門承建商”(specialist contractor) 指由物業的擁有人、佔用人或發展商提名,或由該等擁有人、佔用人或發展商的代理人或建築師、測 量師或土木工程師、城市工程師或結構工程師提名,或由總承建商提名的人,該人並且─ (a) 與總承建商訂立合約,以在建築地盤內進行該總承建商已立約承建的全部或部分建築工程;或 (b) 與物業擁有人、佔用人或發展商訂立合約,或與該等擁有人、佔用人或發展商的代理人或建築師、測量師或土木工程師、城市工程師或結構工程師訂立合約,以在 建築地盤內承建總承建商沒有立約承建的建築工程;及 “總承建商”(principal contractor) 指與任何物業的擁有人、佔用人或發展商訂立合約,或與該等擁有人、佔用人或發展商的代理人或建築 師、測量師或土木工程師、城市工程師或結構工程師訂立合約,以為該等擁有人、佔用人或發展商承建該物業的建築工程的人。 “專門承建商”(specialist contractor) “總承建商”(principal contractor)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 - SCHEDULE 4 VerDate:30/06/1997 [第14(1)、16及19A條] (1994年第352號法律公告) 1. 為施行第14條而僱用安全主任。 東主 安全主任 (a) 經營一個建築地盤並本身是總承建商的東主。 凡受僱於該建築地盤工作的人總人數達100名或多於100名(不包括由專門承建商僱用的人),須僱用安全主任一 名。 (b) 經營超過一個建築地盤並本身是總承建商的東主。 凡受僱於該等建築地盤工作的人總人數合共達100名或多於100名(不包括由專門承建商僱用的人),須僱用安 全主任一名。 (c) 經營一個建築地盤並本身是專門承建商的東主。 凡該東主僱用在該建築地盤工作的人總人數達100名或多於100名,須僱用安全主任一名。 (d) 經營超過一個建築地盤並本身是專門承建商的東主。 凡該東主僱用在該等建築地盤工作的人總人數合共達100名或多於100名,須僱用安全主任一名。 (e) 經營一間船廠的東主。 凡該東主僱用在該船廠工作的人總人數達100名或多於100名,須僱用安全主任一名。 (1994年第352號法律公告) (f) 經營超過一間船廠的東主。 凡該東主僱用在該等船廠工作的人總人數合共達100名或多於100名,須僱用安全主任一名。 (1994年第352號法律公告) (1994年第352號法律公告) 2. 為施行第16條而僱用安全督導員。 東主 安全督導員 (a) 經營一個建築地盤並本身是總承建商的東主。 凡受僱於該建築地盤工作的人總人數達20名或多於20名(不包括由專門承建商僱用的人),須僱用安全督導員一名。 (b) 經營超過一個建築地盤並本身是總承建商的東主。 每個僱用達20人或多於20人(不包括由專門承建商僱用的人)的建築地盤,均須僱用安全督導員一名。 (c) 經營一個建築地盤並本身是專門承建商的東主。 凡該東主僱用在該建築地盤工作的人總人數達20名或多於20名,須僱用安全督導員一名。 (d) 經營超過一個建築地盤並本身是專門承建商的東主。 每個由該東主僱用達20人或多於20人的建築地盤,均須僱用安全督導員一名。 (e) 經營一間船廠的東主。 凡該東主僱用在該船廠工作的人總人數達20名或多於20名,須僱用安全督導員一名。 (1994年第352號法律公告) (f) 經營超過一間船廠的東主。 每間由該東主僱用達20人或多於20人的船廠,均須僱用安全督導員一名。 (1994年第352號法律公告) 3. 在第1及2段中─ “專門承建商”(specialist contractor) 指由物業的擁有人、佔用人或發展商提名,或由該等擁有人、佔用人或發展商的代理人或建築師、測 量師或土木工程師、城市工程師或結構工程師提名,或由總承建商提名的人,該人並且─ (a) 與總承建商訂立合約,以在建築地盤內進行該總承建商已立約承建的全部或部分建築工程;或 (b) 與物業擁有人、佔用人或發展商訂立合約,或與該等擁有人、佔用人或發展商的代理人或建築師、測量師或土木工程師、城市工程師或結構工程師訂立合約,以在 建築地盤內承建總承建商沒有立約承建的建築工程;及 “總承建商”(principal contractor) 指與任何物業的擁有人、佔用人或發展商訂立合約,或與該等擁有人、佔用人或發展商的代理人或建築 師、測量師或土木工程師、城市工程師或結構工程師訂立合約,以為該等擁有人、佔用人或發展商承建該物業的建築工程的人。 “專門承建商”(specialist contractor) “總承建商”(principal contractor)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 - SCHEDULE 5 (由1994年第352號法律公告廢除) VerDate:30/06/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