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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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機械的防護及操作)規例 - REGULATION 11
傳動帶及滑輪
(1) 機械或 工業裝置如非直接由個別電動機或 其他原動機推動, 而是通過傳動帶、 滑輪及傳動軸或 副傳動軸系統推動,
則須配備─
(a) 離合器;
(b) 游滑輪; 或
(c) 操作員可隨時觸及用以將機械或 工業裝置有效開動及停止的 其他足夠裝置。
(2) 傳動帶不得擱於組成傳動機械一部分的 旋轉軸上, 亦不得在 組成傳動機械一部分的 旋轉軸上轉動。
(3) 為使傳動帶在 組成傳動機械一部分的 固定輪及游滑輪之間往來移動, 須設置適當的 撥動裝置, 而撥動裝置的 構造、
位置及維修, 須在 傳動帶於游滑 輪上運行時, 能防止傳動帶滑回或 移至固定輪。
(4) 組成傳動機械一部分的 用以操作離合器的 腳踏, 須加以有效防護, 以防無意間或 意外地撥動而啟動離合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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