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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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在壓縮空氣中工作)規例 - REGULATION 17

覆壓減壓室的使用

覆壓減壓只可在 下述情況下進行─ (1978年第161號法律公告)

   (a)  因缺少地方而致設置一個(用作工業裝置或 物料通道的 氣壓調節室以外的 )獨立的
        員工氣壓調節室作為由氣壓施工室前往露天地方的 出口設施並不 切實可行;

   (b)  各人所需的 減壓程序需時長於20分鐘, 而他們離開氣壓施工室的 唯一出口設施是穿過“隔艙”式氣壓調節室;

   (c)  因所涉人數眾多及員工氣壓調節室的 體積不足, 使附表3第II部的 正常減壓程序會連帶產生可能損害該等人的
        安全及健康的 延誤的 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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