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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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砂輪)規例 - REGULATION 6
軸速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每具有心軸而心軸上嵌固或 擬嵌固砂輪的 由動力推動的 機器, 均須穩固地貼有中英文告示─
(a) 如屬該等心軸((b)或 (c)段適用的 心軸除外), 指明每個心軸的 最高工作速度;
(b) 如屬設有安排使可以多於一個特定工作速度操作的 心軸, 則指明每個特定速度; 及
(c) 如屬設有安排使可在 指明範圍內以無限數目的 工作速度操作的 心軸, 則指明心軸的 最高與最低工作速度。
(2) 砂輪嵌固在 心軸上時, 心軸的 操作速度, 不得超逾根據本條為該心軸而指明的 最高工作速度。
(3) 工業經營的 東主, 在 職業安全主任要求下須向職業安全主任提供所需設施及資料,
以便該職業安全主任能釐定用以操作砂輪的 心軸、 傳動軸、 滑輪 或 其他器具的 工作速度。 (2000年第32號第48條)
(4) 每個有砂輪嵌固在 上的 氣動心軸的 速度, 均須由一個調速器或 其他裝置控制, 使心軸的
速度於任何時間均不會超逾按照第(1)款為該心軸而指明 的 最高工作速度。
(5) 每個用以控制有砂輪嵌固在 上的 氣動心軸的 速度的 調速器或 其他裝置, 均須妥為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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