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工廠及工業經營(起重機械及起重裝置)規例 - SCHEDULE 1

起重機械及起重裝置的測試與檢驗程序
[5(1)18(1)(d)條]
1. (1) 每一絞車,連同其附件(包括任何人字吊臂、鵝頸形管、環端板、有眼螺栓,或其他配件)均須以超逾安全操作負荷的試驗負荷進行測試,超逾之量如下─ (3) 如屬根據第(2)(a)節施加的試驗負荷,則在可移動的定量重物升起後,或如屬根據第(2)(b)節施加的試驗負荷,則在試驗負荷施加後,人字吊臂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可能先向一個方向擺動,再反向擺動。

2. (1) (1)節所提述的起重機械以外的每一起重機及每一起重機械,連同其附件,均須以超逾安全操作負荷的試驗負荷進行測試,超逾之量如下─ (2) 試驗負荷須先被升起,然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可能向一個方向擺動,再反向擺動。
(3) 如要測試具有可變垂直操作半徑的吊臂的起重機,則須按照第(1)節的規定,在吊臂處於最大及最小操作半徑的位置時施加試驗負荷以進行測試。
(4) 測試液壓起重機時,凡因壓力限制而不可能升起超逾安全操作負荷百分之二十五的負荷物,則如已對起重機施加最大的負荷,即為已符合本段的規定。

3. 每一起重裝置(不論是否任何起重機械的附件),均須按照下述條文的規定以試驗負荷進行測試─
4. 按照第123段測試後,每一起重機械(包括其附件)及所有活動裝置均須予以檢驗,以確保並無起重裝機械或起重裝置的任何部分在測試中受損害。為對滑輪組進行檢驗,檢驗員須除下滑輪組的輪子及輪栓。

5. 凡測試鋼絲纜索,纜索樣本須測試至其毀壞,而鋼絲纜索的安全操作負荷不得超逾該試驗樣本的斷裂負荷的百分之二十。
(1984年第238號法律公告)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