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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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起重機械及起重裝置)規例 - REGULATION 5
起重機械使用前先測試及檢驗
(1) 起重機械的 擁有人須確保其起重機械不得使用, 除非該起重機械在
過去12個月內曾由一名合資格檢驗員進行最少一次的 徹底檢驗, 並取得按認可 格式發出的 證明書,
而該名合資格檢驗員在 證明書內述明該起重機械處於安全操作狀態。
(2) 起重機械(起重機、 起重滑車或 絞車除外)的 擁有人須確保其起重機械不得使用,
除非該起重機械曾由一名合資格檢驗員按附表1所訂明的 方式進 行測試及徹底檢驗, 並取得按認可格式發出的 證明書,
而該名合資格檢驗員在 證明書內述明該起重機械處於安全操作狀態。
(3) 起重機、 起重滑車或 絞車的 擁有人須確保其起重機、 起重滑車或 絞車不得使用, 除非該起重機、 起重滑車或
絞車在 過去4年內曾由一名合資格檢驗 員按附表1所訂明的 方式進行測試及徹底檢驗, 並取得按認可格式發出的 證明書,
而該名合資格檢驗員在 證明書內述明該起重機、 起重滑車或 絞車處於安全操作狀態。
(4) 如第(1)或 (2)款所述種類的 任何起重機械, 已按照該第(1)或 (2)款的 規定進行徹底檢驗或
進行測試及徹底檢驗(視屬何情況而定) , 但其後曾經重大修理、 重新架設、 失靈、 翻倒或 倒塌, 則該起重機械的
擁有人須確保該起重機械不得使用, 除非該起重機械由一名合資格檢驗員作進一步的 測試及徹底檢 驗,
並就該項測試及徹底檢驗向該名合資格檢驗員取得按認可格式發出的 證明書, 而該名合資格檢驗員在
證明書內述明該起重機械處於安全操作狀態。
(5) 如起重機、 起重滑車或 絞車已進行測試及徹底檢驗, 但其後曾經重大修理、 重新架設、 失靈、 翻倒或 倒塌,
則該起重機、 起重滑車或 絞車的 擁有人 須確保該起重機、 起重滑車或 絞車不得使用, 除非該起重機、 起重滑車或
絞車由一名合資格檢驗員作進一步的 測試及徹底檢驗, 並就該項測試及徹底檢驗向該名合資格檢驗
員取得按認可格式發出的 證明書, 而該名合資格檢驗員在 證明書內述明該起重機、 起重滑車或
絞車處於安全操作狀態。
(1993年第285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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