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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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起重機械及起重裝置)規例 - REGULATION 3

釋義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在 本規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1993年第285號法律公告)

 “升降或 作懸吊之用”(raising or lowering or as a means of
suspension) 指以起重機械或 起重裝置升起或 降 下負荷物, 或 以起重機械或 起重裝置作懸吊負荷物之用;


“安全負荷自動顯示器”(automatic safe load indicator) 指安裝於起重機的 一種裝置, 該裝置能在
起重機趨近安全操作負荷時自動 向起重機操作員發出可聽見及可看見的 警告訊號, 並在
起重機超逾安全操作負荷時自動發出可聽見及可看見的 進一步警告訊號; (1993年第285號法律公告)

 “安全操作負荷”(safe
working load), 就起重機械或 起重裝置而言─

   (a)  指現行有效的 測試及徹底檢驗證明書所指明的 操作有關的 起重機械或 起重裝置的 適當安全操作負荷,
        而該證明書是為施行本規例由合資格檢驗員就 該起重機械或 起重裝置而按認可格式發出的 ; 或
        (1994年第23號法律公告)

   (b)  如無規定須有上述證明書, 則指第18(1)(b)條提述的 列表所顯示的 有關的 安全操作負荷;

 “合資格的 人”(competent
        person) 就本規例規定須由該人執行的 職責而言, 指符合下述情況的 人─

   (a)  由擁有人指定, 而本規例規定該擁有人須確保該職責由合資格的 人執行者; 及

   (b)  因其所受的 訓練及實際經驗而有足夠能力執行該職責;

 “合資格檢驗員”(competent examiner), 就本規例規定須進行的
        測試與檢驗而言, 指符合下述情況的 人─

   (a)  由本規例規定須確保該等測試及檢驗得以進行的 擁有人所指定; (1993年第285號法律公告)

   (b)  根據《 工程師註冊條例》 (第409章)註冊的 註冊專業工程師, 並屬於處長所指明的 有關界別; 及
        (1993年第285號法律公告)

   (c)  因其資格、 所受訓練及經驗而有足夠能力進行該等測試及檢驗; (1993年第285號法律公告)

 “建築地盤”(construction
        site) 指正進行建築工程的 地方, 並包括緊接該地方而用以貯存用於或 擬用於建築工程的 物料或 工業裝置的
        附近範 圍; (1993年第285號法律公告)

 “起重裝置”(lifting gear) 指鏈式吊索、 纜吊索、 環圈或 同類裝置,
        以及鏈環、 吊鈎、 板鉗、 鈎環、 轉環或 有眼螺栓;

 “起重機”(crane)
        指備有機械設備用以升起及降下負荷物及用以運輸懸吊中的 負荷物的 機械, 以及指在 起重機操作中使用的
        所有鏈條、 纜索、 轉環或 其他滑車 (計至並包括吊鈎), 但不包括─

   (a)  在 固定軌道或 鋼纜上行走的 吊重滑車;

   (b)  通過引帶或 平台移動負荷物的 堆垛機或 輸送機; 或

   (c)  移動或 挖掘泥土或 礦物但沒有裝置抓斗的 機械;

 “起重機械”(lifting appliance) 指用以升降的 起重滑車、 絞車、
        捲揚機、 滑輪組或 吊重輪, 以及起重機、 腳架起重機、 挖掘機、 打樁機、 拔樁 機、 拉索挖機、 架空纜車、
        架空纜道運送機或 架空軌道, 以及此等機械的 任何部分; (1993年第285號法律公告)

 “修理”(repair) 包括更新、
        更改或 加配;

 “維修”、

 “保持”(maintained) 指保持有效狀況、 有效操作狀態及維修良好;

 “徹底檢驗”(thorough
        examination) 指肉眼檢驗, 而檢驗是在 情況許可下盡量詳細進行, 以對所檢驗部分的 安全程度得出可靠的 結論者;
        如為 此目的 而有需要, 則肉眼檢驗須輔以(如有需要)其他檢驗方式如錘擊測試, 而起重機械或 起重裝置的
        部分亦須拆卸;

 “擁有人”(owner), 就任何起重機械或 起重裝置而言, 包括其承租人或 租用人,
        以及該起重機械或 起重裝置的 任何監工、 管工、 代理人或 主管或 控制或 管理該起重 機械或 起重裝置的 人,
        以及控制涉及使用該起重機械或 起重裝置的 任何建築工程的 進行方式的 承建商; 如起重機械或
        起重裝置位於建築地盤, 或 用於建築地盤的 工程方面, 則亦包括負責該建築地盤的 承建商。
        (1993年第285號法律公告; 2003年第260號法律公告)

(2) 就本規例而言, 承建商如在 任何建築地盤進行建築工程, 即為負責該地盤的 承建商, 凡在
任何建築地盤進行建築工程的 承建商多於一名, 則在 該建 築地盤進行工程的 總承建商即為負責該地盤的 承建商。
(1993年第285號法律公告)

 “升降或 作懸吊之用”(raising or lowering or as a means of suspension)

 “安全負荷自動顯示器”(automatic safe
load indicator)

 “安全操作負荷”(safe working load)

 “合資格的 人”(competent person)

 “合資格檢驗員”(competent examiner)


“建築地盤”(construction site)

 “起重裝置”(lifting gear)

 “起重機”(crane)

 “起重機械”(lifting appliance)

 “修理”(repair)


“維修”、

 “保持”(maintained)

 “徹底檢驗”(thorough examination)

 “擁有人”(ow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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