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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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起重機械及起重裝置)規例 - REGULATION 20
受僱的人所犯的罪行
任何工人受僱工作或 進行工作的 地點, 如是在 本規例所適用的 起重機械或 起重裝置上或 其附近,
則該工人如無合理因由而故意作出任何相當可能會危害他本人或 他人的 事 情,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罰款$50000。
(1981年第116號法律公告; 1994年第23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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