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有人字吊臂的起重機 (1) 如起重機有通過離合器機制操作的 人字吊臂, 則起重機的 擁有人須確保其起重機不得使用, 除非已設有妥為維修的 有效鎖緊裝置, 並將其置於人字 吊臂離合器及承擔人字吊臂鼓的 卡子之間, 且鎖緊裝置將可確保─ (a) 除非卡子與人字吊臂鼓有效地嚙合, 否則離合器不能脫開; 及 (b) 除非離合器與人字吊臂鼓有效地嚙合, 否則卡子不能脫開。 (2) 本條不適用於下述起重機─ (a) 提升鼓與人字吊臂鼓均為獨立推動的 起重機; 或 (b) 推動人字吊臂鼓的 機制屬自鎖式的 起重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