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躲避處及膳食設施
福利
(1) 負責建築地盤的 承建商須在 地盤提供─
(a) 可供工人在 惡劣天氣下躲避的 房間或 遮蔽地方;
(b) 衞生食水; 及
(c) 可供工人用膳的 房間或 遮蔽地方, 以及可供煮食用的 一個或 多於一個爐灶(如在 該地盤附近並無供應膳食的
設施或 如處長作出此項指示)。
(2) 如為第(1)(c)款的 目的 而提供的 房間或 地方亦可作為躲避惡劣天氣的 躲避處, 則承建商無須為第(1)(a)款的 目的
提供獨立的 房間或 地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