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釋義 第IX部 健康與福利 急救設施的 設置 (1) 在 本部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曾受急救訓練的 人”(person trained in first aid) 指以下的 人─ (a) 持有由聖約翰救傷隊發出的 現行有效的 急救合資格證明書的 人; (b) 《 護士註冊條例》 (第164章)所指的 註冊護士; 或 (c) 完成急救訓練課程的 人, 而課程是由處長藉親自簽署的 證明書所批准者。 (2) 就本部而言, 受僱於任何建築地盤的 人的 數目, 須視為於任何時間實際在 該處工作的 人的 數目。 “曾受急救訓練的 人”(person trained in first a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