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火通道及滅火器具的維修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負責建築地盤的 承建商須使設置在 建築地盤的 所有走火通道及滅火器具保持良好狀況, 並免受阻礙。 (1A) 任何直接控制任何建築工程的 承建商須使設置在 正進行該建築工程的 地方的 所有走火通道及滅火器具保持良好狀況, 並免受阻礙。 (2003年第258號 法律公告) (2) 任何人不得故意更改、 損害、 阻礙或 以其他方法損壞上述走火通道或 滅火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