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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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地盤(安全)規例 - REGULATION 52

在建築地盤存放的物料

(Past version on 23/07/1999).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負責建築地盤的 承建商須確保建築地盤內所有用作通道的 平台、 木板路、 樓面或
其他地方均保持不被無需即時使用的 鬆散物料所阻塞。

(1A) 任何直接控制任何建築工程的 承建商須確保所有用作通道前往正進行該建築工程的 地方的 平台、 木板路、 樓面或
其他地方均保持不被無需即時使用的 鬆散物料所 阻塞。 (2003年第258號法律公告)

(2) 負責任何正存放或 貯存物料的 建築地盤的 承建商及任何直接控制涉及使用正存放或 貯存在 該地盤內的 物料的
任何建築工程的 承建商, 須確保─

(2003年第258號法律公告)

   (a)  並無物料在 任何地方不牢固地堆叠而對受僱於該建築地盤的 工人造成危險; 或

   (b)  物料的 堆叠方式不會使該建築地盤的 建築物或 構築物的 樓面或 其他部分負荷過重並變得不安全。
        (1999年第53號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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