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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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地盤(安全)規例 - REGULATION 52
在建築地盤存放的物料
(Past version on 23/07/1999).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負責建築地盤的 承建商須確保建築地盤內所有用作通道的 平台、 木板路、 樓面或
其他地方均保持不被無需即時使用的 鬆散物料所阻塞。
(1A) 任何直接控制任何建築工程的 承建商須確保所有用作通道前往正進行該建築工程的 地方的 平台、 木板路、 樓面或
其他地方均保持不被無需即時使用的 鬆散物料所 阻塞。 (2003年第258號法律公告)
(2) 負責任何正存放或 貯存物料的 建築地盤的 承建商及任何直接控制涉及使用正存放或 貯存在 該地盤內的 物料的
任何建築工程的 承建商, 須確保─
(2003年第258號法律公告)
(a) 並無物料在 任何地方不牢固地堆叠而對受僱於該建築地盤的 工人造成危險; 或
(b) 物料的 堆叠方式不會使該建築地盤的 建築物或 構築物的 樓面或 其他部分負荷過重並變得不安全。
(1999年第53號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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