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突出的釘子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負責建築地盤的 承建商須確保如從任何木料或 物料上突出的 釘子或 其他尖銳物體會對受僱於建築地盤的 工人造成危險, 則不得有該等木料或 物料在 建築地盤使用或 被留在 建築地盤上。 (2003年第258號法律公告) (2) 任何直接控制任何建築工程的 承建商須確保如從任何木料或 物料上突出的 釘子或 其他尖銳物體會對受僱於正進行該建築工程的 地方的 工人造成危 險, 則不得有該等木料或 物料在 該建築工程中使用或 被留在 該地方。 (2003年第258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