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作支持用的安全設施 (Past version on 01/10/1999).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凡工作不能在 地面上或 從地面處或 從永久性構築物的 某部分安全地進行, 負責有關建築地盤的 承建商及任何直接控制該工作的 承建商, 須提供並確保有使用棚架、 梯子或 其 他作支持用的 設施, 而在 顧及所須進行的 工作後, 上述所有棚架、 梯子或 設施須就其用途而言是安全的 。 (第VA部由1999年第76號法律公告代替; 2003年第258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