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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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地盤(安全)規例 - REGULATION 38AA

其他承建商確保工作地方安全的職責

(1) 在 不影響本部其他條文的 原則下, 任何直接控制任何建築工程的 承建商須在 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

   (a)  找出在 該建築工程中在 高處工作的 人的 危險狀況;

   (b)  糾正任何在 該建築工程中在 高處工作的 人的 危險狀況; 及

   (c)  防止任何在 該建築工程中在 高處工作的 人遇到各種危險狀況。

(2) 任何直接控制任何建築工程的 承建商須確保在 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 盡量在 正進行該建築工程的
每個工作地方提供適當和足夠的 安全進出口並妥為 維修該等進出口。

(3)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 任何直接控制任何建築工程的 承建商須採取適當和足夠的 步驟, 以確保在
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 盡可能沒有人得以進入 正進行該建築工程的 工作地方內任何有危險狀況的 地方。
(2003年第257號法律公告)

(4) 凡任何人為糾正任何危險狀況而進行工作, 如已採取所有合理切實可行的 步驟以確保該人於進行該工作時安全,
則就該人而言, 第(3)款並不適 用。

(5) 就本條而言,

 “危險狀況”(hazardous conditions) 包括以下可引致任何人從高處墮下的 危險的 狀況—

   (a)  在 工作地方的 邊緣或 孔洞不設防護;

   (b)  工作地方的 設計及構造不妥善;

   (c)  工作地方的 承托或 錨定不足或 不穩固;

   (d)  工作地方的 維修不妥善;

   (e)  任何工作平台(吊船除外)不符合附表3內適用於該工作平台的 條文。 (2003年第257號法律公告)

(6) 為免生疑問, 現宣布—

   (a)  第(5)款並不影響第(1)、 (3)及(4)款的 一般性;

   (b)  第(5)款中對工作平台的 提述, 就屬吊船的 工作平台而言, 並不影響《 工廠及工業經營(吊船)規例》 (第59章,
        附屬法例AC)的 條文的 實 施。

(2003年第257號法律公告; 2003年第258號法律公告)

 “危險狀況”(hazardous cond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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