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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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木工機械)規例 - REGULATION 3
釋義
在 本規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木工機器”(woodworking machine) 指木工用的 任何圓鋸、 搖擺鋸、 鐘擺鋸、
簡單帶鋸、 刨床、 打線床或 鏈式製榫機;
“地下室”(underground room) 指一個房間, 其從樓面至天花板的 整個高度的
一半或 超過一半是在 毗連街道的 行人道路面下或 是在 毗連或 最接近該房 間的 地面下;
“刨床”(planing machine)
包括作倒台階式刨削用或 作創削厚度用的 機器或 作此兩種用途均可的 機器; (1974年第171號法律公告)
“普通帶鋸”(plain
band saw) 指並非大型鋸木機或 並非帶鋸機而其切割部分以垂直方向運行的 帶鋸;
“圓鋸”(circular saw) 指在
工作台(包括台架式工作台)上操作, 用以縱割、 深割或 橫割的 圓鋸, 但不包括搖擺鋸或 其他需要移向木塊的 鋸;
“搖擺鋸”(swing saw) 或
“鐘擺鋸”(pendulum saw) 指架置在 框架、 支柱或 底架上而從樞軸懸置的 旋轉鋸, 操作時, 在
樞軸下面的 桌子、 工作台或 其他支持物上放置木塊, 鋸子則在 放置木塊的 桌子、 工作台或 其他支持物上拉過。
(1984年第238號法律公告)
“木工機器”(woodworking machine)
“地下室”(underground room)
“刨床”(planing machine)
“普通帶鋸”(plain
band saw)
“圓鋸”(circular saw)
“搖擺鋸”(swing saw) 或
“鐘擺鋸”(pendulum s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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