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當值主管須定時視察工作地方
(1) 在 石礦場的 每班工作開始時, 當值主管須視察在 該班工作時間內將會有人在 其工作過程中使用的 每個地方或
每條道路, 以決定在 該班工作時間內可 能使用該地方或 道路的 人是否會受到危害或 相當可能受到危害。
(2) 在 石礦場每個工作日的 首班工作開始時, 當值主管須視察─
(a) 該石礦場內的 每個頂部、 工作面或 側翼; 及
(b) 該石礦場內的 覆蓋層, 以決定該頂部、 工作面、 側翼或 覆蓋層是否對在 該石礦場內任何地方的 人造成危害或
相當可能造成危害。
(3) 任何當值主管違反第(1)或 (2)款, 即屬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