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石礦場內須存放的急救設備 (1) 在 每個石礦場內, 須經常存放附表2所指明的 急救設備, 並保持其狀況良好。 (2) 處長或 獲勞工處處長以書面授權的 人員可藉發給石礦場東主的 中英文書面通知, 規定在 石礦場內須存放以下物品, 並須保持其狀況良好─ (a) 足夠供應量的 各種尺碼防水黏性傷口敷料; 及 (b) 足夠供應量的 防水黏貼膠布。 (3) 凡就任何石礦場─ (a) 有違反第(1)款之事; 或 (b) 有違反根據第(2)款作出的 任何規定之事, 該石礦場的 東主即屬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