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告示 (1) 每個石礦場須沿其邊界線圍欄, 每隔不多於15米設有按照本條規定的 警告告示。 (1984年第238號法律公告) (2) 每個警告告示須─ (a) 背向石礦場; 及 (b) 有高度不少於40毫米的 英文字母及中文字標明如下─ (1984年第238號法律公告) “DANGER-QUARRY 危險─石礦場”。 (3) 凡就任何石礦場有違反第(1)或 (2)款之事, 該石礦場的 東主即屬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