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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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礦場(安全)規例 - REGULATION 15
石礦場須予圍繞
第IV部
安全設備
(1) 每個石礦場均須以五股線鐵絲網圍欄圍繞, 或 在 個別情況下以處長或 勞工處處長以書面授權的 人員藉書面批准的
其他類型的 圍欄圍繞。
(2) 每道圍欄須高離地面不少於1.2米。 (1984年第238號法律公告)
(3) 凡就任何石礦場有違反第(1)或 (2)款之事, 該石礦場的 東主即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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