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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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礦場(安全)規例 - REGULATION 13

上訴待決期間准許主管或副主管繼續任職

(1) 如勞工處處長根據第10(1)條撤回他對任何石礦場主管或 副主管的 認可, 他可按他認為適當的 條件(如有的
話)准許該主管或 副主管繼續擔任 該石礦場的 認可主管或 認可副主管─

   (a)  直至第11條所指明的 提出上訴的 期限屆滿為止; 或

   (b)  (如該主管或 副主管在 第11條所指明期限內針對勞工處處長的 決定而提出上訴)直至該項上訴獲得處理為止,
        以較先發生者為準。

(2) 儘管有第(1)款的 規定, 如該主管或 副主管在 第11條所指明期限內針對勞工處處長的 決定而提出上訴, 且該項上訴在
該指明期限內未獲處理, 則勞工處處長可按他認為適當的 條件(如有的 話)准許該主管或 副主管繼續擔任該石礦場的
認可主管或 認可副主管, 直至該項上訴獲得處理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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