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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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 - SECT 9
東主及承建商在安全政策方面的責任
(1) 在 不抵觸第(2)及(3)款的 規定下, 附表3指明的 東主或 承建商須—
(a) 就有關工業經營的 安全政策, 擬備一份政策說明書, 並在 有需要時修改該說明書;
(b) 將該說明書及其任何修改通知在 該工業經營中的 所有工人;
(c) 備存該說明書的 文本一份; 及
(d) 在 職業安全主任索閱時, 提供該說明書的 文本一份供其查閱。
(2) 在 不損害附表4指明的 任何元素的 一般性的 原則下, 第(1)款規定的 政策說明書須包括—
(a) 東主或 承建商對在 有關工業經營中的 工人的 安全及健康方面的 一般政策的 說明;
(b) 為實行該政策而訂的 責任分配制度; 及
(c) 關於如何執行該等責任的 安排。
(3) 東主或 承建商須安排按下述規定檢討有關工業經營的 安全政策—
(a) 自東主或 承建商(視屬何情況而定)首次就該工業經營符合第(1)(b)款的 日期起計, 每2年內進行至少一次檢討;
(b) 東主或 承建商(視屬何情況而定)如更改第(1)款規定的 政策說明書而該項更改—
(i) 是關乎第(2)(a)、 (b)或 (c)款提述的 關於該工業經營的 詳情; 及
(ii) 所據的 理由並非是根據(a)段或 本段作出的 檢討所引致的 , 則該東主或 承建商須於作出該項更改後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作出該項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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