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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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 - SECT 9

東主及承建商在安全政策方面的責任

(1) 在 不抵觸第(2)及(3)款的 規定下, 附表3指明的 東主或 承建商須—

   (a)  就有關工業經營的 安全政策, 擬備一份政策說明書, 並在 有需要時修改該說明書;

   (b)  將該說明書及其任何修改通知在 該工業經營中的 所有工人;

   (c)  備存該說明書的 文本一份; 及

   (d)  在 職業安全主任索閱時, 提供該說明書的 文本一份供其查閱。

(2) 在 不損害附表4指明的 任何元素的 一般性的 原則下, 第(1)款規定的 政策說明書須包括—

   (a)  東主或 承建商對在 有關工業經營中的 工人的 安全及健康方面的 一般政策的 說明;

   (b)  為實行該政策而訂的 責任分配制度; 及

   (c)  關於如何執行該等責任的 安排。

(3) 東主或 承建商須安排按下述規定檢討有關工業經營的 安全政策—

   (a)  自東主或 承建商(視屬何情況而定)首次就該工業經營符合第(1)(b)款的 日期起計, 每2年內進行至少一次檢討;

   (b)  東主或 承建商(視屬何情況而定)如更改第(1)款規定的 政策說明書而該項更改—

        (i)    是關乎第(2)(a)、 (b)或 (c)款提述的 關於該工業經營的 詳情; 及

        (ii)   所據的 理由並非是根據(a)段或 本段作出的 檢討所引致的 , 則該東主或 承建商須於作出該項更改後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作出該項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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