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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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 - SECT 29
紀律審裁委員會的權力
(1) 紀律審裁委員會可藉由主席簽署的 通知—
(a) 命令任何人到委員會席前和提供證據;
(b) 命令任何人交出文件;
(c) 授權任何人視察—
(i) 為安全審核(已由註冊安全審核員進行者)的 目的 而進行的 任何工作; 或
(ii) 計劃的 進行。
(2) 紀律審裁委員會完成聆訊後, 可寬免有關的 註冊人士的 罪責, 亦可採取以下其中一項或 多於一項行動—
(a) 譴責該註冊人士;
(b) 取消該註冊人士的 註冊;
(c) 在 一段指明的 時間內, 將該註冊人士的 註冊暫時吊銷。
(3) 紀律審裁委員會可就支付根據本條進行的 法律程序的 費用, 以及就支付處長或 該註冊人士的 訟費,
作出其認為適當的 命令。
(4) 紀律審裁委員會須將其決定以書面通知有關的 註冊人士, 而該通知須列出作該項決定的 理由, 並須附有第30條的
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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