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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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 - SECT 26
紀律審裁委員團
(Past version on 01/07/2002).
(Past version on 01/04/2002).
有關《 立法會決議》 (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所作之修訂的 保留及過渡性條文, 見載於該決議第(12)段。
(1)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須委任符合以下人數及類別的 成員加入紀律審裁委員團— (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
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 告)
(a) 不多於5名來自他認為代表註冊安全審核員利益的 組織的 人士;
(b) 不多於5名來自他認為代表註冊計劃營辦人利益的 組織的 人士;
(c) 不多於5名來自他認為代表建造業僱主利益的 組織的 人士;
(d) 不多於5名來自他認為代表非建造業僱主利益的 組織的 人士;
(e) 不多於5名來自他認為代表建造業僱員利益的 組織的 人士;
(f) 不多於5名來自他認為代表非建造業僱員利益的 組織的 人士。
(2) 公職人員沒有資格獲委任加入紀律審裁委員團。
(3) 成員的 任期為3年, 並可在 任何任期結束時再獲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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