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處長可將事件提交紀律審裁委員會
第VI部
註冊安全審核員及註冊 計劃營辦人的 紀律
如處長—
(a) 認為有證據顯示某註冊安全審核員或 註冊計劃營辦人—
(i) 沒有遵從本條例(包括根據本條例訂立的 任何規例)中任何適用於註冊安全審核員或 註冊計劃營辦人的 條文;
或
(ii) 以欺詐手段或 基於不準確或 具誤導性的 資料而取得註冊; 或
(b) 不再信納某註冊安全審核員或 註冊計劃營辦人—
(i) 有能力獲如此註冊; 或
(ii) 是獲如此註冊的 適合和適當人選, 則處長可將事件提交紀律審裁委員會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