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交出安全查核報告以供查閱的責任等等
東主或 承建商須─
(a) 於任何合理時間, 提供第22條規定須備存的 安全查核報告或 計劃予索閱該報告或 計劃的 職業安全主任查閱;
(b) 容許職業安全主任複印該報告或 計劃;
(c) 在 接獲處長的 書面要求後14天內, 向處長提供該報告或 計劃的 文本;
(d) (i) 向處長提供支持該報告或 計劃中指明或 提述的 事宜的 文件的 文本; 及
(ii) 在 接獲處長的 書面要求後14天內, 向處長提供上述文件的 文本。